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制度導入背景

新類型商標的保護需求

2015年(平成27年)4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改正,日本正式導入了五種新類型商標的保護制度:動態商標(動き商標)、全像圖商標(ホログラム商標)、色彩商標(色彩のみからなる商標)、音商標(音商標)、及位置商標(位置商標)。本篇聚焦於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與位置商標的識別性審查。

這些新類型商標的導入反映了現代商業環境中品牌識別方式的多元化。企業不再僅依賴傳統的文字或圖形商標,而是透過動態影像、全像術效果、或在商品特定位置附加標識等方式建立品牌識別。商標法的保護範圍隨之擴展,審查基準亦相應制定了專門的識別性判斷規則。

動態商標的識別性判斷

動態商標的定義與出願方式

動態商標(動き商標)是指「商標に係る文字、図形、記号、立体的形状又は色彩が変化するものであって、その変化の前後にわたる...時間の経過に伴って変化するもの」(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等隨時間經過而變化者)。出願時,須以一張或多張圖面表示標章隨時間變化的狀態,並記載「商標の詳細な説明」說明變化過程。

出願方式 說明 審查基準例示
一張圖+指示線 以一張圖表示標章的移動軌跡(如破線箭頭) 鳥從左下沿破線軌跡移動至右上,全體3秒
多張連續圖 以編號圖面表示各時間點的標章狀態 圖1至圖5:鳥振翅飛翔並逐漸向右上移動,全體3秒

識別性的四項判斷規則

審查基準針對動態商標設有四項識別性判斷規則:

規則一(商標整體觀察):動態商標的構成文字或圖形等標章,與其隨時間經過而變化的狀態,綜合觀察商標整體判斷。

規則二(構成標章不該當 → 整體不該當):構成動態商標的文字或圖形等標章本身不該當各號時,商標整體亦不該當各號。這是最有利於出願人的規則 — 只要動態商標中的靜態標章元素具有識別性,整體即可過關。

規則三(構成標章均該當 → 原則整體該當):構成動態商標的文字或圖形等標章僅由該當各號者組成時,原則上商標整體亦該當各號。此處「原則上」保留了例外空間 — 若動態效果本身賦予了商標獨特的識別印象,理論上仍有不該當的可能。

規則四(軌跡描繪的標章):標章隨時間變化的軌跡以線等描繪而形成文字或圖形等標章時,以該描繪出的文字或圖形判斷。例如,一個光點在空中移動的軌跡描繪出一個文字,則以該文字是否該當各號來判斷。

柱書要件

動態商標須從願書記載中可確認標章隨時間經過而變化的狀態。若僅以一張圖記載且無指示線或說明,無法確認時間變化的狀態,則不被認定為動態商標而不符合柱書要件。

全像圖商標的識別性判斷

全像圖商標的定義

全像圖商標(ホログラム商標)是指「ホログラフィーその他の方法により変化するもの」(因全像術或其他方法而變化者)。其特徵在於標章因全像術等技術而產生視覺效果的變化,如立體描寫效果、光反射輝光效果、依觀看角度呈現不同表示面的效果等。

識別性的四項判斷規則

規則一(商標整體觀察):全像圖商標的構成文字或圖形等標章,與全像術等方法產生的視覺效果所造成的變化狀態,綜合觀察商標整體判斷。

規則二(裝飾性視覺效果):立體描寫效果、光反射輝光效果等裝飾性的視覺效果,以各表示面的文字或圖形等標章判斷。構成標章不該當各號時,商標整體不該當。

規則三(角度變換效果):依觀看角度呈現不同表示面的效果時,須就各表示面分別判斷,並綜合考量:

  • 各表示面在商標整體中的占比
  • 表示的脈絡(context)
  • 各表示面標章之間的關連性

規則四(構成標章均該當 → 原則整體該當):與動態商標相同,構成標章均該當各號時,原則上整體亦該當。

視覺效果類型 識別性判斷方式 說明
立體描寫效果 以表示面的文字/圖形判斷 裝飾性效果,不改變基礎標章的識別性
光反射輝光效果 以表示面的文字/圖形判斷 同上
角度變換顯示不同表示面 各表示面分別判斷+綜合判斷 須考量占比、脈絡、關連性

柱書要件

全像圖商標須從願書記載中可確認全像術等方法所產生的視覺效果變化的狀態。例如,角度變換效果的全像圖商標,不得以一張圖同時呈現多個表示面(因為無法確認哪個面在哪個角度出現),而須以多張圖分別呈現各角度的表示面,並在商標詳細說明中載明變化關係。

位置商標的識別性判斷

位置商標的定義與限制

位置商標(位置商標)是指「商標に係る標章を付する位置が特定される商標」(構成商標的標章所附位置被特定之商標)。其核心在於:不僅保護標章本身,亦將標章在商品上的特定位置納入保護範圍。

重要限制:位置商標的標章限於「文字、図形、記号若しくは立体的形状若しくはこれらの結合又はこれらと色彩との結合」,不包含「僅色彩」。即色彩不能單獨作為位置商標的標章(應以色彩商標的方式出願)。

識別性的三項判斷規則

規則一(商標整體觀察):位置商標的構成文字或圖形等標章,與其所附位置,綜合觀察商標整體判斷。

規則二(構成標章不該當 → 不論位置如何,整體不該當):構成位置商標的文字或圖形等標章本身不該當各號時,不論標章所附的位置如何,原則上商標整體亦不該當各號。這意味著,具有識別性的標章無論附在商品的哪個位置,都不因位置的選擇而喪失識別性。

規則三(構成標章均該當 → 原則整體該當):構成位置商標的標章均該當各號時,原則上商標整體亦該當各號。但在特殊情況下,標章附著於特定位置的整體印象可能超越個別標章的不具識別性。

柱書要件

位置商標須從願書記載中可特定標章及其所附位置。審查基準列舉的不符合柱書要件的情形:

  • 位置不特定:複數圖面中標章的位置不一致,無法特定標章所附的商品位置
  • 標章為僅色彩:商標詳細說明中載明標章為色彩與位置的組合,但無文字/圖形/立體形狀等要素,實質上構成「僅色彩」的標章
  • 商品形狀不可想定:用以特定位置的商品形狀(破線部分),與某些指定商品的形狀不相符

出願方式的共通要求

商標詳細說明的重要性

三種新類型商標的出願均需記載「商標の詳細な説明」(商標詳細說明),這是傳統文字/圖形商標所不需要的。詳細說明必須載明足以讓審查官(及第三者)理解商標構成及態樣的資訊。

商標類型 詳細說明必載事項
動態商標 標章隨時間變化的狀態說明、各圖面的時間順序、全體時間長度、非構成要素的說明(如指示線)
全像圖商標 視覺效果的種類(立體描寫/輝光/角度變換等)、各表示面的說明、變化前後的狀態
位置商標 標章的構成說明、標章所附的位置說明、破線部分為非構成要素的說明

識別性判斷的共通邏輯

「構成標章主導」原則

綜觀三種新類型商標的識別性判斷規則,可以歸納出一個共通的邏輯:構成標章主導原則。無論是動態效果、全像圖效果還是位置特定,這些「附加效果」在識別性判斷中的作用主要是輔助性的。核心仍在於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等基礎標章本身是否具有識別性。

  • 基礎標章具有識別性 → 附加效果不減損識別性 → 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
  • 基礎標章不具識別性 → 附加效果原則上不增添識別性 → 商標整體不具識別性

這一原則大幅降低了審查的複雜度 — 審查官無須判斷動態效果、全像圖效果或位置特定本身是否具有識別性,而主要聚焦於基礎標章的識別性判斷。

例外可能性

上述規則中的「原則上」保留了例外的空間。理論上,動態效果、全像圖效果或位置特定可能賦予商標超越基礎標章的獨特識別印象,使原本不具識別性的標章取得整體識別性。但在實務中,此類例外案件極為罕見,出願人不應過度依賴此一可能性。

實務策略與比較分析

出願策略建議

  • 確保基礎標章的識別性:既然「構成標章主導」是核心邏輯,最有效的策略是確保構成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或位置商標的基礎文字/圖形具有獨創性
  • 商標詳細說明的精確記載:不完整或不清楚的詳細說明可能導致不符合柱書要件而被拒絕。建議在出願前諮詢專業代理人
  • 指定商品/服務的適當性:特別是位置商標,須確保用以特定位置的商品形狀與所有指定商品相符
  • 使用證據的預先蒐集:若基礎標章的識別性不足,需準備使用取得識別性的證據

與傳統商標的識別性門檻比較

商標類型 識別性門檻 主要識別性來源
傳統文字/圖形商標 標準 文字/圖形本身
動態商標 與傳統商標基本相同 構成文字/圖形(動態效果為輔助)
全像圖商標 與傳統商標基本相同 各表示面的文字/圖形
位置商標 與傳統商標基本相同 構成文字/圖形(位置為輔助)
色彩商標 極高(幾乎都需§3②) 使用取得識別性
音商標 高(多數需§3②) 音的獨特性或使用取得

新類型商標的登錄實績

自2015年制度導入以來,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及位置商標的登錄實績均穩定成長。相較於色彩商標和音商標(因識別性門檻極高而登錄件數有限),這三種商標由於採用「構成標章主導」的判斷邏輯,識別性門檻與傳統商標基本相同,因此只要基礎標章具有識別性即可順利登錄。企業在考慮採用新類型商標保護時,應優先確認基礎標章的識別性,並妥善準備商標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