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先權制度概述

優先權制度源自巴黎公約,是國際專利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核心概念是:申請人在某一國家提出第一次專利申請後,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其他國家提出相同發明的申請,並主張以第一次申請日作為專利要件審查的基準日。

優先權類型定義法律依據
國際優先權以在外國或WTO會員的申請案為基礎,向我國主張優先權專利法第28條
國內優先權以在我國的先申請案為基礎,向我國提出後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專利法第30條

💡 優先權日的實質效果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的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而非申請日。這代表在優先權日之後、申請日之前公開的技術,不會影響該申請案的新穎性進步性判斷。這對跨國專利佈局至關重要。

二、國際優先權

2.1 主張資格

可主張國際優先權的申請人身分包括:

  • 我國國民
  • WTO會員國民
  • 互惠國國民(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
  • 準國民:在上述國家或地區有住所或營業所者

若為複數申請人共同申請,每一申請人均須符合上述身分條件。

2.2 法定期間

專利類型主張期間證明文件檢送期限
發明專利基礎案申請日次日起 12個月最早優先權日後 16個月
新型專利基礎案申請日次日起 12個月最早優先權日後 16個月
設計專利基礎案申請日次日起 6個月最早優先權日後 10個月

⚠️ 期間逾期的後果

超過法定期間才提出申請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申請案仍可繼續審查,但以實際申請日作為審查基準日,可能因為優先權日後公開的技術而影響新穎性或進步性判斷。

2.3 申請時的聲明事項

主張國際優先權時,必須於申請時同時聲明以下事項:

聲明事項說明未聲明的後果
第一次申請日基礎案在外國的申請日期未同時聲明申請日及受理國家 → 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受理國家受理基礎案的國家或WTO會員名稱
申請案號基礎案的申請案號得於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補正

2.4 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需注意:

  • 證明文件必須為外國專利機關署名核發之正本
  • 申請案收據、電子收據、公報均不符合資格
  • 複數優先權主張時,所有文件的檢送期間均自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 可使用WIPO DAS(數位存取服務)的電子交換方式提交

2.5 特殊案例

💡 美國臨時申請案可作為優先權基礎

美國的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雖非正式的專利申請案,但依審查基準規定,仍可作為主張國際優先權的基礎案。同樣地,澳洲的臨時申請案也適用此規定。

此外,優先權基礎案縱經撤回、拋棄、不受理或核駁,不影響後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這是因為優先權的判斷只看基礎案的申請日和申請內容,與基礎案的最終審查結果無關。

三、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讓申請人能以在我國已提出的先申請案為基礎,提出一個更完整的後申請案。

3.1 適用條件

  • 先申請案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設計不適用)
  • 後申請案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次日起12個月內提出
  • 先申請案不得為已主張過國內或國際優先權的案件
  • 先申請案不得為分割案或改請案

3.2 先申請案的處理

⚠️ 先申請案視為撤回

主張國內優先權者,先申請案自後申請案申請日起視為撤回。這是國內優先權的重要特性——先申請案在法律上「消滅」,由後申請案取代。因此,國內優先權實質上是「合併升級」先前申請的機制。

3.3 國內優先權的實務運用

運用策略說明適用情境
擴充保護範圍在後申請案中新增技術特徵或實施例申請後發現新的技術改良
變更專利類型先申請新型,後改申請發明不確定技術深度時先卡位
合併申請將數件先申請案合併為一件後申請案系列改良整合為一個完整發明

四、優惠期制度

優惠期(Grace Period)不同於優先權,它是針對申請前的公開行為給予一定的寬限。

4.1 適用範圍

依專利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

  • 出於申請人本意之公開:如發表論文、參展、販售等
  • 非出於申請人本意之公開:如被洩密、被盜用等

4.2 法定期間

專利類型優惠期起算
發明/新型12個月公開事實發生後
設計6個月公開事實發生後

4.3 不適用的情形

⚠️ 優惠期的重要限制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優惠期。例如:A在美國申請專利並經公開公報公開,之後在台灣申請相同發明,該美國公開不適用優惠期,仍可能成為先前技術。

五、優先權 vs. 優惠期比較

比較項目優先權優惠期
性質審查基準日回溯特定公開事實不影響專利要件
效果以優先權日作為審查基準僅排除特定公開事實的影響
基礎須有先前的專利申請案不需要先前申請案
保護範圍保護較完整(排除所有優先權日後的技術)保護較有限(僅排除特定公開事實)
建議跨國佈局的首選策略作為忘記及時申請的補救手段

📋 申請人的最佳策略

① 先申請再公開:在任何公開(發表、展示、銷售)之前先提出專利申請

② 善用優先權:國內先申請一個基礎案(可以是較簡單的版本),再於12個月內完善內容

③ 優惠期僅作為備用:不要依賴優惠期,因為它無法排除第三人在同一期間內獨立公開的相同技術

④ 記錄所有公開行為:萬一需要主張優惠期,應保留所有公開行為的證據和日期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