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審查總覽
核心要點
- 日本商標審查由特許庁負責,審查基準現行為改訂第16版(令和6年4月1日適用)
- 審查核心分為識別性要件(第3條)與不登錄事由(第4條)兩大體系
- 令和6年重大改正:新設Consent制度(第4條第4項)與氏名商標登錄要件緩和(第4條第1項第8號)
- 類似判斷採外觀、稱呼、觀念三要素總合判斷,以交易實情為核心考量
- 非傳統商標(立體、動態、全息、色彩、音響、位置)均有專門審查基準
- 審查基準歷經16次改訂,從昭和46年至今持續因應社會與商業環境變化
審查基準的沿革與體系
改訂第16版的歷史意義
日本商標審查基準自昭和46年(1971年)初版公表以來,至今已歷經16次改訂。現行的改訂第16版於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適用,是因應「不正競争防止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令和5年公布)而進行的重大改正。
此次改訂的兩大核心變革:
- Consent制度導入:新設第4條第4項,允許在引用商標權者承諾且無出所混同之虞的條件下,後願商標可突破第4條第1項第11號的阻擋
- 氏名商標登錄要件緩和:修正第4條第1項第8號,對「他人の氏名を含む商標」增設一定知名度要件與政令要件
審查基準的全體架構
| 章節 | 對應法條 | 內容概要 |
|---|---|---|
| 第1 | 第3條第1項 | 商標登錄要件(識別性)— 普通名稱、慣用商標、記述性標章等 |
| 第2 | 第3條第2項 | 使用取得識別性 |
| 第3 | 第4條第1項・第3項・第4項 | 不登錄事由 — 國旗紋章、公序良俗、先願登錄、周知商標、混同等 |
| 第4~第5 | 第5條・第6條 | 出願手續 — 願書記載、一商標一出願 |
| 第6~第7 | 第7條・第7條之2 | 團體商標・地域團體商標 |
| 第8~第13 | 第8條~第17條之2 | 先願、出願分割、拒絕理由通知、補正卻下 |
| 第14~第16 | 第64條~第68條之28 | 防護標章、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特例 |
識別性判斷體系(第3條)
第3條第1項各號概覽
識別性是商標登錄的基本要件。第3條第1項列舉了六種欠缺識別性的類型:
| 號 | 類型 | 例 |
|---|---|---|
| 第1號 | 普通名稱 | 商品「時計」上使用「時計」 |
| 第2號 | 慣用商標 | 清酒的「男山」、宿泊設施的「觀光ホテル」 |
| 第3號 | 記述性標章(產地、品質、用途等) | 商品「りんご」上使用「青森」 |
| 第4號 | 常見姓氏或名稱 | 「佐藤」「鈴木」「TANAKA」 |
| 第5號 | 極簡單且常見的標章 | 數字、1-2字母的羅馬字、圓形三角形等基本圖形 |
| 第6號 | 其他不具識別力者 | 宣傳廣告語、元號、地模樣、店名多數使用者 |
判斷時點與特殊商標
識別性的判斷時點為查定時(若為拒絕查定不服審判則為審決時)。對於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分別規定了各類型的判斷方法:
- 立體商標:須表現出三次元物體外觀的厚度等形狀特徵
- 動態商標:綜合考量標章與時間經過的變化狀態
- 全息商標:綜合考量標章與視覺效果的變化狀態
- 色彩商標:原則上欠缺識別性(第6號),須通過使用取得識別性
- 音響商標:綜合考量音樂要素與語言要素
- 位置商標:綜合考量標章與其附著位置
使用取得識別性(第3條第2項)
第3條第1項第3號至第5號的商標,若經使用而為需要者認識為特定人業務的商品或服務,仍可取得登錄。判斷須考量:
- 商標的構成與態樣
- 使用態樣、數量、期間、地域
- 廣告宣傳的方法、期間、地域、規模
- 出願人以外之人使用同一或類似標章的情形
- 需要者的認識度調查結果
全國認知要件
「需要者が何人かの業務に係る商品又は役務であることを認識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意指作為某人出所表示,在該商品或服務的需要者間全國性地被認識。地域性的周知不足以滿足此要件。
不登錄事由體系(第4條)
第4條第1項各號分類
不登錄事由可分為以下幾大類別:
| 分類 | 對應號 | 內容 |
|---|---|---|
| 公共利益保護 | 第1~6號 | 國旗紋章、國際機關標章、赤十字、公共團體標章 |
| 公序良俗 | 第7號 |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 人格權保護 | 第8號 | 他人肖像、姓名、名稱、著名雅號等 |
| 先行權利保護 | 第10、11、12、14號 | 周知商標、先願登錄商標、防護標章、品種名稱 |
| 出所混同防止 | 第15號 | 與他人業務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同之虞 |
| 品質誤認防止 | 第16號 | 商品品質或服務品質的誤認之虞 |
| 不正目的排除 | 第19號 | 以不正目的使用周知商標 |
| 機能性排除 | 第18號 | 商品等當然具備的特徵 |
判斷時點的二元體制
第4條各號的判斷時點並非統一:
- 查定時判斷:第1~7號、第9號、第11號、第12號、第14號、第16號、第18號
- 出願時+查定時雙重判斷:第8號、第10號、第15號、第17號、第19號 — 出願時須該當,查定時也須該當
類似判斷的核心方法論
三要素總合判斷
商標類似判斷以外觀、稱呼、觀念三個要素為基礎,進行總合判斷:
| 要素 | 判斷內容 | 具體考量 |
|---|---|---|
| 外觀 | 視覺上的印象 | 文字構成、圖形形態、色彩配置、全體視覺印象 |
| 稱呼 | 聽覺上的印象 | 音質(母音子音)、音量(長短)、音調(強弱)、音節數 |
| 觀念 | 意義上的印象 | 需要者想起的意味或意味合 |
結合商標的處理
結合商標的類否判斷特別重要。審查基準規定:
- 各構成部分的結合強弱程度決定是否可分離觀察
- 若結合不夠強固,可從其中一部分產生稱呼、觀念
- 含有識別力較弱部分(產地、品質表示等)的結合商標,原則上與去除該部分後的商標類似
- 含有周知商標的結合商標,原則上與該周知商標類似
審查程序與救濟
審查流程
日本商標出願的審查流程如下:
- 方式審查:確認願書的形式要件
- 實體審查:由審查官就識別性、不登錄事由等進行審查
- 拒絕理由通知:發現拒絕理由時,通知出願人並指定期間提出意見書
- 登錄查定:未發現拒絕理由時,作出登錄查定
- 拒絕查定:出願人未能克服拒絕理由時,作出拒絕查定
不服申訴與審判
對查定不服時的救濟途徑:
- 拒絕查定不服審判(第44條):收到拒絕查定謄本送達日起3個月內請求
- 補正卻下決定不服審判(第45條):對補正卻下決定不服時請求
- 登錄異議申立(第43條之2):商標掲載公報發行日起2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
- 無效審判(第46條):利害關係人可請求,商標權消滅後亦可
令和6年改正的影響
Consent制度的實務意義
Consent制度的導入是日本商標法的歷史性變革。過去日本是主要國家中少數不承認Consent的制度,企業在國際商標管理上面臨重大不便。新制度以「承諾+無混同」的雙重要件為核心,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前提下,為商標併存提供法律途徑。
實務影響總結
- 企業集團:關係企業間的商標重組與移轉變得更加靈活
- 國際出願:外國已存在的商標並存關係在日本可被承認
- 商標策略:新增「取得Consent」作為克服先願阻擋的選項
- 氏名商標:與需要者間廣泛認知的姓名相同的商標,在新要件下可能取得登錄
常見問題
Q1:日本商標審查基準為何頻繁改訂?
商標審查基準需因應社會情勢、商業環境的變化以及法律改正而更新。從昭和46年初版到現行的改訂第16版,每次改訂都反映了該時代的需求:例如平成9年導入立體商標、平成27年導入非傳統商標(動態、全息、色彩、音響、位置)、令和6年導入Consent制度等。審查基準的頻繁更新也體現了日本對商標制度預見可能性的重視。
Q2:識別性判斷(第3條)與不登錄事由(第4條)有何區別?
第3條處理的是商標本身是否具備作為出所識別標識的能力,屬於「絕對的」要件;第4條處理的是即使具備識別性,但因與他人權利衝突或公共利益考量而不予登錄的情形。兩者的審查順序是先判斷第3條,通過後再判斷第4條。不過,第3條第2項允許通過使用取得識別性,而第4條中部分事由(如第19號的不正目的)則無法通過使用克服。
Q3:非傳統商標在日本的審查有何特殊之處?
非傳統商標(立體、動態、全息、色彩、音響、位置商標)在日本的審查有幾個特殊之處:(1)須在願書中明確記載商標類型;(2)多數類型需提出「商標的詳細說明」;(3)色彩商標原則上被認為欠缺識別性(第3條第1項第6號),必須通過使用取得識別性;(4)各類型都有專門的類似判斷規則。例如,立體商標與其特定方向的平面視覺原則上外觀類似。
Q4:「交易實情」在審查中扮演什麼角色?
「取引の実情」(交易實情)是日本商標審查中的關鍵概念。在類似判斷(第4條第1項第11號)中,審查基準區分「一般的・恒常的な取引の実情」和「具體的な取引の実情」。前者是指定商品或服務領域中一般性、持續性的交易慣行,審查時會加以考量;後者則是個別當事人的具體交易狀況。在Consent制度(第4條第4項)的混同判斷中,具體的交易實情(使用態樣、販售方法、地域等)則成為核心考量要素。
Q5:日本商標審查的平均審查期間是多久?
日本特許庁(JPO)近年來持續努力縮短審查期間。目前從出願到初次審查結果(登錄查定或拒絕理由通知)的平均期間約為6至8個月。若利用早期審查制度(早期審査),可大幅縮短至約2個月。此外,若使用馬德里國際登錄制度指定日本,審查期間可能因國際程序的時間框架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