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與全像圖商標後天識別性
核心要點
- 動態商標(動き商標)與全像圖商標(ホログラム商標)均為2015年日本商標法修正引入的新型態商標
- 動態商標的適用核心:使用商標中含有出願商標以外的要素時,出願商標部分須能獨立被識別為來源標識
- 動態商標的不適用情形包括:標章本身相違、時間經過變化狀態相違、以及出願商標部分無法獨立識別時
- 全像圖商標的適用核心:全像圖部分須能獨立給予需要者強烈印象,被認識為來源標識
- 全像圖商標的不適用情形:標章相違或視覺效果相違(ホログラフィー效果的變化狀態不同)
- 兩種商標的同一性判斷均較文字商標更為嚴格,動態性或全像效果的差異會直接影響同一性認定
- 證據準備須影片化:靜態照片難以完整呈現動態變化或全像效果
動態商標的基本概念
什麼是動態商標
動態商標(動き商標)是指由文字、圖形等隨著時間經過而產生變化的標識所構成的商標。與傳統的靜態商標不同,動態商標的本質特徵在於「時間維度」的加入,標識的外觀會隨時間推移而變化。
動態商標的典型態樣包括:
- 企業標誌在螢幕上的動畫展開效果
- 產品廣告中固定出現的動態序列
- 應用程式開啟時的動態 logo
- 電視廣告結尾的動態品牌標識
動態商標在申請時,通常以一系列連續的靜態圖像來呈現其變化過程,同時附帶說明文字描述動態變化的內容。
動態商標與識別性的關係
動態商標在識別性的認定上面臨雙重挑戰。首先,需要者對「動態變化」是否能發揮來源標識功能的認知尚在形成中,不像文字或圖形商標那樣有長期的認知慣性。其次,動態商標的使用場景(如電視廣告、網頁動畫等)往往伴隨大量其他視覺與聽覺元素,使得動態部分是否能獨立發揮識別功能成為核心審查議題。
動態商標的適用與不適用
適用被認可的情形
審查基準規定:使用商標中含有出願商標構成要素以外的要素,但出願商標部分能獨立被認識為自他商品或役務的識別標識時,可適用第3條第2項。
審查基準舉出的具體適用例為:使用商標為電視CM(廣告)全體的一部分,但出願商標與同一的部分給予需要者強烈印象,獨立被認識為來源標識的情形。
| 適用條件 | 具體要求 | 判斷重點 |
|---|---|---|
| 獨立識別性 | 出願商標部分須獨立發揮識別功能 | 需要者是否能將動態序列與特定來源連結,而非將整個廣告視為一體 |
| 強烈印象 | 出願商標部分須給予需要者強烈印象 | 動態序列是否具有足夠的獨特性與記憶點 |
| 動態同一性 | 使用中的動態變化須與出願內容一致 | 動態序列的變化過程、速度、順序是否與出願描述一致 |
電視廣告中的動態商標
審查基準特別以電視CM為例,是因為動態商標最常見的使用場景就是電視或網路影音廣告。在一段30秒的電視廣告中,動態商標可能僅佔其中數秒,但如果這段動態序列足以在需要者心中留下獨立的品牌印象(例如廣告結尾的動態品牌標誌),即可被認定為出所表示。這與一般商標在廣告中的使用判斷邏輯類似,但增加了「動態」這一維度的考量。
適用不被認可的情形
審查基準列舉了動態商標不適用第3條第2項的典型情形:
情形一:標章本身相違或時間經過變化狀態相違
當使用商標與出願商標在構成的標章本身不同,或者隨時間經過的變化狀態不同時,不認定為同一商標的使用。這是動態商標特有的同一性判斷要素。
例如,出願商標描述的變化順序為「A形態 → B形態 → C形態」,但實際使用中的變化順序為「A形態 → B形態 → D形態」(最終形態不同),或「C形態 → B形態 → A形態」(順序相反),均不認定同一性。
情形二:出願商標部分無法獨立識別
使用商標中含有出願商標構成要素以外的要素,且出願商標部分無法獨立被識別為來源標識時,不適用第3條第2項。
審查基準舉出了一個具體案例來說明此情形:
| 項目 | 出願商標 | 使用商標 |
|---|---|---|
| 內容描述 | 三個連續畫面,展示簡筆畫的飛鳥動態(畫面1→2→3) | 四個連續畫面,前三個為相同的簡筆畫飛鳥(畫面1→2→3),第四個為彩色精緻老鷹(畫面4) |
| 差異分析 | 使用商標在出願商標的三個畫面之後,增加了一個風格完全不同的第四畫面(精緻彩色老鷹) | |
| 判斷結果 | 不適用。因為使用商標的整體印象中,第四畫面(彩色老鷹)可能成為視覺焦點,出願商標部分(簡筆畫飛鳥)無法獨立被識別為來源標識 | |
動態商標的同一性判斷比靜態更複雜
動態商標的同一性判斷涉及「時間維度」的比對,遠比靜態商標複雜。除了各個畫面的圖形是否一致外,還需考量:變化的順序是否相同?變化的速度(tempo)是否一致?過渡效果(transition)是否相同?這些動態特性共同構成動態商標的整體印象。在準備使用證據時,應確保使用中的動態效果與出願描述完全一致。
全像圖商標的基本概念
什麼是全像圖商標
全像圖商標(ホログラム商標)是指利用全像攝影(holography)或其他類似方法,使文字、圖形等隨觀察角度的變化而產生不同視覺效果的商標。與動態商標不同,全像圖商標的變化不是基於「時間經過」,而是基於「觀察角度」。
全像圖商標的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 信用卡上的全像安全標誌
- 商品包裝上的全像防偽標籤
- 品牌標誌的全像版本
- 證件、票券上的全像認證標識
全像圖商標的識別性特點
全像圖商標的識別性問題與其應用場景密切相關。在信用卡等領域,全像標誌主要被需要者視為「防偽」或「安全」的技術手段,而非表示商品來源的標識。因此,要讓需要者將全像效果本身認知為出所表示,需要更充分的使用證據與認知度證明。
全像圖商標的適用與不適用
適用被認可的情形
審查基準規定:使用商標中含有出願商標以外的標章,但出願商標部分能獨立被認識為自他商品或役務的識別標識時,可適用第3條第2項。
基準舉出的具體適用例為:使用商標為全像圖商標附著於信用卡一部分的情形。雖然信用卡上有其他文字、數字等標識,但出願商標與同一的全像圖部分給予需要者強烈印象,獨立被認識為來源標識。
| 判斷要素 | 適用時的條件 | 審查官的考量 |
|---|---|---|
| 視覺效果的獨特性 | 全像效果具有與眾不同的特徵 | 該全像效果是否在同類商品中獨一無二 |
| 獨立識別功能 | 全像圖部分能獨立發揮識別功能 | 需要者是否因全像效果本身(而非其上的文字)辨識來源 |
| 強烈印象 | 全像圖在商品上產生強烈視覺印象 | 全像圖的位置、大小、精緻度是否足以引起注意 |
| 需要者認知 | 需要者將其視為來源標識而非單純防偽 | 在該業界中全像標誌的功能認知為何 |
適用不被認可的情形
審查基準規定:使用商標與出願商標相違時(包括標章的相違以及全像攝影等方法造成的標章變化狀態(視覺效果)的相違),不認定同一性,因此不適用第3條第2項。
全像圖商標的不適用情形主要有兩種:
標章本身的相違:全像圖中呈現的文字、圖形等基本標識不同。例如,出願商標的全像圖顯示「ABC」文字,但使用商標的全像圖顯示「XYZ」文字。
視覺效果的相違:即使基本標識相同,但全像攝影造成的視覺效果(如觀看角度變化時的色彩變化、深度感、動態效果等)不同。例如,出願商標從正面觀看為紅色、側面為藍色,但使用商標從正面觀看為綠色、側面為金色。
視覺效果是全像圖商標的核心
全像圖商標的特殊之處在於:視覺效果本身就是商標的核心構成要素。一般商標的同一性主要看標識的外觀、稱呼、觀念是否一致,但全像圖商標還需考量「角度變化造成的視覺效果」是否一致。這意味著,即使兩個全像圖的靜態圖案相同,如果全像效果不同(例如色彩變化的方式不同),仍不認定為同一商標。
證據準備的特殊考量
動態商標的證據準備
動態商標的使用證據準備有其特殊性,因為靜態的照片或文件無法完整呈現動態變化:
影片證據的核心地位
動態商標最理想的使用證據是影片。應提供清楚呈現動態變化過程的影片資料,包括:
- 電視廣告的完整錄影(含播出時間、頻道資訊)
- 網路影音廣告的截取檔案(含播出平台、日期、觀看次數等數據)
- 應用程式開啟動畫的錄影
- 商品展示或店面中動態標識的實拍影片
靜態證據的補充使用
靜態照片雖無法完整呈現動態,但可作為補充證據。例如,從影片中截取的關鍵畫面、動態序列的分鏡圖等。這些靜態證據應附帶說明文字,描述各畫面之間的動態變化過程。
全像圖商標的證據準備
全像圖商標的使用證據準備同樣面臨「靜態媒介難以呈現動態效果」的挑戰:
多角度影像的重要性
應從不同角度拍攝全像圖的照片或影片,完整呈現觀看角度變化時的視覺效果。具體建議:
- 從正面、左右各45度、上下各30度等多個角度拍攝
- 錄製緩慢轉動觀看角度的影片,完整呈現色彩與圖案的變化過程
- 在統一的光源條件下拍攝,確保影像品質一致
附帶技術說明
建議在證據中附帶全像圖的技術說明,包括:全像攝影的製作方式、視覺效果的具體描述、色彩變化的規律等。這有助於審查官理解全像效果的特性,判斷出願商標與使用商標的同一性。
兩種商標的共通證據策略
| 策略面向 | 動態商標 | 全像圖商標 |
|---|---|---|
| 核心證據形式 | 影片(完整呈現動態變化) | 多角度照片/影片(呈現視覺效果變化) |
| 同一性確保 | 確保動態序列、速度、順序一致 | 確保全像效果(色彩、深度、動態)一致 |
| 獨立識別性 | 證明動態部分獨立於廣告整體發揮識別功能 | 證明全像部分獨立於文字等其他標識發揮識別功能 |
| 認知度調查 | 以影片形式呈現動態商標進行調查 | 以實物或高品質影像呈現全像效果進行調查 |
| 媒體證據 | 電視CM播出記錄、網路影音投放數據 | 商品銷售記錄、全像標識的使用範圍證明 |
審查實務分析與策略建議
動態商標的審查傾向
由於動態商標是2015年才引入的新型態商標,審查實務仍在發展中。根據現有案例的觀察,特許廳在審查動態商標的使用取得識別性時,特別重視以下幾點:
動態序列的獨特性:動態變化越獨特,越容易被認定具有識別力。一般性的動畫效果(如簡單的淡入淡出、旋轉等)可能被視為裝飾性元素,不具識別功能。
使用的一貫性:動態序列在長期使用中是否維持一致。如果每次使用時動態效果都有所不同,需要者難以建立穩定的認知連結。
出現位置與方式:動態商標在廣告或商品展示中出現的位置與方式。例如,在電視廣告結尾固定出現的動態品牌標誌(sound logo的視覺版本),比散落在廣告中間的動態效果更容易被認定為出所表示。
全像圖商標的審查傾向
全像圖商標的審查同樣處於發展階段。全像標誌在日本市場上的主要用途仍以防偽為主,要讓審查官認定全像效果本身已取得出所表示功能,需要強有力的證據。
以下情形較有利於認定:
- 全像圖在商品上佔據顯著位置且尺寸較大
- 全像效果具有極為獨特的視覺特徵,在同業商品中找不到類似者
- 企業在廣告宣傳中有意識地強調全像標誌作為品牌特徵
- 認知度調查顯示需要者將全像效果視為品牌識別而非防偽手段
實務策略建議
動態商標的申請策略
- 設計具有高度獨特性的動態序列,避免使用過於普通的動畫效果
- 在各類媒體中一貫使用相同的動態序列,建立需要者的固定認知
- 將動態商標置於廣告的固定位置(如結尾),形成「品牌簽名」的效果
- 出願時精確描述動態變化過程,避免與實際使用產生同一性問題
- 系統性保存所有影片證據,包含播出時間、頻道、觀看數據等
全像圖商標的申請策略
- 設計具有獨特視覺效果的全像圖,超越一般防偽用途
- 在廣告中強調全像標誌作為品牌特徵,而非僅強調其防偽功能
- 確保全像圖在商品上的位置顯著,足以引起需要者注意
- 定期從多角度拍攝全像效果,建立完整的影像證據檔案
- 考慮實施針對全像效果的消費者認知度調查
技術更新與商標同一性的衝突
動態商標與全像圖商標面臨的一個特殊風險是:技術的進步可能促使企業更新動態效果或全像技術。然而,每次技術更新都可能導致視覺效果的變化,進而影響與出願商標的同一性。建議企業在技術更新時,仔細評估新效果與出願商標的同一性。如果差異過大,應考慮提出新的商標申請,同時維持舊有效果的使用以保護已取得的權利。
動態與全像圖商標的國際趨勢
| 面向 | 日本 | 歐盟 | 美國 |
|---|---|---|---|
| 引入時間 | 2015年4月 | 2017年10月(EUTMR修正後不再要求圖形表示) | 無特定類型限制,以功能判斷 |
| 登錄方式 | 連續靜態圖像 + 文字說明 | 影片檔案(MP4等格式) | 圖像或影片 + 說明 |
| 後天識別性 | 全國性認知,獨立識別功能 | 歐盟內相關地域的需要者認知 | 次要意義(secondary meaning) |
| 審查成熟度 | 發展中,案例有限 | 發展中,逐步累積案例 | 相對成熟,有較多判例 |
常見問題
Q1:動態商標和一般動畫有什麼不同?
動態商標是指能夠作為商品或服務來源標識的動態序列,而非所有動畫都能構成動態商標。關鍵差異在於「識別功能」-- 動態商標必須具備讓需要者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一段純粹裝飾性的動畫效果,即使很精緻,如果不能在需要者心中建立與特定事業來源的連結,就不能作為動態商標使用。日本商標法要求動態商標以連續的靜態圖像加文字說明的方式申請。
Q2:電視廣告中使用的動態效果,是否都能主張動態商標的使用取得識別性?
不一定。審查基準明確要求,出願商標部分必須能「獨立」被識別為來源標識。如果動態效果只是電視廣告整體演出的一部分,無法從廣告中獨立出來被需要者識別為品牌標識,就不能主張使用取得識別性。較有利的情形是:動態效果固定出現在廣告的特定位置(如結尾),且具有獨特的視覺特徵,使需要者能將其與特定品牌連結。
Q3:全像圖商標主要用於防偽,能否主張識別性?
可以主張,但難度較高。在日本市場上,全像標誌確實主要被理解為防偽手段。要成功主張使用取得識別性,必須證明需要者已將全像效果本身(而非僅其防偽功能)認知為特定事業的來源標識。這通常需要:(1) 全像效果具有高度獨特性;(2) 企業在廣告中將全像標誌定位為品牌特徵而非防偽工具;(3) 認知度調查確認需要者的品牌識別功能認知。
Q4:動態商標的變化速度不同,會影響同一性嗎?
有可能。審查基準將「時間の経過に伴う標章の変化の状態の相違」(隨時間經過的標章變化狀態相違)列為不適用的情形。雖然速度差異是否構成「變化狀態相違」需個案判斷,但如果速度差異導致動態商標的整體印象明顯不同(例如原本緩慢優雅的展開變成快速急促的閃爍),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同的商標。建議在使用時盡量維持與出願描述一致的速度。
Q5:全像圖的製作技術更新後,新舊版本可以視為同一商標嗎?
取決於視覺效果是否實質相同。全像圖商標的同一性判斷不看製作技術本身,而是看最終呈現的視覺效果。如果新技術製作的全像圖在觀看角度變化時的色彩、圖案、深度感等視覺效果與出願商標基本一致,可認定同一性。但如果新技術帶來了明顯不同的視覺效果(如色彩變化方式不同),即使基本圖案相同,也可能不被認定為同一商標。
Q6:動態商標和全像圖商標的證據,用照片就夠了嗎?
通常不夠。動態商標的本質是隨時間變化,全像圖商標的本質是隨觀察角度變化,靜態照片無法完整呈現這些變化特性。建議以影片作為核心證據:動態商標應提供完整動態序列的影片錄影;全像圖商標應提供緩慢轉動角度的影片或多角度系列照片。靜態照片可以作為補充(如關鍵畫面截取),但不應作為唯一的證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