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計專利的定義與法律基礎

依專利法第 121 條,設計是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以及「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外觀,著重視覺效果而非技術功能。

設計專利在商業競爭中扮演的角色與發明、新型截然不同——它保護的是讓消費者「看得到」的產品魅力,是品牌差異化與市場競爭的重要武器。

1.1 設計專利的保護要素

設計專利可保護以下視覺要素的單獨或組合:

保護要素

定義

範例

形狀

物品的三維立體外型輪廓

瓶身的弧線造型、汽車車身線條

花紋

物品表面的二維裝飾圖案

瓷磚的裝飾圖紋、布料的印花圖案

色彩

物品外觀的顏色配置

運動鞋的配色方案(須結合形狀或花紋)

形狀+花紋

立體造型結合表面圖案

杯子的造型加上表面浮雕紋路

形狀+色彩

立體造型結合顏色配置

手機殼的造型加上漸層色彩

電腦圖像/GUI

顯示器上呈現的圖像或介面設計

APP 圖示設計、使用者操作介面

⚠️ 色彩不能單獨申請

依審查實務,單純的色彩不能單獨作為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必須結合形狀或花紋。例如不能申請「紅色」作為某物品的設計專利,但可以申請「具有特定紅色漸層配色的手機殼造型」。

1.2 設計專利與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區別

保護類型

保護標的

保護期間

取得方式

設計專利

物品外觀的創新設計

申請日起 15 年

申請、經審查核准

發明專利

技術思想之創作

申請日起 20 年

申請、經實體審查核准

商標

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

註冊公告當日起算10 年,可無限延展,每次延展為 10 年

申請、經審查核准

著作權

文學、藝術等創作

著作人終身 +死後 50 年

創作完成自動取得

💡 多重保護策略

對重要的產品設計,建議同時運用多種智慧財產權形成保護網:設計專利保護外觀創新(15年)、商標保護品牌識別(可無限延展)、著作權保護藝術性創作(自動取得)。例如一款獨特造型的香水瓶,可同時以設計專利保護瓶身造型、以商標保護瓶身作為立體商標、以著作權保護瓶身上的藝術圖案。

二、五種設計專利類型

100 年專利法修正後,台灣的設計專利保護範圍大幅擴充,目前共有五種設計類型:

2.1 整體設計

保護物品完整外觀,是最傳統也最常見的設計類型。申請時需提交六面視圖(前、後、左、右、上、下)及立體圖。

2.2 部分設計

保護物品特定部分的外觀設計,100 年修法後新增。透過圖式中的實線與虛線區分:

  • 實線:表示欲主張保護的設計部分

  • 虛線:表示環境部分,不在保護範圍內,僅用於顯示位置與比例關係

💡 部分設計的策略優勢

部分設計讓申請人可以精準保護產品最具特色的設計部分,不受整體外觀的限制。例如一款耳機的獨特耳罩造型,若申請整體設計,競爭者只要頭帶部分不同就可能不侵權;但若申請部分設計只保護耳罩部分,保護範圍更精準,更難迴避。

2.3 圖像設計(電腦圖像/GUI)

保護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icon)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100 年修法後明確納入保護。

申請要件

說明

必須應用於物品

須在圖式中呈現圖像顯示於物品(如顯示器、手機)上的狀態

可包含動態變化

動態圖像可以序列圖呈現各個顯示狀態(如按鈕按壓前後的變化)

物品名稱

應以「○○○之電腦圖像」或「○○○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命名

⚠️ 圖像設計申請的常見錯誤

錯誤一:只提交圖像本身,未呈現在物品上的狀態 → 不符合「應用於物品」要件。

錯誤二:圖像過於簡單(如單純的幾何圖形)→ 可能不具創作性。

錯誤三:未區分保護部分 → 建議搭配部分設計申請,保護GUI中最具特色的部分。

2.4 成組設計

保護同一類別中兩個以上物品的組合設計,各物品須屬於同一類別且具有統一的設計概念。例如一套餐具(刀、叉、匙)的統一造型設計。成組設計的申請費等同一件設計的費用。

2.5 衍生設計

保護與原設計近似的設計變體(專利法第 127 條)。同一申請人可就同一原設計申請多件衍生設計,形成完整的設計保護族群。

項目

原設計

衍生設計

獨立性

獨立權利

須依附原設計,不得單獨轉讓/授權

保護期間

申請日起 15 年

與原設計同日到期

近似要件

須與原設計近似

申請期限

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三、設計專利的審查標準

3.1 審查要件

設計專利的實體審查主要審查以下要件(專利法第 122及128 條):

要件

法條

說明

審查觀點

新穎性

第 122 條第 1 項

與先前技藝相比,整體外觀未被揭露

以「普通消費者」的觀點判斷

創作性

第 122 條第 2 項

非所屬技藝領域通常知識者容易思及

是否僅為簡單的模仿、轉用或置換

產業利用性

第 122 條第 1 項

可供產業上製造或利用

是否可以工業方法量產

先申請原則

第 128 條

同一或近似設計以先申請者核准

比較申請日先後

3.2 「普通消費者」的判斷標準

設計專利的新穎性與創作性審查,採用「普通消費者」的視角,而非設計專業人士的觀點。普通消費者是指:

  • 對該類物品有一般購買使用經驗的人

  • 對該類物品的設計有一般性的了解

  • 會注意到整體設計的視覺印象,但不會像專業人士一樣注意到極細微的差異

💡 審查實務的判斷方式

審查時會比較申請設計與引證設計的整體視覺印象:如果普通消費者在比較兩者後,整體視覺印象產生「混同」(容易混淆),則認為近似;若整體印象有「明確差異」,則認為不近似。判斷重點在於設計的主要特徵部位,而非細節差異。

3.3 不具創作性的常見態樣

⚠️ 以下設計通常不具創作性

直接模仿:將先前設計幾乎原封不動地搬用

簡單的形狀置換:將圓形改為方形、三角形改為橢圓形等簡單幾何變化

直接轉用:將A物品的設計直接轉用於B物品(如將汽車的造型直接用在玩具上)

慣用手法的運用:運用該物品領域中常見的設計手法(如在3C產品上使用流線造型)

單純的拼湊組合:將多個已知設計元素單純拼湊在一起

四、申請文件與圖式要求

4.1 必要文件

  • 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創作人、設計名稱等

  • 說明書:包含設計名稱、物品用途、設計說明

  • 圖式:設計專利最關鍵的文件,直接代表保護範圍

4.2 圖式的詳細要求

設計專利的圖式要求遠比發明、新型嚴格,因為圖式即代表保護範圍

設計類型

必要圖式

建議補充

整體設計

立體圖 + 六面視圖(前後左右上下)

使用狀態參考圖

部分設計

與整體設計相同,以實線/虛線區分

放大圖

圖像設計

圖像顯示於物品上的狀態

動態依序變化圖

成組設計

各物品的立體圖 + 六面視圖

成組使用狀態圖

⚠️ 圖式品質的常見問題

線條不清晰:模糊的線條會導致保護範圍不確定,審查可能要求補正。

各視圖不一致:六面視圖必須呈現同一物品的同一設計,各角度的比例與細節須一致。

色彩聲明遺漏:如欲將色彩作為設計特徵之一,須在說明書中聲明「色彩為設計之特徵」,並提交色彩圖式。

部分設計的實線/虛線錯誤:實線代表保護部分,虛線代表不保護部分,畫反將導致保護範圍完全錯誤。

五、優惠期與申請時機

5.1 設計專利的優惠期規定

依專利法第 122 條第 3 項,設計專利的不喪失新穎性優惠期為6 個月,短於發明和新型的 12 個月。適用情形包括:

  • 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而洩漏,但排除出於申請人本意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行為。

⚠️ 設計專利優惠期僅 6 個月——比發明短!

許多申請人不知道設計的優惠期(6個月)比發明、新型(12個月)短了一半。如果產品已在展覽、網路或實體通路公開超過 6 個月才提出申請,可能已喪失新穎性。建議在產品公開前就提出申請,最遲也應在公開後 6 個月內完成申請。

5.2 產品開發時程中的最佳申請時機

📋 設計專利的申請時機建議

最佳時機:產品設計定稿、模具開模前 → 此時設計已確定,可準備正式的六面視圖

次佳時機:產品上市前 → 至少在公開展示或販售前提出申請

最遲時機:產品公開後 6 個月內 → 利用優惠期,但有風險

已錯過:公開超過 6 個月 → 已喪失新穎性,無法申請

六、費用與審查時程

6.1 設計專利費用

項目

金額

備註

申請費(電子)

NT$ 2,400

書面為 NT$ 3,000

證書費

NT$ 1,000

核准後繳納

年費第 1~3 年

NT$ 800 /年

費用較發明、新型低

年費第 4~6 年

NT$ 2,000 /年

年費第 7~15 年

NT$ 3,000 /年

設計專利 15 年的年費總計約 NT$ 35,400,加上申請費與證書費,官費合計約 NT$ 38,800。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得減免設計專利年費,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減免800元,以及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減免1200元。

6.2 審查時程

設計專利採實體審查,一般審查時程約 1~2 年。若收到審查意見通知,答辯後的續審通常在 1~3 個月內有結果。

七、設計專利的商業運用

7.1 設計密集產業的專利策略

在設計密集產業中(如消費性電子、汽車、家具、時尚、包裝),設計專利是保護品牌差異化的核心工具:

  • 產品外觀保護:防止競爭者仿製產品外觀,維持市場獨特性

  • 品牌識別強化:獨特的產品造型可成為品牌的視覺符號

  • 授權收益:設計專利可授權他人使用,創造額外收入

  • 訴訟武器:在設計侵權訴訟中,有效的設計專利是最直接的權利主張依據

7.2 與商標的搭配策略

💡 設計專利 + 商標 = 最強保護

設計專利保護外觀創新(15年有限期),商標保護品牌識別(可無限延展)。對於具有強烈品牌識別功能的獨特產品造型,建議:

短期:先以設計專利快速取得排他保護

長期:將產品造型申請立體商標,取得永久保護(但須證明後天識別性

知名案例如可口可樂的瓶身、愛馬仕的柏金包,都同時受到設計專利與商標的雙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