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出願/登錄的要件

基礎的概念

馬德里議定書的國際出願制度採用「基礎」(base)概念:國際出願必須以在本國(原籍國)的商標出願或登錄為基礎。對於日本出願人而言,基礎可以是:

  • 基礎出願:在日本特許廳已提出但尚未登錄的商標出願
  • 基礎登錄:在日本特許廳已完成登錄的商標

基礎的要件

要件 內容 注意事項
人的同一 國際出願的出願人與基礎商標的出願人/權者須同一 法人變更時須先辦理名義變更
商標同一 國際出願的商標須與基礎商標完全同一 不接受近似,僅限同一(含縮尺差異)
商品/服務範圍 國際出願的指定商品/服務不得超出基礎的範圍 可以減縮,但不能擴大或變更

基礎出願尚未確定的風險

以基礎出願進行國際出願時,如果基礎出願最終被拒絕或撤回,國際登錄也將受到影響(Central Attack)。基礎出願在國際登錄日起5年內消滅者,國際登錄也會相應消滅。因此,以基礎登錄(已確定的商標權)進行國際出願,風險較低。但以基礎出願進行的好處是可以更早取得國際登錄日。

出願書類與準備

出願書類

國際出願使用WIPO規定的MM2表格(國際出願書),透過日本特許廳提出。主要記載事項包括:

  • 出願人資訊:姓名/名稱、住所、國籍
  • 代理人資訊:如有委任代理人
  • 基礎資訊:基礎出願/登錄的出願號/登錄號
  • 商標:與基礎商標同一的商標圖樣
  • 商品/服務:以英語記載,依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
  • 指定締約國:希望取得保護的國家/地區
  • 色彩主張:如適用
  • 優先權主張:如適用

商品/服務的記載

國際出願的商品/服務須以英語記載,且需符合各指定國可接受的表述。實務上建議:

  • 使用WIPO的Madrid Goods & Services Manager(MGS)確認各國可接受的商品/服務表述
  • 避免使用過於籠統的包括表示(部分指定國可能不接受)
  • 可針對不同指定國設定不同範圍的商品/服務(限縮指定)

出願流程

流程時序

階段 期限 說明
1. 向特許廳提出 - 書面或電子出願(透過特許廳線上系統)
2. 特許廳形式審查 收到出願後 確認基礎一致性、書類完備性
3. 轉送WIPO 收到後2個月內 2個月內轉送者,國際登錄日=特許廳收到日
4. WIPO形式審查 收到後 如有不備,通知出願人補正(3個月內)
5. 國際登錄 形式審查通過 登錄於國際登錄簿,在WIPO公報公開
6. 通報指定國 國際登錄後 WIPO通報各指定國,開始各國審查程序

國際登錄日的認定

國際登錄日的認定規則:

  • 日本特許廳在收到出願後2個月內轉送WIPO:國際登錄日 = 特許廳收到日
  • 超過2個月才轉送:國際登錄日 = WIPO實際收到日
  • 特許廳發現不備通知補正:如補正後2個月內轉送,仍以原收到日為國際登錄日

費用結構

三層費用體系

費用類型 收取機關 概略金額
日本特許廳手數料 特許廳 9,000日圓(1類時)+ 每追加1類15,000日圓
WIPO基本手數料 WIPO國際事務局 653瑞士法郎(黑白)/ 903瑞士法郎(彩色)
各國個別手數料 各指定國 因國而異(日本為單類約30,000日圓等值)

費用節省試算

以指定5個國家、1類商品為例:國際出願的總費用約為逐國出願的60-70%。指定國越多,節省效果越明顯。但如果僅指定1-2個國家,國際出願的費用可能與逐國出願相當甚至更高(因為多了WIPO基本手數料)。

事後指定

制度概要

事後指定(subsequent designation)允許國際登錄名義人在國際登錄完成後,追加指定新的締約國。這是馬德里制度的重要彈性機制。

事後指定的要點

項目 內容
提出方式 透過本國特許廳或直接向WIPO提出
效果發生日 事後指定記錄於國際登錄簿之日
商品/服務範圍 不得超出國際登錄的範圍,但可針對特定國家減縮
時間限制 國際登錄存續期間內隨時可提出

國際登錄的管理

名義變更

國際登錄名義人的變更(讓渡、合併等)透過WIPO國際事務局辦理。商標法第68條之17規定:因名義人變更導致指定商品/服務全部或部分分割移轉時,國際商標登錄出願視為各別的商標登錄出願。

國際登錄的更新

  • 存續期間:國際登錄日起10年
  • 更新:透過WIPO一次辦理,效力及於所有指定國
  • 部分更新:可僅更新部分指定國或部分商品/服務

商標的不可補正性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商標在國際登錄階段即已確定,不可補正。這是與國內出願的重大差異。因此,出願前的商標設計和確認工作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