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穎性的基本概念與立法目的

新穎性是取得發明專利最基本的要件之一,也是專利制度的根本基石。依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 已見於刊物
  • 已公開實施
  • 已為公眾所知悉

換言之,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該發明具有新穎性。新穎性的要求反映了專利制度的核心精神:以公開換取保護。國家授予申請人一定期間的專有排他權,作為交換,申請人必須將發明內容公開以促進產業發展。如果一項技術已經處於公眾可得知的狀態,再授予專利權不僅無法達到「促進公開」的目的,反而會限制公眾使用原本已知的技術,有害公共利益。

💡 新穎性對申請人的實務意義

對申請人而言,新穎性要件意味著時間就是一切。一旦發明被公開(無論是自己公開還是他人獨立發現並公開),就可能喪失新穎性。因此,在確定發明具有商業價值後,應儘速提出專利申請,先申請再發表是黃金法則。若不得已已經公開,台灣提供12個月的優惠期制度作為補救措施。

二、先前技術的範圍與認定

先前技術(prior art)涵蓋申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的資訊,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這是一個極為廣泛的概念。所謂「申請前」指申請日之前(不含申請日當天),主張優先權者則指優先權日之前。

2.1 已見於刊物

「刊物」是實務中最常見的先前技術來源,其範圍極為廣泛,遠超過一般人對「出版品」的認知:

類型範例公開時點判斷
紙本文書專利公報、期刊雜誌、學術論著、書籍、學生論文、研究報告、產品型錄發行日、出版日或置於公眾可閱覽處的日期
電子儲存媒體磁碟、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中的資訊媒體發行或對外提供的日期
網路資訊網站、線上資料庫、部落格、學術預印本、社群媒體貼文網頁上載日期,須有可信的時間點佐證

「見於刊物」的關鍵判斷標準是:刊物已處於公眾得以閱覽的狀態,不以公眾實際上已閱覽為必要。例如,一本書已被放置在公共圖書館的書架上,即使從未有人翻閱過,仍然構成先前技術。同理,一篇已上線的網站文章,即使點閱率為零,只要處於可公開存取的狀態,就算「已見於刊物」。

⚠️ 網路資訊作為先前技術的特殊注意事項

網路資訊因為具有易修改、易刪除的特性,在作為先前技術時有特殊的舉證要求:

  • 原則上須記載公開的時間點,始得作為先前技術的引證
  • 可使用的時間佐證工具:Wayback Machine(網際網路檔案館)、維基百科編輯歷史、Google 頁庫存檔、網站伺服器日誌
  • 標示「內部文件」或「機密文件」等字樣的文書,除非有證據顯示已對外公開,否則不認定為公眾得知
  • 需要登入帳號才能瀏覽的內容,須視該帳號是否對公眾開放而定

2.2 已公開實施

透過製造、販賣、使用、進口等行為揭露技術內容,使公眾得以知悉其技術特徵。判斷「公開實施」時的重要原則:

  • 公眾可得知技術內容:如果透過觀察、拆解或分析可以得知技術特徵,就構成公開實施
  • 內部技術不一定公開:若技術部分位於物品內部,僅由外觀觀察無法得知技術特徵(如密封的晶片內部電路),即使在公眾面前使用也不構成公開實施
  • 附帶保密義務的行為:如果使用行為附帶保密義務(如在NDA下向特定廠商展示),不構成公開實施

實務上常見的公開實施案例包括:在展覽會上展出產品、在市場上販售商品、在公開場合使用新設備等。值得注意的是,試驗性使用如果是在保密環境下進行(如工廠內部測試),通常不構成公開實施。

2.3 已為公眾所知悉

以口語交談、演講、會議報告、廣播、電視報導等方式揭露技術內容,或公開展示圖面、照片、模型、樣品等使公眾得知技術資訊。常見情形包括:

  • 在學術研討會上發表論文或口頭報告
  • 在產品發布會上介紹技術特徵
  • 在電視或網路直播中展示發明原型
  • 在政府公聽會或聽證會上說明技術細節

關鍵仍然是資訊是否處於公眾得以獲知的狀態。即使實際聽眾只有少數人,只要該場合原則上對公眾開放,就可能構成「已為公眾所知悉」。

三、新穎性的審查原則

3.1 逐項審查原則

新穎性審查以每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為對象,逐項進行。這意味著:

  • 獨立項具新穎性時,其附屬項當然具新穎性(因為附屬項包含獨立項的所有技術特徵,再加上額外限定)
  • 獨立項不具新穎性時,附屬項未必不具新穎性(附屬項的額外限定可能使其區別於先前技術)
  • 因此,即使獨立項被核駁新穎性,申請人仍可嘗試將附屬項的特徵併入獨立項來克服

3.2 單獨比對原則(最重要的原則)

⚠️ 新穎性 vs. 進步性最根本的區別

審查新穎性時,應將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單一先前技術逐一單獨比對,不得將多份引證文件的內容組合拼湊。這是新穎性與進步性審查最重要的區別——進步性審查可以將多份引證文件結合判斷,但新穎性絕對不行

例如:文獻A揭露特徵 a+b,文獻B揭露特徵 b+c,申請專利的發明包含特徵 a+b+c。審查官不能將A和B結合來認定發明不具新穎性,因為沒有任何單一文獻同時揭露了 a+b+c。但審查官可以將A和B結合來判斷進步性。

3.3 以先前技術整體揭露內容為準

引證文件所揭露的內容不限於文字明確記載的部分,還包括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的內容。所謂「直接且無歧異得知」是指無需推理或實驗驗證即可確定的內容。

四、新穎性的判斷基準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經比對後,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具新穎性:

情形說明範例
(1) 完全相同形式上及實質上均無任何差異,技術方案完全重疊請求項記載的裝置與引證文獻中的裝置在結構、功能上完全一致
(2) 差異僅在文字記載形式使用不同的文字或表達方式,但所描述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螺絲」vs.「螺釘」、「加熱至100°C」vs.「升溫至沸點」
(3) 差異僅在上下位概念先前技術揭露的概念涵蓋申請專利之發明所限定的範圍先前技術揭露「金屬材料」,發明限定為「銅」

4.1 上下位概念的特殊規則

上下位概念的新穎性判斷在實務中經常引起爭議,需要特別理解其規則:

💡 上下位概念的方向性

先前技術揭露上位概念,發明限定下位概念:需視能否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 先前技術揭露「彈性體」→ 發明限定「橡膠」:由「彈性體」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是「橡膠」(因為彈性體還包含彈簧等),具有新穎性
  • 先前技術揭露「橡膠」→ 發明使用「彈性體」:由「橡膠」已經是「彈性體」的一種(下位概念被上位概念涵蓋),不具新穎性

先前技術揭露下位概念,發明使用上位概念:通常不具新穎性,因為下位概念已經是上位概念的具體實施態樣。

4.2 數值範圍的新穎性判斷

當發明與先前技術的差異在於數值範圍時,有特殊的判斷規則:

情形新穎性判斷範例
先前技術揭露特定數值,發明為包含該數值的範圍不具新穎性先前技術:溫度200°C;發明:溫度100-300°C → 不具新穎性
先前技術揭露範圍,發明為該範圍內的特定數值可能具新穎性先前技術:溫度100-300°C;發明:溫度200°C → 需判斷200°C是否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先前技術揭露較大範圍,發明為其中一段較小範圍可能具新穎性先前技術:5-50 wt%;發明:20-30 wt% → 通常具新穎性

五、擬制喪失新穎性

一般的新穎性判斷是將發明與「申請前已公開」的先前技術比對。但專利法第23條另設了一項特殊規定——擬制喪失新穎性,處理的是「申請在先但公開在後」的情形: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5.1 適用條件

條件說明注意事項
先申請案類型必須是發明或新型申請案設計專利申請案不適用
時間關係先申請案申請在先,但在後申請案申請日之後才公開或公告公開時點是關鍵
內容相同後申請案請求項與先申請案說明書、請求項或圖式載明的內容相同比對範圍包含先申請案的完整揭露內容
申請人不同僅適用於不同申請人之間同一申請人的案件由先申請原則處理

💡 為什麼需要擬制喪失新穎性?

假設沒有這個制度:甲在1月1日申請了發明A,乙在3月1日獨立申請了同樣的發明A。甲的申請案在7月1日才公開。在3月1日時(乙的申請日),甲的申請案尚未公開,不構成一般的先前技術。如果沒有擬制喪失新穎性制度,乙的申請案在新穎性審查上可能通過,導致同一發明被授予兩件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制度將甲的先申請案「視為」先前技術,防止重複授權。

5.2 「內容相同」的判斷標準

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內容相同」判斷比一般新穎性更為嚴格(範圍更窄),除了適用一般的三種判斷基準外,還多了一項:

  • 完全相同
  • 差異僅在文字記載形式
  • 差異僅在上下位概念
  • 差異僅在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擬制喪失新穎性獨有)

例如:先申請案記載使用「螺釘」固定零件,後申請案僅將「螺釘」置換為「螺栓」。由於螺釘和螺栓都具有固定和可鬆脫的功能,屬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因此認定「內容相同」,後申請案不得專利。

六、新穎性優惠期(喪失新穎性之例外)

專利法第22條第3項設有「優惠期」制度,作為新穎性的例外規定。如果申請人不慎在申請前已將發明公開,在一定條件下仍有補救機會:

項目發明/新型設計
優惠期間公開之日起 12個月 內提出申請公開之日起 6個月 內提出申請
適用事由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同左
程序要件申請時須聲明優惠期事由,並於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同左

⚠️ 優惠期的重要限制

  • 優惠期不改變申請日——申請日仍然是實際提出申請的日期,不會回溯到公開日
  • 若第三人在公開後、申請前獨立完成並申請相同發明,第三人的申請仍然有效
  • 優惠期僅適用於申請人自己造成的公開行為(或非出於本意的洩漏),不適用於第三人獨立公開的行為
  • 許多國家(如中國、日本)的優惠期制度與台灣不同,跨國申請時需特別注意各國規定的差異

七、新穎性審查的實務重點與申請人自我檢核

7.1 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檢索

提出專利申請前進行先前技術檢索,是確保新穎性的最有效方法。建議的檢索策略:

  • 專利資料庫檢索:利用 TIPO(台灣智慧局)、USPTO、EPO、WIPO 的免費檢索系統,以關鍵字和分類號進行檢索
  • 學術文獻檢索:利用 Google Scholar、PubMed 等學術資料庫搜尋相關論文
  • 產品市場調查:調查市面上是否已有類似的產品或技術
  • 專利師協助:委託專利師事務所進行專業的先前技術檢索報告

7.2 避免自行破壞新穎性

以下行為都可能導致自己的發明喪失新穎性,申請人應特別留意:

常見的破壞新穎性行為風險等級建議對策
在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高先申請專利再投稿,或善用12個月優惠期
在研討會上口頭報告⚠️ 高報告前確認已提出專利申請
將產品推向市場銷售⚠️ 高產品上市前完成專利申請
在社群媒體上分享技術細節⚠️ 中避免在專利申請前於公開平台分享技術內容
向未簽NDA的潛在客戶簡報⚠️ 中確保所有技術揭露都在保密協議下進行
學生論文公開⚠️ 高論文口試/發表前完成專利申請

7.3 引證文件中的圖式引用規則

審查官經常引用先前技術文獻中的圖式來核駁新穎性,但圖式的引用有其限制:

  • 圖式僅屬示意圖,若無文字說明,僅圖式明確揭露的技術內容才算引證文件有揭露
  • 角度、比例等不因影印縮放而變的內容可作為參考
  • 從圖式直接量測的尺寸、厚度因影印縮放會產生差異,不宜直接引用
  • 圖式中的結構關係(如A在B之上、C與D相連)可以作為技術特徵的引證

📋 收到新穎性核駁時的應對策略

① 仔細檢視引證文件:審查官引用的先前技術是否真的揭露了其聲稱的全部技術特徵?有時審查官會過度解讀引證文件的內容

② 確認比對是否遵守單獨比對原則:審查官是否不當地將多份引證文件結合?如果是,應指出這屬於進步性的判斷方式而非新穎性

③ 檢查上下位概念的方向:審查官是否錯誤地以上位概念核駁下位概念?

④ 考慮修正請求項:將附屬項的技術特徵併入獨立項,增加與先前技術的區別

⑤ 提出實質差異的論述:詳細說明發明與引證文件在技術特徵上的具體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