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出願手續
核心要點
- 國際出願須以日本的基礎出願或基礎登錄為前提,且出願人與基礎商標權者須為同一人
- 出願的商標必須與基礎商標完全同一,指定的商品/服務不得超出基礎商標的範圍
- 國際出願透過日本特許廳向WIPO國際事務局提出,不能直接向WIPO申請
- 出願語言為英語(日本特許廳受理英語出願)
- 費用由三部分構成:日本特許廳手數料 + WIPO基本手數料 + 各指定國個別手數料
- 國際登錄日原則上為日本特許廳收到出願之日(2個月內轉送WIPO者)
- 事後指定可在國際登錄後追加指定新的締約國,效果自記錄日起算
基礎出願/登錄的要件
基礎的概念
馬德里議定書的國際出願制度採用「基礎」(base)概念:國際出願必須以在本國(原籍國)的商標出願或登錄為基礎。對於日本出願人而言,基礎可以是:
- 基礎出願:在日本特許廳已提出但尚未登錄的商標出願
- 基礎登錄:在日本特許廳已完成登錄的商標
基礎的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注意事項 |
|---|---|---|
| 人的同一 | 國際出願的出願人與基礎商標的出願人/權者須同一 | 法人變更時須先辦理名義變更 |
| 商標同一 | 國際出願的商標須與基礎商標完全同一 | 不接受近似,僅限同一(含縮尺差異) |
| 商品/服務範圍 | 國際出願的指定商品/服務不得超出基礎的範圍 | 可以減縮,但不能擴大或變更 |
基礎出願尚未確定的風險
以基礎出願進行國際出願時,如果基礎出願最終被拒絕或撤回,國際登錄也將受到影響(Central Attack)。基礎出願在國際登錄日起5年內消滅者,國際登錄也會相應消滅。因此,以基礎登錄(已確定的商標權)進行國際出願,風險較低。但以基礎出願進行的好處是可以更早取得國際登錄日。
出願書類與準備
出願書類
國際出願使用WIPO規定的MM2表格(國際出願書),透過日本特許廳提出。主要記載事項包括:
- 出願人資訊:姓名/名稱、住所、國籍
- 代理人資訊:如有委任代理人
- 基礎資訊:基礎出願/登錄的出願號/登錄號
- 商標:與基礎商標同一的商標圖樣
- 商品/服務:以英語記載,依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
- 指定締約國:希望取得保護的國家/地區
- 色彩主張:如適用
- 優先權主張:如適用
商品/服務的記載
國際出願的商品/服務須以英語記載,且需符合各指定國可接受的表述。實務上建議:
- 使用WIPO的Madrid Goods & Services Manager(MGS)確認各國可接受的商品/服務表述
- 避免使用過於籠統的包括表示(部分指定國可能不接受)
- 可針對不同指定國設定不同範圍的商品/服務(限縮指定)
出願流程
流程時序
| 階段 | 期限 | 說明 |
|---|---|---|
| 1. 向特許廳提出 | - | 書面或電子出願(透過特許廳線上系統) |
| 2. 特許廳形式審查 | 收到出願後 | 確認基礎一致性、書類完備性 |
| 3. 轉送WIPO | 收到後2個月內 | 2個月內轉送者,國際登錄日=特許廳收到日 |
| 4. WIPO形式審查 | 收到後 | 如有不備,通知出願人補正(3個月內) |
| 5. 國際登錄 | 形式審查通過 | 登錄於國際登錄簿,在WIPO公報公開 |
| 6. 通報指定國 | 國際登錄後 | WIPO通報各指定國,開始各國審查程序 |
國際登錄日的認定
國際登錄日的認定規則:
- 日本特許廳在收到出願後2個月內轉送WIPO:國際登錄日 = 特許廳收到日
- 超過2個月才轉送:國際登錄日 = WIPO實際收到日
- 特許廳發現不備通知補正:如補正後2個月內轉送,仍以原收到日為國際登錄日
費用結構
三層費用體系
| 費用類型 | 收取機關 | 概略金額 |
|---|---|---|
| 日本特許廳手數料 | 特許廳 | 9,000日圓(1類時)+ 每追加1類15,000日圓 |
| WIPO基本手數料 | WIPO國際事務局 | 653瑞士法郎(黑白)/ 903瑞士法郎(彩色) |
| 各國個別手數料 | 各指定國 | 因國而異(日本為單類約30,000日圓等值) |
費用節省試算
以指定5個國家、1類商品為例:國際出願的總費用約為逐國出願的60-70%。指定國越多,節省效果越明顯。但如果僅指定1-2個國家,國際出願的費用可能與逐國出願相當甚至更高(因為多了WIPO基本手數料)。
事後指定
制度概要
事後指定(subsequent designation)允許國際登錄名義人在國際登錄完成後,追加指定新的締約國。這是馬德里制度的重要彈性機制。
事後指定的要點
| 項目 | 內容 |
|---|---|
| 提出方式 | 透過本國特許廳或直接向WIPO提出 |
| 效果發生日 | 事後指定記錄於國際登錄簿之日 |
| 商品/服務範圍 | 不得超出國際登錄的範圍,但可針對特定國家減縮 |
| 時間限制 | 國際登錄存續期間內隨時可提出 |
國際登錄的管理
名義變更
國際登錄名義人的變更(讓渡、合併等)透過WIPO國際事務局辦理。商標法第68條之17規定:因名義人變更導致指定商品/服務全部或部分分割移轉時,國際商標登錄出願視為各別的商標登錄出願。
國際登錄的更新
- 存續期間:國際登錄日起10年
- 更新:透過WIPO一次辦理,效力及於所有指定國
- 部分更新:可僅更新部分指定國或部分商品/服務
商標的不可補正性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商標在國際登錄階段即已確定,不可補正。這是與國內出願的重大差異。因此,出願前的商標設計和確認工作格外重要。
常見問題
Q1:以基礎出願進行國際出願,和以基礎登錄進行,有何實務差異?
最大差異在於Central Attack風險。以基礎出願進行時,如果出願最終被拒絕,國際登錄也會在5年內連帶消滅。以基礎登錄進行則較為安全,但需等到登錄完成才能開始國際出願程序,時間上較晚。實務上的選擇取決於時間的緊迫性:如果需要盡早在海外取得出願日,可選擇以基礎出願進行;如果時間充裕,以基礎登錄進行更為穩妥。
Q2:國際出願的商品/服務記載,需要注意什麼?
需要特別注意各指定國的接受範圍。各國對商品/服務的表述要求不同:日本可能接受較籠統的表述,但美國通常要求非常具體。建議使用WIPO的Madrid Goods & Services Manager(MGS)工具,確認各國可接受的表述。此外,可以利用「限縮指定」功能,針對特定國家使用不同範圍的商品/服務表述。
Q3:國際出願一定要透過日本特許廳嗎?
是的。馬德里議定書規定,國際出願必須透過原籍國的商標主管機關(日本為特許廳)向WIPO提出。出願人不能直接向WIPO國際事務局提出國際出願。這是因為原籍國機關需要確認基礎出願/登錄的存在,並進行初步的形式審查。但事後指定(追加指定國)可以直接向WIPO提出。
Q4:國際出願後,指定國的審查期限是多久?
各指定國收到WIPO通報後,原則上須在18個月內完成審查並通報結果。如果指定國未在期限內通報拒絕理由,視為授與保護。但部分國家(包含日本)保留了在18個月後基於異議等理由通報拒絕的權利。實務上,大部分指定國會在12-18個月內完成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