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e分類系統完整介紹:國際商標分類架構與45類解析
核心要點
- Nice分類系統為全球統一的商標商品與服務分類架構,由WIPO管理,目前為第12版(NCL 12-2024),涵蓋34類商品與11類服務共45個類別
- 美國USPTO自1973年9月1日起正式採用國際分類取代原先的美國分類系統,適用於該日後提交的所有申請
- 分類的主要目的是行政管理便利,不限制也不擴展申請人或註冊人的權利範圍(依Trademark Act §30規定)
- 商品分類以功能或用途為首要標準,服務分類以活動分支領域為首要標準,多用途產品可歸入對應任何功能的類別
- Nice協定自2013年起改為每年修訂,每三年發行新版本(edition),年度版本(version)包含字母清單的增刪與修訂
- 分類決定費用數量:每增加一個類別即須繳納額外申請費,正確分類直接影響申請成本
- 類別標題僅為一般性指示,具體商品或服務的分類須參閱字母順序清單(Alphabetical List)與說明註記(Explanatory Notes)
Nice分類系統的法律基礎與歷史
法定授權依據
美國商標法(Trademark Act)第30條(15 U.S.C. §1112)授權USPTO局長建立商品與服務的分類系統。該條文明確規定,分類的設立是為了「專利商標局行政管理之便利」(for convenience of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administration),但不得限制或擴展申請人或註冊人的權利。此一規定的核心意義在於:分類是行政工具,而非權利範圍的界定。
在實務上,這意味著即使兩項商品被歸入不同的國際類別,如果它們在市場上構成類似商品,仍可能在混淆誤認的審查中被視為相關。反之,同一類別內的商品也未必都構成類似商品。分類與實質權利的判斷是兩個獨立的面向。
從美國分類到國際分類的轉換
美國並非一開始就使用國際分類系統。在1973年9月1日之前,美國使用自己獨有的分類系統(Prior United States Classification System),其分類方式與國際分類有顯著差異。自1973年9月1日起,國際分類正式成為美國的控制性分類標準,適用於該日起提交的所有申請及其後續註冊。依37 C.F.R. §2.85(a)規定,除另有說明外,TMEP中所稱的「類別」均指國際類別。
| 面向 | 美國舊分類系統 | Nice國際分類系統 |
|---|---|---|
| 適用期間 | 1973年8月31日以前的申請 | 1973年9月1日起的申請 |
| 管理機關 | USPTO獨立制定 | WIPO Nice聯盟專家委員會 |
| 國際通用性 | 僅美國使用 | 全球150+國家採用 |
| 更新頻率 | 不定期 | 每年修訂,每三年新版本 |
| 法規依據 | 37 C.F.R. §6.2 | 37 C.F.R. §6.1 |
對於1973年8月31日前申請並取得的註冊,原美國分類仍繼續適用於所有法定目的,除非註冊人自願修正為國際分類。根據37 C.F.R. §2.85(e)(3),註冊人可依Trademark Act §7(e)(15 U.S.C. §1057(e))申請重新分類,但須繳納相應費用。分類時程表分別規定於:37 C.F.R. §6.1(國際分類)、§6.2(美國舊分類)、§6.3(證明標章)及§6.4(團體會員標章)。
Nice協定的版本演進
Nice分類由WIPO下轄的Nice聯盟專家委員會制定並維護。自2013年起,專家委員會改為每年修訂分類內容。年度修訂以「版本」(version)形式發布,每年1月1日生效,包括字母清單中商品與服務的增刪、用語修訂、類別標題與說明註記的修改(不涉及跨類轉移)。每三年則發行新的「版次」(edition),除年度修訂外還包含商品或服務跨類轉移及新類別創建等結構性修正。自2023年起,新版次每三年發行一次。
USPTO的Nice Agreement Current Edition/Version頁面提供現行版次的一般備註、類別編號、類別標題與說明註記。Nice Agreement Archives頁面則保存先前版次的連結。WIPO網站(https://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nice/en)亦可查閱現行與歷史版次。
45類分類架構總覽
商品類別(第1至34類)
Nice分類系統將商品分為34個類別,涵蓋從工業化學品到菸草製品的各種有形產品。每個類別都有正式的類別標題(class heading)和說明註記(explanatory note),界定該類別的範圍。USPTO另外為每個類別設定了簡稱(short titles),僅供美國國內使用,並非Nice分類的正式文本。
| 類別 | 簡稱 | 主要涵蓋範圍 |
|---|---|---|
| 第1類 | 化學品 | 工業、科學、攝影、農業用化學品;未加工人造樹脂;滅火劑 |
| 第2類 | 塗料 | 油漆、清漆、防鏽劑、染料、印刷墨水、天然樹脂 |
| 第3類 | 化妝品與清潔用品 | 非藥用化妝品、香水、精油、洗衣用品、清潔劑 |
| 第4類 | 潤滑劑與燃料 | 工業油脂、蠟、燃料、照明用品、蠟燭 |
| 第5類 | 藥品 | 藥品、醫用製劑、膳食補充品、消毒劑、殺蟲劑 |
| 第6類 | 金屬製品 |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材、金屬容器、保險箱 |
| 第7類 | 機械 | 機器、工具機、動力工具、馬達(非陸上交通工具用) |
| 第8類 | 手工具 | 手動工具、刀具、佩劍、剃刀 |
| 第9類 | 電子與科學儀器 | 科學、導航、攝影、電子器具、電腦軟體、安全設備 |
| 第10類 | 醫療器材 | 外科、醫療、牙科器具、義肢、矯形用品、按摩器具 |
| 第11類 | 環境控制設備 | 照明、加熱、冷卻、蒸汽產生、烹飪、通風設備 |
| 第12類 | 交通工具 | 車輛及陸海空交通工具 |
| 第13類 | 火器 | 槍砲、彈藥、爆炸物、煙火 |
| 第14類 | 珠寶 | 貴金屬、珠寶首飾、鐘錶 |
| 第15類 | 樂器 | 樂器、樂架、指揮棒 |
| 第16類 | 紙製品與印刷品 | 紙張、印刷品、文具、辦公用品、塑膠包裝材料 |
| 第17類 | 橡膠製品 | 橡膠、樹膠、絕緣材料、非金屬軟管 |
| 第18類 | 皮革製品 | 皮革、箱包、雨傘、馬具、寵物衣物 |
| 第19類 | 非金屬建材 | 非金屬建築材料、硬管、瀝青、可搬移建築物 |
| 第20類 | 家具 | 家具、鏡子、相框、非金屬容器 |
| 第21類 | 家庭用品與玻璃器皿 | 廚房用具、梳子、刷子、玻璃器皿、陶瓷器皿 |
| 第22類 | 繩索與纖維 | 繩索、網、帳篷、帆、填充材料、紡織纖維原料 |
| 第23類 | 紗線 | 紡織用紗線和線 |
| 第24類 | 織物 | 紡織品、家庭用亞麻布、窗簾 |
| 第25類 | 服裝 | 衣服、鞋帽 |
| 第26類 | 飾品 | 花邊、編帶、鈕扣、假髮、髮飾 |
| 第27類 | 地板覆蓋物 | 地毯、地墊、油毯、非紡織壁掛 |
| 第28類 | 玩具與運動用品 | 遊戲、玩具、體育用品、聖誕樹裝飾 |
| 第29類 | 肉類與加工食品 | 肉、魚、蛋、奶製品、加工蔬果、食用油脂 |
| 第30類 | 主食 | 咖啡、茶、米、麵、麵包、糕點、調味品 |
| 第31類 | 天然農產品 | 未加工農產品、新鮮蔬果、活動物、動物飼料 |
| 第32類 | 清涼飲料 | 啤酒、非酒精飲料、礦泉水、果汁 |
| 第33類 | 酒類 | 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
| 第34類 | 菸草用品 | 菸草、電子煙、吸菸用具、火柴 |
服務類別(第35至45類)
服務類別共11類,從第35類到第45類。第42類在第8版重組前曾是一個「雜項」類別,幾乎涵蓋所有未能歸入其他服務類別的服務。重組後,科學技術服務保留在第42類,而餐飲住宿(第43類)、醫療美容(第44類)、法律與安全服務(第45類)則獨立成類。主要服務類別涵蓋:第35類的廣告與商業管理、第36類的保險與金融服務、第37類的建築與維修、第38類的電信服務、第39類的運輸與倉儲、第40類的材料處理與客製化製造、第41類的教育與娛樂、第42類的電腦與科技服務、第43類的餐飲與住宿、第44類的醫療農業與美容、第45類的法律與安全服務。
商品分類的判斷原則
基本分類標準
Nice分類的「一般備註」(General Remarks)明確規定了商品分類的優先準則。類別標題中的商品指示僅為一般性說明,標示該類別原則上涵蓋的領域。確定具體商品分類時,應參閱字母順序清單。當某項商品無法直接透過類別清單、說明註記或字母順序清單確定分類時,應依序適用以下標準:
- 功能或用途優先:成品原則上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若某類別標題中未提及該功能或用途,則以字母清單中類似商品的分類進行類推。找不到可類推的商品時,方可依材質或操作方式作為輔助標準
- 多用途複合產品:多用途複合產品(如帶收音機的時鐘)可歸入對應其任何功能的類別。但若有主要用途,應歸入該主要用途所屬的類別。若各功能均未出現在任何類別標題中,則適用上述輔助標準
- 原料與半成品:原料或半加工品原則上依其組成材料分類
- 零組件:擬成為另一產品一部分的商品,僅在該類型商品通常無法另作他用時,方歸入與該產品相同的類別。否則仍回歸功能/用途標準
- 混合材質:由不同材料製成的產品,原則上依佔主導地位的材料分類
- 專用容器:為特定商品設計的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同類
常見分類陷阱與實務案例
分類判斷中最常見的錯誤是僅依材質分類而忽略功能。例如,金屬製的珠寶盒歸入第14類(珠寶),而非第6類(金屬製品),因為它是專為珠寶設計的容器。同樣地,皮革製的手術刀套應歸入第10類(醫療器材),而非第18類(皮革製品)。
另一個重要原則是醫用與非醫用商品的區分(TMEP §1401.05(b))。同一類型的商品,如果標示為醫用或藥用,通常歸入第5類或第10類;非醫用版本則依其實際功能歸入其他類別。例如,醫用洗髮精歸入第5類,非醫用洗髮精歸入第3類;醫用電熱墊歸入第10類,非醫用電熱墊歸入第11類。膳食替代品和特殊飲食食品若標示為醫用或獸醫用,歸入第5類;未標示為醫用的,則應歸入對應的食品或飲料類別(如第29、30、32類)。
服務分類的判斷原則
服務分類的基本準則
與商品分類類似,服務分類也有一套優先適用的判斷標準。當某項服務無法直接透過類別清單、說明註記或字母順序清單確定分類時,應依序適用以下規則:
- 活動分支優先:服務原則上依服務類別標題所列的活動分支進行分類。若標題中未列明,則以字母清單中類似的服務進行類推
- 租賃服務:租賃服務原則上與透過租賃物品所提供的服務同類。例如電話租賃歸入第38類(電信)。租購融資(hire- or lease-purchase financing)則歸入第36類的金融服務
- 諮詢與資訊服務:提供建議、資訊或諮詢的服務,原則上與該建議主題所對應的服務同類。例如運輸諮詢歸入第39類、商業管理諮詢歸入第35類、財務諮詢歸入第36類、美容諮詢歸入第44類。透過電子方式(電話、電腦)提供不影響分類
- 提供方式不影響分類:服務的提供手段原則上不影響分類。無論親自、電話、線上或在虛擬環境中提供,財務諮詢都歸入第36類
- 加盟服務:在加盟架構下提供的服務,與加盟主提供的特定服務同類。例如加盟相關的商業建議歸入第35類、加盟相關的融資服務歸入第36類、加盟相關的法律服務歸入第45類
虛擬環境中服務的特殊考量
第12版Nice分類特別針對虛擬環境中的服務提出重要例外。雖然服務的提供手段原則上不影響分類,但如果在虛擬環境中提供時目的或結果發生改變,則需要重新考量分類。
| 服務情境 | 實體環境分類 | 虛擬環境分類 | 變更原因 |
|---|---|---|---|
| 旅行/運輸服務 | 第39類(運輸與倉儲) | 第41類(教育與娛樂) | 目的從實際運輸人或物變為模擬旅行的娛樂體驗 |
| 財務諮詢 | 第36類(金融) | 第36類(金融,不變) | 線上提供不改變目的與結果 |
| 教育培訓 | 第41類(教育與娛樂) | 第41類(不變) | 線上教學的目的與結果相同 |
此一原則要求申請人在描述虛擬環境中的服務時,必須充分說明服務的具體目的,以便審查官判斷正確的分類。單純寫「虛擬環境中的服務」可能被認為過於模糊而遭到核駁。
分類與費用的關係
每類一費的基本原則
在美國商標申請制度中,分類直接決定申請費用。根據TMEP §1401.04,每個國際類別需繳納一筆獨立的申請費。USPTO提供三種電子申請方式(TEAS Plus、TEAS Standard)以及紙本申請,費用各異。TEAS Plus要求商品/服務描述完全從ID Manual選取,費率最低;TEAS Standard允許自行撰寫描述,費率較高;紙本申請費率最高。
如果申請人繳納的費用不足以涵蓋所有指定類別,根據37 C.F.R. §2.86與TMEP §1401.04(b)的規定,USPTO會要求申請人補繳差額,或將商品/服務限縮至已繳費的類別數量內。申請人可以自行選擇保留哪些類別,未被選中的商品/服務將不被視為申請的一部分。
費用策略與分類優化
正確且策略性的分類可以有效控制申請成本。以下是幾個重要的費用考量:
- 合併同類商品:將所有屬於同一類別的商品合併在一個類別中列出,避免因分類錯誤而多繳費用
- 精準選擇類別:僅申請實際使用或真正意圖使用的類別,避免不必要的費用支出
- 善用TEAS Plus:如果所有商品/服務描述都能從ID Manual中找到,選擇TEAS Plus可享受較低費率
- 注意後續費用:每增加一個類別,不僅增加申請費,後續的使用宣誓(allegation of use)、§8宣誓書、§9續展、延展請求等費用都需為每類個別繳費
- 考慮分割申請:如果某些類別的審查可能延遲,可以利用分割申請(divisional application)讓其他類別先行註冊
Nice分類的版本演進與重大變更
第8版:第42類大重組
Nice分類歷史上最重大的結構性變更發生在第8版。在此之前,第42類實質上是一個「雜項」類別,涵蓋了無法歸入其他類別的各種服務。第8版將第42類重組,新增了第43至45類。重組後的服務分配如下:第42類保留科學技術服務與電腦相關服務;第43類涵蓋餐飲與住宿服務;第44類涵蓋醫療、美容與農業服務;第45類涵蓋法律服務與安全服務。同時取消了「雜項類別」(Miscellaneous Class)的概念。此次重組也影響了特定服務的分類,例如法律服務從第42類移至第45類(TMEP §1401.12(a))。
第9至12版的重要變更摘要
| 版次 | 主要變更內容 | TMEP參考 |
|---|---|---|
| 第10版 | 電動/電熱商品的分類規則變更;娛樂與遊戲裝置重新分類;食品添加物分類調整;膳食替代品規則修正;行銷服務的分類釐清 | §1401.13 |
| 第11版 | 化妝品與盥洗用品分類調整;小型手動廚房用具的歸類修正;膳食食品和飲料分類修訂;堅果奶與植物奶的分類;第42/45類安全服務區分;禁止聯邦法律管制品(如象牙) | §1401.14 |
| 第12版 | 分配器(dispensers)分類規則更新;NFT分類指引新增;虛擬服務分類原則確立 | §1401.15 |
版本變更的實務影響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分類實務會隨版本更新而改變。根據TMEP §1402.14,商品/服務的識別與分類是否可接受,必須依據申請日當時的事實與證據判斷。即使申請人擁有先前註冊且當時分類被接受,也不能以此作為新申請中相同分類必然被接受的依據。聯邦巡迴法院在 In re Omega SA(494 F.3d 1362, 83 USPQ2d 1541, Fed. Cir. 2007)案中明確支持了審查官要求修正「chronographs」一詞的決定,儘管申請人擁有數筆包含相同用語的先前註冊。
分類判斷的實務建議
分類查詢的步驟與工具
進行商品或服務分類時,建議依以下步驟操作:
- 查閱ID Manual:首先在USPTO的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中搜尋。該資料庫包含已被USPTO接受的商品/服務描述及其對應分類,是最權威的第一手參考
- 參考類別標題與說明註記:若ID Manual中找不到完全對應的項目,參考各類別的標題與說明註記,了解該類別「包含」與「不包含」的商品或服務
- 適用分類標準:依功能/用途(商品)或活動分支(服務)為優先標準進行判斷
- 查詢WIPO字母清單:在WIPO的Nice分類資料庫中搜尋字母順序清單,尋找最接近的項目進行類推
- 考量特殊規則:注意醫用/非醫用區分(§1401.05(b))、「系統」的分類(§1401.05(d))、食品添加物(§1401.05(e))、套組/禮品籃(§1401.05(a))等特殊規則
- 參考樣本:送交的使用樣本(specimen)所揭示的商品特性可能影響分類判斷(§1401.06、§1401.07)
常見錯誤與避免方式
| 常見錯誤 | 正確作法 | 相關TMEP條文 |
|---|---|---|
| 僅看類別標題就判斷分類 | 必須同時參閱說明註記和字母清單 | §1401.02(a) General Remarks |
| 將「系統」整體歸入單一類別 | 須拆解系統組件,各組件依功能分類;系統歸入主要組件所屬類別 | §1401.05(d) |
| 忽略醫用/非醫用的區分 | 同一商品的醫用版本通常歸入第5或10類 | §1401.05(b) |
| 以舊版分類或先前註冊為依據 | 須依申請時生效的最新版本進行分類 | §1401.09、§1402.14 |
| 以商品材質為唯一分類依據 | 功能/用途為首要標準,材質僅為輔助 | General Remarks (a)(e) |
正確的分類判斷需要結合對Nice分類結構的理解、對USPTO實務的掌握,以及對具體商品或服務特性的分析。當不確定時,以ID Manual中已被接受的描述為優先選擇,不僅可確保分類正確,若使用TEAS Plus申請還能享受較低費率。
常見問題
Q1:Nice分類系統是什麼?為什麼美國商標申請要使用它?
Nice分類系統是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國際商標商品與服務分類標準,將所有商品分為34類、服務分為11類,共45個類別。美國自1973年起採用此系統取代原先的美國分類,主要是為了與國際標準接軌,便於跨國商標管理。依據Trademark Act §30,分類的目的是行政管理便利,不會限制或擴展商標權人的實質權利範圍。
Q2:分類會影響我的商標保護範圍嗎?
不會直接影響。分類是行政工具,不是權利界定工具。即使兩項商品在不同類別,如果它們在市場上構成類似商品,仍可能被認定有混淆誤認之虞。反之,同一類別中的商品也未必都構成類似商品。不過,分類確實會影響申請費用和行政流程,因為每個類別都需要繳納獨立的申請費。
Q3:如何判斷我的商品應該歸入哪個類別?
首先應查閱USPTO的ID Manual,搜尋是否有已被接受的對應描述。若找不到,則依以下優先順序判斷:(1) 功能或用途——成品主要依功能分類;(2) 類推——與字母清單中類似商品比較;(3) 材質——僅在前述標準無法適用時作為輔助依據。多功能產品可歸入對應任何功能的類別,但若有主要功能則應歸入該功能所屬的類別。
Q4:Nice分類多久更新一次?更新會影響我的已註冊商標嗎?
自2013年起,Nice分類每年修訂一次(version),每三年發行新版本(edition)。年度修訂包含字母清單的增刪,新版本則可能涉及商品或服務的跨類轉移。對於已註冊的商標,分類變更不會自動改變其註冊狀態,但在續展或修正時可能需要依新分類調整。對於新申請,必須依申請時生效的最新版本進行分類。
Q5:每個類別需要繳納多少費用?
費用取決於申請方式。TEAS Plus(商品/服務描述完全從ID Manual選取)為每類最低費用,TEAS Standard允許自行撰寫描述,費率較高。紙本申請費用最高。具體金額請參閱USPTO官網的最新費用表。每增加一個類別不僅增加申請費,後續的使用聲明、§8宣誓書、§9續展等也需要為每個類別分別繳費,分類策略直接影響長期成本。
Q6:NFT和虛擬商品應如何分類?
根據Nice分類第12版(TMEP §1401.15(b)(c)),NFT作為可下載的數位檔案歸入第9類,描述時須說明NFT認證的具體數位內容類型。與NFT相關的金融交易服務歸入第36類。虛擬環境中提供的服務需特別注意:若目的或結果與實體環境不同則分類可能改變。例如虛擬環境中的模擬旅行服務因目的是娛樂而非實際運輸,應歸入第41類而非第39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