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標記完整指南:正確標示專利號碼的方式、法律效果與實務建議
核心要點
- 專利標記是在產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號碼的行為,依台灣專利法第98條規定,專利權人應於專利物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 正確的專利標記是主張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未標示者,除非能證明侵權人明知,否則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Patent Pending 表示專利申請中,雖無法定執行力,但具有警示侵權者的實質嚇阻效果
- 虛偽標記(標示不存在或已失效的專利)在多數國家構成違法行為,台灣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罰鍰
- 電商與數位產品時代,企業應建立虛擬專利標記(Virtual Patent Marking)網頁,集中管理所有產品的專利對應資訊
一、什麼是專利標記?法律依據
「專利標記」(Patent Marking)是指專利權人在其專利產品、產品包裝或相關文件上,標示該產品所受保護的專利證書號數的行為。這項制度的核心目的,是讓公眾知悉某項產品或技術已經受到專利權的保護,從而達到警示潛在侵權者、維護市場秩序的功能。
在台灣,專利標記的法律依據來自專利法第98條,該條文規定:「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這表示專利權人不僅有權標示,更被法律鼓勵(甚至在實務上可視為一種義務)在產品上進行專利標記。
💡 專利標記 vs 商標標記
許多人容易混淆專利標記與商標標記。商標使用「™」(未註冊商標)或「®」(已註冊商標)符號來標示品牌名稱或標誌,保護的是品牌識別。專利標記則使用「Pat. No. XXXXXXX」或「Patent Pending」等格式標示技術或設計,保護的是技術方案或外觀設計。兩者適用不同的法律、保護不同的對象,切勿混用。
專利標記的三大功能
從法律與商業的角度來看,專利標記具有以下三項重要功能:
- 通知功能:告知公眾該產品已取得專利保護,使潛在侵權者無法以「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
- 嚇阻功能:透過明確標示專利號碼,降低他人仿製或侵權的意願
- 求償基礎:在侵權訴訟中,專利標記是請求損害賠償的重要前提條件(詳見第三節)
二、專利標記的格式與方法
根據台灣專利法及國際慣例,不同類型的專利有不同的標示方式。以下是各類專利的建議標示格式:
2.1 發明專利的標示方式
發明專利是保護技術方案的專利類型,保護期間為申請日起20年。標示格式如下:
| 標示方式 | 範例 | 適用場景 |
|---|---|---|
| 中文標示 | 發明專利第 I123456 號 | 台灣市場銷售產品 |
| 英文標示 | TW Pat. No. I123456 | 外銷產品或國際市場 |
| 多國標示 | TW Pat. No. I123456 / US Pat. No. 11,234,567 | 跨國銷售產品 |
| 網頁標示 | 本產品受發明專利第 I123456 號保護 | 電商平台或官網 |
2.2 新型專利的標示方式
新型專利保護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保護期間為申請日起10年。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實務上建議搭配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使用:
- 中文標示:新型專利第 M654321 號
- 英文標示:TW Utility Model No. M654321
- 建議附加資訊:「本產品受新型專利保護(已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2.3 設計專利的標示方式
設計專利保護物品的外觀設計(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組合),保護期間為申請日起15年。標示格式如下:
- 中文標示:設計專利第 D200123 號
- 英文標示:TW Design Pat. No. D200123
- 部分設計:如為部分設計專利,可附加說明:「本產品部分外觀受設計專利第 D200123 號保護」
2.4 標示位置與方法
專利標記的標示位置應遵循以下優先順序:
- 產品本體:最優先的標示位置,可透過模具壓印、雷射刻印、貼標等方式
- 產品包裝:當產品本體無法標示(如體積太小、材質不適合)時,可標示於外包裝
- 標籤或吊牌:以附掛標籤或吊牌的方式標示
- 使用說明書:在隨產品附上的說明書或文件中標示
- 網頁標示:在產品銷售頁面或公司官網標示,搭配虛擬專利標記網頁使用
💡 標示的「顯著性」要求
專利法要求標示方式應「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也就是說標示必須是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能夠注意到的。如果標示字體過小、位置過於隱蔽,或以不易辨識的方式呈現,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未有效標示。建議使用清晰可讀的字體,並放置在產品上消費者容易看到的位置。
三、專利標記的法律效果
專利標記最重要的法律意義在於其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聯。這是所有專利權人都必須深刻理解的規定。
3.1 未標示與損害賠償的關係
依據台灣專利法第98條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專利標記與損害賠償的關係可整理如下:
| 標記情況 | 侵權人知情狀態 | 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 說明 |
|---|---|---|---|
| 已標示 | 推定知情 | ✅ 可以 | 已標示即視為已通知公眾,侵權人不得主張不知情 |
| 未標示 | 明知(可證明) | ✅ 可以 | 專利權人能舉證侵權人確實知悉專利存在 |
| 未標示 | 不知情 | ❌ 不可以 | 無法證明侵權人知悉,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
| 已發警告函 | 收函後視為知情 | ✅ 收函後可以 | 發函日期之後的侵權行為可請求賠償 |
從上表可以看出,不標示專利的代價可能非常高昂。即使他人確實侵犯了你的專利,如果你沒有進行專利標記,且無法證明侵權人是「明知」侵權,你將無法請求損害賠償。這意味著你可能只能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卻拿不到任何金錢上的補償。
⚠️ 實務上的常見問題
許多中小企業取得專利後,未在產品上進行標示。等到發現競爭對手仿製產品時,才驚覺因為未標示而難以請求損害賠償。此時通常只能先發警告函通知對方,之後才能就收到警告函後的持續侵權行為求償。已經發生的侵權損害則可能無法追回。因此,取得專利後的第一件事就是進行專利標記。
3.2 標記的時間效力
專利標記的法律效力從開始標示的時間點起算。在此之前的侵權行為,仍需依個案認定侵權人是否知情。因此建議:
- 專利核准公告後立即開始標示
- 保留開始標示日期的紀錄(如照片、出貨單等),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若產品已在市場流通,應在合理期間內更新標示(如下一批次生產時)
四、Patent Pending(專利申請中)的意義與使用
「Patent Pending」是國際通用的標示語,表示該產品的相關專利已經提出申請,但尚未獲得核准。在中文語境中,等同於「專利申請中」或「專利審查中」。
4.1 Patent Pending 的法律效力
重要的是,Patent Pending 不具有專利權的法律執行力。在專利核准之前,申請人無法對他人行使排他權,也無法提起侵權訴訟。然而,Patent Pending 在實務上仍然非常重要:
- 警示效果:讓潛在侵權者知道相關專利正在申請中,一旦核准即可能面臨侵權風險
- 商業嚇阻:競爭對手看到 Patent Pending 標示,可能因為不確定專利範圍而選擇迴避
- 追溯保護:在部分國家(如美國),專利核准後可以追溯到公開日的合理權利金
- 市場信號:向消費者和合作夥伴傳達企業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訊號
4.2 何時可以使用 Patent Pending
只有在確實已經向專利主管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Patent Pending 標示。以下是正確與錯誤的使用時機:
| 狀態 | 能否使用 Patent Pending | 說明 |
|---|---|---|
| 已提出申請,審查中 | ✅ 可以 | 最典型的使用場景 |
| 已提出申請,收到核駁通知 | ✅ 可以(若仍在答辯中) | 尚未最終定案,仍屬申請中 |
| 已取得專利核准 | ❌ 不應使用 | 應改為標示專利號碼 |
| 專利申請已被最終核駁 | ❌ 不可使用 | 繼續標示構成虛偽標記 |
| 尚未提出申請,僅有構想 | ❌ 不可使用 | 構成虛偽標記,可能受罰 |
| 專利已到期或被撤銷 | ❌ 不可使用 | 構成虛偽標記 |
4.3 台灣的 Patent Pending 標示格式
在台灣使用 Patent Pending 標示時,建議採用以下格式:
- 中文:「專利申請中」或「本產品相關專利申請中」
- 英文:「Patent Pending」或「Pat. Pend.」
- 附申請案號:「專利申請中(申請案號:110XXXXXX)」——提供案號可增加可信度
五、各國專利標記的比較
由於專利權具有屬地性,不同國家對專利標記的要求和法律效果各有不同。以下比較台灣、美國、日本及歐洲的專利標記制度:
| 項目 | 台灣 | 美國 | 日本 | 歐洲(主要國家) |
|---|---|---|---|---|
| 法律依據 | 專利法§98 | 35 U.S.C. §287 | 特許法§187 | 各國國內法 |
| 標記義務 | 鼓勵標示,非強制 | 鼓勵標示,非強制 | 鼓勵標示(努力義務) | 視各國規定 |
| 不標示的後果 | 可能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 無法請求標示前的損害賠償 | 可能影響損害賠償金額 | 視各國規定 |
| 常見格式 | 專利第 IXXXXXX 號 | U.S. Pat. No. X,XXX,XXX | 特許第 XXXXXXX 號 | EP Pat. No. XXXXXXX |
| 虛擬標記 | 無明文規定 | 明文允許(35 U.S.C. §287(a)) | 無明文規定 | 視各國規定 |
| 虛偽標記罰則 | 行政罰鍰 | 罰金(每件最高$500美元) | 刑事罰(虛偽表示罪) | 視各國規定 |
5.1 美國的虛擬專利標記制度
美國在 2011 年修法後正式確立了虛擬專利標記(Virtual Patent Marking)制度。專利權人可以在產品上標示「Patent: www.example.com/patents」這樣的網址,引導公眾到一個專門的網頁查看該產品對應的專利號碼。這種做法的優點包括:
- 即時更新:專利到期、新增或變更時,只需更新網頁即可,不需要修改模具或包裝
- 空間不受限:產品上只需印一個短網址,所有專利資訊都放在網頁上
- 跨國管理:一個網頁可以列出所有國家的專利號碼
- 降低虛偽標記風險:專利到期時可立即從網頁移除,避免遺忘更新而構成虛偽標記
5.2 日本的專利標記特點
日本特許法第187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標示專利標記的「努力義務」,但不標示並不直接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日本的專利標記格式通常為「特許第 XXXXXXX 號」(發明專利)、「実用新案第 XXXXXXX 號」(新型專利)或「意匠登録第 XXXXXXX 號」(設計專利)。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對虛偽標記採取刑事處罰,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
六、虛偽標記的法律責任
「虛偽標記」(False Patent Marking)是指在產品上標示不存在、已失效或與該產品無關的專利號碼,或在未提出專利申請的情況下標示「Patent Pending」。這種行為在多數國家都受到法律制裁。
6.1 台灣的虛偽標記罰則
根據台灣專利法相關規定,虛偽標記的態樣及其法律後果如下:
| 虛偽標記態樣 | 具體行為 | 可能罰則 |
|---|---|---|
| 標示不存在的專利 | 產品上標示從未取得的專利號碼 | 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 標示已失效的專利 | 專利已到期或被撤銷,仍繼續標示 | 同上,且可能構成不公平競爭 |
| 虛偽的 Patent Pending | 未提出申請卻標示專利申請中 | 同上 |
| 誤導性標示 | 標示與該產品無關的專利號碼 | 同上,且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 |
⚠️ 常見的「無心之過」虛偽標記
許多企業的虛偽標記並非出於惡意,而是因為管理疏失。例如:專利年費未繳導致專利權消滅,但產品模具或包裝上的標示未同步更新;或產品改版後已不再使用原專利技術,但舊的專利標示仍留在產品上。這些「無心之過」仍然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因此建議企業建立專利標記的定期檢查機制。
6.2 各國虛偽標記罰則比較
各國對虛偽標記的處罰輕重不一:
- 美國:最初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虛偽標記訴訟,2011年修法後限縮為只有「受到競爭損害」的人才能提訴。每個違規標示產品最高罰款$500美元
- 日本:虛偽標記構成刑事犯罪(虛偽表示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或300萬日圓罰金,法人則可處1億日圓罰金
- 英國:虛偽標記可處罰金,且受害競爭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德國:虛偽標記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競爭者可依《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請求損害賠償
七、電商與數位產品的專利標記實務
在數位經濟時代,許多產品透過電商平台銷售或以軟體、App 形式存在,傳統的「在產品上壓印專利號碼」的做法已不敷所需。以下是針對電商與數位產品的專利標記實務建議:
7.1 電商產品頁面的標示
在電商平台(如蝦皮、momo、PChome 或 Amazon)銷售產品時,建議在產品描述頁面中加入專利標記資訊:
- 產品描述區:在規格說明中列出專利號碼,例如「本產品受台灣發明專利第 I123456 號保護」
- 產品圖片:在產品主圖或詳情圖中標示專利號碼
- 品牌旗艦店:在品牌頁面設立「智慧財產權聲明」區塊
- 附加說明:可加入「未經授權之仿製品將依法追訴」等警語
7.2 軟體與 App 的專利標示
軟體和 App 雖然沒有實體產品可供壓印,但仍可透過以下方式進行專利標記:
- 關於頁面:在「關於」或「設定 → 法律資訊」頁面列出相關專利
- 使用條款:在服務條款或使用者授權合約(EULA)中載明專利資訊
- 官方網站:在公司官網的法律聲明頁面列出所有軟體相關專利
- API 文件:若技術涉及 API,可在文件中註明相關專利
7.3 建立虛擬專利標記網頁
借鏡美國的虛擬專利標記制度,建議台灣企業也建立專門的專利標記網頁。雖然台灣法律尚未明文規定虛擬標記的法律效力,但這種做法在實務上有諸多好處:
虛擬專利標記網頁的建議架構如下:
- 網址格式:使用清晰的網址,如
www.yourcompany.com/patents - 產品對照表:列出每個產品及其對應的專利號碼
- 專利狀態:標明每個專利的類型(發明/新型/設計)、核准日期及有效期限
- 更新日期:在頁面上標明最後更新日期,展示積極管理的態度
- 免責聲明:加入「本頁面之專利清單可能未盡完整」等免責文字
八、企業專利標記管理建議
對於擁有多項專利的企業,專利標記的管理是一項需要系統化處理的工作。以下是實務上的管理建議:
8.1 建立專利標記管理制度
| 管理項目 | 建議做法 | 頻率 |
|---|---|---|
| 專利清冊維護 | 建立並更新所有有效專利的清冊,包含專利號、到期日、對應產品 | 即時更新 |
| 產品對應檢查 | 確認每個產品上標示的專利號碼與實際專利狀態一致 | 每季度 |
| 到期預警 | 設定專利到期前6個月的預警提醒,提前規劃標示更新 | 自動通知 |
| 新產品上市檢查 | 新產品上市前確認已標示所有相關專利 | 每次上市前 |
| 包裝與模具更新 | 配合專利變動更新產品模具或包裝設計 | 視需要 |
8.2 跨部門協作
專利標記不應只是法務或智財部門的工作,需要多個部門的配合:
- 研發部門:提供專利與產品的對應關係,確認技術特徵是否涵蓋
- 生產製造部門:負責在產品或包裝上實際標示專利號碼
- 行銷部門:在官網、型錄、電商頁面等行銷素材中標示專利資訊
- 法務/智財部門:管理專利清冊、監控專利狀態、提供法律建議
- 採購部門:確保供應商製造的產品(OEM/ODM)有正確標示專利
8.3 專利標記的常見錯誤與改善
以下是企業在專利標記實務中最常犯的錯誤及其改善建議:
- 「標了就不管了」:取得專利時標示後,從未檢查或更新。改善:建立定期檢查機制
- 「一個標記用到底」:產品改版後仍使用舊版專利標記。改善:每次產品改版時重新評估專利對應關係
- 「只標國內專利」:有外銷市場卻只標示台灣專利。改善:在有專利保護的國家都進行標示
- 「過度標示」:在產品上列出大量可能相關的專利號碼以嚇阻對手。改善:只標示確實涵蓋該產品的專利
- 「混淆專利與商標」:在專利標記中使用 ® 符號。改善:專利用 Pat. No.,商標用 ® 或 ™
💡 專利標記檢查清單
建議企業每季度執行以下檢查:① 所有有效專利是否都已在對應產品上標示?② 是否有已到期或被撤銷的專利仍在產品上標示?③ 新取得的專利是否已在產品上標示?④ 電商頁面和官網的專利資訊是否與實際狀態一致?⑤ 外銷產品是否有標示當地國家的專利號碼?
常見問題
Q1:取得專利後一定要進行專利標記嗎?不標會怎樣?
台灣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專利標記,但強烈建議標示。不標示的最大風險是:在侵權訴訟中,如果無法證明侵權人「明知」你有專利,就無法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等同於放棄了一項重要的權利保障。簡單來說,標示是免費的保險,不標示可能讓你在訴訟中損失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的賠償金。
Q2:產品有多項專利,該如何標示?
當產品涉及多項專利時,有幾種做法:① 全部列出——如果空間允許,逐一列出所有專利號碼;② 虛擬標記——在產品上印一個短網址(如 www.yourcompany.com/patents),在網頁上列出完整的專利清單;③ 代表性標示——列出最重要的1-3個專利,並加註「及其他專利」。建議優先考慮虛擬標記方式,最容易管理且不受空間限制。
Q3:Patent Pending 可以用多久?什麼時候必須移除?
Patent Pending 可以從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使用,一直到申請案有最終結果為止。如果專利獲准,應儘速改為標示正式的專利號碼;如果申請被最終核駁(用盡所有救濟途徑後),則必須立即移除 Patent Pending 標示。繼續標示已被核駁的專利申請,構成虛偽標記,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Q4:專利到期後忘記移除標示會被處罰嗎?
是的,可能會被處罰。專利到期後繼續標示該專利號碼,屬於虛偽標記行為。在台灣可處10萬元以上罰鍰,在美國每件產品最高罰款$500美元,在日本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建議企業建立專利到期預警機制,在專利到期前6個月開始規劃標示的移除或更新工作,包括更換模具、修改包裝設計和更新網頁資訊。
Q5:可以在廣告或行銷文案中使用「專利技術」的說法嗎?
可以,但必須確實擁有有效的專利。在廣告中宣稱使用「專利技術」而實際上沒有專利,不僅構成虛偽標記,還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中關於不實廣告的規定,面臨更嚴重的處罰。建議在行銷文案中標明具體的專利號碼(如「採用本公司專利技術,台灣發明專利第 I123456 號」),這樣既有說服力,也不會產生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