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點速覽

  • 混淆誤認之虞是商標法最核心的判斷課題,規定於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 判斷須綜合考量八大參考因素,非僅以商標近似或商品類似為唯一依據
  • 混淆誤認分為「來源混淆」與「關聯混淆」兩種類型
  • 各因素間具有互動關係:某因素特別符合時,可降低對其他因素的要求
  • 衝突排除方式包括減縮商品/服務、分割商標、取得先權利人同意

混淆誤認之虞的法律基礎

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在於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對消費者而言,商標是識別不同來源商品或服務的關鍵依據。因此,商標識別功能的維護,是現代自由競爭市場正常運作不可或缺的機制。

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此規定模式強調,判斷商標近似或商品/服務類似時,應確實考量在個案中,其近似或類似是否確已達到可能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程度。

本法明列混淆誤認之虞的要件,主要用意有二:其一,強調不宜以形式標準強適用於案情不同的個案;其二,考量市場上實際使用情形,將有影響力的相關因素儘可能納入參酌。特別在商標爭議案件中,更應以商標於市場上實際使用情形為依據。

重要修正:商標法100年修正增訂,主張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有混淆誤認之虞,提起評定及廢止者,其據以評定或廢止商標之註冊已滿三年者,應檢送據爭商標有使用之證據,避免據爭商標未於市場上實際使用仍主張有混淆誤認之虞的不合理現象。

商標近似、商品類似與混淆誤認的關係

雖然商標法諸多條文將混淆誤認之虞與商標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併列,然而真正形成商標衝突的最終衡量標準,在於相關消費者是否會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

情形判斷方式
二商標相同且指定同一商品/服務推定有混淆誤認之虞
商標近似 + 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須綜合考量近似程度、類似程度及其他因素
商標近似 + 商品/服務類似,但市場已併存可能因消費者已能區辨而無混淆誤認之虞

在商標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要件具備的情形下,雖然導致混淆誤認之虞的機率極大,但並非絕對必然。有可能因為其他重要因素的存在(例如二商標在市場已併存相當時間,均為消費者所熟悉),而不構成混淆誤認之虞。

混淆誤認的兩種類型

混淆誤認主要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類型一:來源混淆(直接混淆)

消費者誤認二商標為同一來源。例如「家麗寶」與「佳麗寶」、「Ck」與「Gk」、「HTC」與「Htc」,使用在相同商品/服務上,消費者容易發生辨識錯誤,誤認為同一來源的商品或服務。

類型二:關聯混淆(間接混淆)

消費者雖不會誤認二商標指向同一來源,但極有可能誤認二商標的商品/服務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二商標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例如均使用於藥品的「寧久靈」與「零疤寧」,或透過網路提供資訊服務的「104購物銀行」與「104人力銀行」。

八大判斷因素概述

判斷二商標間有無混淆誤認之虞,經綜合參酌國內外案例所提及的相關因素,整理出以下八項參考因素:

因素核心內涵重要性
1.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創意性商標識別性最強,他人稍有攀附即可能引起誤認
2.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程度整體外觀、讀音、觀念三方面判斷極高
3.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程度性質、功能、用途、材料、產製者、行銷管道等極高
4.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是否跨足不同商品/服務市場
5.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市場上是否已發生實際混淆
6.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程度商標使用的廣泛程度中高
7. 系爭商標申請是否善意是否有攀附他人商標的意圖
8. 其他混淆誤認因素包括行銷方式、平等原則等依個案

注意:在大多數新申請註冊案中,由於商標尚未使用,不必然呈現所有參考因素,可能僅就商標識別性強弱、商標近似程度及商品/服務類似程度等因素為斟酌。但在商標爭議案件中,應就存在的因素及佐證證據資料綜合斟酌。

各因素間的互動關係

八大因素具有互動關係,原則上若其中一因素特別符合時,應可降低對其他因素的要求:

  • 商標近似程度越高 → 商品/服務類似程度的要求可相對降低
  • 已發生實際混淆誤認且有具體事證 → 可無庸再要求其他因素之事證
  • 二商標均為消費者所熟悉 → 反而需提高對其他因素的要求

此外,各因素的要求程度在申請註冊時與註冊後爭議時也有不同。商標註冊後若註冊人已大量善意使用,在相關異議或評定案中,對各因素的要求應高於一般申請註冊時的要求。

混淆誤認衝突的排除方法

二商標間經認定存在混淆誤認衝突時,當事人得透過以下方式排除:

方法一:減縮商品/服務

刪減發生衝突的商品項目,或將上位概念商品變更為下位概念具體商品(例如「化粧品」改為「口紅」),或增加使用目的限制(例如「噴霧器」改為「工業用噴霧器」)。

方法二:分割商標

將可能構成衝突的商品/服務與無衝突部分分割為二商標,之後僅就有衝突的部分為爭執。

方法三:取得先權利人同意

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規定,經先權利人同意且非顯屬不當者,得排除混淆誤認衝突。但若商標完全相同且指定同一商品/服務,即使取得同意亦屬顯屬不當。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