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明的法律定義

依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這是台灣專利法對「發明」所下的法律定義,也是決定一項創新是否能進入專利審查程序的第一道門檻。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申請人必須先確認自己的創新是否符合這個基本定義——如果不符合,後續的新穎性進步性等審查都沒有討論的餘地。

這個定義包含四個核心要素,每一個都必須滿足:

要素說明不符合的例子
利用自然法則必須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例如力學、化學反應、電磁效應等物理化學原理數學方法、遊戲規則、經濟理論等人為制定的規則
技術思想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涉及技術領域,具有可重複實施的技術手段個人技能(如特殊投球法)、美術創作(如繪畫技法)
創作必須是人類心智所為的創造行為,是「做出來」的而非「找到」的單純發現自然界已存在之物質、現象或法則
技術性發明「整體」必須具有技術性,這是最終的判斷標準單純之資訊揭示(如數據的呈現方式)

💡 判斷是否符合發明定義的關鍵原則

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非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形式。即使請求項的文字包含技術用語,若發明的實質內容不具有技術性,仍不符合發明的定義。反之,若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即使部分特徵涉及非技術內容(如數學方法),仍可能符合定義。換言之,審查官看的是發明的「本質」,不會被表面的文字包裝所迷惑。

二、發明的兩大類型

了解發明的定義後,接下來要認識發明的分類。依審查基準,發明專利分為物之發明方法發明兩大類,這個分類直接影響到請求項的撰寫方式和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類型次分類範例專利權效力
物之發明物質(化合物、組成物)新型化合物A、合金B、藥品配方涵蓋物本身的製造、使用、販賣
物品(機械、裝置、設備)螺絲結構、電路板佈局、感測裝置
生物材料(基因、微生物)經基因改造的微生物、分離純化的蛋白質
方法發明物的製造方法化合物A之製造方法、半導體製程涵蓋方法的使用,製造方法還延伸至產物
無產物的技術方法空氣中二氧化硫之檢測方法、通訊加密方法
用途發明化合物A作為殺蟲劑之用途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用途請求項的定位。以「應用」、「使用」或「用途」為標的名稱的請求項,在法律上視同方法發明。例如「一種化合物A作為殺蟲之用途」實質上等同於「一種使用化合物A殺蟲之方法」。這在藥品專利中尤為重要——已知化合物如果發現了新的醫療用途,可以用途請求項的形式申請專利,無需證明化合物本身是新的。

💡 對申請人的實務建議

選擇「物之發明」或「方法發明」會影響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一般而言,物之發明的保護範圍較廣——不論他人以何種方法製造,只要最終產物落入請求項範圍就構成侵權。方法發明則只保護特定方法的實施。因此,若可能的話,建議同時申請物的請求項和方法的請求項,以取得最全面的保護。

三、非屬發明的七種類型

以下七種類型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1條所定義的「發明」。申請人在構思發明時,應先自我檢視是否落入這些類型:

3.1 自然法則本身

能量不滅定律、萬有引力定律、歐姆定律等自然界固有的規律,其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是人類的創作。但若將自然法則付諸實際利用,設計出具體的技術方案,使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則符合發明定義。例如,萬有引力定律本身不是發明,但利用萬有引力原理設計的特定秤重裝置可以是發明。

3.2 單純之發現

自然界中固有的物質、現象及法則的科學發現,本身不是發明——因為它們本來就存在,人類只是「發現」而非「創造」。然而,若將所發現的特性付諸實際利用,則可能符合發明定義。

💡 發現 vs. 發明——從實務角度理解

兩者本質不同但關係密切。以下是實務中的重要區分:

  • 僅發現已知材料的特性(如發現某金屬在特定溫度下有超導性)→ 不符合發明定義
  • 利用該特性製成產品(如利用該超導性設計的磁浮裝置)→ 符合發明定義
  • 從自然界分離獲得新物質(如分離出結構與已知者不同的微生物)→ 該物質本身及分離方法均可能符合發明定義

這個區分在生物技術和藥物開發領域特別重要。基因序列的「發現」不是發明,但分離純化該基因並將其應用於特定技術用途(如作為診斷標記),則可能符合發明定義。

3.3 違反自然法則者

違反已確立的自然法則的方案,不符合發明定義。最經典的例子就是永動機——因違反熱力學定律(能量守恆),無論描述得多精巧,都不可能實現。這類申請不僅不符合發明定義,也不具產業利用性,實務上會在最初階段被排除。

3.4 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利用自然法則以外的人為規律者,不符合發明定義。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 數學方法:純粹的數學公式或演算法,例如新的質數分解方法
  • 遊戲或運動規則:西洋棋的新規則、撲克牌新玩法
  • 心智活動方法:必須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執行的方法或計畫,例如速讀方法、語言教學法
  • 商業方法:單純的商業經營策略、定價方法、保險方案

⚠️ 重要例外——「部分非利用自然法則」不影響整體判斷

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僅一部分非利用自然法則,不得僅因此部分就認定發明不符合定義。這個例外在軟體和AI發明中極為重要:

  • 數學方法本身不符合發明定義 → 但利用數學方法優化電腦網路負載分配的整體方案具有技術性
  • 遊戲規則本身不符合發明定義 → 但實現該規則的遊戲機具或電子裝置可能具有技術性
  • 商業方法本身不符合發明定義 → 但透過特定演算法和電腦系統實現的電子商務平台,若涉及技術問題的解決,可能具有技術性

判斷的關鍵在於:發明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而非逐一拆解個別特徵。

3.5 技能

依個人天分及熟練程度始能達成的個人技能,不符合發明定義。例如:棒球的指叉球投法(以手指夾球的特殊持球及投球方法)、外科醫師的特殊手術手法。這些技能無法單純透過文字描述而讓他人重現,因為它們依賴個人的身體能力和長期練習,缺乏技術方案的可重複性。

3.6 單純之資訊揭示

若發明的特徵僅在於資訊的內容本身,不具技術性。這包括:

  • 視聽訊號的內容(如音樂作品、電影劇本)
  • 語言本身的內容(如新的詞彙定義)
  • 記錄於載體上的文字、音樂、影像資料
  • 電腦程式語言(程式語言本身,而非以程式實現的技術方案)

但若資訊的揭示方式涉及技術手段(如特殊的資料編碼方式、壓縮演算法),則該技術手段部分可能具有技術性。例如,一種新的影像壓縮方法雖然最終目的是處理資訊,但壓縮的技術手段本身可能符合發明定義。

3.7 單純之美術創作

繪畫、雕刻、書法等美術創作所追求的是美感效果,與技術思想無關。但產生美感效果的技術手段可能具有技術性。例如:新穎的編織結構雖然會產生特殊的視覺美感,但該編織結構本身涉及紡織技術,可能符合發明定義。另外,美術創作的外觀也可以考慮以設計專利來保護,而非發明專利。

四、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即使一項創新符合發明定義(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以下三類標的基於公共政策考量仍然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標的說明例外立法理由
動、植物及生產方法 動物、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微生物本身可申請專利 動植物品種另有「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保護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涉及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的醫療行為 用於該方法的物品(醫療器材、藥品、試劑)可申請專利 確保醫療行為不受專利權限制,保障公眾就醫權利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發明的商業利用會違反社會道德或公共利益 維護社會基本倫理秩序

⚠️ 診斷治療方法排除的實務影響

醫療方法不予專利,但醫療器材和藥品可以申請專利,這個區分在實務上極為重要:

  • ❌「使用藥物A治療糖尿病的方法」→ 屬診斷治療方法,不予專利
  • ✅「一種用於治療糖尿病的藥物組成物,包含成分A和成分B」→ 屬物之發明,可申請專利
  • ❌「以內視鏡進行膽囊切除的手術方法」→ 屬外科手術方法,不予專利
  • ✅「一種內視鏡裝置,包含改良的光學系統」→ 屬物之發明,可申請專利

因此,醫藥生技領域的申請人應特別注意請求項的撰寫方式,將保護標的聚焦在「物」而非「方法」。

五、產業利用性

確認發明符合定義且不屬於法定排除標的後,下一步是審查產業利用性。依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產業利用性是專利三大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中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審查順序中最先判斷的項目。

5.1 產業的範圍

專利法所稱的「產業」應屬廣義解釋,不限於一般認知的「工業」或「製造業」,而是包含任何領域中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性活動:

  • 傳統產業: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
  • 服務業:運輸業、通訊業、商業等
  • 新興領域:生物技術、資訊技術、半導體等

只要發明能在上述任何一個產業領域中被製造或使用,就符合產業利用性的要求。

5.2 判斷標準

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具有產業利用性。具體的判斷標準如下:

判斷要素說明範例
能被製造發明的物品能夠在產業上被重複生產新型合金材料可以在工廠中量產
能被使用發明的方法能夠在產業上被實際運用新的污水處理方法可以在工廠中實施
可能性即足具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即可,不限於已實際製造或使用實驗室階段的發明也具產業利用性
排除顯然不能理論上可行但實際上顯然不能被製造或使用者除外包覆整個地球表面的方法

⚠️ 不具產業利用性的經典案例

「為防止臭氧層減少而以吸收紫外線之塑膠膜包覆整個地球表面的方法」——理論上可以想像,但實際上顯然不能被製造或使用,故不具產業利用性。類似地,永動機因違反自然法則也不具產業利用性。這些案例在實務中極為罕見,絕大多數的發明都能滿足這個要件。

5.3 產業利用性 vs. 可據以實現要件

產業利用性容易與「可據以實現」要件混淆,兩者雖然相關但判斷對象不同:

比較項目產業利用性(§22 I)可據以實現(§26 I)
規範對象發明本身說明書的記載
判斷內容發明能否在產業上被製造或使用說明書的揭露是否足以讓通常知識者理解並實現發明
審查順序先判斷(不須檢索)後判斷(需審查說明書內容)
邏輯關係不具產業利用性 → 也不可能據以實現具產業利用性 → 仍需另外審查可據以實現

5.4 特殊情形:僅能用於人體的發明

某些發明僅能以人體為對象實施(如特定的美容方法、健身運動方法),但如果這些方法同時也能在人體以外的場景使用(如該美容技術也能用於動物),則可能具有產業利用性。但若方法本質上只能以個別人類為對象且每次結果不可重複(如依賴個人體質差異的療法),則可能不具產業利用性。

六、審查流程與判斷順序

了解發明定義和產業利用性後,整理完整的審查判斷順序如下,這有助於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進行自我評估:

📋 發明專利的審查判斷順序

① 是否符合發明定義(§21):發明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是否利用了自然法則?

② 是否為法定不予專利標的(§24):是否屬於動植物、醫療方法或違反公序良俗?

③ 是否具產業利用性(§22 I 前段):能否在產業上被製造或使用?(不須檢索先前技術即可判斷)

④ 是否具新穎性(§22 I):是否與先前技術相同?(需檢索先前技術)

⑤ 是否具進步性(§22 II):是否為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需結合比對先前技術)

⑥ 其他要件說明書可據以實現、請求項明確簡潔等

前三個步驟(①②③)通常不需要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審查官可以直接根據發明的內容來判斷。只有通過這三關之後,才會進入需要檢索的新穎性和進步性審查。這也是為什麼產業利用性雖然在實務中很少成為核駁理由,但在審查順序上卻排在最前面的原因。

七、軟體與AI發明的特殊考量

隨著科技發展,越來越多的專利申請涉及軟體、人工智慧(AI)和商業方法。這些發明在「是否符合發明定義」的判斷上最容易產生爭議:

7.1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電腦程式本身(程式碼的文字記載)不符合發明定義,但利用電腦軟體解決技術問題的整體方案可能符合。判斷重點是:

  • 發明是否解決了技術問題?(而非僅解決商業問題或管理問題)
  • 解決問題的手段是否涉及技術手段?(而非僅涉及人為規則的應用)
  • 發明整體是否達到了技術效果?(如提升處理速度、降低記憶體用量、提高影像品質)

7.2 AI 相關發明

AI 模型的訓練方法、推論方法如果涉及特定的技術實現手段(如改良的神經網路結構、最佳化的訓練流程),可能符合發明定義。但如果 AI 僅被用於執行非技術性的任務(如純粹的語言翻譯規則),則需要進一步判斷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此外,目前台灣專利法規定發明人須為自然人,AI 本身不能作為發明人。

7.3 申請人的自我檢核建議

在軟體和 AI 領域提出專利申請前,建議自問以下問題:

  • 我的發明解決了什麼技術問題?能否用技術術語明確描述?
  • 與純軟體或純商業方法的區別在哪裡?有沒有涉及硬體元件物理效果
  • 發明的效果是否能用技術指標衡量(如速度提升X%、準確率達Y%)?
  • 說明書中是否充分描述了技術實現的細節,而非僅停留在概念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