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圖樣表現方式(各類型商標的記載規則)
核心要點
- 立體商標須以具體且明確的說明描述構成標章,破線部分代表商品形狀範例,不構成商標要素
- 動態商標須記載標章說明及時間經過伴隨的變化狀態(變化順序、全體所需時間),可用單張或多張圖表現
- 全像商標須說明視覺效果(立體描寫、光線反射、角度變化),明確記載從不同角度觀看的呈現效果
- 色彩商標須以色彩名稱、RGB配合率或色見本帳號碼特定色彩,組合色彩須標明各色配置與比例
- 聲音商標以五線譜或文字記載於願書,另須附音聲檔案(物件),詳細說明用於補充音色等事項
- 位置商標須記載標章及附著於商品的具體位置(部位名稱),破線表示商品外形範例
- 所有類型的核心判斷標準為「特定性」:願書記載的商標與詳細說明/物件的構成及態樣須一致
立體商標的表現方式
立體商標的記載要件
立體商標(立体商標)是由三維立體形狀構成的商標,包含單純的立體形狀,以及立體形狀與文字、圖形、記號、色彩的結合。在願書記載時,須注意以下要點:
商標詳細說明中須記載具體且明確的標章描述。審查基準以店舖外觀及內裝設計為例,說明了合格的記載方式:
- 店舖外觀型:「商標為立體商標,由包含3個多面體的店舖外觀立體形狀構成。破線為店舖形狀之一例,非商標構成要素。」
- 店舖內裝型:「商標為店舖內部構成之立體商標,由照明器具、コ字型櫃台、椅子座面及設置於櫃台旁的酒類料理提供台等店舖內裝立體形狀構成。」
破線的意義
在立體商標的記載中,破線具有特殊意義。破線部分代表的是商品或店舖形狀的一個範例,明確不構成商標的要素。這一點必須在商標詳細說明中清楚記載。出願人可以利用破線來表示商標標章在商品中的位置或比例關係,而不會將商品本身的形狀納入商標權利範圍。
| 判斷結果 | 具體情形 |
|---|---|
| 可特定 | 具體且明確描述立體商標構成標章的記載 |
| 不可特定 | 願書記載的商標與詳細說明記載的標章不一致(含詳細說明記載了願書未顯示的標章) |
| 不可特定 | 使用實線與破線區分記載方法的立體商標,詳細說明中未記載破線部分的說明 |
動態商標的表現方式
動態商標的記載方法
動態商標(動き商標)是文字、圖形、記號、立體形狀或色彩會隨時間變化的商標。記載時須包含以下要素:
- 標章的說明:構成商標的視覺元素描述
- 變化狀態:標章隨時間經過的變化順序、全體所需時間等
動態商標的圖樣記載有兩種方式:
方式一:單張圖記載(標章不變化僅移動的情形)
例如「鳥從左下沿破線軌跡逐漸移動至右上的樣子,全體約3秒。破線箭頭為表示移動軌跡的便宜性標示,非商標構成要素。」此種方式適用於構成元素本身不發生形態變化、僅在空間中移動的情形。
方式二:多張圖記載(標章隨時間變化的情形)
以複數圖面(例如圖1至圖5)表示標章隨時間的變化過程。例如「鳥從圖1至圖5拍動翅膀,逐漸向右上移動,全體約3秒。各圖右下角的編號為圖面順序標示,非商標構成要素。」
動態商標的特定性失敗案例
以下情形會被認定為無法特定:(1) 願書記載的標章與詳細說明記載的標章不一致(包含願書未顯示的標章出現在詳細說明中,或願書中的標章未在詳細說明中記載);(2) 願書記載的標章與詳細說明記載的變化狀態(如變化順序)不一致。出願人須確保圖面呈現的動態過程與文字描述完全吻合。
全像商標與色彩商標
全像商標的記載要件
全像商標(ホログラム商標)利用全像攝影或其他方法產生視覺效果,包括立體描寫效果、光線反射的輝光效果、不同觀看角度呈現不同畫面等。記載時須包含:
- 構成標章的說明
- 全像視覺效果所產生的變化狀態的具體且明確描述
審查基準範例:以多張圖面分別表示從左側、正面、右側觀看時的不同畫面,並在詳細說明中記載「商標為因觀看角度不同而呈現不同畫面的全像商標。從左側觀看如圖1,正面觀看如圖2,右側觀看如圖3。」
色彩商標的記載要件
色彩商標(色彩のみからなる商標)僅由色彩構成,不含文字、圖形等其他要素。依色彩構成的不同,記載方式有所差異:
| 色彩構成類型 | 記載要點 | 範例 |
|---|---|---|
| 單色 | 色彩名稱 + RGB配合率 | 「商標為僅由色彩構成之商標,由紅色(RGB: R255, G0, B0)構成」 |
| 色彩組合 | 各色名稱 + RGB + 配置比例 | 「由上而下:紅色50%、藍色25%、黃色15%、綠色10%」 |
| 附著於商品特定位置 | 色彩 + 附著位置 + 破線說明 | 「菜刀柄部為紅色(RGB: R255, G0, B0)。破線為商品形狀範例,非商標構成要素」 |
色彩商標特定性判斷的要點
色彩商標的特定性失敗情形包括:(1) 願書記載的色彩與詳細說明記載的色彩不一致;(2) 色彩組合時,各色的配置或比例不一致;(3) 指定色彩附著位置時,願書與詳細說明記載的位置不一致。實務上最常見的問題是RGB數值記載錯誤或配色比例計算有誤,出願人應仔細核對。
聲音商標的表現方式
聲音商標的雙軌記載制度
聲音商標(音商標)是日本新型態商標中唯一須同時提出「商標詳細說明」和「物件」(音聲檔案)的類型。願書中的商標記載有兩種方式:
方式一:五線譜記載
以五線譜表示音符、拍子、音程等。五線譜中未記載的事項(如演奏樂器、聲域等音色),由物件(音聲檔案)及商標詳細說明補充特定。但歌詞等語言要素不在此限。
方式二:文字記載(自然音等)
對於無法以五線譜表示的聲音(如自然音、擬聲詞等),以文字描述。例如:「本商標為聽到『啪啪』2次拍手聲後,聽到『喵』的貓叫聲的構成,全體約3秒。」
聲音商標的特定性判斷
| 記載方式 | 可特定的情形 | 不可特定的情形 |
|---|---|---|
| 五線譜 | 願書記載鋼琴演奏 + 物件為鋼琴音聲檔案;或願書未記載演奏樂器 + 物件為鋼琴音聲檔案 | 願書記載鋼琴演奏 + 物件為吉他音聲檔案;或願書未記載樂器 + 物件為吉他但詳細說明記載小提琴 |
| 文字 | 願書文字描述與物件音聲一致(內容、長度均吻合) | 願書文字描述與物件音聲不一致(如描述含貓叫聲但物件僅有拍手聲) |
聲音商標的特定性判斷核心在於三者一致性:願書記載(五線譜或文字)、商標詳細說明、物件(音聲檔案)三者所表現的聲音須相互一致。任何一項之間出現矛盾,即構成無法特定的拒絕理由。
位置商標的表現方式
位置商標的記載要件
位置商標(位置商標)是指在商品的特定位置附著標章的商標,是2015年日本商標法改正時新增的保護類型。其核心特徵在於:保護的不僅是標章本身,更包括標章附著於商品的特定位置這一要素。
願書記載時須包含:
- 構成標章的明確描述
- 附著位置的具體說明:使用商品的部位名稱等具體語言
- 破線說明:破線代表商品形狀範例,非商標構成要素
審查基準的記載範例:
- 菜刀範例:「商標為標章附著位置被特定的位置商標,由附著於菜刀柄部中央周緣的圖形構成。破線為商品形狀範例。」指定商品:第8類「菜刀」
- 高爾夫球袋範例:「商標為標章附著位置被特定的位置商標,由附著於高爾夫球桿袋側面下部的圖形構成。破線為商品形狀範例。」指定商品:第28類「高爾夫球桿袋」
位置商標與色彩商標(附著特定位置)的區別
色彩商標也可以指定附著於商品特定位置(如菜刀柄部的紅色),但兩者的本質不同。色彩商標的保護客體是色彩本身及其附著位置;位置商標的保護客體是圖形等標章及其附著位置。當標章為純色彩時應選擇色彩商標;當標章為圖形、文字等具有造形要素的標識時應選擇位置商標。選錯類型可能導致保護範圍不符預期。
各類型商標的特定性判斷總覽
統一的判斷框架
不論何種商標類型,特定性的判斷均遵循相同的基本框架:
- 第一步:一致性判斷 — 願書中記載的商標與商標詳細說明(或物件)描述的商標構成及態樣是否一致
- 第二步:包含性判斷 — 即使不完全一致,只要詳細說明(或物件)的內容落在願書記載商標構成及態樣的範圍內,即認為已特定
各類型常見的特定性失敗模式
| 商標類型 | 常見特定性失敗模式 | 預防方法 |
|---|---|---|
| 立體商標 | 標章不一致、破線部分未說明 | 詳細說明需完整描述每個構成要素,並明確說明破線的意義 |
| 動態商標 | 標章不一致、變化順序不一致 | 多張圖面的編號須與詳細說明的描述順序吻合 |
| 全像商標 | 標章不一致、視覺效果不一致 | 從不同角度的圖面須與詳細說明的視角描述一一對應 |
| 色彩商標 | 色彩不一致、配置比例不一致、附著位置不一致 | RGB數值需精確,比例須正確計算 |
| 聲音商標 | 願書/詳細說明/物件三者不一致 | 音聲檔案須完全反映願書文字或五線譜描述 |
| 位置商標 | 標章不一致、附著位置不一致 | 圖面中標章的位置須與詳細說明的文字描述精確對應 |
實務建議:善用破線系統
在立體商標、色彩商標(附著特定位置型)及位置商標中,破線系統是區分「商標構成要素」與「非商標構成要素」的關鍵工具。實線表示的部分為商標的構成要素,破線表示的部分為商品形狀或其他參考資訊。出願人應在商標詳細說明中必定記載破線的意義,明確表示「破線為商品形狀之一例,非商標構成要素」,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特定性不足。
常見問題
Q1:立體商標的破線代表什麼意思?
在立體商標的願書記載中,破線代表商品或店舖形狀的一個範例,明確不構成商標的要素。這是為了讓審查官理解立體標章在商品中的相對位置和比例關係,同時避免將商品本身的形狀納入商標權利範圍。出願人必須在商標詳細說明中記載「破線為商品形狀之一例,非商標構成要素」的旨趣。
Q2:動態商標可以只用一張圖表現嗎?
可以,但僅限於標章本身不發生形態變化、僅在空間中移動的情形。此時以一張圖加上破線箭頭表示移動軌跡即可。如果標章本身隨時間變化(例如翅膀拍動),則須以多張圖面(如圖1至圖5)分別表示各時間點的狀態。不論哪種方式,都必須在商標詳細說明中記載全體所需時間。
Q3:色彩商標只能用RGB記載嗎?可以用Pantone色號嗎?
審查基準列舉了色彩名稱、RGB配合率、色見本帳號碼(如Pantone、DIC等)等多種特定色彩的方式,不限於RGB。但無論使用哪種方式,都必須具體且明確地特定色彩。實務上建議同時記載色彩名稱和RGB數值(或色見本帳號碼),以確保色彩的特定性不會產生爭議。
Q4:聲音商標一定要附音聲檔案嗎?
是的,聲音商標是日本所有商標類型中唯一須同時提出「物件」(音聲檔案)的類型。這是因為五線譜或文字無法完整表現聲音的所有特徵(如音色、節奏細節等),需要音聲檔案作為補充。而且,願書記載(五線譜或文字)、商標詳細說明與物件三者的內容必須一致,否則會被認定為商標無法特定。
Q5:位置商標與一般圖形商標有什麼不同?
一般圖形商標保護的是圖形本身的外觀,不限定使用於商品的特定位置。位置商標則同時保護「圖形標章」加上「附著於商品的特定位置」這個組合。例如,「運動鞋側面中部的勾形圖案」是位置商標,即使他人使用相同圖案但附著在鞋底或鞋舌,可能不構成侵權。選擇位置商標出願時,須清楚意識到位置的限定會影響權利範圍。
Q6:如何判斷商標的「特定性」是否充足?
特定性判斷遵循兩步驟:首先檢查願書記載的商標與詳細說明(或物件)的構成及態樣是否一致;如果不完全一致,再檢查詳細說明的內容是否落在願書記載商標的範圍內。關鍵原則是「各媒介所表現的商標須為同一商標」。實務上,出願前建議逐項核對願書圖面、詳細說明文字、物件三者的每個細節,確保無矛盾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