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點速覽

  • §44(d):基於外國申請主張優先權(6個月期限)
  • §44(e):基於外國註冊申請美國註冊(無6個月限制)
  • 優先權效果:優先權日回溯至外國申請日
  • 巴黎公約成員國要求:僅適用於成員國國民/居民
  • 證明文件:需提供外國申請/註冊證明
  • 認證要求:官方認證或申請人簽署聲明
  • 6個月期限:外國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44(d))
  • 主張時機:申請時或核准前皆可主張

巴黎公約基礎概述

根據TMEP §1003-1004,Section 44允許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基於外國申請或註冊向USPTO申請,享有優先權保護和簡化程序。

巴黎公約簡介

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是最重要的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成員國超過180個。公約主要提供:

國民待遇原則:成員國應給予外國人與本國人相同待遇

優先權制度:首次申請日起6個月內申請其他成員國可主張優先權

獨立性原則:各國註冊相互獨立

巴黎公約主要成員國(部分):

亞洲:日本、韓國、中國、新加坡、香港、印度、泰國、越南

歐洲: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瑞士

美洲: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巴西、阿根廷

大洋洲:澳洲、紐西蘭

注意:台灣非巴黎公約成員國,無法主張§44優先權

§44適用要件

根據TMEP §1002,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國籍: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

住所: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有住所

營業所: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

§44(d) 優先權主張

根據TMEP §1003,Section 44(d)允許申請人基於外國申請主張優先權,優先權日回溯至外國申請日。

優先權的法律效果

主張§44(d)優先權後:

優先權日回溯:USPTO審查時,優先權日視為申請日

排除中間權利:優先權期間(外國申請日至USPTO申請日)的中間申請或使用不得對抗申請人

優先審查順序:優先於優先權日之後的申請

優先權範例:

2026年1月1日:歐盟申請商標A

2026年3月15日:他人在美國申請相同商標A

2026年6月30日:您向USPTO申請商標A並主張§44(d)優先權

結果:您的優先權日為2026年1月1日,優先於3月15日的他人申請

6個月期限規則

根據巴黎公約第4條,商標優先權期限為6個月:

起算日:外國申請日

截止日:外國申請日起6個月內(不含該日)

計算方式:依曆法計算,非工作日

期限計算範例:

外國申請日:2026年1月1日

優先權截止日:2026年6月30日(6個月後的前一天)

注意:若6個月後為非營業日(週末或假日),仍以該日為準,無展延

主張§44(d)的要件

1. 外國申請必須在先:

外國申請日必須早於USPTO申請日

僅首次申請可作為優先權基礎(不可基於第二個國家的申請)

2. 商標必須相同:

商標與外國申請必須相同或實質相同

輕微差異可接受(如顏色、字體)

增刪元素通常不被接受

3. 商品/服務範圍:

USPTO申請範圍必須≤外國申請範圍

可以較窄,但不可擴大

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時或審查過程中需提供:

外國申請國家名稱

外國申請號

外國申請日期

外國申請證明(通常核准前補交即可)

證明文件時程:

申請時:僅需填寫外國申請資訊(國家、申請號、日期)

審查期間:USPTO通常會要求補交外國申請證明

核准前:必須提交外國申請證明文件

§44(e) 外國註冊

根據TMEP §1004,Section 44(e)允許基於本國(國籍國或住所國)註冊申請美國註冊,無需美國使用證明。

§44(e)的獨特優勢

1. 免除美國使用要求:

無需提供美國使用證明(標本、使用日期)

適合尚未進入美國市場的外國公司

2. 簡化審查:

某些情況下,USPTO會參考外國註冊決定

描述性商標可能較易獲准(若外國已註冊)

3. 無時間限制:

不受6個月優先權期限限制

外國註冊後任何時間皆可申請

§44(e)重要限制:

必須是本國註冊:僅接受申請人國籍國或住所國的註冊

商標必須相同:與外國註冊必須基本相同

仍需符合USPTO審查標準:外國註冊不保證美國核准

維護義務:註冊後第5-6年需提交使用證明

本國註冊要件

根據TMEP §1004.01,本國註冊須符合:

國籍國或住所國:僅接受申請人國籍國或住所國的註冊

有效註冊:註冊必須有效且未過期

商標相同:與外國註冊基本相同

本國認定規則:

個人:國籍國或住所國

公司:註冊成立國或主要營業所在國

多國籍/多住所:可選擇其中任一國註冊

提交證明文件

§44(e)申請必須提供:

外國註冊國家

外國註冊號

外國註冊日期

外國註冊證明副本

翻譯(若非英文)

§44(e)證明文件時程:

申請時:最好同時提交註冊證明副本

延後提交:USPTO通常允許核准前補交

認證要求:需官方認證或申請人簽署聲明(詳見下節)

文件要求與格式

證明文件類型

根據TMEP §1003.03與§1004.01,USPTO接受以下證明文件:

1. 官方認證文件(Certified Copy):

由外國商標局簽發的官方認證副本

最正式,USPTO最優先接受

通常需額外費用取得

2. 申請人簽署聲明(Owner's Verified Statement):

申請人簽署聲明證明文件為真實副本

較便利,USPTO亦接受

需包含簽署人姓名、日期

3. 電子證明:

某些國家提供官方電子證明(如歐盟OHIM)

USPTO接受官方電子證明

建議證明文件選擇:

優先使用申請人簽署聲明(較便利、無額外費用)

聲明範例:「I, [Nam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attached document is a true copy of the [country] trademark registration No. [number].」

簽署人需為申請人或獲授權代表

日期需為提交USPTO前

翻譯要求

外國證明文件若非英文,需附英文翻譯:

範圍:所有相關內容(商標、商品描述、註冊資訊)

譯者:無需專業譯者,申請人自行翻譯亦可

聲明:翻譯需附聲明「Translation is accurate」

文件內容要求

外國申請/註冊證明必須顯示:

商標圖樣

申請號/註冊號

申請日期/註冊日期

商品/服務描述

申請人/註冊人名稱

文件類型 認證要求 翻譯要求 提交時程
§44(d) 外國申請證明 官方認證或申請人聲明 需英文翻譯(若非英文) 通常核准前補交
§44(e) 外國註冊證明 官方認證或申請人聲明 需英文翻譯(若非英文) 申請時或核准前
外國註冊更新 官方認證或申請人聲明 需英文翻譯(若非英文) USPTO要求時

常見國家證明範例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

取得證明:

線上取得:EUIPO官網可下載官方電子證明(免費)

紙本認證:可申請官方認證副本(需付費)

提交建議:

下載EUIPO電子證明(PDF)

附申請人簽署聲明(證明為真實副本)

USPTO通常接受

日本特許廳(JPO)

取得證明:

線上查詢:J-PlatPat系統查詢註冊資訊

官方證明:向JPO申請認證副本(需付費約3000日圓)

提交建議:

J-PlatPat截圖(顯示商標、註冊號、日期)

附申請人簽署聲明(日文翻譯為英文)

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

取得證明:

線上取得:UKIPO官網下載註冊證明(免費)

官方認證:可申請官方認證副本(需付費)

提交建議:

下載官方電子證明

無需翻譯(英文)

附申請人簽署聲明(建議)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

取得證明:

紙本註冊證:註冊後郵寄紙本註冊證

官方認證:向CNIPA申請認證副本

提交建議:

掃描註冊證

翻譯為英文(商品描述、註冊資訊)

附申請人簽署聲明

通用建議:

優先使用外國局官方電子證明(免費、快速)

附申請人簽署聲明(提高可信度)

非英文文件需翻譯所有相關資訊

保留原始文件(備查)

優先權計算與期限

6個月期限計算

根據TMEP §1003.02,優先權6個月期限計算方式:

起算日:外國申請日當天(含該日)

截止日:6個月後的前一天

計算方式:曆法月數,非工作日天數

期限計算範例:

範例1:

外國申請日:2026年1月1日

優先權截止日:2026年6月30日

範例2:

外國申請日:2026年2月28日

優先權截止日:2026年8月27日(6個月後前一天)

範例3(閏年):

外國申請日:2024年2月29日

優先權截止日:2024年8月28日

截止日為非營業日處理

USPTO規則:

若截止日為USPTO非營業日(週末、聯邦假日),可延至下一營業日

僅適用於USPTO提交截止日,不適用於優先權期限計算

範例:

優先權截止日:2026年6月30日(週六)

USPTO下一營業日:2026年7月1日(週一)

可接受提交日:2026年7月1日

多個外國申請的優先權

僅首次申請可主張優先權:

若申請人在多國申請,僅第一個申請可作為優先權基礎

後續國家申請不可作為優先權基礎

範例:

2026年1月1日:德國申請(可作為優先權基礎)

2026年2月1日:法國申請(不可作為優先權基礎)

2026年6月30日前:向USPTO申請,優先權日為2026年1月1日

常見錯誤與改正

錯誤1:超過6個月期限

錯誤:外國申請日起超過6個月才向USPTO申請

後果:無法主張§44(d)優先權

改正:

立即提交申請(仍可主張§1(b)或§44(e))

若有外國註冊,改用§44(e)(無6個月限制)

建議設定提醒,外國申請後立即規劃美國申請

錯誤2:證明文件不完整

錯誤:僅提供外國申請號,未提供證明文件

後果:USPTO發出補正通知,延遲審查

改正:

取得外國局官方證明或自行下載電子證明

附申請人簽署聲明

非英文文件附英文翻譯

錯誤3:本國註冊認定錯誤

錯誤:提供非本國(國籍國或住所國)註冊作為§44(e)基礎

後果:§44(e)基礎被駁回

改正:

確認申請人國籍或住所

僅使用國籍國或住所國的註冊

若有疑問,諮詢專業人士

錯誤4:商標不一致

錯誤:USPTO申請商標與外國申請/註冊商標有重大差異

後果:無法主張§44優先權或基礎

改正:

確保商標基本相同

輕微字體、顏色差異通常可接受

增刪元素需謹慎評估

錯誤5:商品範圍擴大

錯誤:USPTO申請商品範圍大於外國申請

後果:超出範圍部分無法享有優先權

改正:

USPTO申請範圍應≤外國申請範圍

可針對部分商品主張優先權

超出範圍部分以USPTO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