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點速覽

  • 商標近似判斷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為基準
  • 三大觀察面向:外觀、讀音、觀念,其中之一近似不代表商標整體必然近似
  • 整體觀察為最高原則,主要部分觀察是輔助手段,最終仍以整體印象為依歸
  • 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強調消費者憑不完整印象選購,細微差異難以發揮區辨功能
  • 中文商標著重形意比對,外文商標著重讀音比對,但須依個案具體情況認定
  • 近似程度的高低會影響對其他混淆誤認因素的要求程度
  • 判斷不近似的門檻很高:須差異非常明顯,且已將其他因素做最大程度考量

近似判斷的基本原則

商標近似的法律定義

根據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5.2節,商標近似的意義係指: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時,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

這個定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1)整體印象的相近;(2)標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3)普通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可能混淆。商標近似與否屬於法律事實的判斷問題,而非單純的視覺比對或機械性操作。

以商標圖樣為準據

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原則上以商標註冊申請之商標圖樣為準據。傳統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等,其書寫方式、組合態樣、構圖設色、相對位置、比例大小等情形,均可能影響消費者對於該商標的注意程度。判斷時就商標整體外觀、讀音及觀念方面,判斷是否已達到可能誤認的近似程度,而非進行單純機械性比對。

若為非傳統商標(如聲音、動態、全像圖商標),則應就商標圖樣、商標描述及商標樣本等互為參照進行判斷。

不近似認定的高門檻

重要提醒:個案上如為商標不近似之認定,必須是二商標間的差異非常明顯,且已將混淆誤認之虞其他相關因素為最大程度之考量,仍明顯不會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時,才可能作成商標不近似之結論。否則即應就二商標近似程度加以論述。這意味著實務上認定「不近似」的門檻相當高。

觀察角度:消費者視角

以誰的角度觀察?

根據審查基準第5.2.1節,判斷商標是否近似,首先應確立的是應以誰的角度來觀察。由於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在提供商品/服務之消費者藉以區辨商品/服務來源,因此是否近似,即應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為準。

商品性質影響注意程度

商品的性質不同,會影響其消費者的注意程度。這一原則在實務上極為重要,因為它直接影響了近似判斷的寬嚴標準。

商品/服務類型消費者注意程度近似判斷標準具體範例
普通日常消費品較低較嚴格(容易認定近似)飲料、零食、日用品
專業性商品/服務較高較寬鬆(較能區辨差異)藥品、保險、不動產買賣
高價位商品/服務較高較寬鬆(選購更為謹慎)汽車、珠寶、精品

舉例而言,就普通日常消費品,消費者的普通注意程度較低,對二商標間差異之注意力較弱,容易產生近似之印象。至於專業性或價位較高之商品/服務,例如藥品、汽車、保險、不動產買賣服務,其相關消費者在選購時通常會施以較高之注意力,對二商標間之差異較能區辨。

整體觀察與主要部分

整體觀察原則

根據審查基準第5.2.2節,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原因在於商標呈現在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眼前的是整體圖樣,而非割裂為各部分後分別呈現。消費者看到的是一個完整的商標,而非將商標拆解成文字、圖形、顏色等各個元素分別觀察。

主要部分觀察的定位

所謂「主要部分」觀察,係指商標雖然以整體圖樣呈現,然而商品/服務之消費者關注或者事後留在其印象中的,可能是其中較為顯著的部分,此一顯著的部分即屬主要部分。

核心觀念:主要部分觀察與整體觀察並非兩相對立。主要部分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整體印象,判斷商標近似,自應以整體觀察為依歸。換言之,主要部分觀察是整體觀察的一個輔助工具,目的在於更準確地把握消費者對商標的整體印象。

如何識別主要部分

在實務操作中,主要部分通常是商標中最具識別性、最引人注目的元素。識別主要部分時應考量以下因素:

  • 文字的大小、位置與顯眼程度
  • 圖形設計的獨特性與吸引力
  • 消費者對特定元素的熟悉度
  • 該元素在同類商品/服務中的識別性強弱
  • 商標構成要素中各部分的相對比例

異時異地隔離觀察

原則的真正意涵

根據審查基準第5.2.3節,判斷近似另一重要原則為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原則。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一原則乃在於提醒審查人員應注意去設想一般實際購買行為態樣,而非要求審查人員須以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之審查方式來審查商標近似問題,因為那是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的。

一般實際購買行為態樣

所謂一般實際購買行為態樣,係指一般消費者都是憑著對商標未必清晰完整的印象,在不同的時間或地點,來作重覆選購的行為,而不是拿著商標以併列比對的方式來選購。因此,細微部分的差異,在消費者的印象中難以發揮區辨的功能,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得無庸納入考量。

實務提醒:在商標爭議答辯時,許多當事人會將二商標並排比對,指出各種細微差異來主張不近似。然而,這種併列比對方式並不符合消費者實際購買行為。審查人員和法院會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考量消費者是否能僅憑模糊的印象區分二商標。

外觀近似判斷

外觀作為第一印象

根據審查基準第5.2.6.1節,商標予以消費者的第一印象在於外觀,所以當二文字商標之外觀構成近似時,雖然觀念與讀音未必近似,仍可認為該二商標為近似。外觀是消費者接觸商標時最直覺的感受,因此在近似判斷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外觀近似的典型案例

商標A商標B近似原因近似程度
PchbelPenbel字母排列外觀極為近似
SIGMUSIGMA起首多數字母相同
REMINESSANCEREMINISCENCE起首多數字母相同
家麗寶佳麗寶中文外觀極為近似
WISSIWISS僅差一個字首,整體外觀近似
好韓村韓村館主要識別部分「韓村」相同

中文商標的外觀比對

根據審查基準第5.2.6.3節,我國使用之中文多係源自萬物形象,故著重於其形意,因此在比對中文商標時,應可較側重外觀及觀念之比對。這是中文商標比對的一個重要特色,因為中文字本身就是「形」與「意」的結合體。

例如楷書體與篆書體的同一文字,雖然外觀不近似,但因為字義近似,仍會因觀念及讀音近似而認為近似(審查基準第5.2.6.2節)。審查基準舉例:「女介寶」與篆書體的「女之寶」,即屬此種情形。

外文字詞起首部分的重要性

根據審查基準第5.2.6.6節,外文文字之起首部分在外觀與讀音上,對於整體字詞給予消費者之印象有極重要之影響,判斷近似時應賦予比重較重之考量。

商標A商標B判斷結果理由
SIGMUSIGMA近似起首多數字母相同
REMINESSANCEREMINISCENCE近似起首多數字母相同
BioneedBIONEO近似程度低起首「Bio」為常見前綴詞,在類似商品已廣泛被使用

例外情形:外文起首部分雖屬相同,惟在指定之商品/服務中識別性較弱,或所接合之其他字詞明顯具有不同涵義時,則應降低比對之比重。例如「Bioneed」與「BIONEO」,其起首「Bio」為外文常見前綴詞,且在類似商品/服務已廣泛被業者作為商標之一部分,應認定二者近似程度低。

橫列式中文的唱呼方向

根據審查基準第5.2.6.7節,橫列式中文意義不明確者,其唱呼雖可能自左至右也可能自右至左,然判斷時仍應儘可能參酌相關因素確定唱呼方向:

  • 若並列有英文且為英文之音譯,可參酌英文讀音以確定中文唱呼方式
  • 應儘可能尊重申請人主張之唱呼方式,因為使用時只有一種唱呼方式
  • 除非二商標中文之外觀也極為近似(如「味王」與「玉味」),否則不宜僅因左右方向對調後讀音近似而逕認定整體商標近似(如「元鄉」與「香圓」不應僅因此認定近似)

讀音近似判斷

中文讀音的判斷標準

根據審查基準第5.2.6.4節,商標文字讀音是否近似,應以商標本身之文字讀音為準。中文讀音得以我國一般民眾通常習慣的發音為準。這意味著判斷標準是一般消費者的普通發音,而非特殊方言或地方腔調。

外文讀音的判斷標準

外文讀音得參酌外國發音規則為判斷依據。拼音性之外文如英法德日語等,予消費者之主要印象在於其讀音,在比對時自應依其音節數量、順序與重音等連貫唱呼為整體讀音之判斷(審查基準第5.2.6.5節)。但如果該外文有特殊設計者,則應回歸於外觀之比對。

中外文間讀音的關係

中外文之間,若輾轉翻譯後始能顯示其讀音有相關聯的情形,原則上不構成讀音近似。

情形商標A商標B判斷結果理由
輾轉翻譯酷魚corhea不構成讀音近似「酷魚」普通發音為「ㄎㄨˋㄩˊ」,並非以臺語輾轉翻譯為「corhea」
中外文對應拼音有GO蝦有夠蝦整體唱呼有構成近似可能中外文為相互對應之拼音,整體讀音相仿
社會通念特定對應Fuji富士整體唱呼有構成近似可能依社會通念已有特定之對應字詞

重要規則:審究僅有外文之商標與兼有中、外文之商標間是否構成近似,原則上僅比較二者外文部分,其中、外文讀音不比對。但中、外文為相互對應之拼音,整體讀音相仿,或依社會通念已有特定之對應字詞,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聯想者,整體唱呼仍有構成近似之可能。

外文字詞觀念比對的比重

根據審查基準第5.2.6.5節,外文字詞之商標,若其字義非我國一般民眾所普遍熟悉,應著重於文字讀音及外觀之比對。若該字詞已為我國一般民眾所普遍熟悉,則可加重其觀念比對之比重。

外文熟悉度比對重點範例
非普遍熟悉的字詞著重讀音及外觀較為專業或罕見的外文詞彙
已普遍熟悉的字詞可加重觀念比對比重如 Apple、Happy、Star 等常見字詞

讀音近似不等於商標近似

根據審查基準第5.2.5節,外觀、觀念或讀音其中之一的相近,雖可能導致商標整體印象的近似,但卻非絕對必然。審查基準明確舉例:「第一」與「帝衣」,雖然讀音相同,但外觀及觀念截然不同,就二商標之整體印象而言,引起商品/服務消費者誤認的可能性極低,應認為近似程度低之商標。

觀念近似與類型近似

觀念近似的基本概念

根據審查基準第5.2.4節,商標給予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印象,可以就商標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來觀察。觀念近似是指二商標在涵義、概念、寓意上有相近之處,使消費者在認知上產生聯想或混淆。

需要注意的是,商標的創意或設計理念涉及設計者內心的主觀意思,並非消費者可由商標的外觀形式所能知悉,故判斷商標是否近似僅能以商標客觀呈現的圖樣為依據,並不包括主觀因素的考量。

類型近似:系列商標的印象

根據審查基準第5.2.10節,商標的近似除了外觀、觀念及讀音的近似外,尚包括在類型上的近似。這是因為消費者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的印象,而為商標近似應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類型近似的典型案例

商標A商標B類型近似的原因
日日安月月安均為「時間單位的重覆」+「安」字,消費者易誤以為同一廠商之系列商品
TEN BY TEN十乘十類型上均為「十乘十」數學式,且先權利人已註冊「10x10」,三者類型近似

類型近似的限制:為免類型近似可能過度擴張近似之概念,審查基準明確規定兩項限制:(1)類型近似應限於具有相當程度創意的獨創性或暗示性商標;(2)在商品/服務類似程度的要求上亦應較高。換言之,對於識別性較弱的商標或商品/服務類似程度較低的情形,不宜僅以類型近似即認定商標構成近似。

文字商標近似規則總覽

組合字詞與單一字詞的比對

根據審查基準第5.2.6.8節,組合或複合字詞之間以及與單一字詞之間,觀察時應先探求組合或複合字詞中是否有主要字詞與形容字詞之分。若有,原則上應以主要字詞為比對客體。

商標A商標B分析判斷結果
泰山小泰山主要字詞均為「泰山」,「小」僅屬形容字詞近似
LA VITAVITA主要字詞均為「VITA」,「LA」僅為冠詞近似

市面上常見的「大、小、真、正、老、新」以及外文如「pro-、new-、multi-、the、a、one」等類字詞均屬形容字詞,在比對時可減低考量比重。

組合或複合字詞中若有部分字詞為商品/服務消費者所熟知者,該部分字詞應可認為係主要字詞。但應注意,除非係惡意襲用他人商標,否則字詞經組合或複合後若已形成一獨立之字義或構成一標語者,則不宜再將其割裂而取其中一二字詞為比對。

外文字詞的完整意涵原則

根據審查基準第5.2.6.9節,外文字詞如整體已具有單獨意涵,原則上不可拆解而割裂比對後認定為近似。

商標A商標B分析判斷結果
PrimroseRosePrimrose 有獨立意涵(報春花),不可拆解不宜認定近似
LINECASTLINE由消費者熟知的字詞組成,可資識別得認定近似
sogotaiwanSOGO主要部分整體觀察,消費者可能因其中可資識別之文字產生混淆得認定近似

標點符號與特殊符號的影響

根據審查基準第5.2.6.10節,外文字詞若有使用標點符號、特殊符號、圖形記號等情形,或與通常書寫方式不同之大小寫字母組合,使外文字詞在外觀上可區隔者,原則上可就分隔後的字詞作整體觀察,並關注商標之主要部分加以比對。若予消費者所關注或事後留有印象之主要部分越相近,認定近似程度越高。

商標A商標B分析
coco, BonnieCOCO符號分隔後主要部分「coco」/「COCO」近似程度高
A★BonesA-Bone特殊符號使字詞可區隔觀察,主要部分近似
ariCASEARI大小寫組合使「ari」可區隔觀察

包含他人商標的情形

根據審查基準第5.2.6.11節,商標之一部分如為他人商標之全部,或包含他人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極有可能使消費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得認定近似程度高。

實務案例如:

  • 「ETS尊榮假期」與「ETS」:前者包含後者商標全部
  • 「LINECAST」與「LINE」:前者包含後者商標全部

弱勢部分的判斷

根據審查基準第5.2.6.12節,商標中一定部分之存在是否發生或增加商標之識別功能,須就該一定部分加以觀察,以為得整體觀察之正確結果,並非某一定部分相同或近似即屬商標高度近似。

商標A商標B相同部分分析判斷結果
柚見幸福手護幸福幸福「幸福」在相關商品已為多數人註冊,識別功能較弱;分別結合識別性較高的「柚見」及「手護」,整體觀念與讀音明顯有別近似程度低
好韓村韓村館韓村相同部分「韓村」結合的其他文字不具識別性或對整體影響極微近似程度高
福味堂福味小吃屋福味「堂」和「小吃屋」對整體外觀及觀念影響極微近似程度高
WISSIWISSWISS僅多一字首「I」,對整體外觀影響極微近似程度高

避免機械式比對

根據審查基準第5.2.6.13節,在比對文字商標之外觀、觀念或讀音時,應特別注意的是要考慮個案之不同,不可將機械式的比對套用於所有案件。審查基準提出了一個經典的反例說明:

經典反例:英文字詞間,五個字母有四個字母相同,構成近似的可能性固然較高,但仍應視個案而定。例如在「house」與「horse」間或有其適用,但在「house」與「mouse」間則顯然不適用。這個例子清楚說明了為何不能僅以字母重覆率來機械性地判斷近似。

圖形、立體、聲音商標近似

圖形商標的比對原則

根據審查基準第5.2.7節,圖形、顏色、全像圖或立體商標則著重於外觀的比對。即使在觀念上相同,仍應以外觀比對為原則。例如在觀念上雖均為貓,然由於外觀設計的不同,「凱蒂貓」與「咖菲貓」均可註冊在案。

外觀比對主要在比對其構圖意匠,若構圖意匠近似,縱使設色稍有不同或方向相反亦不影響其近似。換言之,比對的重點在於圖形的構圖創意與整體視覺印象,而非細節上的色彩差異或鏡像翻轉。

立體商標的比對原則

根據審查基準第5.2.8節,立體商標應以其整體立體形狀為比對。在比對上有以下重要規則:

  • 若有予購買人印象特別深刻之主要面,得以該主要面作為外觀比對之依據
  • 若其他各面亦有特殊設計而具識別性,則各面均得作為外觀比對依據
  • 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之間也可能構成近似,例如立體造形的凱蒂貓商標與平面的凱蒂貓圖商標,應構成觀念與外觀近似

聲音商標的比對原則

根據審查基準第5.2.9節,聲音商標應著重於聲音的比對。但聲音商標與平面商標之間也可能構成近似,例如得以聲音中予人主要印象的文字或圖形作為外觀或觀念比對之依據加以判斷。

動態商標的比對原則

動態商標則應著重於連續動態變化過程影像所產生整體商業印象的比對。與聲音商標類似,動態商標與平面商標之間也可能構成近似,得以影像中予人主要印象的文字或圖形作為比對依據。

商標類型比對重點跨類型近似可能性
圖形商標構圖意匠(設色差異或方向相反不影響)與立體商標間可能近似
立體商標整體立體形狀、主要面與平面商標間可能近似
聲音商標聲音本身與平面商標間可能近似(以文字或圖形為依據)
動態商標連續動態變化過程之整體商業印象與平面商標間可能近似(以影像為依據)
顏色商標外觀(色彩組合與配置)著重外觀比對
全像圖商標外觀著重外觀比對

聲明不專用部分的處理

整體比對原則的適用

根據審查基準第5.2.12節,商標圖樣中不論有無聲明不專用之部分,在與其他商標間判斷近似時,仍應就包括聲明不專用之部分為整體比對。此乃前述整體觀察原則之必然體現。

比對時的注意力分配

雖然聲明不專用部分應列入整體比對,然而該等不具識別性部分非作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主要識別部分,所以在比對時,該不具識別性的部分會施以較少的注意。

實務意義:這意味著如果二商標的差異僅在於聲明不專用的部分(如商品通用名稱、描述性文字),而具識別性的主要部分構成近似,則仍可能被認定為近似商標。反之,即使不專用部分相同,若具識別性的主要部分差異明顯,也可能被認定為不近似或近似程度低。

近似程度的論述方法

為何需要論述近似程度

根據審查基準第5.2.13節,由於混淆誤認各相關因素的強弱都可能影響對其他因素的要求程度,因此對商標近似之判斷,除了判斷是否近似外,若進一步論述其近似的程度,在判斷混淆誤認之結果更有用且有其必要性。

論述近似程度的實益在於:

  • 有助於衡量對於其他混淆誤認因素的要求程度
  • 讓當事人更清楚瞭解個別案件的審酌理由
  • 使商標專責機關的處分符合一致性原則,同時兼及個案的妥當性

近似程度的判斷方法

根據審查基準第5.2.13.1節,商標近似程度的認定,必須考量構成商標要素的識別性及商標予消費者之整體商業印象加以判斷。

近似情形近似程度說明
讀音、外觀及觀念均近似三方面均相近,整體印象極為接近
外觀及觀念近似,讀音不近似中高二方面相近仍有高度混淆可能
僅讀音近似較低單一方面近似,混淆可能性相對降低
僅外觀部分近似視個案而定須考量外觀近似的具體程度

商標在外觀、觀念或讀音等方面,若存在相似之處越多,近似程度就越高,反之越低。商標雖同為構成近似,然僅讀音近似者,與讀音、外觀及觀念均近似者,其近似之程度即有不同。

聯合式商標的近似程度判斷

根據審查基準第5.2.13.2節,商標為單純之文字商標,或為文字結合圖形、數字等其他要素之聯合式商標,在近似程度之判斷上可能因比對的主要部分或予人整體印象有所不同,而影響考量因素之比重,必須依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商業習慣與標示方式的影響

標示方式對比對比重的影響

根據審查基準第5.2.11節,商標依一般商業習慣的標示方式,以及消費者的購買方式,可能影響商標在外觀、觀念及讀音上判斷的比重,也是商標近似判斷的重要因素之一。

情形應加重考量的面向原因
商標標示方式較為細微不顯著外觀消費者不易辨識內容,僅能辨識外觀
以唱呼為主要促銷方式讀音消費者主要透過聽覺接收商標資訊
網路或電視購物讀音與外觀並重消費者可能同時接收視覺與聽覺資訊

例如某些商品的商標標示在不顯眼的位置或以較小的字體呈現,消費者不易仔細辨識其內容,此時外觀近似與否成為比重最重的考量因素。但如果商品或服務通常以唱呼方式促銷(如廣播廣告、口耳相傳),則應賦予讀音比重較重之考量。

綜合判斷的框架

商標近似的判斷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事實判斷過程,審查人員需要在以下框架下進行分析:

  • 確定觀察角度(消費者視角,考量商品性質對注意程度的影響)
  • 進行整體觀察(識別主要部分,但以整體印象為依歸)
  • 設想異時異地情境(消費者憑模糊印象選購)
  • 分別就外觀、讀音、觀念三面向比對
  • 考量商業習慣與標示方式對各面向比重的影響
  • 論述近似程度(高、中、低)
  • 與其他混淆誤認因素互動評估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