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理由與證據要求
核心要點
- 爭議事實理由須具體明確:主張條款與事實理由須一致,不明確者應通知補正
- 證據應按主張之事實理由依序提出,並按規定格式編碼
- 據爭商標註冊滿3年者,須檢附申請前3年內之使用證據
- 廢止案申請人僅須提供「相當之前提證據」釋明即可,非完全舉證
- 外文文件必要時須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 證據有臨訟製作之嫌者,審查人員應主動調查其真實性
- 廢止案無具體事證或主張顯無理由者,得逕予駁回無庸通知答辯
事實理由的法定要求
事實理由的基本架構
提出爭議者,應以申請書載明事實及理由(商49Ⅰ)。所謂「事實及理由」,即申請人就被爭議之註冊商標,係違反何商標法條款及其原因事實之具體記載。事實理由應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 主張條款:明確指出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之具體條款號數
- 具體事實:就每一主張條款,敘明構成違法之原因事實
- 對應證據:就每一具體事實,提出相對應之證據資料
上述三者之間的關係必須一致。若主張條款與陳述之事實理由不相符合,屬事實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之情事,應通知補正。
主張條款與事實理由不一致的處理
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申請人在「主張法條」欄位填寫多個條款,但在「事實及理由」欄中僅記載部分條款的相關規定及事實理由。此時未記載之部分,仍應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部分因未有事實理由而無法審查,應不受理。
部分不受理時的處分方式
若申請人主張商30Ⅰ⑩⑪⑫三款,但僅就⑪⑫提出事實理由,⑩未記載經通知仍未補正。處分時:若認定⑫成立,主文為「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理由中敘明⑩部分因未補正而不受理。若認定⑪⑫均不成立,主文應載明「主張商30Ⅰ⑪⑫部分,異議不成立;主張商30Ⅰ⑩部分,異議不受理」。
異議、評定案件的法定理由
可主張的不得註冊事由
| 條款 | 事由類型 | 具體內容 | 常見據爭權利 |
|---|---|---|---|
| 商29Ⅰ | 識別性 | 通用名稱、功能性、說明性等 | 市場通用事證 |
| 商30Ⅰ①~④ | 公益事由 | 國旗、國際組織、公序良俗等 | 公開資訊 |
| 商30Ⅰ⑤~⑧ | 公益事由 | 欺罔公眾、品質認證標記等 | 相關權利證明 |
| 商30Ⅰ⑨ | 地理標示 | 葡萄酒/蒸餾酒地理標示混淆 | 地理標示權利 |
| 商30Ⅰ⑩ | 近似混淆 | 相同/近似他人先註冊或先申請商標 | 據爭註冊/申請商標 |
| 商30Ⅰ⑪ | 著名商標 | 混淆誤認/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 | 著名商標事證 |
| 商30Ⅰ⑫ | 搶先註冊 | 相同近似他人先使用商標而知悉者 | 先使用/知悉事證 |
| 商30Ⅰ⑬~⑮ | 其他權利 | 姓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之侵害 | 相關權利文件 |
據爭標的的具體記載
異議或評定案件中,申請人引證之據爭商標/標章及據爭權利,屬於審理基礎之事實範疇。申請人應按照主張條款分別詳細列出:
- 據爭商標如在智財局已有申請註冊者,應詳載申請案號或註冊號數
- 主張侵害著作權者,應提出相關確定判決或已提出侵權訴訟之事證
- 主張著名商標者,應提出著名性之具體證據資料
- 記載不明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廢止案件的理由與釋明標準
廢止的法定事由
廢止案件主要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各款規定。其中最常見的事由為第2款:「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此款涉及消極事實的證明,法律上採較寬鬆的「釋明」標準而非嚴格的「舉證」標準。
釋明標準的具體要求
申請廢止人只須提供「相當之前提證據」,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即可。所謂釋明,係指提出證據方法,使審查人員得生薄弱心證之行為,即使其可信為大概如此。具體而言:
| 證據類型 | 具體事證 | 採認標準 |
|---|---|---|
| 實地訪查 | 至商標權人住所/營業所訪查之記錄、照片、名片 | 有事證證明確實訪問到本人者,可發動答辯程序 |
| 市場調查 | 市場調查報告、同業訪查紀錄 | 足使審查人員產生薄弱心證者,可發動答辯程序 |
| 網路搜尋 | 網路搜尋結果、電商平台搜尋記錄 | 輔助性證據,需與其他事證搭配 |
| 公司狀態 | 商業發展署網站查詢之公司解散/撤銷/廢止登載 | 已滿3年者得認有未使用之可疑 |
無具體事證或主張顯無理由的駁回
申請廢止人之申請如屬以下情形,得逕予駁回,無庸通知商標權人答辯:
- 僅出於主觀臆測或空言陳述有廢止事由
- 所檢事證中顯見商標權人有使用之情形
- 僅記載「經訪查未見使用」卻無相關證據佐證
- 檢附之事證無法使審查人員產生合理懷疑
證據的提出與管理規範
證據編碼與提出格式
申請人應按主張的事實及理由,依序提出相對應之證據。證物編碼格式依「商標爭議案件申請及答辯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證據應系統性組織,使審查人員能快速對應每一主張事實與其支持證據。
外文文件的處理
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或其他文件為外文者,必要時得通知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大陸地區申請人如使用簡體字者,應通知補正正體中文本。
證據真實性的審查
審查人員對於證據真實性負有積極審查義務。若發現商標使用證據有臨訟製作之嫌,或統一發票、出口報單等為影本者,應主動調查以確認其真實性或可信性。當事人不斷製造不實證據以延宕審理者,得停止交互答辯程序以加速審結。
據爭商標使用證據的特殊要求
3年使用證據規定
依商標法第57條第2項及第67條第2項準用第57條第2項,在以下情形須檢附據爭商標使用證據:
- 評定案:以商30Ⅰ⑩為由申請評定,據爭商標註冊已滿3年
- 廢止案:以商63Ⅰ①為由申請廢止,據爭商標註冊已滿3年
使用證據的時間範圍為「申請評定/廢止前3年」,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使用證據影響排他範圍
法條上所稱「據以主張商品/服務之證據」,係指申請人據以主張排除他人有致混淆誤認之虞之商品/服務範圍。如據爭商標註冊10項商品但僅提出2項之使用證據,審查人員應以該2項實際使用之範圍與系爭商標判斷混淆誤認。
明顯錯誤的更正與補正期限
明顯錯誤的處理
申請人所提相關申請文件或證據資料,如有明顯錯誤且不影響雙方當事人權益者,除申請人來文更正外,審查人員亦得主動通知更正或逕依職權更正。所稱「明顯」,係指錯誤顯而易見者,例如地址段次漏列、文字繕寫錯誤等。
補正期限
程序審查發現不合法定程式之情事者,通知補正之期限為:
- 國內有住居所/營業所者:書函送達次日起1個月
- 國外無住居所/營業所者:函文送達次日起2個月
- 申請延長:理由正當者得延長1個月
申請人於提起爭議前已有充分時間準備事實理由及證據,故經通知補正後不得申請延期。在未有具體事實理由之情況下,亦不得逕以協商事由申請暫緩審理。
常見問題
Q1:事實理由不完備會怎樣?會直接被駁回嗎?
事實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審查人員會先通知限期補正,不會直接駁回。但若經通知補正仍未補正,該部分主張將不受理。若申請書上所有主張條款的事實理由均未補正完備,整案將不受理。因此,建議在提出申請時就盡量完整地載明每一主張條款的具體事實與對應證據,避免因補正不及而喪失主張機會。
Q2:廢止案件需要證明商標「確實」沒有使用嗎?
不需要完全舉證。廢止案採「釋明」標準,申請人只須提供相當的前提證據,使審查人員產生薄弱心證即可。例如提出實地訪查紀錄、市場調查報告、網路搜尋結果等,證明該商標疑似未使用。之後智財局會將申請書送達商標權人答辯,由商標權人提出使用證據反駁。舉證責任在此發生轉換。
Q3:提出的證據如果是外文的,一定要翻譯嗎?
不一定全部翻譯。依規定,外文文件「必要時」得通知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如果外文文件對案件判斷至關重要,審查人員會通知提供中文譯本。建議主動提供關鍵文件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以利審查人員理解並採認。大陸地區使用簡體字者則一律須補正正體中文本。
Q4:我的據爭商標已超過3年沒使用,還能用來提評定嗎?
如果據爭商標註冊已滿3年,以商30Ⅰ⑩為由申請評定時,依法須檢附使用證據或未使用正當事由之事證。完全未檢附且經通知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如果據爭商標確實3年未使用且無正當事由,則該據爭商標本身可能面臨被廢止的風險,自然不宜作為評定基礎。建議在據爭商標有積極使用的情況下才以此條款提出評定。
Q5:商標權人的公司已經解散了,可以直接申請廢止嗎?
公司解散並不等於商標權當然消滅。公司解散後仍須經清算程序,清算完結前法人格視為尚未消滅。但若公司解散登載已滿3年,得認為系爭商標有3年未使用之可疑,可作為釋明事證。智財局會將申請送達商標權人答辯,如屆期未答辯,得逕行廢止註冊。清算完結之聲報僅為備案性質,無法逕認法人格消滅。
Q6:證據被認為是「臨訟製作」會有什麼後果?
審查人員若發現使用證據有臨訟製作之嫌(如日期刻意配合、交易對象虛構等),會主動調查其真實性,例如要求提出原本、查核統一發票真偽等。如經查證確屬虛假,該證據不予採認。更嚴重的是,不斷提出不實證據者,審查人員得停止交互答辯程序逕為處分,且可能影響審查人員對該當事人整體證據可信度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