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議定書概覽
核心要點
- 馬德里議定書是WIPO管理的國際商標登錄制度,允許透過單一出願在多國取得商標保護
- 日本以商標法第68條之2至第68條之39規定國際出願相關特例,構成獨立的「國際商標登錄出願」制度
- 指定日本的領域指定視為在國際登錄日(事後指定者為事後指定日)提出的商標登錄出願
- 國際登錄簿上的記載事項(名義人、商標、商品/服務等)擬制為願書記載事項
-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不適用出願分割(第10條)、出願變更(第11條、第65條)等國內特有制度
- 國際登錄消滅時,出願視為撤回、商標權視為消滅(Central Attack風險)
- 國際出願相較國內逐國出願,具有手續簡化、費用節省、集中管理等優勢
馬德里議定書的基本架構
制度概述
馬德里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是1989年於馬德里採択的國際條約,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國際事務局管理。該制度允許商標權者透過一次出願(國際出願),指定多個締約國/地區取得商標保護,大幅簡化了國際商標保護的程序。
運作流程
| 步驟 | 內容 | 負責機關 |
|---|---|---|
| 1. 基礎出願/登錄 | 在本國(原籍國)有出願或登錄作為基礎 | 本國特許廳 |
| 2. 國際出願 | 透過本國特許廳向WIPO提出國際出願 | 本國特許廳 → WIPO |
| 3. 國際登錄 | WIPO在國際登錄簿上登錄,通報指定國 | WIPO國際事務局 |
| 4. 各國審查 | 指定國依國內法進行審查 | 各指定國特許廳 |
| 5. 保護授與/拒絕 | 通報審查結果予WIPO | 各指定國特許廳 |
日本商標法中的國際出願規定
法律架構
日本商標法以第68條之2至第68條之39規定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特例。其中,第68條之9是核心條文,規定領域指定與國內出願的擬制關係:
「指定日本的領域指定,視為在國際登錄日所為的商標登錄出願。但事後指定的場合,視為在事後指定記錄於國際登錄簿之日所為的商標登錄出願。」
國際登錄簿記載事項的擬制
第68條之9第2項規定,國際登錄簿上的記載事項擬制為願書記載事項:
| 國際登錄簿記載事項 | 擬制為願書記載事項 |
|---|---|
| 國際登錄名義人的氏名 | 商標登錄出願人的氏名/名稱及住所/居所 |
| 國際登錄對象的商標 | 商標登錄欲受之商標 |
| 國際登錄指定的商品/服務及分類 | 指定商品/服務及政令所定的商品/服務分類 |
| 商標記載意義解釋所需事項(經產省令) | 商標的詳細說明 |
經產省令所定事項
商標法施行規則第4條之9規定,國際登錄簿中解釋商標意義所需的經產省令事項為:(1)色彩相關主張資訊(限色彩商標);(2)標章的記述。這些資訊在國內審查中被視為商標的詳細說明。
國際出願與國內出願的制度差異
不適用的國內制度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因其國際條約的特殊性,有多項國內制度不適用:
| 不適用制度 | 條文 | 理由 |
|---|---|---|
| 出願分割 | 第10條 | 國際登錄為一體,無法在國內層面分割 |
| 出願變更 | 第11條、第65條 | 與國際登錄制度不相容 |
| 補正卻下後新出願 | 第17條之2第1項 | 國際出願的商標已在國際登錄時確定 |
| 優先權主張(巴黎公約) | 特許法第43條(準用) | 國際出願自有優先權機制 |
特別規定的適用
| 制度 | 國內出願 |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 |
|---|---|---|
| 博覽會優先權 | 與出願同時主張 | 國際出願日起30日內主張(第68條之11) |
| 出願人變更 | 向特許廳長官申請 | 向WIPO國際事務局申請(第68條之16) |
| 名義人變更的效果 | 繼承程序 | 視為各別的商標登錄出願(第68條之17) |
國內登錄商標的替代(セントラルアタック對策)
第68條之10的出願日遡及
當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登錄商標與事前存在的國內登錄商標滿足以下全部條件時,國際出願在重複範圍內視為在國內登錄商標出願日所為:
- 國際登錄商標與國內登錄商標同一(含縮尺差異)
- 指定商品/服務有重複
- 商標權者同一人
- 查定時國內登錄商標有效存續
重複判斷的特殊規則
指定商品/服務的重複判斷有以下特殊規則:
技術進步與重複判斷
國際出願的指定商品在國內登錄商標出願時尚不存在的情形:如果有充分心證認為該商品在國內登錄出願時不存在,則判斷為不重複。例如,國內登錄的「電氣通信機械器具」與國際出願的「乘物用ナビゲーション裝置」,如果後者在國內登錄出願時尚不存在,則不重複。但如果商品的品質、形狀、用途、機能等實質上同一(如「液晶テレビジョン受信機」與「テレビジョン受信機」),仍視為重複。
國際登錄消滅的效果
Central Attack風險
國際商標登錄制度最大的風險在於Central Attack(中心攻擊):如果基礎出願/登錄在5年內被撤銷、無效或放棄,國際登錄也會相應消滅。第68條之20規定:
| 狀態 | 國際登錄消滅的效果 |
|---|---|
| 出願階段 |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視為撤回(全部或部分) |
| 登錄後 | 國際登錄的商標權視為消滅(全部或部分) |
| 效果發生時點 | 自國際登錄從國際登錄簿消滅之日起 |
實務上的優缺點分析
國際出願的優勢
- 手續簡化:一次出願即可指定多國,不需逐國委任代理人
- 費用節省:特別是指定多國時,國際出願的總費用通常低於逐國出願
- 集中管理:國際登錄的更新、名義變更等可透過WIPO一次辦理
- 事後指定:可在國際登錄後追加指定新的締約國
- 出願日保障:國際登錄日即為各指定國的出願日
國際出願的劣勢
- Central Attack風險:基礎出願/登錄消滅的連鎖效應(但可轉換為國內出願)
- 商標同一要求:國際出願的商標必須與基礎商標同一,不能修改
- 補正限制:國際出願的商標無法補正,指定商品/服務僅能減縮
- 制度複雜性:不適用國內的分割、變更等彈性制度
- 語言限制:國際出願須以英語、法語或西班牙語提出
常見問題
Q1:馬德里議定書與馬德里協定有何不同?
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是1891年的原始條約,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是1989年的新條約。主要區別在於:(1)議定書允許以出願(而非僅登錄)作為基礎;(2)議定書的拒絕通報期限較長(18個月);(3)議定書的費用制度更靈活;(4)議定書允許政府間組織加入。日本僅加入議定書,未加入協定。目前議定書是國際商標登錄的主要法律基礎。
Q2:Central Attack發生後,有什麼補救措施?
議定書第9條之5規定了「轉換」(transformation)制度:國際登錄因Central Attack消滅後,名義人可在各指定國將原國際出願轉換為國內出願,且保留原國際登錄日(或事後指定日)作為出願日。但必須在國際登錄消滅後3個月內提出轉換出願。這在日本商標法中規定於第68條之32及第68條之33。
Q3:已有日本國內登錄,還有必要透過馬德里指定日本嗎?
如果僅需在日本取得保護,國內登錄已足夠。但在以下情形可能有意義:(1)同時在多國申請時,指定日本可以享有管理上的便利;(2)透過第68條之10的出願日遡及,國際登錄可以與國內登錄形成雙重保護;(3)在商標組合策略中,國際登錄可作為國內登錄的備援。但需注意Central Attack風險的管理。
Q4:國際出願的費用結構是怎樣的?
國際出願費用包含三部分:(1)基本手數料(WIPO收取):依商標類型和顏色而異;(2)追加手數料:每增加一類商品/服務的費用;(3)補足手數料/個別手數料:各指定國收取的費用。日本作為指定國時收取個別手數料。整體而言,指定3個以上國家時,國際出願通常比逐國出願節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