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名稱的定義與範圍

第2項的規定

第7條之2第2項定義「地域の名称」為:「自己若しくはその構成員が商標登録出願前から当該出願に係る商標の使用をしている商品の産地若しくは役務の提供の場所その他これらに準ずる程度に当該商品若しくは当該役務と密接な関連性を有すると認められる地域の名称又はその略称」。

地域名稱的廣義解釋

審查基準明確指出,地域名稱不限於現行行政區劃單位的地名,亦包含以下地理名稱:

地域名稱類型 具體例
現行行政區劃地名 松阪(市)、夕張(市)、加賀(市)、今治(市)
舊地名 已不存在的舊市町村名等
舊國名 近江、越後、薩摩、大和等
河川名 利根川、信濃川等
山岳名 富士、阿蘇等
海域名 有明海、瀨戶內海等
略稱 地域名稱的簡稱、通稱等

商品的產地

產地的判斷基準

「商品の産地」依商品類型有不同的判斷基準:

商品類型 產地的認定 具體例
農產物 當該商品被生產的地域 米的栽培地、蔬菜的種植地
海產物 當該商品被水揚(卸貨)或漁獲的地域 鮪魚的漁獲/卸貨港所在地
工藝品 當該商品的主要生產工程被執行的地域 陶瓷器的燒製地、織物的織造地

役務的提供地

「役務の提供の場所」的判斷:

  • 溫泉浴場設施的提供:溫泉所存在的地域
  • 其他役務亦以實際提供該役務的地域為準

密切關聯地域

產地・提供地以外的地域

除直接的產地或提供地外,與商品/服務有「密切な関連性を有すると認められる地域」亦可作為地域名稱。審查基準列舉兩大類型:

(1) 原材料產地重要的加工品

加工品的不可缺原材料或主要原材料的生產地,可作為該加工品的密切關聯地域。

  • 蕎麥麵:原材料「蕎麥實」的產地
  • 硯台:原材料「石」的產地

(2) 製法由來地重要的工藝品

當該商品的重要製法發祥並由來的地域。

  • 織物:傳統製法的由來地

密切關聯地域的立證方法

上述事實可透過以下書類作為證據:(1)新聞、雜誌、書籍等的記事;(2)公的機關等的證明書;(3)宣傳冊、目錄、內部規則;(4)納入傳票、注文傳票等各種傳票類。第4項規定出願人須提出「地域の名称を含むものであることを証明するため必要な書類」,這些書類即為此證明的一部分。

登錄商標的構成(第1~3號)

三種適格構成

地域團體商標的構成限於§7の2①第1號至第3號規定的三種態樣:

號別 構成 具體例
第1號 地域名稱 + 商品/服務普通名稱 「松阪」+「牛」→「松阪牛」
第2號 地域名稱 + 商品/服務慣用名稱 「加賀」+「友禅」→「加賀友禅」(「友禅」為絹織物的慣用名稱)
第3號 第1或2號 + 慣用付加文字 「夕張」+「メロン」+「名産」等

普通名稱的判斷

「普通名称」的判斷準用§3①第1號的審查基準。即,該名稱是否為指定商品/服務的一般通用名稱

慣用名稱的具體例

「商品又は役務を表示するものとして慣用されている名称」的具體例:

商品 慣用名稱 用法
絹織物、帶 「織」「紬」 「○○織」「○○紬」
茶碗、湯飲 「焼」 「○○焼」
「塗」 「○○塗」
「彫」 「○○彫」
籠、行李 「細工」 「○○細工」
豬肉 「豚」「ポーク」 「○○豚」「○○ポーク」
溫泉浴場設施/宿泊設施提供 「温泉」 「○○温泉」
中華料理為主之飲食物提供 「中華街」 「○○中華街」

普通名稱加品質特徵文字

「普通名稱」附加商品/服務的特質表示文字,若需要者整體認知為表示特定商品/服務,可認定為「慣用名稱」。例如:

  • 「天然あゆ」(天然香魚)
  • 「完熟トマト」(完熟番茄)

慣用付加文字

適格的慣用付加文字

第3號規定,可在第1號或第2號的構成上附加「商品の産地又は役務の提供の場所を表示する際に付される文字として慣用されている文字」:

類別 適格(表示產地/提供地) 不適格(非表示產地/提供地)
產地付加文字 「特産」「名産」「名物」 「特選」「元祖」「本家」
提供地付加文字 「本場」 「特級」「高級」

「特選」「元祖」等為何不適格?

審查基準指出,「特選」「元祖」「本家」「特級」「高級」等文字雖在商品/服務中被慣用,但不是表示產地或提供地時所附加的文字。這些文字表示的是品質等級或歷史由來,而非地理關聯性。因此,即使是慣用表達,也不符合第3號的「慣用付加文字」要件。

「普通に用いられる方法」的判斷

表示方法的限制

地域團體商標須以「普通に用いられる方法で表示する」文字構成。審查基準列舉了以下判斷規則:

情形 認定
交易者一般使用的書體及構成 適格(普通方法)
超出交易者一般使用範圍的特殊レタリング(字型設計) 不適格
特殊構成的表示 不適格
普通名稱以羅馬字或假名文字表示 適格(普通方法)
交易者非一般使用的漢字(當字)表示 不適格

不適格商標的態樣

不符合第1~3號的商標

以下態樣的商標不符合第1號至第3號的任何一號,不得以地域團體商標登錄:

  • (1) 僅由「地域名稱」構成,或不含「地域名稱」
  • (2) 僅由「普通名稱」或「慣用名稱」構成
  • (3) 不含「普通名稱」亦不含「慣用名稱」
  • (4) 包含第1~3號規定文字以外的文字(例如不適格的慣用付加文字)、記號或圖形
  • (5) 文字經圖案化處理而達到識別力的程度

地域名稱不適格時的處理

審查基準特別規定:若出願商標構成中的地域名稱不符合§7の2②的定義(非產地、提供地或密切關聯地域),導致不該當第1項各號的任何一號,則依第1項柱書判斷不得登錄。這意味著地域名稱的適格性是獨立於其他要件的基本前提。

實務上的因應策略

面對地域名稱認定的挑戰,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 事前調查:確認擬使用的地域名稱是否符合§7の2②的定義,蒐集產地或密切關聯性的證據
  • 選擇適切的地域名稱形式:若正式地名過長,可考慮使用「略稱」(但須為一般認知的略稱)
  • 確認商品名稱的適格性:確認搭配的名稱為「普通名稱」或「慣用名稱」,避免使用非通用的獨自名稱
  • 避免添加多餘元素:不要在商標中加入圖形、記號或特殊字型,以免超出第1~3號的構成限制
  • 書面準備:預先準備「地域名稱を含むものであることを証明するため必要な書類」(§7の2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