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卻下制度概述

第16條之2的基本架構

第16條之2規定了補正卻下制度:當願書記載的指定商品/服務或商標的補正構成「要旨變更」時,審查官必須以決定卻下該補正。

項次 內容 說明
第1項 要旨變更的補正須卻下 審查官以決定卻下
第2項 卻下決定須附理由 以文書為之,並附理由
第3項 卻下後的冷卻期 決定謄本送達日起3個月內不得對該出願作查定
第4項 審判請求時的中止 出願人對卻下決定請求審判時,審查中止至審決確定

指定商品/服務的要旨變更判斷

要旨變更的情形

範圍變更:指定商品/服務變更為其他商品/服務,即使是類似商品也構成要旨變更。

  • 例:第32類「ビール」→ 第33類「洋酒」(變更為非類似商品)

範圍擴大:指定商品/服務的範圍被擴大,包括擴大至類似商品的情形。

  • 例:第12類「貨物自動車」→ 第12類「自動車」(下位→上位概念的擴大)

非要旨變更的情形

範圍減縮

  • 例:第21類「食器類」→「コップ、茶わん」(包括表示→具體表示的減縮)
  • 例:第41類「娯楽施設の提供」→「カラオケ施設の提供、その他の娯楽施設の提供」

誤記訂正、明瞭化:不構成要旨變更。

小売等役務(零售等服務)的特殊規則

補正類型 判斷
總合小售 → 特定小售 要旨變更
特定小售 → 總合小售 要旨變更
特定小售的取扱商品減縮 非要旨變更
特定小售的取扱商品變更/擴大 要旨變更
小售役務 → 商品 要旨變更
商品 → 小售役務 要旨變更

商標圖樣的要旨變更判斷

原則:所有補正均為要旨變更

願書記載商標的補正,原則上均構成要旨變更。具體包括:

  • 變更或刪除商標中的文字、圖形、記號或立體形狀
  • 追加文字、圖形、記號或立體形狀
  • 變更商標的色彩

例外:付記的部分可刪除

如果商標中有付記的部分(其他部分具有識別力,且付記部分與識別力部分在構成上非一體),以下記載可以刪除而不構成要旨變更:

  • 「JIS」「JAS」「プラマーク」「エコマーク」等品質/環境標誌
  • 「特許」「実用新案」「意匠」等權利種類表示
  • 商品的産地/販売地或役務的提供場所

標準文字相關的補正

補正類型 判斷
追加「標準文字」記載 原則要旨變更
追加「標準文字」(商標與標準文字同一時) 例外:非要旨變更
刪除「標準文字」記載 要旨變更
追加色彩適用(第5條第6項但書) 要旨變更

非傳統商標的補正特例

商標類型記載的補正

立體商標、動態商標、全像商標、色彩商標、音商標及位置商標的「類型記載」(第5條第2項)補正規則:

補正 原則 例外
追加類型記載 要旨變更 從願書商標及詳細說明/物件只能認識為該類型時,非要旨變更
刪除類型記載 要旨變更 立體商標:從願書只能認識為平面商標時,非要旨變更
變更類型記載 要旨變更 同追加的例外

各類型商標的詳細說明補正

立體商標:願書商標已記載但詳細說明未記載的標章,追加至詳細說明 → 非要旨變更。

動態商標:願書商標已記載但詳細說明未記載的標章或時間經過的變化狀態,追加至詳細說明 → 非要旨變更。

全像商標:願書商標已記載但詳細說明未記載的表示面說明,追加至詳細說明 → 非要旨變更。

色彩商標:詳細說明的色彩或比率與願書商標不一致時,修正為一致 → 非要旨變更。

音商標

  • 物件(音聲檔案)的演奏樂器與五線譜記載一致化 → 非要旨變更
  • 追加五線譜未記載的歌詞 → 要旨變更
  • 變更五線譜未指定演奏樂器的物件之演奏樂器 → 要旨變更

位置商標:詳細說明的標章附著位置與願書商標一致化 → 非要旨變更。

非傳統商標補正的核心原則

非傳統商標的補正判斷遵循一個核心原則:詳細說明或物件的補正,是否在願書記載商標的構成及態樣範圍內。如果補正後的內容仍在願書商標可辨識的範圍內(即「使詳細說明與願書商標一致化」),則非要旨變更。超出願書商標範圍的補正,則為要旨變更。

補正卻下後的新出願(第17條之2)

制度概要

第17條之2準用意匠法第17條之3,規定:補正被卻下後,出願人可在卻下決定謄本送達日起3個月內,就補正後的商標提出新出願。

新出願的效果

效果 內容
出願日遡及 新出願視為在手續補正書提出時所為
原出願消滅 原出願視為撤回
適用條件 須在新出願同時向特許廳長官提出欲適用本規定之書面

新出願的抉擇

出願人在補正被卻下後面臨選擇:(1)請求第45條第1項的審判(爭執卻下決定不當);(2)在3個月內就補正後商標提出新出願;(3)不採取行動,讓審查在原補正前的狀態下繼續。選擇(2)時須注意:新出願一旦提出,原出願自動視為撤回,無法回復。因此應審慎評估補正後商標是否確實值得追求。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補正限制

不適用的制度

第68條之18規定,國際商標登錄出願不適用以下制度:

不適用制度 條文 理由
補正卻下後新出願 第17條之2第1項(準用意匠法第17條之3) 國際出願的商標已確定,無法以「補正後商標」新出願
新出願期間延長 第17條之2第2項(準用意匠法第17條之4) 同上

國際出願可進行的補正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可進行的補正極為有限:

  • 指定商品/服務的減縮:僅能減少,不能擴大或變更(第68條之28)
  • 時機限制:須在收到拒絕理由通知後,事件係屬審查/審判/再審期間
  • 商標詳細說明:僅限擬制自國際登錄簿記載事項的部分可補正(第68條之28第2項)
  • 商標本身:完全不可補正

非傳統商標的類型記載補正

審查基準特別規定,上述非傳統商標的類型記載補正及商標圖樣補正規則,不適用於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第13節第4點)。國際出願的商標在國際登錄時即已確定,包括其商標類型。

實務上的補正策略

出願前的準備

  • 商品/服務表述:使用特許廳公布的「類似商品/服務審查基準」中的標準表述,避免不明確的記載
  • 商標圖樣:出願前確定最終版本,因為事後修改極為困難
  • 非傳統商標:詳細說明須與願書商標嚴格一致,避免後續補正的需要

補正時的注意事項

  • 減縮優先:面對拒絕理由時,先考慮減縮指定商品/服務(非要旨變更)
  • 分割出願:對於國內出願,如果部分商品/服務可獲准、部分被拒絕,可考慮出願分割(第10條)
  • 國際出願的提前確認:由於國際出願的補正空間極小,出願前務必透過MGS等工具確認各國可接受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