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的重要性

申請書是申請人向智慧局請求授予專利權的書面意思表示,也是取得申請日的必要文件之一。依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二章規定,申請書應使用智慧局規定之格式,以正體中文填寫。

申請書看似只是一張表格,但填寫錯誤可能導致:

  • 延遲申請日:申請人姓名缺漏,須補正後才能取得申請日
  • 不予受理:未簽章且屆期未補正
  • 喪失優先權:未在申請書中聲明優先權,事後難以補救
  • 費用多繳:未勾選電子申請減免或參考名稱減免

二、各欄位填寫說明

2.1 發明名稱(新型名稱/設計名稱)

規定說明範例
簡明表示內容應能反映所申請專利的技術內容✅「可折疊式手機支架」
不得冠以無關文字不加品牌名稱、型號等❌「ABC牌超級手機支架Pro」
與說明書一致申請書與說明書首頁的名稱須相同不一致時以說明書首頁為準
設計名稱特別要求應明確指定所施予設計之物品✅「手機殼」❌「裝飾品」

2.2 申請人

申請書應填寫申請人的:

  • 姓名或名稱:自然人填姓名、法人填公司全名
  •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外國籍由智慧局給予編號
  • 住居所或營業所:可收領信函的完整地址
  • 國籍:影響是否需委任代理人
  • 代表人:法人、機關、學校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 申請人記載錯誤的嚴重後果

申請書所載之申請人如有錯誤(例如寫了 A 公司但正確的申請權人是 B 公司),更正前後的申請人不具主體同一性,將以申請人確立之日為申請日。這意味著申請日可能大幅延後。因此務必在提出申請前確認申請人資訊正確。

2.3 發明人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的記載規則:

  • 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作為發明人
  • 多位發明人全部記載:如有多位共同發明人,應在申請書上全部列明
  • 中文姓名:應載明中文姓名;如同時提供英文翻譯可享規費減免
  • 姓名表示權:發明人享有在專利文件上表示姓名的權利,即使申請人為公司

2.4 代理人

如委任代理人,應填寫:代理人姓名、證書字號、事務所地址。代理人應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外國申請人在台灣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必須委任代理人。

2.5 聲明事項

聲明事項是申請書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漏填可能導致權利喪失:

聲明事項何時需要勾選漏填後果
國際優先權已在外國先申請,欲主張優先權視為未主張優先權(影響重大)
國內優先權以先前台灣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視為未主張
一案兩請同時申請發明+新型無法適用一案兩請制度
生物材料寄存涉及生物材料的發明可能影響充分揭露要件

💡 聲明的補救機制

未在申請書中記載優先權聲明事項,但已記載於申請同時檢送之其他文件(如說明書中已載明首次申請國家和日期),亦屬合法。此外,112年修法新增「非因故意未主張優先權」的回復機制,在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可申請回復。

2.6 地址

⚠️ 地址填寫注意事項

地址欄應填寫申請人或代理人可收領信函的完整地址不得僅填郵政信箱。未填寫地址者,智慧局將以公示送達通知補正;僅填郵政信箱者,先交寄該信箱通知補正,未補正再公示送達。屆期仍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三、申請書填寫常見錯誤

錯誤類型後果預防建議
申請人姓名/名稱缺漏須補正,以補正日為申請日提交前逐欄核對
發明名稱與說明書不一致須補正,以說明書為準最後校對時確認兩者一致
忘記勾選優先權聲明視為未主張優先權使用檢查清單逐項確認
使用非專利用途印章須補正簽章準備專利專用章
未填寫完整地址可能導致不予受理填寫實際可收信的地址
共有人未全部記載以補正確立所有共有人之日為申請日確認所有共同發明人都已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