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申請提交要件與程序:TEAS系統完整操作指南
核心要點
- 美國商標申請自 2020 年 2 月 15 日起強制電子申請(37 C.F.R. §2.23),透過 USPTO TEAS 系統送件,紙本僅限例外情形。
- 申請日認定需同時提供七項:申請人姓名、通信地址、商標圖樣、商品描述、filing basis、規費、簽署聲明(37 C.F.R. §2.21)。
- TEAS Plus(US$ 250/類)規費較低但商品描述必須從 ID Manual 挑選;TEAS Standard(US$ 350/類)描述自由但成本較高。
- Filing basis 共五種:§1(a) 已使用、§1(b) Intent-to-Use、§44(d) 外國優先權、§44(e) 外國註冊、§66(a) Madrid Protocol(台灣不適用)。
- 依 37 C.F.R. §2.11(2019 年生效),台灣申請人必須委任 USPTO 認可的美國律師,無例外、無豁免。
- 最常見錯誤:用 P.O. Box 當 domicile、商品描述過於籠統、specimen 是 mockup、漏選 filing basis、沒委任美國律師。
法源依據與制度概覽
美國商標申請的提交要件規範散見於三套法源:Lanham Act §1(15 U.S.C. §1051)規定申請基礎與基本要件;37 C.F.R. §2.21–§2.26規範電子申請程序與申請日認定;TMEP(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202、§810則是 USPTO 審查官的操作手冊,詳列規費、必備欄位、可接受文件格式。理解這三層結構,才能正確判斷一份申請案是否「合格」。
自 2020 年 2 月 15 日起,USPTO 依 37 C.F.R. §2.23 強制要求所有商標申請必須透過電子系統提交(即 TEAS),紙本申請僅在系統故障或申請人無法使用電子系統等極少數例外下接受,且需加收每類 US$ 200 的紙本附加費。對台灣申請人而言,這意味著流程已完全線上化,但同時也要求委任有 USPTO 受認可的美國律師處理。
申請日認定的七大要件
申請日(filing date)是商標權順位的關鍵——後申請者若商標近似,先申請者享有優先註冊權。依 37 C.F.R. §2.21(a),欲取得申請日,必須在送件時同時提供以下七項:
| 要件 | 具體內容 | 常見錯誤 |
|---|---|---|
| 1. 申請人姓名 | 個人姓名或法人正式名稱(含 LLC/Corp/Inc. 等後綴) | 個人用 d/b/a 別名取代真實姓名 |
| 2. 通信地址 | 申請人 domicile 地址、Email、收件人姓名 | 用 P.O. Box 充當 domicile(USPTO 不接受) |
| 3. 商標圖樣 | 文字商標填寫 standard character;設計商標上傳 JPG 圖樣 | 圖檔解析度不足、含浮水印或多餘元素 |
| 4. 指定商品/服務 | 具體商品名稱與所屬國際分類 | 用「products」或「all goods」等籠統表述 |
| 5. Filing basis | 選擇 §1(a)、§1(b)、§44(d)、§44(e)、§66(a) 至少一種 | 未指定或同案多項基礎未說明 |
| 6. 申請規費 | 至少一個類別的規費(TEAS Plus US$ 250 / Standard US$ 350) | 規費不足 |
| 7. 簽署聲明 | 由有權限的個人(含申請人本人或代理律師)電子簽署 | 未簽署或簽署人身分不符 |
七項缺一即無法取得申請日,案件會被列為「incomplete application」並退回。實務上 USPTO 在送件後 7–14 個工作日內初步審視,發現缺漏將以 Notice of Incomplete Application 通知,要求補正後重新計算申請日。
TEAS Plus 與 TEAS Standard 選擇
USPTO 提供兩種電子申請方案,差別不在程序而在規費與彈性:
| 比較項目 | TEAS Plus | TEAS Standard |
|---|---|---|
| 每類規費 | US$ 250 | US$ 350 |
| 商品描述 | 必須從 ID Manual 既有清單挑選 | 可自行撰寫(受審查官審查) |
| 送件時資料完整性 | 必須一次提供所有欄位 | 部分欄位可後續補 |
| 後續變更 | 變更可能被加收 Standard 差額 US$ 100/類 | 較有彈性 |
| 適合誰 | 商品描述與 ID Manual 完全對得到 | 商品較新穎、ID Manual 無對應條目 |
實務上多數申請人會優先嘗試 TEAS Plus(每類省 US$ 100),但若商品涉及新興技術、特殊服務組合,找不到 ID Manual 對應條目時,直接走 Standard 反而省去後續被改方案的麻煩。決策關鍵在送件前的 ID Manual 對照工作。
五種 Filing Basis 完整對照
Filing basis 決定申請案的法律基礎與審查路徑,USPTO 承認五種:
- §1(a) Use in Commerce:商標已在美國跨州商業實際使用,需附 specimen(使用證據)並聲明首次使用日期。最常見、最快取得註冊。
- §1(b) Intent-to-Use(ITU):尚未使用但有真實使用意圖。註冊前必須在 Notice of Allowance 後 6 個月內補提 Statement of Use(可延展 5 次共 36 個月)。
- §44(d) Foreign Priority:依巴黎公約主張外國申請優先權,須在外國首次申請後 6 個月內向 USPTO 申請。
- §44(e) Foreign Registration:基於外國已核准註冊申請美國商標,須提供外國註冊證副本。台灣商標核准後可走此路。
- §66(a) Madrid Protocol:透過馬德里體系指定美國。台灣未加入馬德里,無法使用此路徑;中國、日本、香港申請人可用。
同一案可同時主張多個 basis(如 §1(b) + §44(e)),實務上常見策略是「§1(b) 占位 + §1(a) 補使用證據」分階段操作。
商品描述:USPTO 最嚴格的環節
USPTO 對商品/服務描述的嚴格程度遠超台灣與多數國家。實務上約 30–40% 的 Office Action 涉及商品描述問題。基本要求:
- 具體性:禁止用「products」、「services」、「computer software」等籠統詞,須具體到行業與功能(如「downloadable mobile application for ride-hailing services」)。
- 合法性:禁止描述違法商品(如大麻製品在某些州合法但聯邦違法,USPTO 一律核駁)。
- 分類正確:依 Nice 分類 45 類劃分。多類別申請各類別獨立計費。
- 不可加碼:申請日後不得新增商品(只能刪除或限縮)。
TEAS Plus 申請人必須直接從 ID Manual 挑選認可條目;TEAS Standard 申請人可自行撰寫但須通過審查官審視。建議送件前用 USPTO 官網的 ID Manual 搜尋工具預檢。
Specimen(使用證據)要求
僅 §1(a) Use in Commerce 與 §1(b) 後續補提 SOU 階段需要 specimen。基本規則:
| 商品類型 | 可接受 specimen | 不接受 |
|---|---|---|
| 商品(goods) | 產品本身照片、包裝、標籤、實際吊牌 | 產品 mockup、設計稿、純文字商品描述 |
| 服務(services) | 廣告 DM、網頁截圖(含網址與日期)、宣傳資料 | 名片(除非含具體服務描述)、純 Logo 展示 |
台灣申請人特別注意事項
依 37 C.F.R. §2.11,自 2019 年 8 月 3 日起,外國申請人(含台灣個人與法人)必須委任美國執業律師申請美國商標。這條規則無例外、無豁免,不能直接由台灣事務所遞件。
- 律師簽名:申請書必須由 USPTO Bar 認可的美國律師電子簽署。
- Domicile 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真實居所或法人登記地址(非 P.O. Box、非郵政信箱、非代收地址)。台灣公司用台灣登記地址即可。
- 雙 Email:申請人本人 email 與律師事務所 email 都要提供。
- 付款:規費可由律師事務所代繳,台灣事務所協助時通常一併處理。
本所與美國律師事務所合作密切,可一站式處理委任、文件準備、規費代繳、後續 Office Action 答辯。對台灣中小企業而言,自行尋找美國律師的隱性成本(語言、時差、文化)通常高於本所代理費。
規費結構
USPTO 商標申請階段官費結構如下(請以 USPTO 官網最新公告為準):
- TEAS Plus:US$ 250 / 類
- TEAS Standard:US$ 350 / 類
- 紙本申請(限例外情形):US$ 750 / 類
- 商品描述附加費(超過 ID Manual 字數限制時):每超過 1,000 字符加收 US$ 200
- 類別追加費(送件後加類):US$ 350 / 類
後續 Section 8 使用聲明、Section 9 續展是註冊後的維護階段費用,與本文討論的申請階段無關。委任律師代理費另計,視商標複雜度與律師事務所定價而異。
常見錯誤與避坑清單
本所近年協助台灣客戶送件時最常見的失誤:
- 用 P.O. Box 當 domicile:USPTO 一律核駁,須改為真實居所或法人地址。
- 商品描述用「products」等籠統詞:必收 Office Action 要求修正。
- Specimen 是 mockup:產品設計稿、未上線網站截圖都會被核駁。
- 漏選 filing basis:必須在送件時指定,否則申請案無法成立。
- 沒委任美國律師:自行送件會收到 Office Action 要求補正。
- 商標圖樣解析度不足:JPG 須清晰、無浮水印、無多餘元素。
- Standard character 申請後想改設計商標:申請後不得實質變更圖樣,只能撤回重申。
建議送件前由有經驗的代理人逐項檢核以上 7 點,能避免絕大多數退案與 Office Action,節省時間與規費。
常見問題
Q1:台灣公司可以自己直接向 USPTO 申請美國商標嗎?
不行。依 37 C.F.R. §2.11(2019 年 8 月 3 日生效),所有外國申請人(含台灣個人與法人)必須委任 USPTO Bar 認可的美國律師簽署申請。無例外、無豁免。本所與美國律師事務所長期合作,可一站式處理委任與後續流程。
Q2:TEAS Plus 與 TEAS Standard 差在哪裡?該選哪個?
差別在規費(Plus 每類 US$ 250、Standard 每類 US$ 350)與商品描述彈性。TEAS Plus 要求商品描述完全從 ID Manual 既有清單挑選;TEAS Standard 可自行撰寫但須通過審查。判斷原則:若你的商品在 ID Manual 找得到對應條目,選 Plus 省 US$ 100/類;若商品較新穎、ID Manual 無對應,直接選 Standard 反而省去後續被改方案的麻煩。
Q3:用 P.O. Box 當公司地址可以申請美國商標嗎?
不可以。USPTO 要求申請人提供 domicile 地址,即真實的居所或法人登記地址,禁止使用 P.O. Box、郵政信箱、私人代收服務地址。台灣公司用台灣登記地址即符合要求。若送件時誤用 P.O. Box,會被以 Office Action 退回要求改正。
Q4:申請日是怎麼認定的?我送件後是不是立刻取得申請日?
不一定。申請日認定依 37 C.F.R. §2.21(a),要七項要件同時齊備:申請人姓名、通信地址、商標圖樣、商品/服務描述、filing basis、至少一類規費、簽署聲明。任一項缺少,USPTO 會發出 Notice of Incomplete Application,待補正後重新認定申請日。實務上送件 7–14 個工作日內 USPTO 會初步審視。
Q5:商品描述可以用「computer software」這種詞嗎?
不可以,太籠統。USPTO 要求具體到行業與功能,例如「downloadable mobile application for ride-hailing services」或「computer software for managing inventory in retail stores」。約 30–40% 的 Office Action 跟商品描述有關,建議送件前用 USPTO 的 ID Manual 搜尋工具預檢。
Q6:可以用產品設計圖或網站 mockup 當 specimen 嗎?
不可以。Specimen 必須是真實在市場流通的使用證據——商品類用實際產品照片、包裝、標籤;服務類用上線網頁截圖(須含網址與日期)、廣告 DM。電腦合成圖、未上線的網站、純設計稿都會被審查官以「mockup」核駁。若 §1(a) 送件時還沒實際使用,建議改用 §1(b) Intent-to-Use 路徑,註冊前在 SOU 階段再補真實 speci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