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圖式在專利申請中的角色

圖式是專利申請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能以視覺化方式補充說明書文字的不足,幫助審查官及公眾理解發明的技術內容。不同專利類型對圖式的要求截然不同:

專利類型圖式要求圖式作用法律依據
發明專利必要時附具(非強制)補充說明書文字,輔助理解技術內容專利法第25條第1項
新型專利強制附具揭露新型物品的結構,為取得申請日必要文件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
設計專利強制附具界定設計的保護範圍,為最核心的權利文件專利法第125條第2項

💡 圖式缺漏對申請日的影響

發明專利僅在說明書有參照圖式的文字(如「如圖1所示」)卻未附圖式時,圖式才被認為是「必要的」。新型和設計專利若缺少圖式,將無法取得申請日,經通知補正後以補正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二、發明專利圖式的規範

2.1 基本繪製要求

依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發明專利的圖式應符合以下要求:

  • 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
  • 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 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
  • 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

2.2 照片替代規則

當圖式無法以工程製圖方法繪製時,得以照片取代。常見的適用情形包括:

類型範例是否可用彩色
金相圖金屬材料的微觀組織照片
電泳圖生物實驗的電泳結果照片
電腦造影影像圖CT或MRI的掃描影像
細胞組織染色圖生物組織的染色顯微照片
動物實驗效果比較圖實驗前後的對照照片

2.3 圖式缺漏的處理

若說明書中有圖式簡單說明,但實際未附圖式或圖式有部分缺漏:

  • 智慧局會通知限期補正
  • 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 已附有圖式但漏載圖式簡單說明者,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則依原說明書續行程序

三、新型專利圖式的特殊規定

新型專利對圖式的要求比發明專利更為嚴格,因為新型保護的是有形物品的結構,必須以圖式清楚呈現。

3.1 強制性與限制

規定發明專利新型專利
是否強制必要時附具強制必備
照片替代可以不可(僅照片不行)
流程圖可以不可(僅流程圖不行)
未修正的後果依原圖式續行僅為照片或流程圖者,不予受理

⚠️ 新型圖式的嚴格限制

新型專利的圖式不得僅為照片或流程圖。經通知限期修正而屆期未修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這比發明專利的處理方式嚴格得多——發明專利未修正只是依原圖式續行程序。新型圖式必須以工程製圖方式呈現物品的結構。

四、設計專利圖式的規範

設計專利的圖式地位最為特殊——它不僅是說明文件,更是界定權利範圍的核心依據

4.1 視圖要求

依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設計專利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

  • 立體設計:應包含立體圖
  • 連續平面設計:應包含單元圖
  • 可使用的視圖種類: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

4.2 繪製方式

呈現方式說明
墨線圖參照工程製圖方法繪製
電腦繪圖以電腦軟體繪製的圖面(如3D建模軟體)
照片設計主張色彩者,照片更能精確呈現

4.3 特殊標示要求

  • 設計主張色彩者,圖式應呈現其色彩
  • 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的方式呈現(如:實線與虛線、彩色與灰階等)
  • 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如「前視圖」、「立體圖」等)

💡 部分設計的圖式呈現

申請「部分設計」時(僅保護物品的部分外觀),圖式中應以不同的表示方式區隔主張部分和不主張部分。常見方法:主張設計的部分以實線繪製,不主張的部分以虛線半透明色呈現。

五、代表圖的指定

代表圖的目的在於增進專利資料檢索效率,讓使用者得以快速瞭解專利案的技術或技藝內容概要。

5.1 發明/新型專利

  • 附有圖式者,申請人應指定最能代表技術特徵之圖為代表圖
  • 並列出其主要符號簡要加以說明
  • 代表圖以1個為原則
  • 無適合的代表圖者,應於欄位載明「無」
  • 指定代表圖無符號者(如流程圖、座標圖),則無庸載明符號說明

5.2 設計專利

  • 應以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
  • 未指定者,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則依職權指定

六、三種專利圖式差異一覽

比較項目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
是否強制必要時附具強制強制
影響申請日僅必要圖式缺漏時缺圖式無法取得申請日缺圖式無法取得申請日
可用照片可以不可僅為照片可以
可用流程圖可以不可僅為流程圖不適用
色彩要求彩色照片可以墨線為主主張色彩須呈現
圖式作用輔助理解技術揭露物品結構界定權利範圍
代表圖最能代表技術特徵之圖同左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設計之圖

📋 圖式繪製檢查清單

① 繪製方法:是否依工程製圖方法繪製?(新型必須)

② 清晰度:縮小至2/3時是否仍可辨識細節?

③ 圖號與符號:是否已註明?是否與說明書一致?

④ 多餘文字:是否有不必要的說明文字需刪除?

⑤ 視圖完整性:(設計專利)是否備具足夠視圖揭露外觀?

⑥ 代表圖:是否已指定並列出主要符號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