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申請文件準備清單
核心要點
- 美國商標申請文件 8 大類(37 C.F.R. §2.32、TMEP §202):申請人資訊、商標圖樣、商品描述、filing basis、specimen、外國註冊證、翻譯聲明、律師委任。
- 商標圖樣分 Standard character(純文字、保護任何字體)與 Special form(含設計、保護範圍限該樣式)。
- 商品描述須具體(禁用 products/services 等籠統詞)、合法、依 Nice 分類正確、申請後不可加碼。
- Specimen 必須是真實使用證據(商品本身、實際包裝、上線網頁截圖),mockup 與設計稿一律核駁。
- 台灣申請人額外要件:美國律師資訊、真實 domicile(非 P.O. Box)、雙 Email、付款資訊;§44(e) 案另需台灣註冊證 certified copy。
- 非英文商標必須附翻譯(英文字面意義)與音譯(羅馬拼音),文字商標一律不可省略此聲明。
申請必備文件清單
美國商標申請(TEAS 電子送件)的標準文件包,依 37 C.F.R. §2.32 與 TMEP §202 規定,包含以下 8 大類:
| 文件 | 誰須提供 | 備註 |
|---|---|---|
| 1. 申請人資訊 | 所有申請人 | 姓名、domicile 地址、法人類型(個人/公司/合夥) |
| 2. 商標圖樣 | 所有申請人 | Standard character 或 Special form(含 logo) |
| 3. 商品/服務描述 | 所有申請人 | 具體到行業與功能,依 Nice 分類 |
| 4. Filing basis 聲明 | 所有申請人 | §1(a)、§1(b)、§44(d)、§44(e)、§66(a) 至少一種 |
| 5. Specimen 使用證據 | §1(a) 案 | §1(b) 在 SOU 階段補 |
| 6. 外國註冊證副本 | §44(e) 案 | 須 certified copy + 翻譯 |
| 7. 翻譯/音譯聲明 | 商標含非英文字元 | 必填,準確翻譯成英文意義 |
| 8. 律師委任資訊 | 外國申請人 | 美國 licensed attorney 必須資訊與電子簽名 |
商標圖樣兩大類型
USPTO 將商標圖樣分為兩類,影響保護範圍與後續使用彈性:
Standard Character(標準字元)
純文字商標,無特定字體、顏色、樣式或設計。優勢:保護範圍涵蓋任何字體、大小寫、顏色變化。例如註冊「APPLE」standard character 後,APPLE、apple、Apple 各種寫法都受保護。適合主要靠「文字本身」識別的品牌。
Special Form(特定樣式)
含設計元素的商標:logo、特定字體、顏色組合、立體標識等。保護範圍僅限於申請時提交的特定樣式。例如註冊「APPLE」搭配蘋果圖案的特定樣式,後續變更顏色或字體可能需另外申請。適合 logo 為主或字體設計獨特的品牌。
圖樣上傳要求:
- 檔案格式:JPG,建議解析度 250×250 至 944×944 像素
- 背景純白色(非透明),無多餘元素
- 不可含浮水印、商標符號(®、™ 不可出現在圖樣本身)
- 立體商標可附多角度視圖
商品/服務描述要件
商品描述是 USPTO 最嚴格的審查環節,約 30–40% Office Action 源於此。要求:
- 具體性:禁止用「products」「services」「computer software」等籠統詞。「downloadable mobile application for ride-hailing services」才合格。
- 合法性:商品須為聯邦法律下合法。大麻製品、未經 FDA 核准的藥品等不接受。
- 分類正確:依 Nice 分類 1–45 類劃分。多類別各別計費。
- 不可加碼:申請日後不得新增商品,僅可刪除或限縮範圍。
TEAS Plus 申請人必須直接從 ID Manual 既有清單挑選;TEAS Standard 可自行撰寫但須通過審查官審視。
Specimen 使用證據
僅 §1(a) Use in Commerce 案在送件時需 specimen。基本要求:
- 商品類:實際商品照片、包裝、標籤、吊牌——展示商標實際使用於商品上
- 服務類:廣告 DM、上線網頁截圖(含網址與日期)、宣傳資料
- 禁用:mockup、設計稿、未上線網站、純 logo 圖檔、產品 rendering
每類至少 1 份 specimen,但建議提供 2–3 份不同類型以增加被接受機率。
外國申請人特殊文件
台灣申請人(外國申請人)依 37 C.F.R. §2.11,必須提供:
- 美國律師資訊:律師姓名、Bar 編號、地址、電話、Email、簽名
- 申請人 domicile:真實居所或法人地址(非 P.O. Box)
- 雙 Email:申請人本人 email + 律師事務所 email
- 付款資訊:律師 Deposit Account 或申請人付款資訊
若採 §44(e) 基礎:另需提供台灣商標註冊證的 certified copy 與英文翻譯。
翻譯與音譯聲明
商標含非英文字元時,必須提交:
- 翻譯(Translation):商標的字面意義翻譯成英文。例如「世界」→「World」。
- 音譯(Transliteration):商標的羅馬拼音。例如「世界」→「Shijie」(Pinyin)。
- 若商標純粹是裝飾性圖案無文字意義,可聲明「The mark has no English translation」。
翻譯不準確會被 Office Action 要求修正。對中文商標,建議使用標準英文意義而非過於文學化的翻譯。
顏色聲明
若商標主張特定顏色為識別元素,需在申請時聲明:
- 明確列出每個顏色與其位置(例如「The mark consists of the word APPLE in red and the apple shape in green」)。
- 提交彩色商標圖樣。
- 若商標僅是「any color」非特定,則不需聲明(standard character 即可)。
顏色聲明後,保護範圍限於該顏色組合。未來改用其他顏色須另外申請。建議只在顏色確實是品牌識別關鍵時才聲明。
簽署與電子驗證
申請書必須由有權限的個人電子簽署:
- 申請人為個人:本人簽署。
- 申請人為法人:經授權的個人(董事、執行長、商標經理等)簽署。
- 有委任律師:律師可代為簽署,但仍須申請人本人提供聲明性文件(如 Use in Commerce 聲明)。
TEAS 簽署格式:在簽名欄輸入姓名前後加 forward slash(例如 /John Smith/)。簽署者姓名、職稱、簽署日期都會記錄在系統。
常見錯誤
- 圖樣含背景或商標符號:圖樣須純粹商標本身,不可含 ®、™ 等符號。
- 商品描述抄競爭對手:USPTO 比對發現重複或誤導表述會核駁。
- Specimen 是 mockup:必須是真實流通使用的證據。
- 非英文商標漏翻譯:必須提供,不能空白或聲明「無意義」(如果實際有意義)。
- 顏色聲明錯誤:聲明特定顏色後想換顏色須重新申請。
- 未授權的人簽署:被認定為 procedurally invalid,案件可能無效。
常見問題
Q1:Standard character 與 Special form 應該選哪個?
看品牌識別關鍵在「文字」還是「設計」。若品牌主要靠文字本身識別(如純文字 LOGO 字樣),選 Standard character——保護範圍最廣,涵蓋任何字體、大小寫、顏色變化。若品牌靠 logo 設計、特定字體或顏色組合識別(如 Coca-Cola 的特定字體),選 Special form——保護該特定樣式。實務上若預算允許,建議兩者都申請(同一品牌可分別註冊),文字商標保護範圍廣,設計商標保護品牌視覺。
Q2:商品描述可以寫「computer software」嗎?
不可以,太籠統。USPTO 要求具體到行業與功能。錯誤示範:「computer software」、「products」、「services」、「mobile apps」。正確示範:「downloadable mobile application for ride-hailing services」、「computer software for managing inventory in retail stores」、「computer software for medical imaging analysis」。約 30–40% Office Action 跟商品描述有關,建議送件前用 USPTO 的 ID Manual 搜尋工具預檢。
Q3:我送網頁截圖當 specimen,USPTO 會接受嗎?
看你送的是什麼類型的網頁。接受:實際上線的電商銷售頁面(含「加入購物車」按鈕、價格、商品名稱與商標明顯顯示),須含網址與快照日期。不接受:未上線的網站、「coming soon」頁面、純粹的廣告頁面(無實際購買功能)、設計稿截圖。商品類 specimen 須顯示商標「實際使用於商品上」——電商頁面其實是邊緣情境,TMEP §904.03(i) 對網頁 specimen 有特殊要求。穩妥做法是另附實體商品照片或包裝。
Q4:我的商標是中文字「世界」,翻譯要怎麼寫?
必須提供兩項:翻譯(Translation):「世界」→「World」(英文字面意義);音譯(Transliteration):「世界」→「Shijie」(Pinyin 羅馬拼音)。若商標含多個中文字,可以片語整體翻譯(如「世界商標」→「World Trademark」)。實務注意:(1)翻譯要準確、保守,不要過度文學化;(2)若中文字有多個常見意義,選最普遍的;(3)若商標純粹是裝飾性符號無實質意義,可聲明「The mark has no English translation」——但 USPTO 會質疑,故除非真的無意義否則不建議用此聲明。
Q5:商標有特定顏色,一定要做顏色聲明嗎?
不一定。需要顏色聲明的情形:(1)顏色是品牌識別關鍵(如 Tiffany 藍、UPS 棕);(2)你打算只用該顏色組合使用,不會變色。建議避免顏色聲明的情形:(1)顏色可能隨包裝設計變動;(2)只想保護字體、圖形本身,不想被限制顏色;(3)多種顏色版本都會用。Standard character 申請預設不主張顏色,保護範圍最廣。Special form 若不附顏色聲明,圖樣以黑白提交,可在實際使用時用任何顏色。
Q6:台灣公司送件時,誰可以代表公司簽署?
依 TMEP §611.06,可代表公司簽署的人包括:(1)公司高管:董事、總經理、執行長、副總、財務長等;(2)商標經理或法務主管:明確被授權處理智財事務的個人;(3)有書面授權的員工:須能證明其授權範圍涵蓋商標申請。不被接受:助理、秘書、外部顧問(非律師)。實務上若委任美國律師,律師通常代為簽署申請書,但使用聲明(Use in Commerce declaration)必須由申請人本人或公司有權限的人簽署,律師不能代簽。簽署格式:姓名前後加 forward slash(/John Smith/),並註明職稱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