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際貿易(Interstate Commerce)判斷標準
核心要點
- Lanham Act §45 的 Commerce 涵蓋三類:interstate(跨州)、foreign(對外貿易)、with Indian tribes,依憲法 Commerce Clause 授權。
- Interstate Commerce 典型情境:A 州賣 B 州、網購跨州配送、跨州顧客(機場/觀光區);純單一州內銷售與消費不算。
- 網站在 Larry Harmon Pictures v. Williams Restaurant (Fed. Cir. 1991) 後被廣泛承認為跨州商業,但須有實際銷售或服務提供。
- Foreign Commerce(進出口)亦可支撐 §1(a),台灣出口至美國同時可主張 foreign 與 interstate。
- 純州內活動例外:跨州顧客、實質影響跨州商業、Wickard v. Filburn 擴張解釋的情形。
- 舉證須保留跨州運送單、訂單地址、網站存取日誌、報關文件等實質證據。
「Commerce」在美國商標法的範圍
Lanham Act §45 定義 Commerce 為「all commerce which may lawfully be regulated by Congress」(國會可合法管制的所有商業)。依美國憲法 Commerce Clause(Article I, §8, clause 3),國會可管制三類商業:
- Interstate Commerce(跨州商業):在兩個或以上州之間進行的商業活動
- Foreign Commerce(對外貿易):與外國的貿易活動
- Commerce with Indian Tribes(與印第安部落的貿易):較少見
對台灣申請人而言,前兩者最相關。Interstate commerce 是最常見的支撐基礎;foreign commerce 在進出口情境下也適用。
Interstate Commerce 的具體判斷
跨州商業的判斷標準(依 TMEP §901.03、TTAB 判例):
| 情境 | 是否符合 | 說明 |
|---|---|---|
| A 州賣家賣給 B 州買家 | ✅ 符合 | 商品或服務跨越州界,明確的 interstate |
| 網購:A 州賣家配送至 B 州 | ✅ 符合 | 商品實際跨州運送 |
| 單一州內銷售與消費 | ❌ 不符合 | 純粹州內活動,國會原則無管轄權 |
| 單一州內買家來自多州(如機場、觀光區) | ✅ 通常符合 | 顧客本身跨州移動,視為 interstate |
| 跨國貿易(進口/出口) | ✅ 符合(foreign commerce) | 適用 Lanham Act commerce 定義 |
| 美國境內服務但顧客來自外國 | ✅ 符合(foreign commerce) | 飯店、醫療等服務常見 |
網際網路與跨州使用
網際網路在 Larry Harmon Pictures Corp. v. Williams Restaurant Corp. (Fed. Cir. 1991) 後被廣泛承認為跨州商業。網站提供商品或服務、可被跨州消費者存取與購買,即構成 use in interstate commerce。
網站作為 specimen 的要件:
- 網站必須實際上線運作(非「coming soon」或 mockup)
- 需有實際購買或訂購功能(電商)或服務聯絡資訊(服務類)
- 商標必須明顯展示在網站上
- 須有跨州消費者實際存取或銷售紀錄佐證
Foreign Commerce 作為支撐基礎
進出口活動屬於 foreign commerce,亦可支撐 §1(a) 申請。常見情境:
- 台灣商品出口至美國(即使在台灣製造、台灣賣家)
- 美國商品出口至台灣(出口商可主張 use in foreign commerce)
- 外國旅客在美國境內接受服務(如美國旅館服務台灣旅客)
實務上若商品從台灣出口至美國經銷商,再由美國經銷商跨州銷售,可同時主張 foreign commerce(出口階段)與 interstate commerce(美國境內配送階段)。但 USPTO 通常以後者較容易舉證。
純州內活動的例外
原則上純粹單一州內活動不符合 use in commerce,但有少數例外被法院認可:
- 影響跨州商業:即使州內活動,若實質影響跨州商業可能符合(依 Wickard v. Filburn 法理擴張解釋)
- 跨州顧客:餐廳、飯店、機場附近的店家,顧客自然跨州,服務該等顧客算 interstate
- 網站可被跨州存取:純粹網站存在不夠,但若有跨州消費者實際購買即符合
對台灣申請人的實務意義
三條典型路徑與 commerce 判斷:
- 已在美國銷售:商品從台灣出口至美國經銷商,再跨州銷售。可用 §1(a) Use in Commerce 申請。
- 尚未進入美國:商品僅在台灣銷售。不符合 use in commerce,須改用 §1(b) ITU 或 §44(e)。
- 透過電商網站對美銷售:若網站可被美國消費者存取並有實際銷售,可符合 foreign commerce 或 interstate commerce(取決於物流路徑)。
舉證實務
主張 use in interstate/foreign commerce 時,建議保留的證據:
- 跨州運送紀錄(FedEx、UPS、海運提單)
- 跨州消費者訂單(含收件地址)
- 網站存取日誌(含 IP 地址或地理資訊)
- 跨州廣告投放紀錄
- 進出口報關文件
- 美國經銷商銷售紀錄
常見錯誤
- 誤以為「在美國有公司」就符合 commerce:必須有實際商業活動,不是法律存在。
- 單一州內銷售當 interstate:除非有跨州顧客或實質影響跨州商業,否則不符合。
- 網站上架就聲稱 use:必須有實際銷售,純粹存在不夠。
- 未保留跨州證據:異議或爭議時無法舉證。
- 混淆 foreign 與 interstate:兩者皆可支撐 §1(a),但證據要求略有不同。
常見問題
Q1:什麼算「interstate commerce」?我商品從加州賣到加州算嗎?
純粹單一州內活動不算。Interstate commerce 要求商品或服務跨越州界,例如:(1)加州賣家賣給內華達州買家;(2)網購:加州商品配送到德州;(3)服務跨州提供(顧問、軟體 SaaS)。但有例外:(1)若加州買家是其他州的旅客(如機場附近店家、觀光區),雖實體交易在加州,但客戶跨州,視為 interstate;(2)若州內活動實質影響跨州商業(依 Wickard v. Filburn 法理),也可能符合。最穩妥的證據是有實質跨州運送或跨州客戶記錄。
Q2:Foreign commerce 跟 Interstate commerce 哪個比較容易主張?
對台灣申請人而言,interstate commerce 通常較容易舉證。原因:(1)interstate 證據常見(FedEx 跨州運單、買家地址);(2)foreign commerce 需證明進口/出口活動,文件較複雜(報關單、海運提單);(3)USPTO 審查官對 interstate 較熟悉。實務策略:若商品已從台灣出口至美國經銷商再跨州銷售,建議同時主張兩者——出口階段是 foreign commerce、美國境內配送是 interstate commerce,雙管齊下。
Q3:我網站可以被全美用戶存取,這就算 use in commerce 嗎?
不一定。網站「可以被存取」不夠,必須有實際商業活動。判斷依據:(1)網站是否有實際購買或訂購功能;(2)是否有實際跨州銷售紀錄;(3)商標是否在網站上明顯展示;(4)是否能舉證跨州消費者存取(IP 地址、訂單地址)。純粹的「coming soon」頁面、純廣告頁面、未上線網站都不夠。最安全的做法是有實際銷售記錄佐證網站使用。
Q4:單一州內服務(如台北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美國商標嗎?
台灣事務所提供台灣境內服務,不符合 use in commerce(不算 US interstate 或 foreign commerce)。若想申請美國商標,路徑:(1)§1(b) Intent-to-Use:聲明有真實意圖未來在美國使用;(2)§44(e) Foreign Registration:基於台灣商標註冊申請美國商標,不需證明美國使用,但仍需 bona fide intent。註冊後第 5–6 年仍須提 Section 8/71 維持使用,所以若長期無在美國使用計畫,建議重新評估是否值得申請美國註冊。
Q5:機場附近的店家算 interstate commerce 嗎?
通常算。機場、觀光區、跨州交通樞紐附近的店家,顧客自然跨州,依 TTAB 判例屬於 use in interstate commerce。判斷因素:(1)顧客是否實質跨州(可從信用卡帳單地址、收據統計佐證);(2)店家是否有跨州廣告或行銷;(3)是否有跨州配送或服務承諾。若你的店家位置接近機場/觀光區且有跨州顧客比例,建議保留證據(顧客地址統計、廣告地理範圍)。
Q6:我商品在 Amazon 全美上架,但只有 5 個訂單,這算 bona fide use 嗎?
可能算,看情境。5 個訂單若分散在多州、有實際運送、屬於該商品的早期商業推廣階段,可能算 bona fide use。判斷因素:(1)使用量相對於該行業:若是高價或小眾商品 5 筆訂單可能合理,若是日用品 5 筆訂單偏少;(2)持續性:5 筆在 1 個月內 vs 5 筆在 1 年內,前者較像 bona fide;(3)是否在公開市場銷售 vs 內部測試。建議:(1)保留每筆訂單的完整紀錄;(2)持續經營增加銷售量;(3)若 specimen 要送件,配合銷售紀錄一併保留以備日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