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點速覽

  • §1(a):已在美國商業使用商標,可直接註冊
  • §1(b):尚未使用但有善意意圖,可先申請後使用
  • §44(d):基於外國優先權申請(6個月優先權期)
  • §44(e):基於外國註冊申請(無需美國使用證明)
  • §1(a)審查時間最短(約8-12個月)
  • §1(b)需額外提交使用聲明(SOA),時間較長
  • §44(e)無需美國使用證明,但需外國註冊證明
  • 多基礎申請:可同時主張多個基礎(如§1(b)+§44(d))

申請基礎概述

根據TMEP §806規定,USPTO接受三種主要申請基礎。選擇適當的申請基礎對申請策略、時程和費用有重大影響。

法律依據

根據Lanham Act(蘭哈姆法),USPTO接受以下申請基礎:

Section 1(a):基於實際使用(Use in Commerce)

Section 1(b):基於善意意圖使用(Intent-to-Use)

Section 44(d):基於外國申請的優先權(Foreign Priority)

Section 44(e):基於外國註冊(Foreign Registration)

基礎選擇的重要性

申請基礎選擇影響:

申請時程:§1(a)最快,§1(b)需額外時間提交使用證明

費用:§1(b)需額外支付使用聲明費($100/類)

使用要求:§44(e)無需美國使用證明

策略彈性:多基礎申請可提供備援選項

多基礎申請原則:

一件申請可同時主張多個基礎

常見組合:§1(b) + §44(d)(保留優先權,延後使用證明)

審查時USPTO會分別審查每個基礎

至少一個基礎成立即可獲准註冊

§1(a) 實際使用基礎

Section 1(a)基礎適用於已在美國商業使用商標的申請人。這是最直接、最快速的申請方式。

申請要件

根據TMEP §901,§1(a)申請必須:

1. 在美國商業使用(Use in Commerce)

定義:商標用於州際商業或與外國貿易的商業行為

商品:商標附著在商品上並在商業中銷售或運輸

服務:商標用於提供或宣傳服務

2. 首次使用日期(Date of First Use)

Anywhere:商標首次用於商業的日期(不限美國)

In Commerce:商標首次用於美國州際商業的日期

3. 提交標本(Specimen)

商品:標本顯示商標附著在商品、包裝或標籤上

服務:標本顯示商標用於提供或宣傳服務

§1(a)優勢:

審查時間最短(無需額外提交使用證明)

費用最低(無額外使用聲明費)

流程最簡單(一次提交完成)

成功率較高(已有實際使用證明)

適用情境

§1(a)適合:

已在美國市場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

有充分使用證明(標本、發票等)

希望快速獲得註冊

預算有限(避免額外費用)

常見錯誤

1. 誤判使用時間:

錯誤:填寫計畫使用日期(而非實際使用日期)

後果:可能構成詐欺(fraud),導致註冊無效

2. 標本不符合要求:

錯誤:提供模擬圖或僅宣傳材料

後果:收到標本駁回(specimen refusal)

3. 未達「商業使用」標準:

錯誤:僅內部使用、測試使用或贈送樣品

後果:不符合§1(a)要件,需改為§1(b)

§1(b) 意圖使用基礎

Section 1(b)允許尚未使用商標但有善意意圖使用的申請人先提出申請,延後提交使用證明。

申請要件

根據TMEP §1101,§1(b)申請必須:

1. 善意意圖使用(Bona Fide Intent to Use)

定義:真實且具體的使用計畫,非僅保留商標

證明:無需在申請時提供證據,但需真實意圖

2. 提交使用聲明(Statement of Use, SOA)

時機:核准公告後6個月內(可延展最多5次,每次6個月)

內容:首次使用日期、標本、費用($100/類)

3. 延展申請(Extension Requests)

次數:最多5次延展(共36個月)

費用:每次$125/類

要件:聲明持續有善意意圖使用

§1(b)時程範例:

2026年3月:提交§1(b)申請

2027年1月:核准公告(Allowance)

2027年7月:首次SOA截止日(6個月後)

若未使用:可申請第一次延展(至2028年1月)

最多延展至2029年7月(5次延展後36個月)

優缺點分析

優勢:

保留申請日期:優先於後來申請者

時間彈性:最多3年準備使用

市場測試:可先申請再決定是否進入市場

品牌保護:防止他人搶註

劣勢:

額外費用:SOA費$100/類 + 延展費$125/類(每次)

時間較長:需等待核准公告後再提交SOA

不確定性:若最終未使用則無法完成註冊

管理負擔:需追蹤延展截止日

適用情境

§1(b)適合:

產品尚在開發中

計畫進入美國市場但尚未開始

希望保留優先權以對抗後來申請者

需要時間準備市場推廣

§1(b)風險:

善意意圖挑戰:若USPTO或他人質疑善意意圖,需提供證據

期限管理:錯過SOA或延展截止日,申請失效

成本累積:多次延展可能花費$625/類(5次延展)

§44 外國基礎

Section 44允許外國申請人基於本國申請或註冊向USPTO申請,享有特殊待遇。

§44(d) - 外國優先權基礎

根據TMEP §1003,§44(d)允許基於外國申請主張優先權。

要件:

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申請人國家必須是巴黎公約成員國

6個月期限:外國申請日起6個月內向USPTO申請

相同商標和商品/服務:商標和指定範圍必須相同或較窄

提供外國申請證明:申請號、日期、國家

優勢:

保留外國申請日:優先權日回溯至外國申請日

對抗中間權利:排除優先權期間的中間申請或使用

可搭配§1(b):無需立即提供美國使用證明

§44(d)優先權範例:

2026年1月1日:台灣申請

2026年3月1日:他人在美國申請相同商標

2026年6月30日前:您向USPTO申請並主張§44(d)

結果:您的優先權日為2026年1月1日,優先於3月1日的中間申請

§44(e) - 外國註冊基礎

根據TMEP §1004,§44(e)允許基於本國註冊申請美國註冊。

要件:

本國註冊證明:申請人國籍國或住所國的有效註冊

註冊證明文件:提供註冊證明副本(經認證或申請人簽署聲明)

相同商標:商標與外國註冊必須基本相同

特殊規則:

無需美國使用證明:§44(e)不要求提供美國使用證明

可直接註冊:無需提交SOA(即使搭配§1(b))

描述性商標例外:可註冊本國註冊的描述性商標

§44(e)獨特優勢:

無需美國使用:適合尚未進入美國市場的外國公司

簡化流程:基於本國註冊直接獲准

描述性商標:某些情況可註冊描述性商標

§44使用限制

適用對象限制:

僅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或居民

需符合特定國籍、住所或營業地點要件

審查考量:

仍需符合USPTO實質審查要件(如混淆可能性)

外國註冊不保證美國註冊核准

§44(e)僅免除使用證明,其他要件仍需滿足

三種基礎對照比較

項目 §1(a) 實際使用 §1(b) 意圖使用 §44 外國基礎
美國使用要求 申請時已使用 核准後需提交SOA §44(e)無需使用
標本要求 申請時提交 SOA時提交 §44(e)無需標本
首次使用日期 必須提供 SOA時提供 §44(e)無需提供
額外費用 SOA $100/類
延展 $125/類×次數
無(但需提供外國證明)
審查時間 8-12個月 10-14個月+SOA處理時間 8-12個月(§44(e))
優先權 申請日 申請日 §44(d)外國申請日
適用對象 所有申請人 所有申請人 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
主要優勢 最快、最便宜 時間彈性、保留申請日 無需美國使用、優先權保護
主要劣勢 需已使用 費用高、時間長 需外國申請/註冊

策略選擇建議

情境1:已在美國市場銷售

建議基礎:§1(a)

理由:最快、最便宜、流程最簡單

注意事項:

確保使用日期準確(可能影響後續爭議)

準備充分的使用證明(標本、發票等)

商標使用必須符合「商業使用」標準

情境2:計畫進入美國市場

建議基礎:§1(b)

理由:保留申請日,爭取準備時間

策略建議:

評估產品開發時程,估算需要延展次數

計算總成本(申請費+SOA費+延展費)

確保有真實使用意圖(避免善意意圖爭議)

建立期限管理系統(避免錯過截止日)

情境3:已有外國註冊,尚未使用

建議基礎:§44(e)

理由:無需美國使用證明,可直接註冊

適用條件:

申請人國籍國或住所國已有註冊

商標與外國註冊基本相同

尚未有進入美國市場的具體時程

§44(e)重要提醒:

美國註冊仍需維護:註冊後需提交續展和使用證明

第5-6年使用證明:註冊後第5-6年需提交使用證明(可能面臨使用證明挑戰)

持續義務:若未實際使用,可能面臨撤銷風險

情境4:外國申請進行中 + 計畫使用

建議基礎:§1(b) + §44(d)

理由:保留外國優先權,延後使用證明

優勢:

優先權回溯至外國申請日

排除6個月優先權期間的中間申請

延後提交使用證明(與§1(b)相同)

情境5:已使用 + 有外國註冊

建議基礎:§1(a) + §44(e)

理由:雙重保障,提高核准機會

策略說明:

§1(a)為主要基礎(快速、費用低)

§44(e)為備援(若§1(a)標本被拒,仍可基於§44(e)核准)

提高整體成功率

基礎轉換

根據TMEP §806.04,申請過程中可以轉換申請基礎。

常見轉換情境

1. §1(b) 轉 §1(a)

時機:核准公告前,已開始使用商標

方式:提交使用修正(Amendment to Allege Use, AAU)

費用:$100/類

優勢:加速註冊流程

2. §1(a) 轉 §1(b)

時機:發現使用日期錯誤或標本不足

方式:修改申請基礎

限制:僅在特定情況下允許(如使用證明有誤)

3. 新增§44(e)

時機:取得外國註冊後

方式:提交修正,新增§44(e)基礎

優勢:提供備援基礎

基礎轉換最佳實務:

主動轉換:發現問題時主動修改,避免被動駁回

多基礎策略:申請時同時主張多個基礎,提供彈性

追蹤外國進度:若有外國申請/註冊,取得後及時新增基礎

轉換限制

時間限制:

§1(b)轉§1(a):核准公告前可隨時提交AAU

其他轉換:需在審查過程中,註冊前完成

實質限制:

不可擴大保護範圍(如新增商品類別)

需符合新基礎的所有要件

某些情況下USPTO可能不允許轉換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