申請必備文件清單

美國商標申請(TEAS 電子送件)的標準文件包,依 37 C.F.R. §2.32 與 TMEP §202 規定,包含以下 8 大類:

文件誰須提供備註
1. 申請人資訊所有申請人姓名、domicile 地址、法人類型(個人/公司/合夥)
2. 商標圖樣所有申請人Standard character 或 Special form(含 logo)
3. 商品/服務描述所有申請人具體到行業與功能,依 Nice 分類
4. Filing basis 聲明所有申請人§1(a)、§1(b)、§44(d)、§44(e)、§66(a) 至少一種
5. Specimen 使用證據§1(a) 案§1(b) 在 SOU 階段補
6. 外國註冊證副本§44(e) 案須 certified copy + 翻譯
7. 翻譯/音譯聲明商標含非英文字元必填,準確翻譯成英文意義
8. 律師委任資訊外國申請人美國 licensed attorney 必須資訊與電子簽名

商標圖樣兩大類型

USPTO 將商標圖樣分為兩類,影響保護範圍與後續使用彈性:

Standard Character(標準字元)

純文字商標,無特定字體、顏色、樣式或設計。優勢:保護範圍涵蓋任何字體、大小寫、顏色變化。例如註冊「APPLE」standard character 後,APPLE、apple、Apple 各種寫法都受保護。適合主要靠「文字本身」識別的品牌。

Special Form(特定樣式)

含設計元素的商標:logo、特定字體、顏色組合、立體標識等。保護範圍僅限於申請時提交的特定樣式。例如註冊「APPLE」搭配蘋果圖案的特定樣式,後續變更顏色或字體可能需另外申請。適合 logo 為主或字體設計獨特的品牌。

圖樣上傳要求:

  • 檔案格式:JPG,建議解析度 250×250 至 944×944 像素
  • 背景純白色(非透明),無多餘元素
  • 不可含浮水印、商標符號(®、™ 不可出現在圖樣本身)
  • 立體商標可附多角度視圖

商品/服務描述要件

商品描述是 USPTO 最嚴格的審查環節,約 30–40% Office Action 源於此。要求:

  • 具體性:禁止用「products」「services」「computer software」等籠統詞。「downloadable mobile application for ride-hailing services」才合格。
  • 合法性:商品須為聯邦法律下合法。大麻製品、未經 FDA 核准的藥品等不接受。
  • 分類正確:依 Nice 分類 1–45 類劃分。多類別各別計費。
  • 不可加碼:申請日後不得新增商品,僅可刪除或限縮範圍。

TEAS Plus 申請人必須直接從 ID Manual 既有清單挑選;TEAS Standard 可自行撰寫但須通過審查官審視。

Specimen 使用證據

僅 §1(a) Use in Commerce 案在送件時需 specimen。基本要求:

  • 商品類:實際商品照片、包裝、標籤、吊牌——展示商標實際使用於商品上
  • 服務類:廣告 DM、上線網頁截圖(含網址與日期)、宣傳資料
  • 禁用:mockup、設計稿、未上線網站、純 logo 圖檔、產品 rendering

每類至少 1 份 specimen,但建議提供 2–3 份不同類型以增加被接受機率。

外國申請人特殊文件

台灣申請人(外國申請人)依 37 C.F.R. §2.11,必須提供:

  • 美國律師資訊:律師姓名、Bar 編號、地址、電話、Email、簽名
  • 申請人 domicile:真實居所或法人地址(非 P.O. Box)
  • 雙 Email:申請人本人 email + 律師事務所 email
  • 付款資訊:律師 Deposit Account 或申請人付款資訊

若採 §44(e) 基礎:另需提供台灣商標註冊證的 certified copy 與英文翻譯。

翻譯與音譯聲明

商標含非英文字元時,必須提交:

  • 翻譯(Translation):商標的字面意義翻譯成英文。例如「世界」→「World」。
  • 音譯(Transliteration):商標的羅馬拼音。例如「世界」→「Shijie」(Pinyin)。
  • 若商標純粹是裝飾性圖案無文字意義,可聲明「The mark has no English translation」。

翻譯不準確會被 Office Action 要求修正。對中文商標,建議使用標準英文意義而非過於文學化的翻譯。

顏色聲明

若商標主張特定顏色為識別元素,需在申請時聲明:

  • 明確列出每個顏色與其位置(例如「The mark consists of the word APPLE in red and the apple shape in green」)。
  • 提交彩色商標圖樣。
  • 若商標僅是「any color」非特定,則不需聲明(standard character 即可)。

顏色聲明後,保護範圍限於該顏色組合。未來改用其他顏色須另外申請。建議只在顏色確實是品牌識別關鍵時才聲明。

簽署與電子驗證

申請書必須由有權限的個人電子簽署:

  • 申請人為個人:本人簽署。
  • 申請人為法人:經授權的個人(董事、執行長、商標經理等)簽署。
  • 有委任律師:律師可代為簽署,但仍須申請人本人提供聲明性文件(如 Use in Commerce 聲明)。

TEAS 簽署格式:在簽名欄輸入姓名前後加 forward slash(例如 /John Smith/)。簽署者姓名、職稱、簽署日期都會記錄在系統。

常見錯誤

  1. 圖樣含背景或商標符號:圖樣須純粹商標本身,不可含 ®、™ 等符號。
  2. 商品描述抄競爭對手:USPTO 比對發現重複或誤導表述會核駁。
  3. Specimen 是 mockup:必須是真實流通使用的證據。
  4. 非英文商標漏翻譯:必須提供,不能空白或聲明「無意義」(如果實際有意義)。
  5. 顏色聲明錯誤:聲明特定顏色後想換顏色須重新申請。
  6. 未授權的人簽署:被認定為 procedurally invalid,案件可能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