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申請權的基本概念

申請專利的第一個問題是:「誰有資格申請?」依專利法第 5 條規定,專利申請權人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換言之,創作完成的那一刻,申請專利的權利就歸屬於實際完成創作的自然人。

專利申請權概念

1.1 申請專利之權利 vs 專利申請權

這兩個概念看似相同,但法律上有所區別:

概念

時間點

內涵

申請專利之權利

創作完成後、提出申請前

決定是否申請、申請何種專利、向哪些國家申請的權利

專利申請權

提出申請後、公告前

對已提出之申請案繼續申請或轉讓的權利(一種期待權)

專利權

公告後

排他性的財產權,可排除他人實施

💡 三階段的權利演變

整個流程可簡化為:創作完成 → 申請專利之權利(決定要不要申請)→ 提出申請 → 專利申請權(等待審查的期待權)→ 核准公告 → 專利權(正式的排他權)。每個階段的權利性質不同,轉讓與繼承的規定也有差異。

1.2 發明人與申請人的區別

實務上,發明人(或新型創作人、設計人)與申請人經常不是同一人:

  • 發明人:實際完成創作的自然人,必須記載於申請書中,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作為發明人)

  • 申請人: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的權利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司)

最常見的情況是:工程師(發明人)在公司(申請人)任職期間完成發明,公司依職務發明規定取得申請權,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此時申請書上會同時記載發明人(工程師姓名)和申請人(公司名稱)。

二、僱傭關係下的專利申請權歸屬

這是專利實務中最常遇到的問題。專利法第 7 條至第 8 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區分為職務上發明非職務上發明兩種情形。

職務上發明

2.1 職務上完成的發明(第 7 條)

項目

規定

定義

受僱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申請權歸屬

原則歸雇用人(公司),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人姓名表示權

受僱人享有姓名表示權(即使申請權歸公司,發明人欄仍記載員工姓名)

合理報酬

雇用人應給予受僱人適當之報酬。如有約定從其約定;未約定者依發明對雇用人之貢獻度定之

⚠️ 企業常見的法律風險

許多企業未與員工簽訂明確的職務發明條款,導致離職後發生專利申請權歸屬爭議。建議企業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1) 職務發明的定義範圍;(2) 申請權歸屬;(3) 報酬計算方式。這些約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專利法第 7 條)。

2.2 非職務上完成的發明(第 8 條)

項目

規定

定義

受僱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申請權歸屬

受僱人(員工本人)

雇用人的權利

如該發明係利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驗,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實施(法定通常實施權)

通知義務

受僱人完成非職務發明時,應以書面通知雇用人

雇用人的回覆

雇用人於通知到達後 6 個月內未反對者,不得主張為職務上發明

💡 如何判斷「職務上」或「非職務上」?

關鍵在於發明是否與受僱人的工作內容直接相關。例如:軟體工程師在工作中開發的演算法屬於職務發明;但同一工程師下班後發明的料理器具改良,因與其工作內容無關,則屬非職務發明。實務上的判斷會考量:(1) 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範圍;(2) 雇用人的業務範疇;(3) 是否使用雇用人的資源完成。

2.3 出資聘人完成的發明(第 7 條第 3 項)

除了僱傭關係外,另一種常見情形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發明(如委外研發、產學合作等)。此時申請權歸屬依契約約定,未約定者歸受聘人(實際完成發明的一方),但出資人得實施該發明。

⚠️ 委外研發必備的契約條款

出資委託外部團隊進行研發時,如果未在契約中約定專利申請權歸屬,法律預設歸受聘人(即外部團隊),出資人只有實施權。務必在合約中明確約定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共有比例、授權範圍等事項。

三、外國人的專利申請資格

3.1 申請資格

依專利法第 4 條,外國人原則上可向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自我國 91 年加入 WTO 後,WTO 會員國國民之申請案原則上均予受理(依 TRIPS 第 3 條國民待遇原則)。

但以下情形,智慧局得不予受理

  • 申請人所屬國家與我國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

  • 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或協定

  • 對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3.2 代理人要求

外國申請人在台灣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相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專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代理人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 外國人申請台灣專利的實務流程

(1) 委任台灣的專利事務所作為代理人;(2) 準備申請文件的中文譯本(說明書請求項等須以中文提出,或先以外文本提出再補中文譯本);(3) 如欲主張優先權,須在首次申請後 12 個月內提出(發明、新型)或 6 個月內提出(設計)。

四、共同申請人的規定

當發明是由兩人以上共同完成時,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專利法第 12條)。

4.1 共有的限制

行為

是否需全體同意

法條

提出專利申請

需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 12條第 1 項

讓與專利申請權

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為之

第 13 條第 1 項

拋棄專利申請權

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為之

第 13 條第 1 項

各共有人自行實施

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 64條

讓與應有部分

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 63 條

授權他人實施

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 64 條

⚠️ 共同發明的常見糾紛

產學合作最常發生的問題:大學教授和企業工程師共同完成發明,但未事先約定專利申請權的歸屬與分配比例。建議在合作開始前就簽訂共同研發協議,明確約定:(1) 共有比例;(2) 各方的實施權範圍;(3) 授權第三人的決策機制;(4) 費用分擔方式。

五、專利申請權的移轉

專利申請權的移轉


5.1 讓與

專利申請權可以讓與他人。讓與後,受讓人成為新的專利申請權人,可向智慧局辦理申請人變更(專利法第 14 條)。讓與應以書面契約為之。

5.2 繼承

專利申請權人死亡時,其專利申請權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繼續進行申請程序,或將申請權讓與他人。

5.3 申請權爭議的處理

如專利申請權有爭議(例如:前僱主主張為職務發明,但發明人主張為非職務發明),智慧局得依任一方申請,暫停審查,待爭議案件確定後再繼續。爭議確定後,真正的權利人可依法辦理申請人變更。

💡 冒名申請的救濟

依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如果專利是由非專利申請權人取得(俗稱「冒名申請」),真正的權利人可在專利核准後提起舉發,主張撤銷該專利。此外,真正的權利人也可在舉發撤銷確定後 2 個月內,就相同發明重新申請專利(專利法第 35 條)。

六、對申請人的實務建議

📋 不同身份的申請建議

個人發明人: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可享申請費 50% 減免。如日後成立公司,可將專利讓與公司。

企業:應在勞動契約中納入職務發明條款,明確約定申請權歸屬與報酬。委外研發時務必在合約中約定 IP 歸屬。

學術機構:產學合作前應簽訂共同研發協議,明確專利申請權的分配比例與實施條件。

外國人:須委任台灣代理人辦理,可利用巴黎公約優先權在首次申請後 12 個月內向台灣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