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資格完整解析:誰可以申請台灣專利?
核心要點
- 專利申請權人原則上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或其受讓人、繼承人(專利法第5條)
- 申請人與發明人可以不同——企業可透過契約約定或職務發明規定取得申請權
-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權原則上歸雇用人(專利法第7條)
- 受僱人於非職務上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受僱人,但雇用人得實施(專利法第8條)
- 外國人原則上可申請台灣專利,但需委任國內代理人辦理(專利法第11條)
- 共同發明人應共同申請,非經全體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專利法第13條)
- 專利申請權有爭議時,智慧局得依申請暫停審查,待爭議確定後繼續
一、專利申請權的基本概念
申請專利的第一個問題是:「誰有資格申請?」依專利法第 5 條規定,專利申請權人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換言之,創作完成的那一刻,申請專利的權利就歸屬於實際完成創作的自然人。

1.1 申請專利之權利 vs 專利申請權
這兩個概念看似相同,但法律上有所區別:
概念 | 時間點 | 內涵 |
|---|---|---|
申請專利之權利 | 創作完成後、提出申請前 | 決定是否申請、申請何種專利、向哪些國家申請的權利 |
專利申請權 | 提出申請後、公告前 | 對已提出之申請案繼續申請或轉讓的權利(一種期待權) |
專利權 | 公告後 | 排他性的財產權,可排除他人實施 |
💡 三階段的權利演變
整個流程可簡化為:創作完成 → 申請專利之權利(決定要不要申請)→ 提出申請 → 專利申請權(等待審查的期待權)→ 核准公告 → 專利權(正式的排他權)。每個階段的權利性質不同,轉讓與繼承的規定也有差異。
1.2 發明人與申請人的區別
實務上,發明人(或新型創作人、設計人)與申請人經常不是同一人:
發明人:實際完成創作的自然人,必須記載於申請書中,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作為發明人)
申請人: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的權利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司)
最常見的情況是:工程師(發明人)在公司(申請人)任職期間完成發明,公司依職務發明規定取得申請權,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此時申請書上會同時記載發明人(工程師姓名)和申請人(公司名稱)。
二、僱傭關係下的專利申請權歸屬
這是專利實務中最常遇到的問題。專利法第 7 條至第 8 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區分為職務上發明與非職務上發明兩種情形。

2.1 職務上完成的發明(第 7 條)
項目 | 規定 |
|---|---|
定義 | 受僱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
申請權歸屬 | 原則歸雇用人(公司),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發明人姓名表示權 | 受僱人享有姓名表示權(即使申請權歸公司,發明人欄仍記載員工姓名) |
合理報酬 | 雇用人應給予受僱人適當之報酬。如有約定從其約定;未約定者依發明對雇用人之貢獻度定之 |
⚠️ 企業常見的法律風險
許多企業未與員工簽訂明確的職務發明條款,導致離職後發生專利申請權歸屬爭議。建議企業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1) 職務發明的定義範圍;(2) 申請權歸屬;(3) 報酬計算方式。這些約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專利法第 7 條)。
2.2 非職務上完成的發明(第 8 條)
項目 | 規定 |
|---|---|
定義 | 受僱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
申請權歸屬 | 歸受僱人(員工本人) |
雇用人的權利 | 如該發明係利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驗,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實施(法定通常實施權) |
通知義務 | 受僱人完成非職務發明時,應以書面通知雇用人 |
雇用人的回覆 | 雇用人於通知到達後 6 個月內未反對者,不得主張為職務上發明 |
💡 如何判斷「職務上」或「非職務上」?
關鍵在於發明是否與受僱人的工作內容直接相關。例如:軟體工程師在工作中開發的演算法屬於職務發明;但同一工程師下班後發明的料理器具改良,因與其工作內容無關,則屬非職務發明。實務上的判斷會考量:(1) 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範圍;(2) 雇用人的業務範疇;(3) 是否使用雇用人的資源完成。
2.3 出資聘人完成的發明(第 7 條第 3 項)
除了僱傭關係外,另一種常見情形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發明(如委外研發、產學合作等)。此時申請權歸屬依契約約定,未約定者歸受聘人(實際完成發明的一方),但出資人得實施該發明。
⚠️ 委外研發必備的契約條款
出資委託外部團隊進行研發時,如果未在契約中約定專利申請權歸屬,法律預設歸受聘人(即外部團隊),出資人只有實施權。務必在合約中明確約定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共有比例、授權範圍等事項。
三、外國人的專利申請資格
3.1 申請資格
依專利法第 4 條,外國人原則上可向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自我國 91 年加入 WTO 後,WTO 會員國國民之申請案原則上均予受理(依 TRIPS 第 3 條國民待遇原則)。
但以下情形,智慧局得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屬國家與我國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
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或協定
對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3.2 代理人要求
外國申請人在台灣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相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專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代理人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 外國人申請台灣專利的實務流程
(1) 委任台灣的專利事務所作為代理人;(2) 準備申請文件的中文譯本(說明書、請求項等須以中文提出,或先以外文本提出再補中文譯本);(3) 如欲主張優先權,須在首次申請後 12 個月內提出(發明、新型)或 6 個月內提出(設計)。
四、共同申請人的規定
當發明是由兩人以上共同完成時,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專利法第 12條)。
4.1 共有的限制
行為 | 是否需全體同意 | 法條 |
|---|---|---|
提出專利申請 | 需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 | 第 12條第 1 項 |
讓與專利申請權 | 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為之 | 第 13 條第 1 項 |
拋棄專利申請權 | 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為之 | 第 13 條第 1 項 |
各共有人自行實施 | 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 | 第 64條 |
讓與應有部分 | 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 第 63 條 |
授權他人實施 | 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 第 64 條 |
⚠️ 共同發明的常見糾紛
產學合作最常發生的問題:大學教授和企業工程師共同完成發明,但未事先約定專利申請權的歸屬與分配比例。建議在合作開始前就簽訂共同研發協議,明確約定:(1) 共有比例;(2) 各方的實施權範圍;(3) 授權第三人的決策機制;(4) 費用分擔方式。
五、專利申請權的移轉

5.1 讓與
專利申請權可以讓與他人。讓與後,受讓人成為新的專利申請權人,可向智慧局辦理申請人變更(專利法第 14 條)。讓與應以書面契約為之。
5.2 繼承
專利申請權人死亡時,其專利申請權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繼續進行申請程序,或將申請權讓與他人。
5.3 申請權爭議的處理
如專利申請權有爭議(例如:前僱主主張為職務發明,但發明人主張為非職務發明),智慧局得依任一方申請,暫停審查,待爭議案件確定後再繼續。爭議確定後,真正的權利人可依法辦理申請人變更。
💡 冒名申請的救濟
依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如果專利是由非專利申請權人取得(俗稱「冒名申請」),真正的權利人可在專利核准後提起舉發,主張撤銷該專利。此外,真正的權利人也可在舉發撤銷確定後 2 個月內,就相同發明重新申請專利(專利法第 35 條)。
六、對申請人的實務建議
📋 不同身份的申請建議
個人發明人: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可享申請費 50% 減免。如日後成立公司,可將專利讓與公司。
企業:應在勞動契約中納入職務發明條款,明確約定申請權歸屬與報酬。委外研發時務必在合約中約定 IP 歸屬。
學術機構:產學合作前應簽訂共同研發協議,明確專利申請權的分配比例與實施條件。
外國人:須委任台灣代理人辦理,可利用巴黎公約優先權在首次申請後 12 個月內向台灣提出申請。
常見問題
Q1:公司員工發明的東西,專利歸公司還是員工?
要看是否為職務上的發明。如果是員工在工作範圍內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權原則上歸公司(專利法第7條),但公司應給予員工適當報酬。如果是員工利用下班時間完成、與工作內容無關的發明,則歸員工所有。建議企業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職務發明的範圍與報酬。
Q2:外國人可以申請台灣專利嗎?
可以。自我國加入WTO後,WTO會員國國民原則上均可申請台灣專利(依TRIPS國民待遇原則)。但外國人在台灣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必須委任在台灣有住所的代理人辦理(專利法第11條)。
Q3:兩個人一起發明的東西,專利怎麼申請?
共同發明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專利法第13條)。取得專利後,各共有人可各自實施,但讓與或授權他人須經全體同意。建議在合作前簽訂共同研發協議,約定持分比例、費用分擔及授權決策機制。
Q4:委外研發的成果,專利歸出資方還是研發方?
依專利法第7條第3項,出資聘人完成的發明,申請權歸屬依契約約定。如果合約沒有約定,預設歸受聘人(研發方),出資方只有實施權。務必在委外合約中明確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
Q5:發明人和申請人可以不同嗎?
可以。發明人是實際完成創作的自然人(只能是人,不能是公司),申請人是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的權利主體(可以是公司)。最常見的情況是:員工為發明人,公司為申請人。申請書上會同時記載兩者。
Q6:離職員工帶走公司的技術去申請專利怎麼辦?
如果該技術屬於職務上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公司所有,離職員工無權申請。如果已經被冒名申請並取得專利,公司可以提起舉發(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主張該專利應予撤銷。撤銷確定後2個月內,公司可就相同發明重新申請專利(第35條)。
Q7:法人(公司)可以當發明人嗎?
不可以。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實際完成創作的個人),法人不能作為發明人。但法人可以透過職務發明規定或契約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以法人名義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書上發明人欄仍須記載實際完成發明的自然人姓名。
Q8: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嗎?
可以。專利申請權可以透過書面契約讓與他人,受讓人成為新的申請權人。但如果是共有的專利申請權,讓與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第13條)。讓與後應向智慧局辦理申請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