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科技商標分類:NFT、AI、SaaS、虛擬服務
核心要點
- NFT作為可下載數位檔案歸入第9類,描述須指明NFT認證的具體數位內容類型;NFT相關金融交易服務歸入第36類(TMEP §1401.15(b))
- 虛擬環境中的服務須評估其目的或結果是否改變:未改變則維持原分類,改變則需重新歸類(TMEP §1401.15(c))
- SaaS模式(線上非可下載軟體)歸入第42類服務,可下載軟體歸入第9類商品,兩者本質不同
- 人工智慧相關產品依其應用領域分類:AI軟體(第9類)、AI機器人依用途分屬不同類別、AI服務依服務性質歸類
- 穿戴裝置(智慧手錶、活動追蹤器)歸入第9類,而非第14類(傳統鐘錶)
- 3D列印機歸入第7類(機械),3D列印用的金屬粉末歸入第6類
- 電子煙裝置歸入第34類(菸草用品),但電子煙的電池和充電器歸入第9類
NFT與區塊鏈相關產品
NFT的分類規則
根據TMEP §1401.15(b),Nice分類第12版正式納入了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s, NFTs)的分類指引。NFT在商標分類中的處理有以下核心原則:
NFT作為可下載數位檔案:NFT本質上是一種數位資產,作為可下載的數位檔案歸入第9類。但識別描述不能僅寫「NFTs」或「non-fungible tokens」,必須進一步指明NFT認證的具體數位內容類型。例如:
- 「Downloadable digital files authenticated by non-fungible tokens, namely, digital art」— 第9類
- 「Downloadable digital files authenticated by non-fungible tokens, namely, digital music files」— 第9類
- 「Downloadable digital files authenticated by non-fungible tokens, namely, digital collectibles」— 第9類
NFT相關服務的分類
與NFT相關的服務則依服務性質歸入不同類別:
| 服務類型 | 國際類別 | 識別描述範例 |
|---|---|---|
| NFT的金融交易服務 | 第36類 | Financial transaction services involving NFTs |
| NFT市場平台 | 第35類 | Online marketplace services for buyers and sellers of NFTs |
| NFT鑄造技術服務 | 第42類 | Providing technology for minting NFTs |
| NFT相關教育 | 第41類 | Educational services in the field of NFTs and blockchain technology |
虛擬環境與元宇宙服務
虛擬服務的分類原則
根據TMEP §1401.15(c)和Nice分類第12版的一般備註,虛擬環境中提供的服務需要特別注意一項原則:服務的提供手段原則上不影響分類,但如果在虛擬環境中提供時服務的目的或結果發生改變,則需要重新考量分類。
這個原則的核心在於區分兩種情況:
- 目的/結果未改變:線上財務諮詢仍然是財務諮詢(第36類),線上教學仍然是教育服務(第41類)
- 目的/結果已改變:在虛擬世界中的「運輸服務」不涉及實際移動人或物,其目的變成了娛樂體驗(第41類而非第39類)
虛擬商品的分類
虛擬商品(virtual goods)的分類取決於其提供方式:
| 虛擬商品類型 | 分類 | 說明 |
|---|---|---|
| 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如遊戲道具) | 第9類 | 作為可下載的數位檔案 |
| 線上提供的非可下載虛擬商品 | 第42類(服務)或第41類(娛樂) | 取決於提供方式與目的 |
| VR/AR頭戴裝置 | 第9類 | 作為電子設備 |
| VR遊戲軟體 | 第9類(可下載)/ 第41類(線上遊戲服務) | 依提供方式區分 |
人工智慧與機器人
AI軟體的分類
人工智慧軟體的分類遵循一般軟體的分類原則:可下載的AI軟體歸入第9類,線上提供的AI軟體服務(SaaS模式)歸入第42類。關鍵在於必須指明AI軟體的具體功能或應用領域,不能僅寫「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oftware」。
- 「Downloadabl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oftware for 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第9類
- 「Providing on-line non-downloadabl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oftware for image recognition」— 第42類
-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nsultancy services」— 第42類
機器人的分類
根據Nice分類的說明註記,機器人的分類取決於其用途和功能,而非其都是「機器人」這一事實:
| 機器人類型 | 國際類別 | 分類依據 |
|---|---|---|
| 工業機器人 | 第7類 | 屬於機械設備 |
| 具人工智慧的仿人機器人 | 第9類 | 屬於電子/科學裝置 |
| 實驗室機器人 | 第9類 | 屬於科學研究設備 |
| 教學機器人 | 第9類 | 屬於教學設備 |
| 安全監控機器人 | 第9類 | 屬於安全設備 |
| 手術機器人 | 第10類 | 屬於醫療器材 |
| 機器人汽車(自駕車) | 第12類 | 屬於交通工具 |
| 機器人鼓 | 第15類 | 屬於機械樂器配件 |
| 玩具機器人 | 第28類 | 屬於玩具 |
軟體與雲端服務
SaaS模式的分類
軟體即服務(Software as a Service, SaaS)是現代科技業最常見的商業模式之一。根據TMEP §1402.11(a)(xii),SaaS模式下提供的軟體歸入第42類服務,描述方式為「Providing on-line non-downloadable software for [具體功能]」。
許多軟體產品同時提供可下載和線上使用兩種方式,此時需要同時申請第9類和第42類:
- 第9類:「Downloadable software for [功能]」
- 第42類:「Providing on-line non-downloadable software for [功能]」
雲端運算與電子儲存
根據TMEP §1402.11(a)(xi),雲端運算服務和電子資料儲存/託管服務歸入第42類。但需注意與第39類(實體倉儲)的區分。電子儲存是將數據儲存在遠端伺服器上,屬於技術服務;實體倉儲是將有形物品存放於倉庫中,屬於運輸與倉儲服務。
行動應用程式
行動應用程式(mobile applications)的分類與一般軟體相同:可下載的App歸入第9類,須指明功能。例如「Downloadable mobile application for restaurant reservations」(第9類)。如果App僅為存取線上服務的工具,則主要服務歸入對應的服務類別。
穿戴裝置與智慧型設備
穿戴裝置的分類
根據Nice分類第9類的說明註記,智慧穿戴裝置的分類如下:
- 智慧手錶(Smartwatches):歸入第9類,而非第14類(傳統鐘錶)。因為智慧手錶的主要功能是計算和通訊,而非單純計時
- 穿戴式活動追蹤器(Wearable activity trackers):歸入第9類,屬於電子設備
- 智慧眼鏡(Smartglasses):歸入第9類,屬於光學/電子設備
- VR頭戴裝置(Virtual reality headsets):歸入第9類
需要注意的是,穿戴裝置的配件可能歸入不同類別。例如智慧手錶的錶帶如果單獨銷售,可能歸入第14類(鐘錶零件)或第9類(電子設備配件),取決於錶帶是否具有電子功能。
物聯網(IoT)設備
物聯網設備的分類依其主要功能決定,而非其連網特性:
| IoT設備 | 分類 | 分類依據 |
|---|---|---|
| 智慧溫控器 | 第11類 | 主要功能是控制溫度(環境控制) |
| 智慧門鎖 | 第6類(金屬)/ 第9類(電子) | 依材質和電子功能判斷 |
| 智慧照明設備 | 第11類 | 主要功能是照明 |
| 智慧家庭中控器 | 第9類 | 主要功能是控制和通訊 |
| IoT平台軟體 | 第9類 / 第42類 | 可下載 vs. SaaS模式 |
電子煙與新型消費品
電子煙產品的分類
電子煙是一個跨類別分類的典型案例。根據Nice分類的說明註記:
- 電子煙裝置(Electronic cigarettes):歸入第34類(菸草用品),包括口腔霧化器(oral vaporizers for smokers)
- 電子煙的電池和充電器:歸入第9類(電子設備),而非第34類
- 電子煙用調味液(非精油的調味品):歸入第34類
- 醫療用途的無菸香煙:歸入第5類(藥品),而非第34類
膳食補充品與健康產品
根據TMEP §1401.05(b)與Nice分類說明,膳食補充品和健康產品的分類取決於其是否標示為醫用:
- 膳食補充品:歸入第5類(意在補充正常飲食或具有健康效益)
- 適應醫用的膳食食品和飲料:歸入第5類
- 未標示醫用的膳食食品:依食品類型歸入第29、30或32類
- 植物奶(如杏仁奶、椰奶、燕麥奶):歸入第29類的乳製品替代品
新興科技分類的實務策略
分類策略的原則
新興科技產品的分類挑戰在於:這些產品可能尚未在ID Manual或Nice字母清單中有對應條目。面對這種情況,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 回歸基本原則:功能/用途優先。無論產品多新穎,都要先判斷其核心功能屬於哪個服務/商品領域
- 參考最接近的條目:在ID Manual中搜尋功能最接近的現有商品/服務,以其格式為基礎進行調整
- 多類別保護:新興科技產品通常跨越多個領域,建議同時申請多個類別以確保全面保護
- 關注分類政策更新:Nice分類每年更新,新興產品的分類指引可能在後續版本中正式納入
- 預先準備論據:如果使用自行撰寫的描述,準備好支持該描述可接受性的論據,以應對可能的Office Action
常見新興科技產品的建議分類方案
| 產品/服務 | 建議類別 | 識別描述要點 |
|---|---|---|
| 區塊鏈軟體 | 第9類 / 第42類 | 須指明具體功能(如加密貨幣交易、供應鏈管理) |
| 加密貨幣交易平台 | 第36類(金融服務)+ 第42類(技術服務) | 金融交易歸36類,技術基礎設施歸42類 |
| 自動駕駛系統 | 第9類(軟體)+ 第12類(車輛設備) | 須拆分軟體和硬體組件 |
| 無人機 | 第12類(運輸用)/ 第9類(監控用)/ 第28類(玩具) | 依用途不同分類不同 |
| 串流媒體服務 | 第41類(娛樂)+ 第38類(傳輸) | 內容提供歸41類,傳輸技術歸38類 |
| 數位孿生軟體 | 第9類 / 第42類 | 須指明模擬的具體領域(製造、建築等) |
面對快速變化的科技產業,商標分類是一個不斷演進的領域。申請人應養成定期追蹤Nice分類更新和USPTO政策變更的習慣,並在遇到分類困難時及早諮詢專業人士。寧可在申請前多花時間確認正確的分類方案,也不要在審查過程中面對不必要的核駁和修正。
常見問題
Q1:NFT應該歸入哪個商標類別?
NFT作為可下載的數位檔案歸入第9類。但識別描述不能只寫「NFTs」,必須指明NFT認證的具體數位內容類型,例如「由非同質化代幣認證的可下載數位檔案,即數位藝術品」。與NFT相關的服務依服務性質歸入不同類別:金融交易服務歸第36類,線上市場服務歸第35類,技術服務歸第42類。
Q2:智慧手錶應該歸入第9類還是第14類?
智慧手錶歸入第9類(電子與科學儀器),而非第14類(珠寶/鐘錶)。這是因為智慧手錶的主要功能是計算、通訊和感測,而非單純計時。傳統手錶和時鐘才歸入第14類。同樣地,穿戴式活動追蹤器、智慧眼鏡等也歸入第9類。
Q3:在虛擬世界(元宇宙)中提供的服務如何分類?
關鍵在於判斷服務在虛擬環境中的目的或結果是否改變。如果未改變(如線上教學仍是教學),維持原分類。如果改變了(如虛擬環境中的「運輸」不涉及實際移動,而是娛樂體驗),則需要重新歸類。描述時須清楚說明服務的具體目的,例如「在虛擬環境中提供模擬旅行服務,用於娛樂目的」歸入第41類。
Q4:AI產品的分類有什麼特別之處?
AI產品的分類沒有特殊規則,仍依一般原則處理。AI軟體的分類與一般軟體相同:可下載的歸入第9類,SaaS模式歸入第42類。關鍵是必須指明AI軟體的具體功能或應用領域,不能只寫「人工智慧軟體」。AI機器人則依其用途分類:工業用歸第7類、醫療用歸第10類、安全監控用歸第9類等。
Q5:電子煙為什麼歸入第34類而非第9類?
電子煙裝置歸入第34類(菸草用品)是因為其主要功能和用途是作為吸菸替代品,與菸草製品功能類似。但電子煙的電池和充電器歸入第9類,因為它們本質上是電子配件。這是一個典型的「功能決定分類」案例——即使電子煙是電子設備,其核心用途(吸菸)決定了它歸入第34類。
Q6:如果我的新興科技產品在ID Manual中找不到對應描述,該怎麼辦?
這在新興科技領域很常見。建議:(1) 在ID Manual中搜尋功能最接近的條目作為參考基礎;(2) 參考Nice分類字母清單和說明註記;(3) 改用TEAS Standard申請方式,自行撰寫精確的描述;(4) 準備好支持描述可接受性的論據;(5) 考慮多類別保護策略。Nice分類每年更新,新興產品的專門條目可能在未來版本中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