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七種合法使用他人專利的情形
核心要點
- 專利法第59條規定七種專利權效力不及的情形,這些行為不構成侵權
- 非營利之研究或實驗目的實施:學術研究、實驗性質的實施不侵權
- 權利耗盡原則:經專利權人合法售出的專利物品,後續轉售使用不侵權(台灣採國際耗盡)
- 先使用權: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可在原事業目的範圍繼續實施
- 過境通過:外國交通工具僅是過境的使用,不構成侵權
- 非營利之未公開使用:非為營利且未經公開的實施行為不侵權
- 混合醫藥品:依醫師處方調劑混合醫藥品不侵權(第61條)
一、概論:為什麼需要限制專利權?
專利權雖然是法律賦予專利權人的排他權,但並非毫無限制。為了平衡專利權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專利法第 59 條規定了七種「專利權效力不及」的情形。在這些情形下,他人的實施行為不構成侵權。
對企業而言,了解這些限制有兩層意義:(1) 當您被控侵權時,可能有合法的抗辯理由;(2) 當您是專利權人時,應了解哪些使用行為是您無法阻止的。
二、七種效力不及的情形
2.1 非營利之研究或實驗目的(第59條第1項第1款)
為研究或實驗之目的實施專利發明,不構成侵權。這是為了促進技術進步,讓研究人員可以研究既有專利技術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改良。
| 情形 | 是否適用 | 理由 |
|---|---|---|
| 大學實驗室研究專利技術 | ✅ 適用 | 學術研究目的 |
| 企業內部研究改良專利技術 | ✅ 適用 | 實驗性質的研究 |
| 為取得藥品上市許可的實驗 | ✅ 適用 | Bolar 條款精神 |
| 大量生產並販售 | ❌ 不適用 | 已超出研究實驗範圍 |
💡 Bolar 條款
學名藥廠在原廠專利到期前,為取得藥品查驗登記許可而進行的必要實驗(如生體相等性試驗),屬於研究實驗的範疇,不構成侵權。這讓學名藥廠能在專利到期後立即上市,有利於藥品可近性。
2.2 權利耗盡原則(第59條第1項第6款)
經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合法售出的專利物品,購買者後續的使用、轉售等行為,不再受專利權的拘束。台灣採國際耗盡原則。
| 耗盡類型 | 說明 | 台灣適用 |
|---|---|---|
| 國內耗盡 | 專利物品在國內售出後權利耗盡 | ✅ 適用 |
| 國際耗盡 | 專利物品在國外售出後,進口至國內亦權利耗盡 | ✅ 適用(100年修法明確採此立場) |
換言之,台灣允許真品平行輸入——只要是專利權人或其授權人在國外合法販售的產品,他人進口到台灣銷售不構成侵權。
⚠️ 權利耗盡的限制
(1) 只有真品(正品)才適用耗盡原則,侵權仿冒品不適用。(2) 如果我國境內的專利權人與外國專利權人非同一人(即各自獨立取得的專利),則不適用國際耗盡,從國外進口仍可能構成侵權。(3) 耗盡原則是針對每一件具體的專利物品,不是針對專利權整體。
2.3 先使用權(第59條第1項第3款)
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的人,可以在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
💡 先使用權的構成要件
時間要件:必須在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
行為要件:已經實施(如已在生產)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如已購買機器設備、已完成模具開發)。
地域要件:在國內(台灣境內)。
善意要件:非因專利申請人處知悉其發明而實施。
範圍限制:僅限於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不得擴展到新的事業領域。
2.4 過境通過(第59條第1項第2款)
以已於專利申請日前存在之外國交通工具上的相關裝置,暫時或偶然進入中華民國領域者,不構成侵權。此規定源自巴黎公約第 5 條之 3,確保國際交通運輸的順暢。
2.5 非營利且未公開的使用(第59條第1項第5款)
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使用,不構成侵權。例如:個人在家中使用專利方法製作物品供自己使用,不對外販售或公開。
2.6 混合醫藥品(第61條)
混合兩種以上醫藥品而製造之醫藥品或方法,其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依醫師處方箋調劑之行為及所調劑之醫藥品。此規定考量醫療行為的特殊性,確保病患獲得適當治療。
2.7 復權前善意實施(第59條第1項第7款)
專利權因年費逾期未繳而消滅後,如果專利權人嗣後申請回復專利權(復權),在復權公告前已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得在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此規定保護信賴專利已消滅而投入生產的善意第三人。
三、實務上的應用
3.1 侵權訴訟中的抗辯
在被控侵權時,被告可主張上述效力不及的情形作為不侵權抗辯。實務上最常被援引的是:
| 抗辯類型 | 常見情境 | 舉證要點 |
|---|---|---|
| 先使用權 | 被告早在專利申請日前就已生產銷售 | 提出申請日前的生產記錄、訂購單、發票等 |
| 權利耗盡 | 被告從國外合法購入真品在國內銷售 | 提出國外購買憑證、原廠出貨紀錄等 |
| 研究實驗 | 被告為開發改良技術而進行的實驗 | 證明實施目的為研究實驗,非商業生產 |
⚠️ 先使用權的舉證困難
先使用權的舉證責任在被告,須證明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實施或已完成準備。建議企業保存完整的研發記錄:實驗日誌(有日期和簽名)、模具開發紀錄、採購訂單、銷售發票等。這些文件在被控侵權時可能成為救命的關鍵證據。
3.2 平行輸入的實務考量
💡 台灣的平行輸入政策
台灣採國際耗盡原則,允許真品平行輸入。但實務上仍需注意:(1) 確保進口的是真品(非仿冒品),否則不適用耗盡原則;(2) 確認國內外的專利權人是否為同一人(或有授權關係);(3) 注意商標法的平行輸入規定可能另有限制。
常見問題
Q1:什麼是「專利權效力不及」?
指專利法規定的合法使用他人專利的七種情形(第59條),在這些情形下的實施行為不構成侵權。包括:研究實驗目的使用、權利耗盡(真品再轉售)、先使用權、過境通過、非營利未公開使用、復權前善意實施、混合醫藥品調劑。
Q2:我在別人申請專利前就已經在生產了,他可以告我侵權嗎?
如果您能證明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可以主張先使用權(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在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生產不構成侵權。但須提供申請日前的生產紀錄、訂購單等證據。注意:僅限「原有事業目的範圍」,不能擴大到新領域。
Q3:從國外買專利產品進口到台灣賣,算侵權嗎?
台灣採國際耗盡原則,只要是專利權人或其授權人在國外合法販售的真品,進口到台灣銷售不構成侵權(真品平行輸入合法)。但兩個前提:(1) 必須是真品,仿冒品不適用;(2) 國內外專利權人須為同一人或有授權關係。
Q4:做學術研究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算侵權嗎?
不算。為研究或實驗目的實施專利發明,屬於專利權效力不及的情形(第59條第1項第1款)。大學實驗室研究專利技術、企業內部研究改良、學名藥廠為取得上市許可的實驗,都不構成侵權。但如果超出研究範圍進入商業生產,就會構成侵權。
Q5:專利過期後有人復權,我已經開始生產怎麼辦?
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7款保護這種情況。如果專利因年費逾期消滅後,您基於善意在復權公告前已實施或已完成準備,可以在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生產,不構成侵權。建議保存復權公告前的生產和準備紀錄。
Q6:先使用權可以轉讓給別人嗎?
先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但與事業一併轉讓時可以隨同移轉。也就是說,如果您把整個事業(工廠、設備、客戶等)讓給別人,先使用權可以一起移轉。但單純把「先使用權」賣給別人是不行的(專利法第59條第2項)。
Q7:企業應該怎麼保護自己的先使用權?
最重要的是保存完整的研發和生產紀錄:(1) 實驗日誌(有日期、簽名);(2) 設計圖面(標註日期);(3) 模具開發與採購紀錄;(4) 產品銷售發票和出貨單。這些文件可以證明您在他人專利申請日前已實施或已完成準備。部分企業會使用「營業秘密時間戳記」服務,為研發文件建立公證時間。
Q8:什麼是「原有事業目的範圍」?
先使用權只能在原有的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實施,不能擴大到新的事業領域。例如:您在專利申請日前以A工廠生產某零件,先使用權允許您繼續在A事業的範圍內生產,但不能把技術轉到完全不同的B事業使用。至於「事業規模」(如產能擴大),台灣參考日本立法例,一般認為只要事業目的相同,可以合理擴大生產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