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圖式繪製規範與要求:三種專利類型的圖式差異與實務要點
核心要點
- 發明專利圖式為「必要時」附具,由申請人決定是否需要;新型及設計專利圖式為強制必備文件
- 圖式應依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須可辨識細節
- 發明專利無法以工程製圖繪製者,得以照片取代(含彩色照片);新型不得僅為照片或流程圖
- 設計專利須備具足夠視圖以充分揭露外觀,立體設計須含立體圖,主張色彩者須呈現色彩
- 申請人應指定代表圖(以1個為原則),設計專利以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設計之圖為代表圖
一、圖式在專利申請中的角色
圖式是專利申請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能以視覺化方式補充說明書文字的不足,幫助審查官及公眾理解發明的技術內容。不同專利類型對圖式的要求截然不同:
| 專利類型 | 圖式要求 | 圖式作用 | 法律依據 |
|---|---|---|---|
| 發明專利 | 必要時附具(非強制) | 補充說明書文字,輔助理解技術內容 | 專利法第25條第1項 |
| 新型專利 | 強制附具 | 揭露新型物品的結構,為取得申請日必要文件 | 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 |
| 設計專利 | 強制附具 | 界定設計的保護範圍,為最核心的權利文件 | 專利法第125條第2項 |
💡 圖式缺漏對申請日的影響
發明專利僅在說明書有參照圖式的文字(如「如圖1所示」)卻未附圖式時,圖式才被認為是「必要的」。新型和設計專利若缺少圖式,將無法取得申請日,經通知補正後以補正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二、發明專利圖式的規範
2.1 基本繪製要求
依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發明專利的圖式應符合以下要求:
- 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
- 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 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
- 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
2.2 照片替代規則
當圖式無法以工程製圖方法繪製時,得以照片取代。常見的適用情形包括:
| 類型 | 範例 | 是否可用彩色 |
|---|---|---|
| 金相圖 | 金屬材料的微觀組織照片 | 可 |
| 電泳圖 | 生物實驗的電泳結果照片 | 可 |
| 電腦造影影像圖 | CT或MRI的掃描影像 | 可 |
| 細胞組織染色圖 | 生物組織的染色顯微照片 | 可 |
| 動物實驗效果比較圖 | 實驗前後的對照照片 | 可 |
2.3 圖式缺漏的處理
若說明書中有圖式簡單說明,但實際未附圖式或圖式有部分缺漏:
- 智慧局會通知限期補正
- 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 已附有圖式但漏載圖式簡單說明者,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則依原說明書續行程序
三、新型專利圖式的特殊規定
新型專利對圖式的要求比發明專利更為嚴格,因為新型保護的是有形物品的結構,必須以圖式清楚呈現。
3.1 強制性與限制
| 規定 |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
| 是否強制 | 必要時附具 | 強制必備 |
| 照片替代 | 可以 | 不可(僅照片不行) |
| 流程圖 | 可以 | 不可(僅流程圖不行) |
| 未修正的後果 | 依原圖式續行 | 僅為照片或流程圖者,不予受理 |
⚠️ 新型圖式的嚴格限制
新型專利的圖式不得僅為照片或流程圖。經通知限期修正而屆期未修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這比發明專利的處理方式嚴格得多——發明專利未修正只是依原圖式續行程序。新型圖式必須以工程製圖方式呈現物品的結構。
四、設計專利圖式的規範
設計專利的圖式地位最為特殊——它不僅是說明文件,更是界定權利範圍的核心依據。
4.1 視圖要求
依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設計專利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
- 立體設計:應包含立體圖
- 連續平面設計:應包含單元圖
- 可使用的視圖種類: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
4.2 繪製方式
| 呈現方式 | 說明 |
|---|---|
| 墨線圖 | 參照工程製圖方法繪製 |
| 電腦繪圖 | 以電腦軟體繪製的圖面(如3D建模軟體) |
| 照片 | 設計主張色彩者,照片更能精確呈現 |
4.3 特殊標示要求
- 設計主張色彩者,圖式應呈現其色彩
- 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的方式呈現(如:實線與虛線、彩色與灰階等)
- 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如「前視圖」、「立體圖」等)
💡 部分設計的圖式呈現
申請「部分設計」時(僅保護物品的部分外觀),圖式中應以不同的表示方式區隔主張部分和不主張部分。常見方法:主張設計的部分以實線繪製,不主張的部分以虛線或半透明色呈現。
五、代表圖的指定
代表圖的目的在於增進專利資料檢索效率,讓使用者得以快速瞭解專利案的技術或技藝內容概要。
5.1 發明/新型專利
- 附有圖式者,申請人應指定最能代表技術特徵之圖為代表圖
- 並列出其主要符號簡要加以說明
- 代表圖以1個為原則
- 無適合的代表圖者,應於欄位載明「無」
- 指定代表圖無符號者(如流程圖、座標圖),則無庸載明符號說明
5.2 設計專利
- 應以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
- 未指定者,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則依職權指定
六、三種專利圖式差異一覽
| 比較項目 |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設計專利 |
|---|---|---|---|
| 是否強制 | 必要時附具 | 強制 | 強制 |
| 影響申請日 | 僅必要圖式缺漏時 | 缺圖式無法取得申請日 | 缺圖式無法取得申請日 |
| 可用照片 | 可以 | 不可僅為照片 | 可以 |
| 可用流程圖 | 可以 | 不可僅為流程圖 | 不適用 |
| 色彩要求 | 彩色照片可 | 以墨線為主 | 主張色彩須呈現 |
| 圖式作用 | 輔助理解技術 | 揭露物品結構 | 界定權利範圍 |
| 代表圖 | 最能代表技術特徵之圖 | 同左 | 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設計之圖 |
📋 圖式繪製檢查清單
① 繪製方法:是否依工程製圖方法繪製?(新型必須)
② 清晰度:縮小至2/3時是否仍可辨識細節?
③ 圖號與符號:是否已註明?是否與說明書一致?
④ 多餘文字:是否有不必要的說明文字需刪除?
⑤ 視圖完整性:(設計專利)是否備具足夠視圖揭露外觀?
⑥ 代表圖:是否已指定並列出主要符號說明?
常見問題
Q1:發明專利不附圖式可以嗎?
可以,但要看情況。發明專利的圖式是「必要時」附具——如果說明書中沒有參照圖式的文字(如「如圖1所示」),且純文字已能充分揭露發明內容(如化學配方、純方法發明),則不需要圖式。但如果說明書中有提及圖式卻未附,會被通知補正。
Q2:新型專利可以用3D建模軟體的截圖作為圖式嗎?
取決於呈現方式。如果3D建模軟體的截圖符合工程製圖方法的要求(清晰的線條、正確的視角、標示符號),通常可接受。但如果僅是照片式的渲染圖(rendering),可能被認定為「照片」而不符合新型專利圖式要求。建議使用線框圖或工程圖模式輸出。
Q3:設計專利的圖式需要幾個視圖?
沒有固定數量,標準是「足夠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立體設計通常需要6個基本視圖(前、後、左、右、俯、仰)加上立體圖,但對稱或相同的視圖可省略(需在設計說明中敘明)。關鍵是所有設計特徵都能從圖式中清楚辨識。
Q4:圖式上可以標示尺寸嗎?
發明和新型專利的圖式不建議標示尺寸,因為這可能被解讀為限定技術特徵。設計專利的圖式不得標示尺寸,因為設計權利範圍不涉及尺寸限定。若需要表達尺寸關係,應在說明書中以文字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