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要件的詳細審查

事業協同組合等的審查

事業協同組合等申請地域團體商標時,審查官確認以下兩項:

確認事項 確認方法 具體內容
法人格 登記事項證明書等(公的機關發行之書面) 出願人為有法人格之組合
加入自由之定 設立根據法的寫本或願書記載之該當條文 法律中有「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有資格者加入,亦不得附加較現有構成員入會時更困難之條件」之規定

具有加入自由之定的設立根據法例:

  • 中小企業等協同組合法 第14條
  • 農業協同組合法 第19條
  • 酒稅の保全及び酒類業組合等に關する法律 第10條

商工會等及NPO法人的審查

商工會、商工會議所及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的審查較為簡單:僅需以登記事項證明書等確認出願人的法律身份。不需另行確認加入自由之定,因為這些組織的設立根據法本身即內含相應的公益性質。

外國法人的審查

外國法人的審查較為複雜,依三大類型分別確認:

類型 確認事項
(ア) 事業協同組合等相當者 ① 設立根據法(或定款)有構成員共同利益增進目的之規定
② 有加入自由之定
③ 法人格之公的機關證明
(イ) 商工會等相當者 ① 設立根據法(或定款)有商工業改善發達目的及非營利之規定
② 有加入自由之定
③ 法人格之公的機關證明
(ウ) NPO法人相當者 ① 設立根據法(或定款)有非營利及公益活動(符合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2別表各號活動之一)之規定
② 有加入自由之定
③ 法人格之公的機關證明

定款代替制度

若外國的制度上不存在設立根據法的寫本等,可以要求出願人提出定款(章程),以定款中的記載確認上述各要件。這是為了因應各國法制差異而設的彈性措施。

構成員使用要件

「構成員に使用をさせる商標」的判斷

地域團體商標的出願商標須為「構成員に使用をさせる」(讓構成員使用的)商標。審查基準特別指出:

若從設立根據法的性質判斷,構成員使用商標之事不被預設的組合,其出願即不符合此要件。審查基準列舉了以下不適格的組合類型:

  • 消費生活協同組合:以消費者互助為目的,構成員非商品生產者
  • 船主責任相互保險組合:以保險互助為目的,非商品品牌使用團體
  • 農業共濟組合:以農業災害補償為目的,非品牌管理團體

若這類組合為出願人,且無法證明構成員確有使用商標的業務需求,則依柱書規定判斷為不得登錄。

商標同一性的判斷

出願商標與使用商標的同一性

審查周知性要件時,須確認出願商標與實際使用商標的同一性。審查基準規定「外觀において同一であること(外觀において同視できる程度に同一性を損なわないことを含む)」。

差異類型 認定結果 理由
明朝體 ↔ ゴシック體(哥德體) 認同一 書體差異在同視範圍內
草書體 ↔ 楷書體 視情況 須考量文字崩化程度
縱書 ↔ 橫書 認同一 排列方向差異在同視範圍內
平假名 ↔ 片假名 不認同一 外觀顯著相違
平假名 ↔ 漢字 不認同一 外觀顯著相違
片假名 ↔ 漢字 不認同一 外觀顯著相違

同一性判斷的實務影響

平假名・片假名・漢字間的差異不被認為同一,這在實務上具有重大影響。例如,出願商標為漢字「松阪牛」,但使用證據中多為平假名「まつさかうし」的情況,該使用證據將不被採用作為周知性的證明。因此,出願前須確認實際使用的商標表示形式與出願商標一致。

周知性要件的判斷

「需要者の間に広く認識されている」的基本框架

周知性的審查基準規定:審查官以職權進行調查,但出願人提出的證明書類(商標法施行規則樣式第3之2備考4)也會作為參考。

周知性判斷須確認以下要素:

  • 商標同一性(出願商標與使用商標)
  • 自己或構成員業務之商品/服務的表示
  • 需要者間的認識程度
  • 立證方法的充分性
  • 第三者使用的影響

四類型判斷基準

審查基準依商品/服務的種類及流通特性,區分四種類型,各有不同的周知性地域範圍要求:

類型 商品例 周知性地域範圍
(ア) 低價日常消費品 野菜、米、食肉、水產食品、加工食品 地域所屬都道府縣以上的範圍
(イ) 高價大消費地販售品 高級魚等高價市場交易品 至少販售地所屬一都道府縣
(ウ) 地產地消品 傳統野菜、消費期限短之生菓子 至少地域所屬一都道府縣
(エ) 工藝品 箪笥(衣櫃)、壺等 至少地域所屬一都道府縣

各類型的詳細說明

(ア) 低價日常消費品

比較低價且日常消費的商品,其需要者範圍較為廣泛,流通範圍也較廣。因此要求在地域所屬都道府縣以上的範圍中,有多數需要者認識。此外,若有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等公的機關表彰為優良商品的事實,會充分考量。

但需注意,高額市場交易的蔬菜、水果等雖屬農產品,但因生產量少且市場價高,應依(イ)或(ウ)判斷。

(イ) 高價大消費地販售品

高價品的主要需要者集中在大消費地等大都市,地域分布有限。因此至少要求在販售地所屬的一都道府縣中有多數需要者認識。特別考量大消費地的宣傳廣告、媒體報導、業界紙或專門雜誌的介紹情況。

(ウ) 地產地消品

主要在生產地販售的商品或僅在當地提供的服務,需要者的地域範圍有限。至少要求在地域所屬的一都道府縣中有多數需要者認識。特別考量觀光案內、觀光地圖的宣傳情況、來訪者數、來訪者問卷調查結果等。

(エ) 工藝品

需要者的地域範圍有限,至少要求在地域所屬的一都道府縣中有多數需要者認識。若有經濟產業大臣指定為傳統的工藝品的事實,會充分考量。但日常使用的食器、筷子等,因主要需要者為一般消費者,應依(ア)判斷。

大規模宣傳・販售的特殊處理

若利用電視放送、新聞、網路等媒體進行大規模宣傳廣告及販售(例如全國放送的電視購物節目),需要者範圍被認為廣泛,須在複數都道府縣的相當程度需要者間廣為認識。

周知性的立證方法

四面向立證框架

審查基準列舉了周知性立證的四大面向:

面向 提出資料例
(1) 使用事實 商品/包裝使用照片、宣傳冊、網站截圖等
(2) 營業事實 注文傳票、出荷傳票、納品書、請求書、領收書、商業帳簿、公的機關證明書(生產數量等)
(3) 宣傳廣告・報導 宣傳冊/海報、網站截圖、觀光案內、一般紙/業界紙/雜誌/地方廣報/網站的報導文章、廣告量・回數記錄
(4) 其他 需要者認知度調查(問卷)結果報告書、公的機關優良商品認定/表彰事實

認知度調查的注意事項

需要者認知度調查(アンケート)是有力的立證手段,但審查基準特別提醒:須就實施者、實施方法、對象者等的客觀性充分考量。換言之,自行實施的調查若方法論不夠嚴謹,可能不被採信。建議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並確保樣本數量及抽樣方法的科學性。

第三者使用的影響

出願人及構成員以外使用者的處理

審查基準明確規定:若出願人及其構成員以外的人也在使用出願商標,導致無法認定出願商標僅因出願人或構成員的使用而在需要者間廣為認識,則不認定為「出願人或其構成員的業務に係る商品又は役務を表示するものとして需要者の間に広く認識されている」。

這意味著:

  • 若同一地域有多家非構成員企業也使用相同的「地域名+商品名」,周知性可能無法歸屬於出願人
  • 出願前應調查是否有第三者使用,必要時促使其加入組合或協議停止使用
  • 第三者使用的規模和範圍越大,對周知性認定的影響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