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主張與§44(d)/(e)外國註冊
核心要點
- §44(d) Foreign Priority 提供外國申請人 6 個月優先權窗口,可主張母國申請日為美國申請日。
- §44(e) 基於外國註冊申請:不需要美國使用證明,但需提供認證的外國註冊文件與英文翻譯。
- 優先權主張的時限:必須在外國申請後 6 個月內提出美國申請,否則失效。
- 商標一致性要求:美國商標必須與外國基礎商標相同,商品/服務範圍須對應。
- §44 申請後續義務:5 年內必須在美國商業使用,否則商標可能被撤銷。
- Madrid Protocol §66 是另一選項:透過 WIPO 一案多國申請,台灣 2025 年仍非 Madrid 成員。
核心要點速覽
- §44(d):基於外國申請主張優先權(6個月期限)
- §44(e):基於外國註冊申請美國註冊(無6個月限制)
- 優先權效果:優先權日回溯至外國申請日
- 巴黎公約成員國要求:僅適用於成員國國民/居民
- 證明文件:需提供外國申請/註冊證明
- 認證要求:官方認證或申請人簽署聲明
- 6個月期限:外國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44(d))
- 主張時機:申請時或核准前皆可主張
巴黎公約基礎概述
根據TMEP §1003-1004,Section 44允許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基於外國申請或註冊向USPTO申請,享有優先權保護和簡化程序。
巴黎公約簡介
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是最重要的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成員國超過180個。公約主要提供:
國民待遇原則:成員國應給予外國人與本國人相同待遇
優先權制度:首次申請日起6個月內申請其他成員國可主張優先權
獨立性原則:各國註冊相互獨立
巴黎公約主要成員國(部分):
亞洲:日本、韓國、中國、新加坡、香港、印度、泰國、越南
歐洲: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瑞士
美洲: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巴西、阿根廷
大洋洲:澳洲、紐西蘭
注意:台灣非巴黎公約成員國,無法主張§44優先權
§44適用要件
根據TMEP §1002,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國籍: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
住所: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有住所
營業所: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
§44(d) 優先權主張
根據TMEP §1003,Section 44(d)允許申請人基於外國申請主張優先權,優先權日回溯至外國申請日。
優先權的法律效果
主張§44(d)優先權後:
優先權日回溯:USPTO審查時,優先權日視為申請日
排除中間權利:優先權期間(外國申請日至USPTO申請日)的中間申請或使用不得對抗申請人
優先審查順序:優先於優先權日之後的申請
優先權範例:
2026年1月1日:歐盟申請商標A
2026年3月15日:他人在美國申請相同商標A
2026年6月30日:您向USPTO申請商標A並主張§44(d)優先權
結果:您的優先權日為2026年1月1日,優先於3月15日的他人申請
6個月期限規則
根據巴黎公約第4條,商標優先權期限為6個月:
起算日:外國申請日
截止日:外國申請日起6個月內(不含該日)
計算方式:依曆法計算,非工作日
期限計算範例:
外國申請日:2026年1月1日
優先權截止日:2026年6月30日(6個月後的前一天)
注意:若6個月後為非營業日(週末或假日),仍以該日為準,無展延
主張§44(d)的要件
1. 外國申請必須在先:
外國申請日必須早於USPTO申請日
僅首次申請可作為優先權基礎(不可基於第二個國家的申請)
2. 商標必須相同:
商標與外國申請必須相同或實質相同
輕微差異可接受(如顏色、字體)
增刪元素通常不被接受
3. 商品/服務範圍:
USPTO申請範圍必須≤外國申請範圍
可以較窄,但不可擴大
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時或審查過程中需提供:
外國申請國家名稱
外國申請號
外國申請日期
外國申請證明(通常核准前補交即可)
證明文件時程:
申請時:僅需填寫外國申請資訊(國家、申請號、日期)
審查期間:USPTO通常會要求補交外國申請證明
核准前:必須提交外國申請證明文件
§44(e) 外國註冊
根據TMEP §1004,Section 44(e)允許基於本國(國籍國或住所國)註冊申請美國註冊,無需美國使用證明。
§44(e)的獨特優勢
1. 免除美國使用要求:
無需提供美國使用證明(標本、使用日期)
適合尚未進入美國市場的外國公司
2. 簡化審查:
某些情況下,USPTO會參考外國註冊決定
描述性商標可能較易獲准(若外國已註冊)
3. 無時間限制:
不受6個月優先權期限限制
外國註冊後任何時間皆可申請
§44(e)重要限制:
必須是本國註冊:僅接受申請人國籍國或住所國的註冊
商標必須相同:與外國註冊必須基本相同
仍需符合USPTO審查標準:外國註冊不保證美國核准
維護義務:註冊後第5-6年需提交使用證明
本國註冊要件
根據TMEP §1004.01,本國註冊須符合:
國籍國或住所國:僅接受申請人國籍國或住所國的註冊
有效註冊:註冊必須有效且未過期
商標相同:與外國註冊基本相同
本國認定規則:
個人:國籍國或住所國
公司:註冊成立國或主要營業所在國
多國籍/多住所:可選擇其中任一國註冊
提交證明文件
§44(e)申請必須提供:
外國註冊國家
外國註冊號
外國註冊日期
外國註冊證明副本
翻譯(若非英文)
§44(e)證明文件時程:
申請時:最好同時提交註冊證明副本
延後提交:USPTO通常允許核准前補交
認證要求:需官方認證或申請人簽署聲明(詳見下節)
文件要求與格式
證明文件類型
根據TMEP §1003.03與§1004.01,USPTO接受以下證明文件:
1. 官方認證文件(Certified Copy):
由外國商標局簽發的官方認證副本
最正式,USPTO最優先接受
通常需額外費用取得
2. 申請人簽署聲明(Owner's Verified Statement):
申請人簽署聲明證明文件為真實副本
較便利,USPTO亦接受
需包含簽署人姓名、日期
3. 電子證明:
某些國家提供官方電子證明(如歐盟OHIM)
USPTO接受官方電子證明
建議證明文件選擇:
優先使用申請人簽署聲明(較便利、無額外費用)
聲明範例:「I, [Nam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attached document is a true copy of the [country] trademark registration No. [number].」
簽署人需為申請人或獲授權代表
日期需為提交USPTO前
翻譯要求
外國證明文件若非英文,需附英文翻譯:
範圍:所有相關內容(商標、商品描述、註冊資訊)
譯者:無需專業譯者,申請人自行翻譯亦可
聲明:翻譯需附聲明「Translation is accurate」
文件內容要求
外國申請/註冊證明必須顯示:
商標圖樣
申請號/註冊號
申請日期/註冊日期
商品/服務描述
申請人/註冊人名稱
| 文件類型 | 認證要求 | 翻譯要求 | 提交時程 |
|---|---|---|---|
| §44(d) 外國申請證明 | 官方認證或申請人聲明 | 需英文翻譯(若非英文) | 通常核准前補交 |
| §44(e) 外國註冊證明 | 官方認證或申請人聲明 | 需英文翻譯(若非英文) | 申請時或核准前 |
| 外國註冊更新 | 官方認證或申請人聲明 | 需英文翻譯(若非英文) | USPTO要求時 |
常見國家證明範例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
取得證明:
線上取得:EUIPO官網可下載官方電子證明(免費)
紙本認證:可申請官方認證副本(需付費)
提交建議:
下載EUIPO電子證明(PDF)
附申請人簽署聲明(證明為真實副本)
USPTO通常接受
日本特許廳(JPO)
取得證明:
線上查詢:J-PlatPat系統查詢註冊資訊
官方證明:向JPO申請認證副本(需付費約3000日圓)
提交建議:
J-PlatPat截圖(顯示商標、註冊號、日期)
附申請人簽署聲明(日文翻譯為英文)
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
取得證明:
線上取得:UKIPO官網下載註冊證明(免費)
官方認證:可申請官方認證副本(需付費)
提交建議:
下載官方電子證明
無需翻譯(英文)
附申請人簽署聲明(建議)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
取得證明:
紙本註冊證:註冊後郵寄紙本註冊證
官方認證:向CNIPA申請認證副本
提交建議:
掃描註冊證
翻譯為英文(商品描述、註冊資訊)
附申請人簽署聲明
通用建議:
優先使用外國局官方電子證明(免費、快速)
附申請人簽署聲明(提高可信度)
非英文文件需翻譯所有相關資訊
保留原始文件(備查)
優先權計算與期限
6個月期限計算
根據TMEP §1003.02,優先權6個月期限計算方式:
起算日:外國申請日當天(含該日)
截止日:6個月後的前一天
計算方式:曆法月數,非工作日天數
期限計算範例:
範例1:
外國申請日:2026年1月1日
優先權截止日:2026年6月30日
範例2:
外國申請日:2026年2月28日
優先權截止日:2026年8月27日(6個月後前一天)
範例3(閏年):
外國申請日:2024年2月29日
優先權截止日:2024年8月28日
截止日為非營業日處理
USPTO規則:
若截止日為USPTO非營業日(週末、聯邦假日),可延至下一營業日
僅適用於USPTO提交截止日,不適用於優先權期限計算
範例:
優先權截止日:2026年6月30日(週六)
USPTO下一營業日:2026年7月1日(週一)
可接受提交日:2026年7月1日
多個外國申請的優先權
僅首次申請可主張優先權:
若申請人在多國申請,僅第一個申請可作為優先權基礎
後續國家申請不可作為優先權基礎
範例:
2026年1月1日:德國申請(可作為優先權基礎)
2026年2月1日:法國申請(不可作為優先權基礎)
2026年6月30日前:向USPTO申請,優先權日為2026年1月1日
常見錯誤與改正
錯誤1:超過6個月期限
錯誤:外國申請日起超過6個月才向USPTO申請
後果:無法主張§44(d)優先權
改正:
立即提交申請(仍可主張§1(b)或§44(e))
若有外國註冊,改用§44(e)(無6個月限制)
建議設定提醒,外國申請後立即規劃美國申請
錯誤2:證明文件不完整
錯誤:僅提供外國申請號,未提供證明文件
後果:USPTO發出補正通知,延遲審查
改正:
取得外國局官方證明或自行下載電子證明
附申請人簽署聲明
非英文文件附英文翻譯
錯誤3:本國註冊認定錯誤
錯誤:提供非本國(國籍國或住所國)註冊作為§44(e)基礎
後果:§44(e)基礎被駁回
改正:
確認申請人國籍或住所
僅使用國籍國或住所國的註冊
若有疑問,諮詢專業人士
錯誤4:商標不一致
錯誤:USPTO申請商標與外國申請/註冊商標有重大差異
後果:無法主張§44優先權或基礎
改正:
確保商標基本相同
輕微字體、顏色差異通常可接受
增刪元素需謹慎評估
錯誤5:商品範圍擴大
錯誤:USPTO申請商品範圍大於外國申請
後果:超出範圍部分無法享有優先權
改正:
USPTO申請範圍應≤外國申請範圍
可針對部分商品主張優先權
超出範圍部分以USPTO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1:我在台灣申請商標後 4 個月想申請美國,§44(d) 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44(d) 給 6 個月窗口,4 個月內仍可主張優先權。
程序要求:
1. 美國律師代理(強制)
2. 申請文件中聲明 §44(d) 優先權
3. 提供台灣申請的詳細資料(申請號、申請日、申請人)
4. 6 個月窗口內提交美國申請
後續義務:
- 取得台灣商標註冊後,可轉為 §44(e) 基礎
- 5 年內需在美國商業使用
- 維持台灣商標的有效性
實務建議:剩 2 個月窗口,盡快準備:律師委任、商品描述、申請文件等都需要時間。建議至少留 4 週緩衝。
Q2:§44(e) 跟 §1(a) Use in Commerce 哪個比較有利?
視商業實質而定。各有優勢:
§44(e) 優勢:
- 不需要美國使用證明
- 快速申請(無 SOU 程序)
- 跨境品牌友善
- 基於既有外國商標權
§1(a) 優勢:
- 商標權基礎扎實(基於實際使用)
- 不依賴外國商標
- 後續執行較有利
- 商業實質明確
選擇建議:
1. 已有台灣註冊 + 計畫進入美國 → §44(e)
2. 已有美國銷售 → §1(a)
3. 雙重保護策略 → §44(e) + §1(a) 多基礎申請
4. 跨境快速保護 → §44(e) 較快
長期注意:§44(e) 商標 5 年內仍需建立美國使用,否則可能被第三方撤銷。
Q3:Madrid Protocol §66 跟 §44 有什麼差別?
申請途徑與管理方式不同。
§44 直接申請美國:
- 直接向 USPTO 申請
- 基於台灣商標
- 個別國家管理
- 各國獨立審查
§66 Madrid Protocol:
- 透過 WIPO 國際申請
- 一案指定多國
- 統一管理
- 各國個別審查但程序簡化
台灣狀況:
台灣目前(2025)仍非 Madrid Protocol 成員,台灣商標權人無法直接透過 Madrid 申請。替代方案:
1. 透過子公司在 Madrid 成員國申請 Madrid 國際註冊
2. 使用 §44 系列直接申請各國
3. 等待台灣加入 Madrid(持續討論中)
跨境品牌建議:目前對台灣公司而言,§44 是主要的美國申請途徑。若有美國/日本/中國等 Madrid 成員國的關聯公司,可考慮透過該公司申請 Madrid。
Q4:我的台灣商標跟想申請的美國商標稍有不同,能用 §44(d) 嗎?
不行,必須相同。§44(d) 嚴格要求商標一致性。
「相同」的判斷標準:
1. 文字商標:文字完全相同
2. 設計商標:設計元素完全相同
3. 配色:配色一致
4. 整體呈現:商業印象一致
不被接受的差異:
1. 文字增減(如從「ABC」改為「ABC+」)
2. 設計修改(顏色、字體變化)
3. 商標元素重組
4. 商業印象實質改變
應對策略:
1. 選擇相同商標:用台灣相同商標申請美國
2. 放棄 §44(d):改用 §1(b) 或 §1(a)
3. 修改台灣商標:申請台灣商標的變體版本,然後申請美國
4. 分別申請:台灣商標與美國商標分別處理
商品/服務的一致性:
- 美國申請的商品/服務必須是台灣基礎商標的子集
- 不能超出台灣商標的範圍
- 可以縮小但不能擴大
Q5:我的台灣商標已被撤銷或失效,美國 §44 商標還有效嗎?
視情況而定,但風險很大。
§44(d) Foreign Priority:
- 申請後的優先權主張不受台灣商標後續狀態影響
- 但美國商標的取得仍須符合其他要件
- 商業實質要求仍需滿足
§44(e) Foreign Registration:
- 美國申請依賴台灣註冊的有效性
- 台灣商標失效可能影響美國商標
- 第三方可能主張撤銷美國商標
- 風險較高
實務影響:
1. 申請審查期間:台灣商標失效可能導致美國申請失敗
2. 註冊後 5 年內:第三方可主張撤銷
3. 5 年後:美國商標相對獨立,較難撤銷
4. 商業實質:建立美國使用可降低風險
預防策略:
1. 維持台灣商標:及時續展、使用
2. 建立美國使用:盡快累積 use in commerce
3. 商業實質強化:真實的美國商業活動
4. 專業協助:跨境商標律師管理
Q6:我可以同時用 §1(b) + §44(d) 申請嗎?
可以,這是常用的雙重保護策略。
多基礎申請的優勢:
1. 風險分散:單一基礎失敗不影響另一個
2. 優先權保留:§44(d) 保留台灣優先權
3. 使用彈性:§1(b) 給予商業發展時間
4. 商業實質建立:從計畫到實際使用
具體操作:
1. 申請時聲明兩基礎:在 TEAS 表單同時勾選
2. 分別提供文件:§44(d) 需台灣申請資料,§1(b) 需意圖聲明
3. 分別維護:兩基礎各自的後續義務
4. 商業活動配合:從計畫使用到實際使用
後續發展:
1. 取得台灣註冊:可從 §44(d) 轉 §44(e)
2. 建立美國使用:從 §1(b) 提交 SOU 轉 §1(a)
3. 多重保護:§44(e) + §1(a) 雙重商標權基礎
實務建議:
1. 適合的時機:剛申請台灣商標,計畫進入美國
2. 成本考量:申請費相同,但律師費可能略增
3. 商業策略:全面性的跨境商標保護
4. 長期管理:多基礎的後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