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明專利申請流程總覽

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流程主要分為六個階段,從提出申請到取得專利權,順利的情況約需 2~4 年。了解每個階段的時間點、所需文件與注意事項,有助於申請人做好完整的規劃。

📋 發明專利六大階段

第一階段:提出申請 → 向智慧局提交申請書、說明書請求項、摘要及圖式,取得申請日

第二階段:早期公開 → 申請後 18 個月由智慧局自動公開,或申請人主動聲請提早公開

第三階段:請求實體審查 → 申請人須於申請後 3 年內主動提出請求,並繳納審查費

第四階段:實體審查 → 審查委員審查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

第五階段:審查意見答辯 → 若收到審查意見(OA),須於期限內答辯或修正

第六階段:核准公告 → 審查通過後核准,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公告取得專利權

階段

說明

時間點

法條依據

提出申請

向智慧局提交完整申請文件

申請日(D)

專利法第 25 條

早期公開

申請案技術內容公開於專利公報

D + 18 個月(或提早公開)

專利法第 37 條

請求實體審查

申請人主動提出審查請求並繳費

D + 3 年內

專利法第 38 條

實體審查

審查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請求後約 1~2 年

專利法第 46 條

審查意見答辯

回覆審查意見通知

OA 後指定期間內

專利法第 46 條第 2 項

核准公告

繳納證書費及年費後公告

核准通知後

專利法第 51、52 條

專利申請與審查流程

二、申請文件準備

申請發明專利須備妥以下文件,其中說明書請求項是最關鍵的部分,直接決定專利的保護範圍與審查結果。

2.1 必要文件清單

文件

功能

重要性

撰寫建議

申請書

填寫申請人、發明人基本資料及聲明事項

必備

使用智慧局標準格式,確認申請人與發明人資訊正確

說明書

詳細描述發明技術內容

★★★★★

須達「所屬技術領域者能據以實施」之充分揭露標準

請求項

界定專利保護範圍

★★★★★

獨立項界定最大保護範圍,附屬項界定較窄但較強的備用範圍

摘要

技術內容概要,供公開公報使用

必備

250 字以內,含技術特徵與主要用途

圖式

輔助說明技術內容

視情況

裝置類發明建議提供,方法類可省略

2.2 說明書的撰寫結構

說明書應依序包含以下段落(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 發明名稱:簡明扼要,反映技術內容

  • 技術領域:指明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

  • 先前技術:說明相關的已知技術及其缺點,凸顯本發明要解決的問題

  • 發明內容:說明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技術手段及相對於先前技術的功效

  • 實施方式:至少記載一個實施例,詳細說明如何實現本發明

  • 圖式簡單說明:各圖式的名稱與簡要說明

  • 符號說明:圖式中使用的元件符號對照表

💡 說明書撰寫的重要性

說明書是專利申請的核心文件,其品質直接影響:(1) 請求項的撰寫範圍——說明書未揭露的技術特徵無法寫入請求項;(2) 審查委員的解讀方式——不清楚的說明書會導致審查困難;(3) 日後侵權訴訟時的權利範圍解釋——說明書是解釋請求項用語的最重要參考。建議委託有經驗的專利代理人(專利師)撰寫。

2.3 請求項(申請專利範圍)撰寫要點

請求項是界定專利保護範圍的法律文件,其撰寫品質直接決定專利的商業價值。

  • 獨立項:界定發明的最大保護範圍,通常以較上位的概念描述技術特徵

  • 附屬項:依附於獨立項或其他附屬項,進一步限定技術特徵,提供備用的保護範圍

  • 兩段式記載:「前言部分」記載先前技術已有的特徵,「特徵部分」以「其特徵在於」起首記載新增的技術特徵

⚠️ 請求項撰寫常見錯誤

範圍過窄:將實施例的具體細節寫入獨立項,導致競爭者輕易迴避。例如寫「使用 A 材料」,競爭者改用 B 材料即不侵權。

超出說明書範圍: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必須有說明書的支持(支持要件,專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否則審查時會被要求修正。

語義不清:使用模糊或相對性用語(如「大約」、「適當」),可能導致保護範圍不明確。

三、優先權主張

若申請人已在其他巴黎公約成員國或 WTO 會員國提出申請,可在首次申請後12 個月內向台灣主張優先權(專利法第 28 條),以首次申請日作為與先前技術比較的時點。

3.1 優先權的實務價值

💡 優先權的策略運用

假設您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向美國 USPTO 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在 2026 年 6 月,一篇揭露類似技術的論文發表。您只要在 2027 年 1 月 1 日前向台灣智慧局提出申請並主張美國優先權,審查時台灣智慧局會以 2026 年 1 月 1 日作為判斷新穎性的基準日,6 月發表的論文不會影響您的專利申請。

3.2 優先權主張的要件與程序

項目

規定

注意事項

期限

首次申請日(最早優先權日)起 12 個月內

逾期視為未主張,無法補救

聲明

申請書中載明首次申請國家、日期、案號

須在申請時聲明,事後補聲明受限於主張非因故意,並須於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提出

優先權證明文件

首次申請國核發的優先權證明書

首次申請後 16個月內補交(專利法第 29 條)

國內優先權

以先前台灣申請案主張優先權

先前台灣申請案申請日後12 個月內主張,先申請案視為撤回(第 30 條)

⚠️ 逾期未檢附優先權證明文件的後果

未在首次申請日(最早優先權日)後 16 個月內檢附優先權證明文件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專利法第 29 條第 3 項)。此時專利申請仍有效,但審查時將以實際申請日(而非首次申請日)作為判斷先前技術的基準日,可能導致被核駁。

四、早期公開制度

發明專利申請案在申請後18 個月由智慧局自動公開技術內容於專利公報(專利法第 37 條)。申請人亦可申請提早公開。

4.1 早期公開的目的

  • 避免重複研發:讓外界及早知悉技術內容,減少社會資源浪費

  • 補償金請求權:公開後至核准前這段期間,對明知已公開而仍實施者,專利權人取得專利後得向其請求適當補償金(專利法第 41 條)

  • 宣示技術地位:向外界公開技術佈局,嚇阻競爭者進入相同領域

4.2 提早公開的策略考量

💡 何時該申請提早公開?

適合提早公開的情形:(1) 需要盡快宣示技術地位、嚇阻競爭者;(2) 產品即將上市,希望儘早啟動補償金請求權的保護;(3) 申請人基於商業策略考量需公開技術內容。

不建議提早公開的情形:(1) 仍在評估是否撤回申請;(2) 技術內容有營業秘密考量,公開後無法回復;(3) 想保留最大彈性調整申請策略。

五、實體審查的重點

5.1 請求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採請求審查制——申請人須在申請後 3 年內主動向智慧局提出「實體審查請求」(專利法第 38 條),並繳納審查費。任何人均可代為請求實體審查。

⚠️ 未請求審查的嚴重後果

自申請日起 3 年內未請求實體審查者,該申請案視為撤回(專利法第 38 條第 4 項),且不可撤銷、不得補救。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專利權喪失」原因之一,務必設好提醒日期,在期限內完成請求。

5.2 審查的主要要件

審查委員主要審查以下專利要件:

審查要件

法條

說明

常見核駁理由

產業利用性

第 22 條第 1 項

可供產業上製造或使用

純理論、不可實施的發明

新穎性

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

申請前未被先前技術揭露

與已公開文獻、專利相同

進步性

第 22 條第 2 項

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為先前技術的簡單組合或替換

充分揭露

第 26 條第 1 項

說明書達到可據以實施的程度

說明書描述不夠詳盡

請求項支持

第 26 條第 2 項

請求項須有說明書支持

請求項範圍超出說明書記載

明確性

第 26 條第 2、4 項

請求項用語須明確

用語模糊、範圍不確定

5.3 審查意見通知(Office Action, OA)

若審查委員認為申請案不符合要件,會發出審查意見通知(OA),列出具體的核駁理由及引用的先前技術。申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回覆。

OA 項目

說明

答辯期限

通常為收到通知後 2~3 個月,可申請延期

答辯方式

書面陳述意見、修正請求項、補充實驗數據或爭辯先前技術差異

面詢制度

申請人可申請與審查委員面對面討論(面詢),有助於了解審查立場、加速達成共識

修正限制

修正不得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第 43 條第 2 項),即不得「新事項追加」

💡 OA 答辯策略

策略一:爭辯區別:詳細分析本發明與引用先前技術的差異,強調技術貢獻和非顯而易知的功效。

策略二:修正請求項:將獨立項的保護範圍適度縮小,增加區別性特徵,但仍保持有意義的保護範圍。

策略三:補充證據:提供實驗數據、比較測試結果等,證明發明的非顯而易知效果(unexpected results)。

策略四:面詢:申請與審查委員面談,了解審查立場,尋求可接受的修正方向。

5.4 加速審查(AEP)

符合特定條件者,可向智慧局申請加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 AEP),大幅縮短審查等待時間:

  • 商業上實施相關:申請案技術已有商業實施或即將實施

  • 外國審查結果:對應案已在美國、日本、歐洲等取得審查結果

  • 綠色技術:涉及節能減碳、環境保護等綠色技術

  • PPH 請求:透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機制請求加速

加速審查案件通常可在申請 加速審查(AEP) 後 6~9 個月內取得首次審查意見,遠快於一般案件的 2~4 年。

六、核准與公告

6.1 核准後的程序

審查通過後,智慧局發出核准審定書。申請人收到後須在3 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專利法第 51 條第 1 項),智慧局即公告核准並核發專利證書。

⚠️ 未在期限內繳費的後果

收到核准審定書後 3 個月內未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者,不予公告(專利法第 52 條第 1 項),該申請案視為放棄,且無法回復。這是又一個常見的「專利權喪失」原因。

6.2 年費管理

發明專利核准後,需每年繳納年費維持專利權存續。年費金額隨年份遞增:

年份

年費

累計總額

第 1~3 年

NT$ 2,500 /年

NT$ 7,500

第 4~6 年

NT$ 5,000 /年

NT$ 22,500

第 7~9 年

NT$ 8,000 /年

NT$ 46,500

第 10~12 年

NT$ 16,000 /年

NT$ 94,500

第 13~15 年

NT$ 24,000 /年

NT$ 166,500

第 16~20 年

NT$ 36,000 /年

NT$ 346,500

年費逾繳費期限仍有6 個月補繳緩衝期(專利法第 94 條第 1 項),但需加繳滯納金(應繳年費的 20%)。超過緩衝期仍未繳納,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 年費管理建議

(1) 設置年費到期日曆提醒,至少提前 1 個月準備繳費。(2) 定期評估專利的商業價值,對已無實際價值的專利可考慮放棄以節省年費支出。(3) 多件專利建議委託事務所統一管理年費,避免遺漏。(4) 第 1~3 年年費可在核准時一次預繳。

七、特殊制度與注意事項

7.1 分割申請

若一件申請案包含兩個以上的發明,可進行分割申請(專利法第 34 條),將部分發明獨立為新的申請案。分割申請可保留原申請日的利益。分割時機:

  • 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 原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後 3 個月內

  • 原申請案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

7.2 專利權延長(醫藥品/農藥品)

醫藥品或農藥品因須取得上市許可(如藥品查驗登記),導致專利權人無法在取得專利後立即實施。依專利法第 53 條,可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延長期間以取得許可所需時間為限,最長不超過 5 年。

7.3 再審查(核駁後救濟)

初審被核駁後,申請人有以下救濟途徑:

救濟途徑

期限

說明

再審查

核駁審定後 2 個月內

向智慧局提出再審查請求,由不同審查委員重新審理(第 48 條)

行政救濟

再審查核駁後 30 日內

提起訴願後,如不服訴願決定,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 救濟期限嚴格

核駁審定後的再審查期限為 2 個月,逾期不得補救。收到核駁審定書後應立即評估是否提起再審查,並在期限內準備答辯理由。建議與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充分討論後再決定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