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專利的定義與保護範圍

依專利法第 104 條,新型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新型專利是台灣專利制度中取得速度最快的一種,因採形式審查制度,約 2~6 個月即可取得專利權,非常適合需要快速建立市場保護門檻的申請人。

1.1 保護標的範圍

新型專利僅保護有一定空間形態的物品結構,與發明專利保護範圍的差異在於不包含方法和無形物質:

✅ 可申請新型專利的創作類型

物品之形狀:物品外部三維輪廓或形態,例如特殊形狀的容器瓶身、人體工學的工具握把

物品之構造:物品內部或整體的構成元件及其相互關係,例如改良型散熱鰭片配置、新型卡榫結構

物品之組合:兩個以上物品的組合方式,例如模組化傢俱的連接機構、組合式收納系統

❌ 不可申請新型專利的創作

方法發明: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等技術方法 → 只能申請發明專利

無形物質:化學物質、藥品、食品配方等無一定空間形態者 → 只能申請發明專利

軟體演算法:程式邏輯、資料處理方法等 → 只能申請發明專利

外觀設計:以美感為目的的視覺性創作 → 應申請設計專利

用途發明:既有物品的新用途 → 只能申請發明專利

1.2 判斷標準:是否具有「一定空間形態」

判斷是否屬於新型保護標的的關鍵在於:創作是否涉及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以下是幾個邊界案例的判斷參考:

案例

判斷

理由

改良的螺絲頭結構

✅ 可申請新型

涉及物品構造的改良

新型合金材料

❌ 不可申請新型

無一定空間形態的物質

改良的電路板散熱結構

✅ 可申請新型

涉及元件配置的構造改良

軟體介面的操作方法

❌ 不可申請新型

屬於方法,非物品構造

折疊式手機支架

✅ 可申請新型

涉及物品形狀與構造的組合

特殊配方的清潔劑

❌ 不可申請新型

化學組成物,無一定空間形態

二、形式審查制度詳解

新型專利最大的特色是採形式審查制度(專利法第 112 條),不進行實體審查(即不審查新穎性進步性),因此核准速度遠快於發明專利。

2.1 形式審查的審查項目

智慧局在形式審查中主要確認以下事項:

審查項目

說明

常見補正或修正情形

保護標的是否適格

是否屬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請求項涉及方法步驟

文件是否齊備

申請書、說明書、請求項、摘要、圖式

缺圖式或說明書不完整

單一性

是否屬於一個新型創作

包含多個不相關的創作

說明書與圖式的記載

是否達基本的揭露要求

圖式不清楚或缺符號說明

請求項記載形式

是否為物品的結構性描述

請求項以方法步驟撰寫

是否有妨害公序良俗

法定不予新型專利之情事

極罕見

2.2 形式審查的優劣分析

面向

優勢

劣勢

取得速度

約 2~6 個月即可核准

成本

不須繳審查費,總費用較低

權利穩定性

未經實體審查,可能被舉發撤銷

行使權利

需先取得技術報告才能安全行使

市場嚇阻

快速取得專利號,標示於產品上

競爭者可能質疑權利有效性

💡 形式審查的商業策略價值

新型專利的核心價值在於「時間」。在產品生命週期短、市場變化快的產業(如消費性電子、3C 配件、生活用品),能在 2~6 個月內取得專利權並標示於產品上,對嚇阻競爭者仿冒、取得通路談判籌碼具有重大價值,即使權利穩定性不如發明專利。

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因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為保護潛在被控侵權人及確認專利有效性,專利法設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專利法第 115~119條)。

3.1 技術報告的性質與功能

  • 性質:技術報告不是行政處分,而是提供專利有效性參考的客觀評估

  • 功能:評估新型專利與先前技術的相關性,協助權利人判斷是否適合行使權利

  • 申請人:任何人均可向智慧局申請,不限於專利權人

  • 費用:每件 NT$ 5,000

  • 時間:約 4~6 個月

3.2 技術報告比對結果代碼

代碼

意義

行使權利的建議

代碼 1

該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 不宜行使,有高度被舉發風險

代碼 2

因不具進步性而不符專利要件

❌ 不宜行使,有被舉發風險

代碼 3

因擬致喪失新穎性而不符專利要件

❌ 不宜行使,有高度被舉發風險

代碼 4

因不同日申請的相同創作而不符先申請原則

❌ 不宜行使,有高度被舉發風險

代碼 5

因同日申請的相同創作而不符先申請原則

❌ 不宜行使,有高度被舉發風險

代碼 6

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之先前技術

✅ 可行使權利(但非百分百保證)

⚠️ 未提示技術報告即行使權利的風險

依專利法第 116 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第 117 條更規定,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經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因此,在寄發侵權警告函或提起訴訟前,務必先取得技術報告,且代碼結果良好(代碼 6)時再行使權利。

四、一案兩請策略

一案兩請」是台灣專利法的獨特制度(專利法第 32 條),允許申請人就同一創作同時提出發明+新型兩件申請,是非常實用的保護策略。

4.1 一案兩請的操作方式

要件

規定

注意事項

申請日

兩案的申請日必須相同

須申請時同日提出,不可先後提出

聲明

申請時須分別聲明一案兩請

未聲明者不適用一案兩請

發明核准時

須擇一存續

通常選擇拋棄新型,讓發明接續

權利期間

不重疊,發明核准後新型消滅

整體保護期最長接近 20 年

4.2 一案兩請的策略價值

💡 為什麼一案兩請是「最佳策略」?

時間維度:新型 2~6 個月核准 → 立即取得專利權標示產品 → 嚇阻仿冒同時發明進入實體審查。

權利維度:發明核准後(約 2~4 年),拋棄新型讓發明接續,取得經實體審查確認的穩定權利,保護期延長至 20 年。

成本維度:多花一件新型的申請費(電子申請 NT$2,400),換取快速取得專利保護的價值,投資報酬率極高。

風險管理:若發明最終未獲核准,至少已有新型專利提供基本保護。

⚠️ 一案兩請的常見失誤

失誤一:兩案不同日申請 → 不適用一案兩請,兩案可能互為先前技術。

失誤二:忘記在申請書中聲明 → 無法適用一案兩請制度。

失誤三:發明核准通知後未在期限內擇一 → 智慧局通知後仍不回應者,不予發明專利。

五、申請費用與年費

5.1 新型專利費用明細

項目

金額

備註

申請費(電子)

NT$ 2,400

書面申請為 NT$ 3,000

申請費(書面)

NT$ 3,000

建議使用電子申請節省費用

證書費

NT$ 1,000

核准後繳納

技術報告費

NT$ 5,000

行使權利前建議申請

年費第 1~3 年

NT$ 2,500 /年

核准時可預繳

年費第 4~6 年

NT$ 4,000 /年

年費第 7~10 年

NT$ 8,000 /年

5.2 新型 vs 發明的成本比較

成本項目

新型專利(10年)

發明專利(20年)

申請費(電子)

NT$ 2,400

NT$ 2,900

審查費

NT$ 0(無需審查費)

NT$ 7,000 起

證書費

NT$ 1,000

NT$ 1,000

年費總計

NT$ 51,500

NT$ 222,500

官費合計

NT$ 54,900

NT$ 233,400

(以上均為官方費用,不含代理人費用。費用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 費用減免提醒

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可享年費減免:第 1~3 年每年減 800 元(新型減免後每年僅 NT$ 1,700)、第 4~6 年每年減 1,200 元。

六、舉發與權利維護

6.1 新型專利的舉發風險

由於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任何人均可在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向智慧局提出舉發(專利法第 119條),主張新型專利不符合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而應予撤銷。

常見的舉發理由包括:

  • 不具新穎性:申請前已有相同的先前技術存在

  • 不具進步性:該創作為所屬技術領域者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輕易完成

  • 非屬新型保護標的:涉及方法或無形物質

  • 說明書未充分揭露

6.2 面對舉發的應對策略

📋 舉發應對流程

第一步:收到舉發副本後,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

第二步:分析舉發人引用的先前技術,找出區別特徵

第三步:可主動提出更正(縮小請求項範圍)以維持有效部分

第四步:若舉發成立,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七、實務建議與常見問題

7.1 適合申請新型專利的產業

  • 機械零組件:結構改良、連接機構、夾具工具等

  • 消費性電子配件:手機殼、支架、充電器結構等

  • 生活用品:廚具、收納用品、文具等

  • 建材與裝潢:窗戶結構、門鎖機構、組合式隔間等

  • 運動器材:健身器材結構、運動護具等

  • 醫療器材(結構面):手術器械結構、輔具結構等

7.2 新型專利申請的撰寫技巧

⚠️ 新型專利說明書的特殊注意事項

請求項必須以結構性語言描述:避免在請求項中使用方法步驟,否則形式審查會要求修正。正確寫法是描述物品「包含什麼元件」、「元件之間的連接關係」、「元件的配置方式」等。

圖式特別重要: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有形結構,清楚的結構圖(含立體圖、剖面圖、分解圖)是說明書的核心。圖式不清楚可能導致補正延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