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前的準備

在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之前,申請人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以確保申請順利進行:

1.1 確認創作是否適合申請專利

📋 申請前自我評估清單

① 技術性:創作是否具有技術特徵?純粹的藝術創作、遊戲規則、商業方法等不符合專利定義

新穎性:創作在申請前是否已被公開(論文、展覽、產品上市等)?已公開者可能喪失新穎性

③ 選擇專利類型:技術方法 → 發明;有形結構改良 → 新型或發明;外觀設計 → 設計

④ 商業價值:這項創作是否值得投入費用和時間取得保護?

1.2 進行先前技術檢索

申請前建議先在智慧局的「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進行先前技術檢索,了解是否已有類似的專利存在。這可以幫助您:

  • 評估創作的可專利性(新穎性、進步性
  • 了解競爭者的技術佈局
  • 調整請求項的撰寫策略,避開已有技術
  • 避免浪費時間和金錢在已無法取得專利的創作上

二、申請文件的準備

2.1 文件要求總覽

依專利法及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一章規定,申請專利所需文件如下:

文件發明新型設計說明
申請書必要必要必要載明申請人、發明人等基本資料
說明書必要必要必要技術內容的完整揭露
申請專利範圍必要必要界定保護範圍的請求項
摘要必要必要技術概要(供公報使用)
圖式必要時必要必要新型和設計為必要文件

⚠️ 文件語言要求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正體字)。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智慧局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但說明書、請求項及摘要可先以外文本提出取得申請日,再於 4 個月內補正中文本。

2.2 文件簽署規定

申請文件的簽署是程序審查的重點之一,不同身份的申請人有不同的簽署要求:

申請人類型簽署方式注意事項
自然人本人簽名或蓋章不得使用職銜章(如「○○公司董事長之章」)
本國法人代表人簽章 + 法人印章可用「○○公司專利專用章」代替公司大印
外國法人代表人或有權簽章之人簽署需提供授權證明或由代理人聲明
電子送件使用電子憑證數位簽章委任代理人者由代理人簽章即可

⚠️ 簽章不符的後果

未於申請書簽章者,智慧局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專利申請案不予受理。特別注意:公司法人使用「契約專用章」「報關專用章」等非專利用途的印章,不被接受。

三、三種送件方式

送件方式申請日認定優點注意事項
臨櫃送件智慧局受理之日當場確認文件齊備受上班時間限制(本局及新竹、台中、台南、高雄服務處)
郵寄送件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不限地點僅限中華郵政;民間快遞(DHL、FedEx等)以到達日為準
電子送件智慧局系統收受之日24小時可用、費用較低須有電子憑證;可享申請費減免

💡 推薦使用電子送件

電子送件不但不受時間限制(24小時皆可提交),且每件申請可減收 NT$500。使用前須先在「智慧財產權 e 網通」註冊帳號並取得電子憑證。對於有大量申請需求的企業,電子送件的效率和成本優勢非常明顯。

⚠️ 民間快遞不等於「郵寄」

透過 DHL、FedEx、黑貓宅急便等民間快遞公司寄送者,不適用郵戳日規則,一律以到達智慧局之日為申請日。只有中華郵政寄送的掛號郵件才享有郵戳日的保護。如有搶先取得申請日的需求,務必使用中華郵政。

四、申請日的取得

申請日是專利制度中最關鍵的時間點——它決定了先前技術的比較基準日、專利權期限的起算日、以及先後申請的優先順序。

4.1 各類專利的申請日要件

專利類型取得申請日的必要文件法條
發明申請書 + 說明書 + 申請專利範圍 + 必要圖式專利法第25條第2項
新型申請書 + 說明書 + 申請專利範圍 + 圖式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
設計申請書 + 說明書 + 圖式專利法第125條第2項

⚠️ 文件不齊備的嚴重後果

取得申請日的必要文件缺一不可。如果文件不齊備,智慧局會通知補正,而補正齊備之日才會成為申請日,而非原始送件日。在搶時間的情境下(例如競爭者可能搶先申請),這個差距可能非常關鍵。因此務必在送件前仔細確認文件齊備。

4.2 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

申請人可以先以外文本(英文、日文等)提出說明書、請求項及摘要,取得申請日,再於申請日起 4 個月內補正中文本。這對於跨國申請非常有用——可以先用外國申請案的文件搶先取得台灣申請日。

💡 以外文本申請的策略優勢

如果您已在美國或日本提出專利申請,可以直接用該國的英文或日文說明書向台灣智慧局提出申請取得申請日,再於4個月內準備中文譯本。這樣可以確保台灣申請日與外國申請日盡可能接近,特別是在不主張優先權的情況下。

五、申請案號與受理

5.1 案號編碼規則

每件專利申請案收文後,智慧局會編列一組9 位阿拉伯數字的案號:

位數含義範例
第 1~3 碼申請年份(民國年)「114」= 民國 114 年
第 4 碼專利類別「1」= 發明、「2」= 新型、「3」= 設計
第 5~9 碼流水號(每年從 00001 開始)「00123」= 該年第 123 件

例如案號「114100123」代表民國 114 年第 123 件發明專利申請案。案號是後續查詢進度、來文補正、繳費的重要依據,務必妥善保存。

5.2 受理的審查

智慧局收到申請案後,會進行程序審查確認以下事項:

  • 申請書及必要文件是否齊備
  • 簽章是否符合規定
  • 申請費是否繳足
  • 申請人資格是否符合

不符法定程式且可補正者,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六、申請後的撤回與拋棄

6.1 撤回申請

申請人可在審定前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後,該申請案視為自始未提出。需注意:

  • 發明專利申請案若已早期公開,撤回後技術內容仍維持公開狀態(無法回復秘密)
  • 已繳納的申請費不予退還
  • 如有主張優先權的後申請案,撤回先申請案不影響後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

6.2 拋棄專利權

專利權核准公告後,專利權人可隨時書面向智慧局聲明拋棄專利權。拋棄後,專利權自書面送達智慧局之日起消滅。注意事項:

  • 專利權共有者,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拋棄
  • 有授權他人實施者,須經被授權人同意
  • 有設定質權者,須經質權人同意

💡 何時該考慮拋棄專利?

專利維持需要持續繳納年費(且年費隨年份遞增)。如果一項專利已無商業價值(例如技術已過時、產品已停產、市場無人使用),繼續繳年費就是浪費。建議每年檢視專利組合,對無價值的專利及時拋棄以節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