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役務指定實務(指定商品・指定役務の記載)
核心要點
- 指定商品/役務的記載依據為省令別表(施行規則第6條)及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使用這兩份文件中的表示可確保明確性
- 包括表示(概括性表示)涵蓋該類目下的所有商品/役務,個別表示(具體性表示)僅指定特定項目
- 日本的類似群組代碼(類似群コード)是判斷商品/役務類似關係的核心工具,同一代碼的商品/役務推定為類似
- 指定商品/役務的範圍直接影響審查範圍(與先行商標的抵觸判斷)及權利範圍(侵權判斷的基礎)
- 出願分割(第10條)允許將多區分出願拆分為複數出願,但國際商標登錄出願不適用
- 指定商品/役務記載過廣可能導致第3條第1項柱書(使用意思)的問題;記載過窄則保護不足
- 實務上應在核心商品(實際使用)與防禦商品(防止他人搶註)間取得平衡
指定商品/役務的法源與工具
三層規範體系
日本的指定商品/役務記載,受到三層規範體系的拘束:
| 規範層級 | 文件名稱 | 功能 |
|---|---|---|
| 法律層級 | 商標法第6條 | 確立一商標一出願原則、區分制度的法律基礎 |
| 政令層級 | 商標法施行令第2條(政令別表) | 規定45個商品/役務區分的大類目標題 |
| 省令層級 | 商標法施行規則第6條(省令別表) | 在各區分下列舉具體的商品/役務表示 |
除上述法規外,特許廳另行制定「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類似商品・役務審査基準),此為審查官在審查時參照的實務基準,列舉了更為詳細的商品/役務表示,並附有類似群組代碼。雖非法規,但在實務上具有準拘束力。
省令別表與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的關係
省令別表列舉的是各區分下的主要商品/役務表示,通常採用較為概括的表現方式。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則在省令別表的基礎上,進一步列舉更具體的商品/役務表示,並為每個項目賦予類似群組代碼。
在撰寫指定商品/役務時,出願人可以使用:
- 省令別表中的表示(概括性較高)
- 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中的表示(具體性較高)
- 上述以外的表示,但須確保內容及範圍明確可辨
包括表示與個別表示
兩種記載方式的特徵
指定商品/役務的記載方式可分為兩大類:
包括表示(概括性表示):使用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中的上位概念表示,涵蓋該類目下的所有商品/役務。例如第25類「被服」(服裝),涵蓋了衣服、外套、裙子、褲子等所有服裝類商品。
個別表示(具體性表示):指定特定的商品/役務項目。例如第25類「ワイシャツ」(襯衫)、「ズボン」(褲子),僅涵蓋所列舉的特定商品。
| 比較面向 | 包括表示 | 個別表示 |
|---|---|---|
| 涵蓋範圍 | 廣(涵蓋類目下所有商品/役務) | 窄(僅涵蓋列舉項目) |
| 保護範圍 | 較廣 | 較窄 |
| 審查風險 | 與先行商標抵觸的可能性較高 | 與先行商標抵觸的可能性較低 |
| 使用意思問題 | 可能觸發第3條第1項柱書的質疑 | 較不易被質疑 |
| 出願費用 | 較高(概括表示計費較多) | 較低 |
| 出願分割 | 可分割為個別商品的新出願 | 可分割(如有多項) |
選擇策略
選擇包括表示或個別表示,須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實際使用範圍:如果商標確實用於該類目下的廣泛商品,使用包括表示較為合理
- 先行商標檢索結果:如果先行商標調查顯示同一類似群內有抵觸商標,可改用個別表示,迴避抵觸的特定商品
- 預算考量:日本的出願手續費依指定商品/役務的數量計算,包括表示通常計費較高
- 防禦需求:為防止他人搶註,可在核心商品之外的相關商品/役務也進行指定
類似群組代碼的運用
類似群組代碼的體系
類似群組代碼(類似群コード)是日本特有的商品/役務類似判斷輔助工具,由特許廳在「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中為每個商品/役務項目賦予。代碼格式通常為「數字+英文字母+數字」的組合,例如:
- 09B01:電子計算機及其周邊機器
- 17A01:被服(服裝)
- 42X11:電子計算機用程式設計等
類似判斷的基本規則為:同一類似群組代碼的商品/役務,推定為類似;不同代碼的商品/役務,推定為非類似。但此推定並非絕對,特殊情況下可能被推翻。
跨區分類似的重要性
如前所述,商標法第6條第3項明確規定區分不等於類似範圍。在實務中,跨區分類似的典型案例包括:
| 商品/役務 A | 區分 | 商品/役務 B | 區分 | 類似群組代碼 |
|---|---|---|---|---|
| 電子計算機用程式 | 第9類 | 電子計算機用程式設計 | 第42類 | 42X11 |
| 印刷物 | 第16類 | 電子出版物的提供 | 第41類 | 26A01 |
| 衣服 | 第25類 | 衣服零售 | 第35類 | 17A01 / 35K02 |
這意味著在進行先行商標調查時,不能僅在同一區分內搜尋,必須跨區分檢索所有具有相同類似群組代碼的商品/役務。
出願分割制度
第10條出願分割的要件
商標法第10條允許出願人將包含二個以上商品或役務的出願,分割為一個或多個新出願。分割的要件如下:
- 時間要件:出願須仍繫屬於審查、審判或再審中,或拒絕查定的審決訴訟繫屬於法院中
- 手續費要件:原出願須已繳納第76條第2項規定的手續費
- 實質要件:原出願須包含二個以上的指定商品或役務
分割後的新出願,其出願日回溯至原出願日,但優先權主張及巴黎公約優先權的相關規定除外。
分割的實務運用場景
出願分割在以下場景特別有用:
- 部分拒絕時:原出願中部分指定商品/役務因先行商標抵觸而被拒絕,但其他商品/役務無問題。此時可將無問題的部分分割為新出願先行取得登錄,有問題的部分繼續在原出願中爭議
- 加速審查時:將急需取得登錄的商品/役務分割為新出願,申請早期審查(早期審査)
- 費用管理:將不同區分的指定分割為獨立出願,便於費用管理及更新管理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分割限制
依第68條之12規定,出願分割(第10條)不適用於國際商標登錄出願。這是因為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商品/役務範圍受國際登錄簿的拘束,在日本國內無法獨立分割。如果國際出願中有部分商品/役務遭遇拒絕,只能透過限縮指定(刪除或修正問題商品/役務)來處理,無法分割為獨立出願。這是透過馬德里議定書指定日本的重大程序限制。
指定商品/役務與使用意思
第3條第1項柱書的制約
日本商標法第3條第1項柱書規定,商標登錄出願人須為「在業務上使用商標的人」。在指定商品/役務的脈絡下,這意味著出願人須對所指定的全部商品/役務具有使用的意思。
當出願人指定的商品/役務範圍過於廣泛,與其實際業務內容明顯不符時,審查官可能以第3條第1項柱書為由,要求出願人提出使用意思的說明或限縮指定範圍。
使用意思審查的實務
使用意思的審查主要在以下情形被觸發:
- 指定了大量區分(例如超過10個區分以上)
- 指定的商品/役務與出願人的業務領域明顯不相關
- 大量使用包括表示,涵蓋範圍極為廣泛
出願人可透過提出以下資料來說明使用意思:
- 事業計畫書、新商品開發計畫
- 現有業務與指定商品/役務的關聯性說明
- 授權使用(ライセンス)的預定計畫
商品/役務記載的常見錯誤與對策
五大常見錯誤類型
| 錯誤類型 | 具體案例 | 問題所在 | 正確處理 |
|---|---|---|---|
| 概括過度 | 「其他本類所屬之商品」 | 範圍不明確(第6條第1項違反) | 列舉具體商品名稱 |
| 區分錯誤 | 第9類「時計」 | 時計屬第14類(第6條第2項違反) | 補正為第14類 |
| 使用設施名稱 | 第25類「百貨店」 | 設施非商品/役務(第6條第1項+第2項違反) | 改為具體商品或「百貨店服務」 |
| 使用政令標題 | 第12類「乘物及其他移動用裝置」 | 過於概括(第6條第1項+第2項違反) | 列舉具體商品 |
| 含商標名稱 | 指定商品中使用他人商標 | 內容不穩定(第6條第1項違反) | 以普通名詞描述商品 |
出願前的自我檢查清單
在提出出願前,建議依照以下清單逐項確認指定商品/役務的記載:
- 每個商品/役務表示是否出現在省令別表或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中?
- 各商品/役務的區分歸屬是否正確?(特別注意可能歸屬多區分的項目)
- 是否存在概括過度的表現?(如「其他」「關連」「類似」等字眼)
- 是否使用了設施名稱或他人商標名稱?
- 指定範圍是否與出願人的實際業務或事業計畫相符?
- 同一類似群組代碼內是否存在先行商標?(先行調查)
實務建議:善用特許廳的 J-PlatPat 系統
特許廳提供的 J-PlatPat(特許情報プラットフォーム)系統中,設有「商品役務名檢索」功能,可查詢正式的商品/役務表示、對應的類似群組代碼及區分歸屬。出願人在撰寫指定商品/役務前,建議先透過此系統確認記載方式,可大幅減少因第6條違反而收到拒絕理由通知的風險。
常見問題
Q1:包括表示和個別表示應該如何選擇?
選擇取決於實際需求。如果商標確實用於某類目下的廣泛商品(如服裝品牌橫跨各種衣物),使用包括表示較為合理且保護範圍較廣。但包括表示的計費較高,且可能與更多先行商標抵觸。如果只需保護特定商品(如僅生產運動鞋),使用個別表示可降低審查風險和費用。實務上常見的策略是:核心商品使用個別表示確保登錄,相關商品使用包括表示擴大保護範圍。
Q2:什麼是類似群組代碼?在審查中有什麼作用?
類似群組代碼是日本特許廳在「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中,為每個商品/役務項目賦予的分類代碼。其核心作用是作為商品/役務類似判斷的輔助工具:同一代碼的商品/役務推定為類似,不同代碼的推定為非類似。在第4條第1項第11號(先行商標抵觸)的審查中,審查官會比對出願商標指定商品的類似群組代碼與先行商標指定商品的代碼,如有重疊即推定商品類似。
Q3:出願分割在什麼情況下最有用?
最常用的場景是「部分拒絕時」:原出願中部分商品因先行商標抵觸被拒絕,但其他商品無問題。此時將無問題的部分分割為新出願,可先行取得登錄,不必等待抵觸部分的爭議結果。另一常見場景是需要加速取得某些商品的商標權時,將急需的部分分割並申請早期審查。但須注意國際商標登錄出願不能使用分割制度。
Q4:指定商品/役務範圍過廣會有什麼問題?
主要有三個問題:(1) 審查風險增加 — 指定範圍越廣,與先行商標抵觸的可能性越高;(2) 使用意思質疑 — 審查官可能以第3條第1項柱書要求說明使用意思;(3) 登錄後的不使用取消風險 — 商標登錄後,如果連續3年未在指定商品/役務上使用,任何人可請求取消該指定商品/役務的登錄(不使用取消審判,第50條)。因此應在保護需求與實際使用之間取得平衡。
Q5:J-PlatPat 系統如何查詢商品/役務的正式表示?
J-PlatPat(https://www.j-platpat.inpit.go.jp/)的「商品役務名檢索」功能中,可輸入商品/役務的關鍵字進行搜尋,系統會顯示正式的商品/役務表示、對應的尼斯分類區分、類似群組代碼等資訊。此外,也可以透過類似群組代碼反向搜尋,找出屬於同一類似群的所有商品/役務。這對先行商標調查和指定商品/役務的撰寫都非常有用。
Q6:不同區分的商品/役務也可能被判斷為類似嗎?
可以。第6條第3項明確規定區分不等於類似範圍。實務上最常見的跨區分類似案例包括:第9類「電腦軟體」與第42類「軟體設計服務」(類似群 42X11);第16類「印刷物」與第41類「電子出版物提供」;第25類「衣服」與第35類「衣服零售服務」等。進行先行調查時,必須跨區分檢索所有具有相同類似群組代碼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