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點速覽

  • 八大因素為綜合判斷的參考框架,非每因素都必須具備
  • 商標識別性越強,他人稍有攀附即可能引起誤認
  • 商標近似應以整體印象判斷,涵蓋外觀、讀音、觀念三方面
  • 商品類似不受分類限制,應以市場交易實際情形為依據
  • 各因素間具有互動補強關係,某因素特別強時可降低其他要求

因素一: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商標的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等,對消費者所呈現的識別來源功能,因商標特徵不同而有強弱之別。識別性的強弱直接影響混淆誤認的判斷門檻。

識別性強度層級

類型識別性強度說明誤認可能性
創意性商標最強全新創造的文字或圖形他人稍有攀附即可能誤認
任意性商標較強以習見事物為內容但與商品無關需較高近似程度
暗示性商標較弱暗示說明商品/服務特性需更高近似程度

識別性強弱的判斷應與指定商品或服務一併考量。若商標的某部分在類似商品/服務中已為多數不同人使用為商標的一部分,該部分為弱勢部分。例如在美容商品中「佳人」或「元氣」、在餐飲服務上「皇家」或「garden」等文字,均屬較弱勢的識別元素。

因素二: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程度

商標近似係指二商標予人的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標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時,具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注意,可能會混淆誤認來源。

判斷近似的核心原則

  • 以消費者角度觀察:以具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為基準,專業商品消費者注意力較高
  • 整體觀察原則: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對象,主要部分觀察是輔助整體判斷
  • 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模擬消費者憑不清晰印象在不同時地重覆選購的實際行為

近似判斷的三個面向

面向判斷重點案例
外觀文字構成、圖形設計、相對位置等「Pchbel」vs「Penbel」→ 近似
讀音音節數量、順序、重音等整體唱呼「SIGMU」vs「SIGMA」→ 近似
觀念字義、概念、聯想等「日日安」vs「月月安」→ 類型近似

重要提醒:外觀、讀音、觀念其中之一的相近,雖可能導致整體印象近似,但並非絕對必然。例如「第一」與「帝衣」讀音相同但整體印象近似程度低。

因素三: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程度

商品類似係指二不同商品在性質、功能、用途、材料、產製者、行銷管道或場所、消費族群等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標上相同或近似商標時,易使消費者誤認來源。

判斷順序建議

一般而言,可從商品/服務的性質、功能或用途優先考量,其次就產製者或提供者,再就行銷管道及場所、消費族群等因素考量。商品/服務之間存在共同因素越多,類似程度就越高。

特殊類似關係

  • 互補功能:一商品對另一商品的使用不可或缺(如鋼筆與鋼筆墨水)
  • 替代競爭:滿足消費者相同需求的競爭商品(如原子筆與鋼筆)
  • 成品與零組件:需視依存關係及消費者認知判斷
  • 商品與服務:如服務目的在提供特定商品銷售(零售服務與所售商品)

因素四: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先權利人如有多角化經營且將商標使用或註冊在多類商品/服務,判斷混淆誤認時不應僅就各類商品分別比對,而應將多角化經營情形總括納入考量。特別是有事證顯示可能跨入同一市場經營者,更應考量。

反之,若先權利人長期僅經營特定商品/服務,無任何跨業跡象,其保護範圍應可較為限縮。判斷多角化經營的可能性或範圍時,應就先權利人實際使用或可能跨足經營的領域等使用事證加以認定。

因素五: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混淆誤認之虞不以實際發生為必要,但若已實際發生且有具體事證,此為極具說服力的參考因素。實際混淆的事證應由先權利人提出。市場調查報告若具公信力,可認為等同實際混淆誤認情事。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商標近似程度低,若實際使用時包裝外觀、設色、文字配置高度相似,相較於採用不同包裝設計,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性仍然較高。

因素六: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程度

消費者對商標的熟悉程度,繫於該商標使用於個別商品的廣泛程度。此因素的重要判斷規則:

  • 二商標均為消費者熟悉 → 可能已能區辨,應尊重併存事實
  • 僅一方為消費者熟悉 → 應給予較大保護
  • 原則上由主張者提出使用事證證明

注意: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保護原則,此因素不具單獨決定性,仍應綜合其他因素一併考量,避免事後行銷侵奪先註冊商標權人利益。

因素七與八:申請是否善意及其他因素

善意判斷

商標申請均應假設係善意為前提,除有反證推翻。先權利人主張非善意時,應提出證據證明。可能認定非善意的情形包括:

  • 原有商標移轉後又以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
  • 經授權使用後逕以該商標英譯申請

其他因素

  • 行銷方式:直銷等特殊通路可能影響判斷,但銷售方式可能改變
  • 平等原則:相同事物應相同處理,但不同事實可作不同處理
  • 個案審查:不受他案拘束,視具體個案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