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指定審查
核心要點
- 指定日本的領域指定視為在國際登錄日(事後指定者為事後指定日)提出的商標登錄出願
- 審查實體要件與國內出願相同,但有多項程序特例
- 查定期間為領域指定通報日起1年6個月(第16條施行令第3條第2項)
- 國內登錄商標替代制度(第68條之10):同一權者/同一商標/重複商品時,出願日遡及至國內出願日
- 博覽會優先權須在國際出願日起30日內主張(非同時主張)
- 國際登錄名義人變更時,出願視為各別的商標登錄出願
- 國際登錄消滅時,出願視為撤回、商標權視為消滅,效果自消滅日起發生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成立
領域指定的擬制效果
商標法第68條之9第1項規定,指定日本的領域指定視為商標登錄出願。出願日的認定如下:
| 指定類型 | 出願日 | 法律依據 |
|---|---|---|
| 原始指定(國際出願時即指定日本) | 國際登錄日 | 第68條之9第1項本文 |
| 事後指定 | 事後指定記錄於國際登錄簿之日 | 第68條之9第1項但書 |
願書記載事項的擬制
國際登錄簿的記載事項自動擬制為願書記載事項,出願人無須另行提出願書。擬制範圍包括出願人資訊、商標圖樣、指定商品/服務及分類、商標詳細說明等。
審查流程與期間
審查的實體要件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實體審查與國內出願基本相同,審查以下要件:
- 第3條(識別力)
- 第4條第1項各號(不登錄事由)
- 第8條(先願主義)
- 第6條(一出願一商標、分類)
- 商品/服務的明確性
查定期間
商標法施行令第3條第2項規定,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查定期間為領域指定的通報日起1年6個月。這與國內出願的查定期間(出願日起1年6個月)在計算基準點上不同。
通報日與出願日的差異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出願日」是國際登錄日,但查定期間的起算點是「領域指定的通報日」(WIPO通報日本特許廳之日)。兩者之間通常有數週至數月的時間差。此外,如果WIPO對國際登錄進行更正通報,且審查官就該更正事項通知拒絕理由時,查定期間從該更正通報日重新起算。
國內登錄商標的替代(第68條之10)
出願日遡及制度
第68條之10規定了一項重要的出願日遡及制度。當以下全部條件成立時,國際商標登錄出願在重複範圍內,視為在國內登錄商標出願日所為:
| 要件 | 內容 | 審查重點 |
|---|---|---|
| 1. 商標同一 | 國際登錄商標與國內登錄商標同一(含縮尺差異) | 嚴格同一,近似不可 |
| 2. 商品/服務重複 | 指定商品/服務有重複 | 依特殊規則判斷(見下文) |
| 3. 權者同一 | 國際登錄名義人與國內登錄商標權者同一 | 查定時確認 |
| 4. 國內登錄有效 | 查定時國內登錄商標有效存續 | 出願中、國際登錄商標均不適用 |
重複判斷的特殊規則
審查基準對重複判斷設有兩條特殊規則:
規則一:技術進步導致的新商品
國際出願的指定商品在國內登錄出願時尚不存在,且有充分心證確認其不存在時,判斷為不重複。
- 例:國內登錄「電氣通信機械器具」vs 國際出願「乘物用ナビゲーション裝置」 → 不重複(前提是後者在國內登錄出願時不存在)
規則二:實質同一商品的例外
即使商品在國內登錄出願時不存在,但如果商品的品質、形狀、用途、機能、所屬概念及一般的交易實情綜合判斷與國內登錄商品實質上同一,仍視為重複。
- 例:國內登錄「電氣通信機械器具」vs 國際出願「液晶テレビジョン受信機」 → 重複(實質上同一於既存的「テレビジョン受信機」)
多個國內登錄的處理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指定2個以上商品/服務,且有1個以上的對應國內登錄商標時:分別就每個國內登錄商標判斷是否滿足第68條之10的要件。滿足者,其對應的指定商品/服務各自遡及至相應的國內登錄出願日。
不適用的國內制度彙整
制度排除清單
| 排除的制度 | 條文 | 排除理由 |
|---|---|---|
| 出願分割 | 第68條之12 | 國際登錄為一體,不能國內分割 |
| 出願變更 | 第68條之13 | 不適用第11條(團體→通常)、第65條(防護→通常) |
| 巴黎公約優先權 | 第68條之15 | 國際出願自有優先權機制 |
| 補正卻下後新出願 | 第68條之18 | 商標已在國際登錄時確定 |
特別適用的規定
| 制度 | 特別規定 | 說明 |
|---|---|---|
| 博覽會優先權 | 第68條之11 | 國際出願日起30日內主張(非「同時」) |
| 出願人地位承繼 | 第68條之16 | 向WIPO國際事務局辦理(非特許廳長官) |
| 名義變更分割 | 第68條之17 | 商品/服務分割移轉時,視為各別出願 |
國際登錄消滅的處理
效果與時點
第68條之20規定國際登錄消滅時的處理:
| 階段 | 消滅效果 | 範圍 |
|---|---|---|
| 出願中 | 出願視為撤回 | 消滅的指定商品/服務範圍 |
| 登錄後 | 商標權視為消滅 | 消滅的指定商品/服務範圍 |
效果自國際登錄從國際登錄簿消滅之日起發生。國際登錄的全部消滅導致出願/商標權的全部撤回/消滅;部分消滅僅影響消滅部分的指定商品/服務。
轉換出願的重要性
國際登錄消滅後,名義人可在3個月內依第68條之32、第68條之33將國際出願轉換為國內出願,保留原出願日。這是Central Attack的最終救濟手段。在管理國際商標時,應事先了解並準備轉換出願的程序,以免錯過期限。
商標的不可補正性與審查實務
商標補正的限制
審查基準明確指出: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商標在國際登錄階段即已確定,不可補正。這意味著:
- 商標圖樣不能修改(包括文字、圖形、色彩等任何構成要素)
- 商標的詳細說明(擬制自國際登錄簿記載事項者除外)不適用第68條之40的補正規定
- 如果商標本身有瑕疵,無法透過補正救濟,只能接受拒絕或重新進行國際出願
指定商品/服務的補正
第68條之28規定,國際商標登錄出願在收到拒絕理由通知後,在事件係屬於審查、審判或再審期間,可以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補正。但補正僅限於減縮,不能擴大或變更。
常見問題
Q1:指定日本的國際出願,審查標準與國內出願有差異嗎?
實體審查標準基本相同。國際商標登錄出願與國內出願都依第3條(識別力)、第4條(不登錄事由)等相同的實體要件審查。差異主要在程序面:不適用出願分割、出願變更、補正卻下後新出願等制度,商標不可補正,指定商品/服務僅能減縮。因此,審查結論理論上應與國內出願一致,但程序上的彈性較低。
Q2:第68條之10的出願日遡及,實務上有什麼用途?
主要用途是確保國際登錄商標取得與國內登錄同等的先願地位。例如,企業A在2020年取得日本國內登錄,2024年透過馬德里議定書指定日本。如果滿足第68條之10的要件,國際出願在重複範圍內的出願日遡及至2020年(國內出願日),而非2024年(國際登錄日)。這對於先願主義下的權利保護非常重要,特別是當國內登錄因某種原因消滅時,國際登錄可以維持原有的先願地位。
Q3:查定期間的1年6個月如何計算?從什麼時候開始?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查定期間從「領域指定的通報日」起算,而非出願日(國際登錄日)。通報日是WIPO將領域指定通報給日本特許廳之日。這與議定書第5條第2項(b)規定的18個月拒絕通報期限相對應。如果審查官在1年6個月內發現拒絕理由並發送拒絕理由通知書,則以發送日為基準判斷是否在期間內。
Q4:國際登錄名義人變更時,日本的審查會受到什麼影響?
依第68條之17,如果因名義人變更導致指定商品/服務的全部或部分分割移轉,國際商標登錄出願視為各別的商標登錄出願。也就是說,原本的一個出願會分裂成多個出願,各自由不同的名義人持有。各出願的審查獨立進行。需注意的是,出願人地位的承繼(第68條之16)必須透過WIPO國際事務局辦理,不能向日本特許廳直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