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服務分類與範圍
核心要點
- 零售服務全部歸屬尼斯分類第35類,涵括零售及批發兩種形式
-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以6碼序號(如351901)劃分小類組,彼此間原則上互不類似
-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無須列舉商品內容,僅須指明經營型態(百貨公司、超市等)
-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應以概括性商品名稱表示,不得以分類類別號碼描述
- 分類暨檢索參考資料是審查人員的主要參考工具,但類似關係的認定不絕對受其限制
- 零售與批發歸於同一組群:「特定商品零售批發」組群將零售及批發兩種形式合併處理
尼斯分類第35類與零售服務
第35類的服務範圍
依國際分類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及服務分為45個類別,其中第1至34類為商品類別,第35至45類為服務類別。零售服務歸屬於第35類,該類別的主要範圍涵蓋廣告、企業經營、企業管理、辦公事務等服務,而零售服務作為商業銷售活動的核心,亦被納入此類。
台灣商標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採用尼斯分類,而智慧財產局另編製「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以下簡稱分類暨檢索參考資料),將零售服務進一步細分為不同組群,作為商標審查及檢索的參考。
零售與批發的合併處理
依審查基準說明,零售服務依其性質涵括零售及批發兩種形式。因此,分類暨檢索參考資料中之「特定商品零售批發」組群,即將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之零售及批發兩種形式納為可指定之零售服務名稱。此一合併處理的實務意義在於:申請人無須分別就零售與批發各別提出申請,一次申請即可涵蓋兩種通路形式。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的分類
分類原則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因其以非特定專賣形式匯集多種商品的特性,在分類上不依商品種類劃分,而係依經營型態區分。所有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均歸於同一組群下。
| 經營型態 | 特色描述 | 分類歸屬 |
|---|---|---|
| 百貨公司 | 大型綜合賣場,匯集食品、服裝、家電、化粧品等多種商品 |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組群 |
| 超級市場 | 以食品、飲料及日常用品為主,分部門零售 |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組群 |
| 便利商店 | 小型綜合零售,通常24小時營業 |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組群 |
| 購物中心 | 大型綜合商場,包含多種專櫃與公共空間 |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組群 |
| 量販店 | 大量販售、會員制或開放式之大型零售 |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組群 |
| 郵購 | 藉由郵件方式提供之綜合性零售 |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組群 |
| 電視購物 | 藉由電視頻道提供之綜合性零售 |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組群 |
| 網路購物(電子購物) | 藉由網際網路提供之綜合性零售 |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組群 |
| 直銷式零售服務 | 藉由直銷方式提供之綜合性零售 |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組群 |
申請時的指定方式
申請人僅須指明所經營之事業型態,即可清楚明瞭其係提供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無須將零售之商品內容一一列舉(如食品、飲料、服飾等),亦無須就其提供零售服務之細節具體指明(如提供購物推車或購物籃、試衣間等)。此一簡便的申請方式,反映了綜合性零售服務的整體性特質。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的分類規則
小類組的劃分體系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在分類暨檢索參考資料中,依商品性質歸納為多個小類組(以6碼序號表示,如351901)。此一劃分體系參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所編訂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及審查實務需要,將零售服務依商品性質加以歸類。
各小類組之間的關係原則:
- 不同小類組間:因商品性質差異大、市場區隔明顯,原則上互不類似
- 同一小類組內:所涉商品性質相近,原則上互為類似
商品名稱描述的規範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的申請,在商品名稱描述上有明確的規範:
原則一:以概括性名稱為主。申請人應依其營業規模需要,將所涉之商品範圍以概括性的商品名稱表示。例如「電器用品零售服務」可涵蓋電視、冰箱、洗衣機等各式電器產品。
原則二:避免不必要的細分。已指定上位概念者,無須再詳列下位概念。例如已指定「化粧品零售服務」,即無須再詳列「口紅、眼霜、面膜、化粧水、潤膚霜」等商品之零售服務。前者商品範圍已足以涵蓋後者所列商品,重複列舉僅導致註冊申請費的增加,並無實質利益。
原則三:禁止以類別號碼描述。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之商品描述,不得以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之類別表示。以下為不正確與正確的描述對比:
| 不正確描述 | 正確描述 | 說明 |
|---|---|---|
| 有關第30類商品之零售服務 | 茶、咖啡、糖果、餅乾零售服務 | 應具體指明涉及之商品種類 |
| 有關第29、30、31、32類商品之零售服務 | 食品、飲料零售服務 | 可用概括性名稱涵蓋多類商品 |
| 第25類所有商品之零售服務 | 服飾、鞋類、帽子零售服務 | 以具體商品類型描述 |
行業分類與零售服務的對應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的參考
零售服務的分類與命名,主要參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改制前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此一代碼表依產業類別劃分零售行業,提供了零售服務命名的重要參考。
同時,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編印之「行業統計分類」(第11版)亦為重要參考。該分類將綜合性商品零售業定義為「凡從事以非特定專賣形式銷售多種系列商品之零售店」,並將特定商品零售分為472至485小類的各細類。
行業分類的排除規定
依行業統計分類,以下情形不歸入綜合性商品零售業:(1) 銷售單一系列商品之零售店,應歸入特定商品零售的適當細類;(2) 汽車百貨之零售店,應歸入「汽機車零配件及用品零售業」(4843細類)。此一排除規定對商標零售服務的分類亦有參考價值。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的常見類型
依分類暨檢索參考資料,特定商品零售服務涵蓋眾多行業類別,常見的類型包括:
| 零售服務類型 | 涵蓋商品範圍 | 參考行業 |
|---|---|---|
| 農產品零售服務 | 蔬菜、水果、稻米、小麥、麵粉、雜糧等 | 農產品零售業 |
| 服飾零售服務 | 服裝、鞋類、皮件、飾品等 | 布疋及服飾品零售業 |
| 電器用品零售服務 | 電視、冰箱、洗衣機、電腦等 | 家用電器零售業 |
| 化粧品零售服務 | 彩妝、保養品、香水等 | 化粧品零售業 |
| 鐘錶零售服務 | 鐘錶及其零件 | 鐘錶零售業 |
| 家具零售服務 | 家具及居家用品 | 家具零售業 |
| 藥品零售服務 | 醫藥品及醫療用品 | 藥品及醫療用品零售業 |
| 育樂用品零售服務 | 玩具、運動器材、休閒用品 | 育樂用品零售業 |
通路形式與分類歸屬
實體通路的分類
實體通路的零售服務,依其經營型態直接對應分類歸屬。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等歸於綜合性組群;特定商品專賣店(如鐘錶店、化粧品專賣店)歸於特定商品組群。申請人以經營型態名稱申請即可,無須另行說明通路形式。
虛擬通路的分類
虛擬通路的零售服務,其分類歸屬取決於所銷售商品的範圍:
- 匯集多種商品的電商平台:如「網路購物(電子購物)」 →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組群
- 專門銷售特定商品的網路商店:如「藉由網際網路提供化粧品零售服務」 →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組群
申請人亦可結合通路形式與商品描述,例如:
- 「藉由型錄提供化粧品零售服務」
- 「藉由電視、網際網路提供化粧品零售服務」
- 「提供化粧品之直銷式零售服務」
上述名稱均歸屬於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組群,因為申請人已將零售服務所涉之商品種類具體指明。
分類暨檢索參考資料的運用
檢索參考資料的功能
智慧財產局公告之「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是商標審查人員進行商標檢索的主要工具。在零售服務的領域,此資料提供:
- 零售服務名稱的標準化例示:列舉各類零售服務的標準名稱,供審查人員及申請人參考
- 組群劃分:將零售服務分為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組群及多個特定商品零售批發小類組
- 檢索範圍的建議:備註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與特定商品間之檢索範圍
檢索參考資料的限制
必須強調的是,分類暨檢索參考資料中備註之檢索範圍,僅供行政管理及檢索參考之用。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與特定商品之間是否類似之認定,尚非絕對受該檢索參考資料之限制。審查人員仍應依個案情形,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後作成判斷。
分類與類似關係的區分
分類歸屬與類似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同一分類組群內的服務不必然互為類似,不同分類組群的服務亦不必然互不類似。分類只是行政管理的工具,類似關係的判斷則需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綜合認定。申請人不應僅依分類結果即推定類似或不類似的結論。
實務上的分類疑義與處理
連鎖店的分類歸屬
「連鎖店」僅表示事業體之經營方式,存在於各行各業之中,單純以「連鎖店」指定使用於零售服務,無法判斷究屬綜合性或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因此,申請人應將經營型態或商品描述具體指出:
- 「連鎖便利商店」 → 歸入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組群
- 「化粧品連鎖零售店」 → 歸入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組群
專賣店的分類歸屬
「專賣店」在概念上有兩種型態:一種係專門銷售特定品牌之系列商品,一種係不限品牌而專門銷售特定種類之商品。兩種型態的專賣店,如有將商品匯集陳列、方便消費者瀏覽選購之形式,均可申請零售服務保護。
申請時的關鍵注意事項:
- 須將零售服務有關之商品種類表示清楚,例如「電視遊樂器專賣零售店」「玩具專賣零售店」
- 不可將他人品牌作為商品種類之表示,例如「Hello Kitty 專賣零售店」或「DISNEY 玩具專賣零售店」不予接受
- 應通知申請人刪除品牌名稱,並指明與其零售服務有關之商品種類
跨越多類商品的特定零售服務
某些特定商品零售服務所涉之商品範圍可能跨越多個商品類別。例如「農產品零售服務」所經營之商品範圍可能涵蓋蔬果(第31類)、雜糧(第30類)、種苗(第31類)、花卉(第31類)等,跨及不同類別之多項類似組群商品。此情形下的分類歸屬,係以零售服務本身的性質(而非所涉商品的分類)來判斷,統一歸於第35類的適當組群。
| 零售服務 | 可能涉及之商品類別 | 零售服務歸屬 |
|---|---|---|
| 農產品零售服務 | 第29類(加工食品)、第30類(穀物)、第31類(蔬果) | 第35類特定商品零售批發組群 |
| 電器用品零售服務 | 第7類(機械)、第9類(電子產品)、第11類(家電) | 第35類特定商品零售批發組群 |
| 藥品零售服務 | 第5類(醫藥品)、第10類(醫療器材) | 第35類特定商品零售批發組群 |
常見問題
Q1:零售服務為什麼歸在第35類而不是商品對應的類別?
因為零售服務保護的對象是銷售時所提供的整體性服務(如商品匯集、賣場規劃、購物環境等),而非商品本身。依尼斯分類的體系,第35類涵蓋商業銷售相關服務,零售作為商業銷售活動的核心,自然歸入此類。不論零售服務所涉及的商品屬於哪個類別,零售服務本身統一歸於第35類。
Q2:零售服務的分類和批發服務一樣嗎?
是的。台灣的零售服務審查基準將零售與批發合併處理。分類暨檢索參考資料中的「特定商品零售批發」組群,同時涵蓋零售及批發兩種形式。申請人一次申請即可保護零售與批發兩種通路,無須分別提出。
Q3:我可以用「有關第30類商品之零售服務」作為服務名稱嗎?
不可以。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之商品描述,不得以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之類別號碼表示。「有關第30類商品之零售服務」屬於不正確描述,審查人員會通知修正。您應該用具體的商品名稱或概括性的商品名稱來描述,例如「茶、咖啡、糖果零售服務」或「食品零售服務」。
Q4: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的小類組之間一定互不類似嗎?
原則上互不類似,但並非絕對。不同小類組之間的商品性質差異大、市場區隔明顯時,原則上互不類似。但如果所涉及的商品種類相同或性質極為相近,在滿足消費者需求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仍可能被認定為類似。例如「育樂用品零售批發」與同一小類組項下之「運動用品及器材零售批發」因性質相近,原則上互屬類似。
Q5:網路商店應該歸入綜合性還是特定商品零售服務?
取決於所銷售商品的範圍。如果網路商店匯集多種類別的商品(類似電商平台),以「網路購物(電子購物)」申請,歸入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組群。如果專門銷售特定商品(如化粧品),以「藉由網際網路提供化粧品零售服務」申請,歸入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組群。關鍵在於是否有具體指明零售服務所涉之商品種類。
Q6:分類暨檢索參考資料的檢索範圍建議有拘束力嗎?
沒有絕對的拘束力。分類暨檢索參考資料中備註的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與特定商品間之檢索範圍,僅供行政管理及檢索參考之用。實際的類似關係認定,並不絕對受該檢索參考資料之限制。審查人員仍需依個案情形,綜合考量商品性質、消費對象、行銷管道等因素作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