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制度概述

聽證的目的與性質

聽證程序的目的,在於提供商標爭議案件當事人就爭議事由、證據及法律見解等進行陳述意見與相互詢答的機會。透過聽證,審查人員得以斟酌聽證所調查的全部事實與證據及相互答詢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相,並據此作成處分。

聽證程序參照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相關規定,適用於商標異議、評定及廢止案件。其法律依據為「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最新修正為113年6月11日版本。

聽證的啟動方式

啟動方式 條件要求 審查標準
當事人申請 檢附申請書並載明具體理由 智財局認為有舉辦聽證之必要時舉行
依職權舉行 智財局認為有必要 案情複雜或有釐清爭點之需要

不舉行聽證的答復

對於聽證申請,如智財局認為理由明顯與案情無關,或案情已臻明確而無進行聽證之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或於處分書中載明不舉行聽證之理由。

聽證前的準備程序

聽證通知與公告

智財局舉行聽證,應於期日30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於辦公處所或網站公告。通知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 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 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
  • 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 商標爭議案之審查人員
  • 聽證之主要程序
  • 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 陳述意見及發問之規則
  • 聽證是否公開或不公開之理由
  • 缺席聽證之效果

預備聽證

為使聽證順利進行,智財局得視個案繁複程度通知當事人舉行預備聽證。預備聽證的功能包括:

預備聽證事項 具體內容 拘束力
議定程序 議定聽證進行之程序順序 當事人應受其拘束
釐清證據 釐清文書及證據之適格性 當事人應受其拘束
整理爭點 整理及簡化爭點範圍 當事人應受其拘束
協議攻防 協議聽證攻防重點 當事人應受其拘束
其他事項 其他與聽證有關之事項 當事人應受其拘束

預備聽證的策略重要性

預備聽證的結果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因此當事人在預備聽證中應審慎準備。建議:(1) 事先充分研究案件爭點,擬定攻防策略;(2) 就證據適格性預先評估;(3) 明確列出希望在聽證中釐清的核心問題。預備聽證中的協議一旦確定,將框定正式聽證的審理範圍,不宜輕率同意不利於己方的爭點整理結果。

文件與證據送交

自聽證公告後至聽證期日10日前,當事人僅得依聽證通知函所列事項,以書面向智財局提出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同時送交對造當事人。重要限制:異議人或申請人所提陳述書如變更或追加原爭議理由之法條或具體事實,不納入聽證事證予以考量。

聽證期日的變更與迴避

變更聽證期日

當事人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應於已定之聽證期日10日前提出申請書並載明具體理由。有正當理由者通知改期;無正當理由者通知如期進行。智財局必要時亦得依職權變更期日、場所或取消聽證。

審查人員迴避

當事人認為審查人員有迴避事由者,應於收到聽證通知後10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申請迴避。經審酌理由正當者,應命被申請之審查人員迴避並指派其他審查人員。

利害關係人列席

利害關係人申請列席聽證者,應於聽證公告後20日內為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利害關係人包括:因系爭商標涉訟之訴訟當事人、系爭商標之受讓人/被授權人/質權人,以及其他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人。

聽證程序的進行

聽證的基本規則

聽證應按通知指定的期日,於智財局指定場所進行,得錄音或錄影。聽證程序由3位以上審查人員以合議方式進行,指派其中1人擔任主持人。

聽證的進行順序

聽證程序的標準進行順序如下:

  • 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敘明案件編號、事由等基本資料
  • 確認出席資格:核對出席人員身分證明文件
  • 聽證要旨說明:宣布排定的發言、詢答順序及注意事項
  • 主持人說明案情:就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核對並確認爭點
  • 當事人相互詢答:提出問題前應先經主持人同意
  • 最後意見陳述:主持人認為當事人業已充分詢答後
  • 宣布聽證結束:但智財局認有必要得再為聽證

主持人的職權

聽證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立場,主持聽證,並得行使廣泛職權,包括: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委託調查、通知證人鑑定人到場、許可發言發問、禁止妨礙程序之行為、處理逾時出席或缺席情形、於聽證終結前適度公開心證等。

缺席聽證的風險

一方當事人未於指定期日出席聽證者,得依他方申請進行一方聽證程序。但有以下情形應另定期日:(1) 不到場之當事人未受合法通知;(2) 因天災或正當理由無法到場;(3) 到場方不能為必要之證明;(4) 到場方所提理由事證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方。當事人應盡量出席聽證,缺席可能導致不利的程序結果。

遠距聽證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等不能親自出席聽證者,如所在處所與智財局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經主持人認為適當,得以遠距方式進行,視為已出席聽證。

聽證的公開與秩序

公開原則與例外

聽證程序原則上公開。但當事人得於以下時點申請不公開:

  • 聽證前:收到聽證通知後10日內,檢附申請書載明具體理由
  • 聽證中:聲明相關文件及證據內容之公開對其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

主持人審酌理由正當者,得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一般民眾申請旁聽者,應於聽證期日前10日內向智財局提出,依申請順序准許,以旁聽席位為限。

聽證秩序規定

聽證進行時的秩序規定包括:聽從主持人指揮、禁止吸煙飲食、電子設備關閉或靜音、不得鼓掌鼓譟、不得干擾他人發言、針對案件事項陳述不得人身攻擊、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攝影。

聽證紀錄與法律效果

聽證紀錄的製作

聽證紀錄應當場製作完成,由審查人員、當事人等確認內容並簽名或蓋章。紀錄應載明:聽證事由與依據、到場人員姓名、聽證期日及場所、陳述發問要旨及提出之文書證據、異議事由及處理、詢問與答復要旨。對記載有異議者應即時提出,主持人認有理由者予以更正或補充。

聽證後的行政救濟特殊效果

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不服處分者,得於收受處分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處分書之教示條款應載明此特殊救濟途徑。若因中止而未完成聽證程序所為之處分,不適用此免除訴願規定,仍須循一般訴願程序救濟。

聽證的中止事由

以下情形主持人得中止聽證程序:

  • 雙方當事人合意撤回或和解
  • 有重大事由影響聽證進行
  • 有妨害秩序或不當行為經糾正制止無效
  • 遇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