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點速覽

  • 商品/服務類似與商標近似同屬法律事實的判斷問題,非單純的行政分類問題
  • 商品及服務分類僅為行政管理之用,類似與否不受分類限制
  • 判斷優先順序:性質、功能、用途 → 產製者/提供者 → 行銷管道、消費族群
  • 互補功能、替代競爭、搭配使用三者概念不同,對類似程度的影響各異
  • 成品與零組件/原料/半成品並非當然類似,須依個案具體情況認定
  • 商品與服務之間也可能存在類似關係
  • 類似程度的高低會影響對商標近似程度及其他因素的要求

類似的基本概念

商品類似的定義

根據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5.3節,商品類似的意義係指:二個不同的商品,在性質、功能、用途、材料、產製者、行銷管道或場所、消費族群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果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此二商品間即存在類似的關係。

服務類似的定義

服務類似者,係指服務之性質、內容或目的,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上以及服務提供者、行銷管道或場所、消費族群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果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一般接受服務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者。

「同一」與「類似」的區別

市場上的商品/服務種類及名稱繁多,但二商品/服務名稱如在概念上相一致或屬相同者,應屬「同一」商品/服務,即無須為「類似」商品/服務之判斷。

情形商品A商品B關係
名稱不同但概念相同口紅唇膏同一商品
名稱不同但概念相同藥錠藥丸同一商品
名稱不同但概念相同小吃店小吃攤同一服務

動態判斷:隨著科技發展及經濟型態改變不斷創新,社會及產業分工越趨細緻,審查上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及各產業別性質,就個案判斷二商品/服務間之類似程度。商品/服務的類似關係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會隨著市場發展而演進。

分類不受限原則

行政分類與法律判斷的分離

根據審查基準第5.3.1節,商品及服務分類係為便於行政管理及檢索參考之用,商品/服務類似與否之認定,尚非絕對受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則,實務上常有當事人誤以為不同類別的商品即不類似,此觀念是錯誤的。

情形商品A商品B分類類似與否
同類不類似安全頭盔電話機均為第9類不類似
不同類但類似嬰兒麥粉麥粉第5類 vs 第30類類似

類似組群的參考功能

根據審查基準第5.3.2節,商標專責機關編訂有「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以類似組群的概念作為實務上判斷類似與否的重要參考。但應注意,該參考資料主要目的係在供檢索之用,在個案上仍應參酌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就商品/服務之各種相關因素為斟酌。

分類疑義的處理

對於指定商品/服務名稱之分類有疑義時,應參考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有關商標註冊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之分類標準作解釋。例如:

  • 烹調食品發酵用酵素 → 商品性質為第30類酵母商品
  • 基於補充人體需要的酵素 → 第5類營養補充品

判斷因素的優先順序

綜合判斷原則

根據審查基準第5.3.3節,商品/服務類似之判斷,應綜合該商品/服務之各相關因素,以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為依據。各項判斷因素的重要性,取決於它對來源可能造成混淆之影響。

判斷因素的優先順序

優先順序判斷因素說明
第一優先性質、功能或用途類似商品/服務間通常具有相同或相近之性質、功能或用途
第二順位產製者或提供者來自相同產製者的商品,類似可能性高
第三順位行銷管道及場所、消費族群輔助判斷因素
例外優先材質某些重在材質的商品(如貴金屬),得以材質相近程度為優先考量

比重較重的因素:對於明確可以表示商品/服務來自或非來自相同或有關聯來源之相關因素,應予比重較重之考量。換言之,越能直接反映來源是否相同的因素,在判斷時越重要。

商品性質的認定

性質的定義

根據審查基準第5.3.4.1節,商品的性質係指商品的本質或特性。例如「蛋糕」是一種「甜點」;「汽車」是一種「交通工具」。

避免過度概括

應注意,二個比對的商品雖然可能被一個廣義的商品種類名稱所概括,並不當然認定具有相同性質。若能更具體地指明屬於某特定商品範圍內之種類名稱,比較有利於本項因素的認定。

商品A商品B廣義類別性質判斷
新鮮水果咖啡均屬人類食用商品性質不同(過度概括不可取)
汽水果汁均屬飲料性質相同(以「飲料」描述較具體明確)

實務提醒:在主張二商品不類似時,應盡量以具體、特定的商品性質描述來論證差異,避免被對方以廣義種類名稱概括而認定性質相同。反之,在主張類似時,應找到恰當的中間層級種類名稱來說明二商品的共通性質。

功能與用途的判斷

功能或用途的定義

根據審查基準第5.3.4.2節,商品的功能或用途係指商品預期使用之目的,而不是指任何其他可能的使用方式。在認定時,應以一般社會通念為主。

審查基準舉了一個生動的例子:拖鞋的主要功能在保護足部、協助步行,自應以此功能進行比對,尚不得因偶有以拖鞋擊殺蟑螂者,即認為拖鞋與捕蟑器具有類似功能。

替代性與競爭性

根據審查基準第5.3.4.3節,商品具有相同功能或用途,通常可滿足消費者相同需求,而為相互競爭之替代性商品。功能相同者可能在概括性的功能相同,也可能在特定的功能相同;如功能相同越特定,商品的類似程度越高。

商品A商品B共同功能替代性類似程度
原子筆鋼筆書寫高(滿足相同書寫需求)
拖鞋捕蟑器無(預期功能不同)不類似

互補功能 vs 替代競爭 vs 搭配使用

三種關係的區別

審查基準對商品間的功能關係區分了三種不同類型,各自對類似判斷的影響不同,實務上須正確區分。

一、互補功能(5.3.4.4)

係指一商品對於另一商品的使用是不可或缺或具重要性,彼此具緊密關聯性,消費者可能認為其為同一業者所產製或銷售。商品在功能上的互補關係越緊密,類似的程度即越高。

  • 範例:鋼筆與鋼筆墨水(功能上具互補關係,可共同滿足消費者特定需求)
  • 重要限制:互補功能原則上僅適用在商品的「使用」上,不適用在商品的「生產過程」(5.3.4.5)
  • 前提條件:必須能被一起使用,且針對相同的消費族群(5.3.4.6)

二、替代競爭(5.3.4.3)

商品具有相同功能或用途,可滿足消費者相同需求,為相互競爭之替代性商品。功能相同越特定,類似程度越高。

  • 範例:原子筆與鋼筆(主要功能均在書寫,具替代性與競爭性)

三、搭配使用(5.3.4.7)

商品基於選擇性或方便性而聯合或搭配使用,與互補關係的概念不同。商品彼此之間並非不可或缺或具重要性,而是基於消費者的習慣、喜好或方便性而選擇搭配。

關係類型定義對類似程度的影響範例
互補功能一方對另一方使用不可或缺關係越緊密,類似程度越高鋼筆 vs 鋼筆墨水
替代競爭滿足相同需求,可互相取代功能相同越特定,類似程度越高原子筆 vs 鋼筆
搭配使用基於選擇性/方便性聯合使用須另參酌其他因素(產製者、行銷管道等)眼鏡 vs 珠寶

搭配使用的詳細分析

根據審查基準第5.3.4.7節,基於搭配使用的關係,是否類似仍應參酌其他因素:

商品A商品B搭配原因其他因素判斷結果
眼鏡(第9類)珠寶(第14類)整體造型搭配性質、主要用途不同,行銷管道不同,不具競爭性亦不具互補關係不類似
衣服(第25類)鞋子(第25類)流行時尚搭配均保護人體、經常搭配、消費者期待同一銷售場所、由同一業者產製常見類似

互補功能的限制:根據審查基準第5.3.4.6節,功能上具互補關係的商品及服務,必須能被一起使用且針對相同的消費族群。例如第24類之紡織布料係針對一般民眾,第40類之紡織品處理(布料防水、防火或防縮等)係針對有專業需求之消費族群,二者不具互補功能。此外,將一種商品製成另一種商品,並不當然認定具有互補關係(5.3.4.5)。

成品與零組件/原料/半成品

基本原則:不當然類似

根據審查基準第5.3.5節,商品的材料包括零組件、未加工材料(原料)、半加工材料或半加工品(半成品)等。商品由多個零組件組成,或將一種商品作為原料或半成品用於製造另一種商品等事實,並不當然認定具類似關係,應依個案具體情況認定。

判斷的具體考量因素

斟酌商品的成品與其原材料、零組件之性質、用途、消費族群或行銷管道等因素,可能不同。商品的製造材料如通常消費者知道是由他人所製造/銷售,而來自許多不同來源,甚至有些材料只能使用在產業製造過程中,不可能為一般民眾所購買,得認定不具類似關係。

各種情形的判斷規則

情形一:必要依存關係(5.3.5.2)

商品本身與其零組件或半成品之間,若後者的用途係配合前者的使用功能,前者欠缺後者即無法達成或嚴重減損其經濟上之使用目的,二者具有必要之依存關係者,被認定為類似商品之可能性較高。但該零組件或半成品係為一般商品所共用者,二者原則上並不類似。

情形二:可獨立銷售的零組件(5.3.5.3)

零組件或半成品若可獨立銷售,並且係配合最終產品使用所需要者,二者應具互補關係。消費者可能認為係由原廠或為其管控所產製時,被認定為類似商品之可能性較高。

成品零組件關係類似判斷
電動牙刷電動牙刷頭可獨立銷售、配合使用、消費者期待原廠產製可能性較高
汽車汽車輪圈可獨立銷售、配合使用、消費者期待原廠管控可能性較高

情形三:轉變程度的考量(5.3.5.4)

原料或半成品經過轉變處理後,與最終產品之間可能在性質、用途、消費族群或行銷管道上已大不相同。應考量:

  • 原料或半成品的轉變程度
  • 在相同行銷管道中是否可與最終產品分開而被獨立銷售
原料/半成品成品轉變程度其他因素類似判斷
皮革(第18類)皮衣、皮鞋(第25類)性質功能不同、消費對象為製造產業、行銷管道不同不類似
寶石(第14類)珠寶(第14類)重在材質、通常於珠寶店可獨立出售類似程度高

情形四:烹調食物的成分(5.3.5.5)

烹調食物所需之材料,縱同屬食品種類,並不當然認定其與最終產品具類似關係。但烹調食物的主要成分,參酌其他因素(特別是產製來源、性質、用途或使用方法)相同時,被認定類似的可能性較高。同時須考量轉變程度。

原料/成分成品分析類似判斷
酵母(第30類)麵包(第30類)雖為成分,但非主要成分關係不當然類似
牛奶(第29類)優酪乳(第29類)主要成分、產製來源/性質/用途相同類似可能性較高
雞蛋(第29類)蛋糕(第30類)轉變程度大、性質用途產製者行銷管道不同不具類似關係

關鍵原則:原料或半成品如可以決定最終產品的形式、特色、品質或價值,則參酌其他因素相同之情形下,被認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高。例如寶石可決定珠寶的品質與價值,且到最終產品的轉變程度小,類似程度高。

產製者、行銷管道、消費族群

產製者(5.3.6)

商品的產製者係指從事商品生產/供應的情形,得依商品之種類及性質,就商品的生產/供應場所、製造方法、技術知識或商業習慣等加以判斷。商品來自相同的產製業者,被認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高。

商品A商品B產製者關係類似判斷
地毯(第27類)壁毯(第24類)通常來自相同的紡織業者類似
電子出版品(第9類)書籍、雜誌、期刊(第16類)通常來自相同的出版業者類似

行銷管道或場所(5.3.7)

現今超級市場、藥妝店、百貨公司等場所銷售各式各樣商品,一般大眾知道這些賣場銷售的商品來自許多業者,因此不須過於強調此因素。本項因素的決定性較小,只有在以下情形始有利於類似認定:

  • 專賣形式的賣場
  • 習見均置放在相同區域販售相同種類商品的情況(如超市乳品區、百貨公司化粧品區)
  • 經常在同一家庭用電器部門銷售
商品A商品B行銷場所其他因素類似判斷
家庭用果菜機(第7類)電咖啡壼(第11類)同一家電部門--類似可能性較高
餐盤、杯、碗(第21類)床單、被套(第24類)百貨公司同一樓層性質功能差異大、產製來源不同不類似

注意:判斷行銷管道因素時,應依商品銷售的區域配置與商品的功能綜合加以考量。二商品縱然在同一場所販售,若參酌性質、功能或用途差異大且通常產製來源不同,仍可能被認定不類似。行銷場所相同只是輔助因素,不能單獨決定類似與否。

消費族群(5.3.8)

消費族群指商品/服務的實際及潛在消費者。消費族群具有同質性者,認定類似的可能性高。但應注意:

  • 一般民眾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商品 → 以一般大眾為消費族群
  • 流通於專業人士之間的商品/服務 → 以專業人士為相關消費者
  • 消費者不必然是最後的使用者(如動物食品的消費族群是購買者,不是動物)
  • 商品/服務針對一般大眾時,本項因素不具決定性

例如電視機、汽車及書籍等都非以專業人士為對象,但其功能、用途不同且滿足消費者之需求不同,得為不類似之認定。

服務類似判斷原則

服務性質與內容(5.3.9.1)

服務的性質或內容可透過提供給他人的勞務或活動類型來定義。例如計程車服務與公車服務,二者都是提供運輸服務,性質相同。

服務的替代性(5.3.9.2)

服務性質之主要目的在於滿足消費者特定之需求,因此所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越相近,或具有替代性,服務的類似程度就越高。

服務A服務B共同需求替代性類似程度
英文補習班數理補習班教育學習需求部分替代類似
民宿旅館住宿需求高度替代類似
指壓按摩三溫暖休閒放鬆需求經常由同一業者提供類似

同一業者提供(5.3.9.3)

服務經常由同一業者提供者,被認定為類似服務之可能性較高。例如指壓按摩與三溫暖,在市場上經常由同一業者提供,消費者易認為來自相同來源。

商品與服務間的類似

綜合判斷原則(5.3.10)

商品與服務間是否類似,應整體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商品的製造銷售與服務的提供通常是否由同一事業所為
  • 商品與服務的功能或使用目的是否一致
  • 商品銷售場所及服務提供場所是否相同
  • 商品與服務的消費族群範圍是否重疊

互補功能(5.3.10.1)

商品與服務之間亦存在互補功能。例如第9類的「電腦硬體;電腦軟體」商品與第42類的「電腦程式設計;電腦資料處理」服務,二者在功能上具有互補關係,且均屬資訊技術領域,在性質、消費族群及行銷管道等因素上具共同或關聯之處。

零售服務與商品(5.3.10.2)

服務之目的若在提供特定商品之銷售,則該服務與該特定商品間即存在類似關係。例如第35類的衣服零售服務通常與第25類的衣服商品在同一場所提供,並針對相同的消費族群。

例外:為他人商品的營銷所提供之相關服務(如廣告或貨物運輸),其主要目的係在支持或幫助他人企業的經營,並未提供商品的實際銷售,即不適用此參酌因素之判斷原則。

安裝、維護與修繕服務(5.3.10.3)

商品及其所涉的安裝、維護及修繕服務,得考量下列參考因素認定為類似:

  • 在相關市場領域,商品的製造商通常也提供該等服務
  • 消費族群相同
  • 安裝、維護與修繕等服務之提供係獨立於購買商品之外,不是商品售後服務

類似程度的論述方法

論述類似程度的必要性

根據審查基準第5.3.11節,商品/服務類似之判斷,除了判斷是否類似外,若能進一步論述其類似之程度,在判斷混淆誤認之結果更為有用且有其必要性。

類似程度的差異範例

審查基準明確指出,同樣屬於類似商品,其類似程度可能大不相同:

商品A商品B類似程度說明
潤膚乳液清潔乳液較高性質相近(均為乳液類)、功能相關(均為護膚)、消費族群相同
潤膚乳液除腳臭劑較低雖同屬審查上的類似商品,但性質功能差異較大

判斷類似程度的原則

商品/服務之間存在共同因素越多,類似程度就越高。例如商品/服務僅有2個因素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與有4個或更多參酌因素具共同或關聯者,其類似程度即有不同。

類似程度與混淆誤認判斷的互動

類似程度的高低直接影響對其他混淆誤認因素的要求:

商品/服務類似程度對商標近似程度的要求對其他因素的要求
高(共同因素多)可適度降低可適度降低
維持一般標準維持一般標準
低(僅少數因素共同)需較高程度近似需較強的其他因素支持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