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rce」在美國商標法的範圍

Lanham Act §45 定義 Commerce 為「all commerce which may lawfully be regulated by Congress」(國會可合法管制的所有商業)。依美國憲法 Commerce Clause(Article I, §8, clause 3),國會可管制三類商業:

  • Interstate Commerce(跨州商業):在兩個或以上州之間進行的商業活動
  • Foreign Commerce(對外貿易):與外國的貿易活動
  • Commerce with Indian Tribes(與印第安部落的貿易):較少見

對台灣申請人而言,前兩者最相關。Interstate commerce 是最常見的支撐基礎;foreign commerce 在進出口情境下也適用。

Interstate Commerce 的具體判斷

跨州商業的判斷標準(依 TMEP §901.03、TTAB 判例):

情境是否符合說明
A 州賣家賣給 B 州買家✅ 符合商品或服務跨越州界,明確的 interstate
網購:A 州賣家配送至 B 州✅ 符合商品實際跨州運送
單一州內銷售與消費❌ 不符合純粹州內活動,國會原則無管轄權
單一州內買家來自多州(如機場、觀光區)✅ 通常符合顧客本身跨州移動,視為 interstate
跨國貿易(進口/出口)✅ 符合(foreign commerce)適用 Lanham Act commerce 定義
美國境內服務但顧客來自外國✅ 符合(foreign commerce)飯店、醫療等服務常見

網際網路與跨州使用

網際網路在 Larry Harmon Pictures Corp. v. Williams Restaurant Corp. (Fed. Cir. 1991) 後被廣泛承認為跨州商業。網站提供商品或服務、可被跨州消費者存取與購買,即構成 use in interstate commerce。

網站作為 specimen 的要件:

  • 網站必須實際上線運作(非「coming soon」或 mockup)
  • 需有實際購買或訂購功能(電商)或服務聯絡資訊(服務類)
  • 商標必須明顯展示在網站上
  • 須有跨州消費者實際存取或銷售紀錄佐證

Foreign Commerce 作為支撐基礎

進出口活動屬於 foreign commerce,亦可支撐 §1(a) 申請。常見情境:

  • 台灣商品出口至美國(即使在台灣製造、台灣賣家)
  • 美國商品出口至台灣(出口商可主張 use in foreign commerce)
  • 外國旅客在美國境內接受服務(如美國旅館服務台灣旅客)

實務上若商品從台灣出口至美國經銷商,再由美國經銷商跨州銷售,可同時主張 foreign commerce(出口階段)與 interstate commerce(美國境內配送階段)。但 USPTO 通常以後者較容易舉證。

純州內活動的例外

原則上純粹單一州內活動不符合 use in commerce,但有少數例外被法院認可:

  • 影響跨州商業:即使州內活動,若實質影響跨州商業可能符合(依 Wickard v. Filburn 法理擴張解釋)
  • 跨州顧客:餐廳、飯店、機場附近的店家,顧客自然跨州,服務該等顧客算 interstate
  • 網站可被跨州存取:純粹網站存在不夠,但若有跨州消費者實際購買即符合

對台灣申請人的實務意義

三條典型路徑與 commerce 判斷:

  1. 已在美國銷售:商品從台灣出口至美國經銷商,再跨州銷售。可用 §1(a) Use in Commerce 申請。
  2. 尚未進入美國:商品僅在台灣銷售。不符合 use in commerce,須改用 §1(b) ITU 或 §44(e)。
  3. 透過電商網站對美銷售:若網站可被美國消費者存取並有實際銷售,可符合 foreign commerce 或 interstate commerce(取決於物流路徑)。
常見誤解:「我商品在 Amazon 美國站上架」是否就符合 commerce?需要看是否有「實際銷售」。純粹上架未銷售不夠,必須有真實的跨州銷售紀錄(即使只有少數訂單)。

舉證實務

主張 use in interstate/foreign commerce 時,建議保留的證據:

  • 跨州運送紀錄(FedEx、UPS、海運提單)
  • 跨州消費者訂單(含收件地址)
  • 網站存取日誌(含 IP 地址或地理資訊)
  • 跨州廣告投放紀錄
  • 進出口報關文件
  • 美國經銷商銷售紀錄

常見錯誤

  1. 誤以為「在美國有公司」就符合 commerce:必須有實際商業活動,不是法律存在。
  2. 單一州內銷售當 interstate:除非有跨州顧客或實質影響跨州商業,否則不符合。
  3. 網站上架就聲稱 use:必須有實際銷售,純粹存在不夠。
  4. 未保留跨州證據:異議或爭議時無法舉證。
  5. 混淆 foreign 與 interstate:兩者皆可支撐 §1(a),但證據要求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