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保護制度概述

法律依據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依商標法第78條第2項授權訂定,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10年9月15日。該辦法建構了一套完整的邊境保護機制,使商標權人得以在侵權商品進出口環節即加以攔截,防止仿冒品進入或流出國內市場。

邊境保護是商標權保護體系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相較於事後在市場上追訴侵權者,在海關即攔截仿冒品更具效率,因為一旦仿冒品進入市場流通,追查與回收的成本將大幅增加。

三大保護管道

海關商標權保護措施可透過三種管道啟動,分別對應不同的情境與程序:

管道 啟動主體 適用情境 法律依據
提示保護 商標權人主動申請 事前預防,向海關登錄商標資訊 第2條至第5條
檢舉 商標權人檢舉特定貨物 已知特定進出口貨物涉嫌侵權 第6條
職權發現 海關執行職務時發現 海關於通關查驗時發現疑似侵權 第7條至第9條

提示保護制度

申請程序

提示保護是商標權人事前預防的核心機制。商標權人可在商標權期間內,主動向海關提示商標相關保護資料,經海關登錄至智慧財產權資料庫後,海關在日常查驗中即可比對辨識疑似侵權的進出口貨物。

申請提示保護應以一商標註冊號數為一申請案,並檢具以下資料:

  • 真品與侵權物特徵文字說明: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的文字描述
  • 影像電子檔:真品、仿品或真仿品對照之照片或型錄,且內容應為經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項目
  • 商標權證明文件:商標註冊證等
  • 聯絡方式資訊:確保海關能即時聯繫商標權人

提示保護期間

核准之提示保護期間為自核准日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若商標權經核准延展註冊,商標權人得檢具延展證明文件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期間。海關得在以下情形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

  • 海關未能與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取得聯繫
  • 在台灣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商標權人,與代理人解約且未另委任新代理人

📋 提示保護的實務價值

提示保護是商標權人最應優先辦理的邊境保護措施。一旦完成登錄,海關在日常通關查驗中即可主動比對辨識疑似侵權商品,等於為商標權人建立了一道24小時不間斷的邊境防線。許多仿冒品的查獲,即是透過提示保護機制在通關環節被發現。建議商標權人在取得商標註冊後即申辦提示保護,並定期更新資料(特別是真仿品辨識特徵)。

檢舉與職權發現程序

商標權人檢舉

當商標權人掌握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的具體資訊時,可向海關提出檢舉。檢舉應檢具:

  • 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附電子檔)
  • 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口岸及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具體資料
  • 商標權證明文件

海關收到檢舉後,會研判檢舉內容是否具體。若經受理,通知商標權人;若不受理,應敘明理由通知。

海關職權發現程序

海關於執行職務時,若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並啟動以下時限嚴格的程序:

程序步驟 空運出口 空運進口/海運進出口
商標權人到場確認 接獲通知起4小時內 接獲通知起24小時內
商標權人提出侵權事證 3個工作日內(可延長一次3個工作日)
進出口人提出無侵權證明 3個工作日內(可延長一次3個工作日)

通知方式與聯繫

海關通知商標權人得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為之,並製作紀錄附卷。若無法取得商標權人聯絡資料,海關得請求商標專責機關於一個工作日內協助提供。商標權人接獲通知後,可於海關核可平臺取得緝獲時拍攝之疑似侵權貨物照片,作為判斷是否進行侵權認定的參考。

注意:時限的嚴格性

海關商標保護程序中的各項時限極為嚴格,尤其空運出口僅有4小時的到場確認時限。商標權人若未能在時限內回應,海關即得依通關規定放行貨物。因此,商標權人務必確保海關登錄的聯絡資訊正確且有效,並建立7天24小時的聯絡窗口機制。在台灣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更應委任可靠的國內代理人。

侵權認定後的處理程序

認定侵權的後續處理

經商標權人認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情事,並提出侵權事證後,海關依以下程序辦理:

  • 進出口人未提出無侵權證明:若涉有違反商標法第95條(仿冒罪)或第97條(販賣仿冒品罪),海關應將全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進出口人已提出無侵權證明:海關應通知商標權人於3個工作日內,得依商標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申請海關先予查扣貨物

商標權人未於期限內申請查扣者,如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得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依通關規定辦理(即放行)。

海關保護措施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者,海關應依通關規定辦理:

  • 無法與商標權人取得聯繫,或未能於期限內取得聯絡資料
  • 商標權人未於期限內到場確認進行侵權認定
  • 商標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侵權事證
  • 進出口貨物經商標權人認定無侵害商標權情事

商標權人的輔助權利

檢視查扣物

依商標法第76條第1項,商標權人得申請檢視查扣物,應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提出。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進行,海關並應注意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申請提供相關資料

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76條第2項申請海關提供相關資料,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商標權證明文件、侵權事證,以及聲明自海關取得之資料僅限於侵害商標權案件調查及提起訴訟使用之切結書。海關審核同意後,得以書面提供進出口人、收發貨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疑似侵權物品數量。

調借貨樣

當進出口貨物於現場進行侵權認定困難,需調借貨樣進行儀器設備鑑定時,商標權人得向海關申請調借貨樣。申請時應備具申請書、繳交保證金,並檢附商標權證明文件、調借人身分證明、不侵害進出口人利益之切結書。海關得對相同型號規格貨物取樣一式二件,一件供申請人調借,一件封存海關。

輔助權利 法律依據 應備文件 注意事項
檢視查扣物 商標法第76條第1項 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 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方法進行
提供相關資料 商標法第76條第2項 商標權證明、侵權事證、切結書 資料僅限於侵權調查及訴訟使用
調借貨樣 商標法第77條第1項 商標權證明、身分證明、切結書、保證金 限於現場認定困難需儀器鑑定之情形

代理人制度與實務建議

代理人制度

商標權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所定相關事項。但在台灣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則強制應委任國內有住所之代理人辦理。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時,應檢附載明代理權限之委任書。

此外,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本辦法所定商標權人之權利及義務,並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為相同之申請(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資訊變更義務

商標權人的申請人資訊、代理人資訊、提示保護真品及侵權物特徵文字說明、圖像電子檔等,如有變更,均應向海關申請變更。此一義務確保海關資料庫的資訊始終保持最新,避免因資訊過時而影響保護效果。

實務操作建議

對商標權人而言,有效運用海關保護措施的關鍵建議如下:

  • 及早申辦提示保護:取得商標註冊後即應向海關申辦提示保護,越早建立防線越好
  • 提供清晰的辨識資料:真品與仿品的辨識特徵說明應清晰具體,讓海關關員能快速判斷
  • 建立即時聯繫機制:確保海關能24小時聯繫到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
  • 定期更新資料:當產品包裝或防偽特徵變更時,應立即向海關更新提示保護資料
  • 配合海關時限要求:嚴格遵守各項時限,避免因逾期而喪失保護機會
  • 建立仿品資料庫:蒐集已知的仿冒品樣態並提供給海關,提升查緝效率

📋 書面與電子申請並行

商標權人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或檢舉,可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書面提出者以文件到達海關時間為準(掛號郵寄以交郵日郵戳為準);電子資料傳輸者以海關電腦記錄時間為準。在時限緊迫的情況下,建議優先以電子方式提出以確保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