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案兩請的法律基礎

一案兩請制度規定於專利法第 32 條,允許申請人就同一創作同時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和新型專利申請。這是台灣專利法的獨特制度,充分利用新型的快速核准(2~6個月)和發明的權利穩定性(經實體審查),為申請人提供最佳的保護策略。

1.1 制度沿革

一案兩請制度在 102 年修法時做了重大變革,從原本的「擇一制」改為「權利接續制」:

年份制度運作方式
102年前擇一制發明核准時須「拋棄」新型,兩者不能並存任何時間
102年後權利接續制新型先存在,發明核准後接續,新型「自發明公告日消滅」

權利接續制的最大改善是:在發明核准公告前,新型專利的效力持續存在,不會有權利真空期。

二、一案兩請的操作要件

2.1 法定要件

要件規定注意事項
同日申請兩案的申請日必須相同須同一天提出,不可先後日期
同一創作兩案的技術內容須為同一創作說明書和圖式可相同,請求項因類型不同可能有差異
分別聲明兩案的申請書中須分別聲明一案兩請未聲明者不適用一案兩請制度
符合各自保護標的須同時符合發明和新型的保護標的方法發明、化學物質等不符新型標的者不適用

⚠️ 三大常見失誤

失誤一:不同日申請 — 兩案非同日提出,無法適用一案兩請。兩案會被視為獨立申請,可能互為先前技術導致核駁。

失誤二:忘記聲明 — 申請書中未勾選一案兩請聲明,事後無法補聲明。

失誤三:保護標的不符 — 發明涉及純方法,但新型只能保護物品結構。此時新型會因不符保護標的而被核駁。

2.2 適用範圍

✅ 適合一案兩請的創作

有形物品的結構改良,例如:機構設計、產品結構、裝置配置等——這些同時符合發明(技術思想之創作)和新型(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的保護標的。

❌ 不適合一案兩請的創作

純方法發明(製程、演算法)、化學物質、藥品配方、軟體邏輯——因為這些不符合新型的保護標的(須為有形物品的結構),新型申請會被核駁。

三、權利接續機制

3.1 時間軸說明

一案兩請的典型時間軸:

時間點事件權利狀態
Day 0同時提出發明+新型申請兩案均進入審查流程
~3個月新型核准公告新型專利權生效 → 開始保護
3年內請求發明實體審查新型持續保護中
~2-4年發明核准,智慧局通知擇一申請人選擇保留發明
發明公告日新型自動消滅,發明接續發明專利權生效 → 更穩定的保護
申請日+20年發明專利屆滿保護期結束

3.2 擇一存續的程序

當發明核准審定時,智慧局會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擇一存續

  • 選擇發明(最常見):聲明拋棄新型專利權,發明公告後新型消滅,發明接續保護
  • 選擇新型(少見):放棄發明核准審定,維持新型專利
  • 未回覆:逾期未擇一者,智慧局得逕予處理

💡 為什麼幾乎都選發明?

因為發明專利:(1) 保護期 20 年(新型僅 10 年);(2) 經實體審查,權利穩定性高;(3) 行使權利時不需提示技術報告。只有在發明即將屆滿但新型仍有剩餘年限的極少數情況下,才可能選擇保留新型。

四、費用分析

4.1 一案兩請的額外費用

項目發明部分新型部分(額外)
申請費(電子)NT$ 3,500NT$ 2,500
審查費NT$ 7,000 起NT$ 0(形式審查免費)
證書費NT$ 1,000NT$ 1,000
年費(假設新型維持3年)NT$ 2,500 × 3 = NT$ 7,500
新型額外總計~NT$ 11,000

4.2 投資報酬率分析

📋 一案兩請的投資報酬率

額外投資:~NT$ 11,000(新型申請費 + 證書費 + 3年年費)

取得的價值:提前 2~4 年取得專利權,可立即:

• 在產品上標示專利號,嚇阻仿冒

• 對侵權者行使權利(需先取得技術報告)

• 作為商業談判籌碼

• 即使發明最終未獲核准,仍有新型的基本保護

結論:對商業價值高的有形結構創作,一案兩請是 CP 值極高的保護策略。

五、一案兩請 vs 單獨申請的策略選擇

情境建議理由
有形結構創作 + 商業價值高一案兩請快速保護 + 長期穩定權利
有形結構創作 + 商業價值低單獨申請新型費用最低,快速取得
方法/化學/軟體單獨申請發明不符新型標的,無法一案兩請
外觀設計單獨申請設計設計專利不適用一案兩請
有形結構 + 需長期保護一案兩請發明 20 年遠超新型 10 年

六、注意事項與實務提醒

⚠️ 一案兩請的實務注意事項

新型請求項的撰寫:新型請求項必須以結構性語言描述(物品包含什麼元件、元件間的連接關係),不可包含方法步驟。即使發明部分的請求項包含方法,新型部分也須改寫為結構性描述。

新型技術報告:新型核准後如需行使權利,仍建議申請技術報告(NT$5,000)。技術報告結果良好(代碼1或6)時再行使,以降低損害賠償風險。

年費管理:新型核准後每年須繳年費。發明接續前如果新型年費逾期未繳,新型消滅,會影響一案兩請的保護效果。

發明審查請求:別忘了在申請後 3 年內請求發明實體審查,否則發明視為撤回,只剩新型的短期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