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商品/役務的法源與工具

三層規範體系

日本的指定商品/役務記載,受到三層規範體系的拘束:

規範層級 文件名稱 功能
法律層級 商標法第6條 確立一商標一出願原則、區分制度的法律基礎
政令層級 商標法施行令第2條(政令別表) 規定45個商品/役務區分的大類目標題
省令層級 商標法施行規則第6條(省令別表) 在各區分下列舉具體的商品/役務表示

除上述法規外,特許廳另行制定「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類似商品・役務審査基準),此為審查官在審查時參照的實務基準,列舉了更為詳細的商品/役務表示,並附有類似群組代碼。雖非法規,但在實務上具有準拘束力。

省令別表與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的關係

省令別表列舉的是各區分下的主要商品/役務表示,通常採用較為概括的表現方式。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則在省令別表的基礎上,進一步列舉更具體的商品/役務表示,並為每個項目賦予類似群組代碼。

在撰寫指定商品/役務時,出願人可以使用:

  • 省令別表中的表示(概括性較高)
  • 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中的表示(具體性較高)
  • 上述以外的表示,但須確保內容及範圍明確可辨

包括表示與個別表示

兩種記載方式的特徵

指定商品/役務的記載方式可分為兩大類:

包括表示(概括性表示):使用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中的上位概念表示,涵蓋該類目下的所有商品/役務。例如第25類「被服」(服裝),涵蓋了衣服、外套、裙子、褲子等所有服裝類商品。

個別表示(具體性表示):指定特定的商品/役務項目。例如第25類「ワイシャツ」(襯衫)、「ズボン」(褲子),僅涵蓋所列舉的特定商品。

比較面向 包括表示 個別表示
涵蓋範圍 廣(涵蓋類目下所有商品/役務) 窄(僅涵蓋列舉項目)
保護範圍 較廣 較窄
審查風險 與先行商標抵觸的可能性較高 與先行商標抵觸的可能性較低
使用意思問題 可能觸發第3條第1項柱書的質疑 較不易被質疑
出願費用 較高(概括表示計費較多) 較低
出願分割 可分割為個別商品的新出願 可分割(如有多項)

選擇策略

選擇包括表示或個別表示,須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實際使用範圍:如果商標確實用於該類目下的廣泛商品,使用包括表示較為合理
  • 先行商標檢索結果:如果先行商標調查顯示同一類似群內有抵觸商標,可改用個別表示,迴避抵觸的特定商品
  • 預算考量:日本的出願手續費依指定商品/役務的數量計算,包括表示通常計費較高
  • 防禦需求:為防止他人搶註,可在核心商品之外的相關商品/役務也進行指定

類似群組代碼的運用

類似群組代碼的體系

類似群組代碼(類似群コード)是日本特有的商品/役務類似判斷輔助工具,由特許廳在「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中為每個商品/役務項目賦予。代碼格式通常為「數字+英文字母+數字」的組合,例如:

  • 09B01:電子計算機及其周邊機器
  • 17A01:被服(服裝)
  • 42X11:電子計算機用程式設計等

類似判斷的基本規則為:同一類似群組代碼的商品/役務,推定為類似;不同代碼的商品/役務,推定為非類似。但此推定並非絕對,特殊情況下可能被推翻。

跨區分類似的重要性

如前所述,商標法第6條第3項明確規定區分不等於類似範圍。在實務中,跨區分類似的典型案例包括:

商品/役務 A 區分 商品/役務 B 區分 類似群組代碼
電子計算機用程式 第9類 電子計算機用程式設計 第42類 42X11
印刷物 第16類 電子出版物的提供 第41類 26A01
衣服 第25類 衣服零售 第35類 17A01 / 35K02

這意味著在進行先行商標調查時,不能僅在同一區分內搜尋,必須跨區分檢索所有具有相同類似群組代碼的商品/役務。

出願分割制度

第10條出願分割的要件

商標法第10條允許出願人將包含二個以上商品或役務的出願,分割為一個或多個新出願。分割的要件如下:

  • 時間要件:出願須仍繫屬於審查、審判或再審中,或拒絕查定的審決訴訟繫屬於法院中
  • 手續費要件:原出願須已繳納第76條第2項規定的手續費
  • 實質要件:原出願須包含二個以上的指定商品或役務

分割後的新出願,其出願日回溯至原出願日,但優先權主張及巴黎公約優先權的相關規定除外。

分割的實務運用場景

出願分割在以下場景特別有用:

  • 部分拒絕時:原出願中部分指定商品/役務因先行商標抵觸而被拒絕,但其他商品/役務無問題。此時可將無問題的部分分割為新出願先行取得登錄,有問題的部分繼續在原出願中爭議
  • 加速審查時:將急需取得登錄的商品/役務分割為新出願,申請早期審查(早期審査)
  • 費用管理:將不同區分的指定分割為獨立出願,便於費用管理及更新管理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分割限制

依第68條之12規定,出願分割(第10條)不適用於國際商標登錄出願。這是因為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商品/役務範圍受國際登錄簿的拘束,在日本國內無法獨立分割。如果國際出願中有部分商品/役務遭遇拒絕,只能透過限縮指定(刪除或修正問題商品/役務)來處理,無法分割為獨立出願。這是透過馬德里議定書指定日本的重大程序限制。

指定商品/役務與使用意思

第3條第1項柱書的制約

日本商標法第3條第1項柱書規定,商標登錄出願人須為「在業務上使用商標的人」。在指定商品/役務的脈絡下,這意味著出願人須對所指定的全部商品/役務具有使用的意思。

當出願人指定的商品/役務範圍過於廣泛,與其實際業務內容明顯不符時,審查官可能以第3條第1項柱書為由,要求出願人提出使用意思的說明或限縮指定範圍。

使用意思審查的實務

使用意思的審查主要在以下情形被觸發:

  • 指定了大量區分(例如超過10個區分以上)
  • 指定的商品/役務與出願人的業務領域明顯不相關
  • 大量使用包括表示,涵蓋範圍極為廣泛

出願人可透過提出以下資料來說明使用意思:

  • 事業計畫書、新商品開發計畫
  • 現有業務與指定商品/役務的關聯性說明
  • 授權使用(ライセンス)的預定計畫

商品/役務記載的常見錯誤與對策

五大常見錯誤類型

錯誤類型 具體案例 問題所在 正確處理
概括過度 「其他本類所屬之商品」 範圍不明確(第6條第1項違反) 列舉具體商品名稱
區分錯誤 第9類「時計」 時計屬第14類(第6條第2項違反) 補正為第14類
使用設施名稱 第25類「百貨店」 設施非商品/役務(第6條第1項+第2項違反) 改為具體商品或「百貨店服務」
使用政令標題 第12類「乘物及其他移動用裝置」 過於概括(第6條第1項+第2項違反) 列舉具體商品
含商標名稱 指定商品中使用他人商標 內容不穩定(第6條第1項違反) 以普通名詞描述商品

出願前的自我檢查清單

在提出出願前,建議依照以下清單逐項確認指定商品/役務的記載:

  1. 每個商品/役務表示是否出現在省令別表或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中?
  2. 各商品/役務的區分歸屬是否正確?(特別注意可能歸屬多區分的項目)
  3. 是否存在概括過度的表現?(如「其他」「關連」「類似」等字眼)
  4. 是否使用了設施名稱或他人商標名稱?
  5. 指定範圍是否與出願人的實際業務或事業計畫相符?
  6. 同一類似群組代碼內是否存在先行商標?(先行調查)

實務建議:善用特許廳的 J-PlatPat 系統

特許廳提供的 J-PlatPat(特許情報プラットフォーム)系統中,設有「商品役務名檢索」功能,可查詢正式的商品/役務表示、對應的類似群組代碼及區分歸屬。出願人在撰寫指定商品/役務前,建議先透過此系統確認記載方式,可大幅減少因第6條違反而收到拒絕理由通知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