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專利侵權?

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在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實施受專利保護之技術的行為。根據台灣專利法第58條發明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該專利物品,或使用該專利方法。

對於申請人和企業而言,理解專利侵權的判斷方法至關重要——一方面,你需要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專利不被侵害;另一方面,在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技術時,也必須確保不會侵害到他人的專利權,以避免高額的賠償責任和商業風險。

💡 專利侵權的前提要件

主張專利侵權前,必須先確認以下要件: 專利權仍在存續期間(未過期、未撤銷、未拋棄); 專利權人已繳納年費,專利權未因未繳年費而消滅; 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專利公告之後(專利法第58條第4項); 被控行為不屬於專利法規定的不侵權態樣(如實驗研究、權利耗盡等)。

二、侵權行為的類型

專利侵權依據侵害方式和涉入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多種類型,理解這些分類有助於準確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2.1 直接侵權 vs 間接侵權

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直接實施了專利權範圍內的技術行為,例如製造、販賣與專利相同的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這是最常見的侵權類型,也是專利法第58條直接規範的對象。

間接侵權(又稱「共同侵權」或「輔助侵權」)是指雖然行為人本身未直接實施專利技術,但透過提供關鍵零組件、指導他人實施、或以其他方式促成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台灣專利法目前未明文規範間接侵權制度,但實務上可透過民法的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予以規範。

比較項目直接侵權間接侵權
行為態樣直接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專利物品提供零組件、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侵權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58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成立要件客觀上實施了專利技術需有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加上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舉證難度相對容易,比對產品與專利範圍即可較困難,需證明行為人知悉專利存在且有促成侵權的意圖

2.2 文義侵權 vs 均等侵權

文義侵權(Literal Infringement)是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請求項中記載的每一個要件完全對應,逐一比對的結果顯示被控物落入專利的文義範圍內。這是最直接、最明確的侵權型態。

均等侵權(Infringement under Doctrine of Equivalents)是指被控侵權物雖然與專利請求項的某些要件在文義上不完全相同,但以實質相同的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且該差異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是顯而易知的。均等論的存在,是為了防止侵權者以「微幅修改」的方式規避專利權。

⚠️ 均等論的重要性

如果專利保護僅限於文義範圍,侵權者只要將專利的某個技術特徵稍作修改(例如將「螺絲固定」改為「卡扣固定」),就可以輕易規避專利權。均等論的目的就是填補這個漏洞,確保專利權人的發明能獲得實質上公平的保護範圍。然而,均等論的適用範圍也受到禁反言先前技術的限制。

三、侵權判斷方法

台灣智慧財產局發布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是侵權判斷的重要參考依據,以下是幾個核心的判斷原則和方法:

3.1 全要件原則(All Elements Rule)

全要件原則是專利侵權判斷的基礎規則。其核心邏輯為:將專利請求項拆解為若干技術特徵(要件),然後與被控侵權物逐一比對。只有當被控侵權物包含了請求項中的每一個要件時,才可能構成文義侵權。

判斷流程如下:

  • 步驟一:解析專利請求項,將其拆解為各個獨立的技術特徵(要件)
  • 步驟二:分析被控侵權物的對應技術特徵
  • 步驟三:逐一比對每個要件,判斷被控物是否具有與請求項各要件相對應的技術特徵
  • 步驟四:若所有要件均對應 → 構成文義侵權;若有任一要件不對應 → 不構成文義侵權,但可進一步檢討是否構成均等侵權

💡 全要件原則的實務意義

對於專利權人而言,撰寫請求項時應注意:要件越少、越上位化,保護範圍越大,但也越容易被找到先前技術而遭核駁;要件越多、越具體,保護範圍越窄,但專利性越強。對於潛在侵權者而言,如果能夠省略請求項中的任何一個要件而仍能實現相同功能,就不構成文義侵權——這就是「設計迴避」的基本思路。

3.2 逐一比對法(Element-by-Element Comparison)

逐一比對法是全要件原則的具體操作方式。在比對過程中需注意以下重點:

  • 以請求項為準:侵權判斷的對象是專利請求項(Claims),而非說明書或圖式的內容。說明書和圖式僅作為解釋請求項用語含義的輔助資料
  • 獨立項優先:通常先比對獨立項,再視需要比對附屬項。如果不侵害獨立項,原則上也不會侵害附屬項
  • 多餘指定排除:不能恣意忽略請求項中的任何要件,即使某些要件看似「多餘」,仍須全部比對
  • 用語解釋:請求項中的用語應依據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來合理解釋其範圍

3.3 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

當被控侵權物未落入請求項的文義範圍時,仍可能構成均等侵權。均等論的判斷標準通常採用「三部測試法」(Tripartite Test),又稱「功能—手段—結果」測試:

測試項目說明判斷標準
手段(Way)被控物與專利要件是否以實質相同的手段?技術手段是否僅有非實質性的差異
功能(Function)被控物是否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在系統中發揮的作用是否相同
結果(Result)被控物是否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最終達成的技術效果是否實質相同

三項測試必須同時滿足,且置換的技術特徵對於所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者而言是顯而易知的,才構成均等侵權。

3.4 禁反言原則(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禁反言原則是對均等論的重要限制。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如果申請人為了取得專利核准而修正(縮減)請求項範圍或放棄某些技術特徵,之後在侵權訴訟中就不能再透過均等論將這些已放棄的部分納入保護範圍。

具體而言,禁反言限制均等論適用的情形包括:

  • 為克服核駁而修正:為了與先前技術區別而縮減請求項範圍,修正所放棄的部分不得再主張均等
  • 自願性限縮:即使非因審查意見,申請人主動限縮的部分也可能受禁反言拘束
  • 答辯時的陳述:在答辯過程中對請求項範圍所作的限制性解釋,日後也不得反悔

⚠️ 申請歷史檔案的重要性

在侵權訴訟中,法院會調閱完整的申請歷史檔案(Prosecution History),包括原始申請文件、所有修正本、審查意見通知書和申請人的答辯書。這些資料將直接影響請求項的解釋範圍和均等論的適用。因此,專利申請階段的每一次修正和答辯,都應謹慎為之,避免不必要的限縮。

四、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專利侵權成立後,專利權人最關心的就是損害賠償的金額。台灣專利法第97條規定了三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權利人可以擇一主張:

4.1 具體損害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

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為計算基礎。權利人需要證明:因侵權行為導致的銷售量減少×每單位利潤=具體損害金額。這種方式的舉證難度較高,因為需要證明銷售量的減少確實是由侵權行為所造成,而非其他市場因素。

4.2 侵權人所得利益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

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為賠償金額。權利人只需證明侵權人的銷售收入,侵權人則需舉證其成本和必要費用以主張扣除。此方式的優點是將舉證責任部分轉移給侵權人,實務上被許多權利人採用。

4.3 合理權利金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

以相當於實施該專利所需支付的合理授權金作為損害賠償金額。法院會參考專利的技術價值、市場狀況、同類專利的授權行情等因素來認定合理權利金的數額。此方式的優點是不需要精確計算權利人的損害或侵權人的獲利,適用於難以量化具體損害的案件。

計算方式計算基礎舉證重點適用情境
具體損害法權利人實際損失證明因果關係與損害金額權利人有明確銷售紀錄且市場競爭者少
所得利益法侵權人獲得利益證明侵權人銷售額,侵權人舉證成本侵權人獲利明顯大於權利人損害時
合理權利金法假設的授權金數額同類專利授權行情、技術價值難以量化具體損害,或無直接市場競爭時

💡 故意侵權的加重賠償

依專利法第97條第2項,如果侵權行為屬於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因此,在明知他人專利存在的情況下仍故意實施侵權行為,將面臨更高額的賠償責任。企業在收到專利侵權警告函後若仍繼續侵權行為,很可能被認定為故意侵權。

五、專利侵權的救濟途徑

當專利權人發現其專利遭到侵害時,可依法採取以下救濟措施:

5.1 民事訴訟

這是最主要的專利侵權救濟途徑。專利權人可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 排除侵害:請求法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專利法第96條第1項)
  • 防止侵害:對於有侵害之虞者,請求防止之(專利法第96條第1項)
  • 損害賠償:依前述三種計算方式請求金錢賠償(專利法第96條第2項)
  • 銷毀請求:請求銷毀侵權物品和專供製造侵權物品的模具(專利法第96條第3項)

5.2 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

專利訴訟通常曠日費時,如果在訴訟期間侵權行為持續進行,專利權人的損害將不斷擴大。此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法院在訴訟終結前先命侵權人暫停侵權行為。但法院審酌是否核發時,會考量:

  • 本案勝訴的可能性
  • 權利人是否會因不核發而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
  • 雙方利益的衡平
  • 核發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實務上,法院對於專利案件的假處分核發較為嚴格,權利人通常需要提供相當的擔保金。

5.3 刑事責任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自2003年專利法修正以來,台灣已廢除發明專利和設計專利的刑事處罰規定。現行法律下,只有新型專利在特定情形下(如明知無新型專利權而標示新型專利號)才有刑事責任的問題。因此,絕大多數的專利侵權案件僅涉及民事責任,需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 專利侵權訴訟的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超過時效即無法請求損害賠償,但仍可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因此,發現侵權事實後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切勿拖延。

六、企業的侵權預防策略

比起事後的訴訟救濟,事前的預防措施更為重要且成本效益更高。以下是企業應建立的侵權預防機制:

6.1 自由實施分析(Freedom to Operate, FTO)

FTO分析是企業在產品開發階段應進行的重要步驟,目的是評估新產品或新技術是否可能侵害他人現有的有效專利。完整的FTO分析包括:

  • 專利檢索:全面檢索相關技術領域的有效專利
  • 專利範圍解析:分析各相關專利的請求項範圍
  • 侵權比對:將計畫實施的技術與相關專利逐一比對
  • 風險評估:評估侵權風險等級並提出因應建議
  • 法律意見書:由專利律師或專利師出具正式的FTO意見書

FTO分析雖然需要一定的費用,但相較於侵權訴訟的潛在成本,這是非常划算的投資。特別是在產品投入量產或上市前,一份完整的FTO報告能幫助企業做出明智的商業決策。

6.2 設計迴避(Design Around)

當FTO分析發現可能的侵權風險時,設計迴避是最常見的因應策略。其核心思路是:基於全要件原則,只要設計出的替代方案能省略或替換專利請求項中的至少一個要件,就不構成文義侵權。設計迴避的步驟包括:

  • 詳細分析目標專利的每一個請求項要件
  • 找出可替換或省略的技術特徵
  • 開發替代技術方案
  • 確認替代方案不會落入均等範圍
  • 評估替代方案的技術可行性和商業可行性

6.3 專利監控與預警系統

企業應建立常態性的專利監控機制,定期追蹤:

  • 競爭對手的新專利:了解競爭對手的技術發展方向和專利佈局
  • 技術領域的新專利:掌握整體技術趨勢和潛在的專利障礙
  • 即將到期的專利:識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術
  • 專利權變動:關注專利的轉讓、授權和撤銷情形

善用智慧局的專利公報和全球專利資料庫(如 Google Patents、Espacenet),可以有效率地進行專利監控。建議企業每季至少進行一次系統性的專利監控,並將結果納入產品開發決策的參考。

七、收到侵權警告函的應對步驟

收到專利侵權警告函時,企業往往會感到緊張,但切勿慌亂,應按照以下步驟冷靜處理:

步驟一:確認警告函的來源與內容

確認發函人的身分——是專利權人本人、律師事務所,還是疑似不實的威脅。仔細閱讀警告函的具體主張,包括涉及哪些專利號、指控的侵權行為內容、要求的賠償金額或授權條件等。

步驟二:專利有效性查核

查詢被指控侵害的專利是否仍為有效存續的專利。重點確認:

  • 專利是否在有效期間內
  • 年費是否已繳納(未繳年費的專利權已消滅)
  • 專利是否有被舉發撤銷的紀錄
  • 專利權人是否為發函人或其授權代表

步驟三:進行侵權比對分析

委託專利師或專利律師,將自家產品或技術與警告函中引述的專利請求項進行詳細的侵權比對。分析是否確實構成文義侵權或均等侵權,以及是否有不侵權的合理抗辯理由。

步驟四:評估應對策略

根據侵權分析的結果,選擇適當的應對策略:

  • 確實侵權:考慮停止侵權行為、進行設計迴避、取得授權,或在必要時透過協商達成和解
  • 未構成侵權:回函說明不侵權的理由,並保留所有證據以備後續訴訟之用
  • 專利可能無效: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程序,挑戰該專利的有效性

💡 回應警告函的注意事項

不要忽視警告函,因為這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知悉專利存在」,日後若被認定侵權,可能構成故意侵權而面臨加重賠償; 不要在回函中承認侵權事實; 保留所有往來文件作為證據; 及時諮詢專業律師或專利師的意見。

八、專利無效作為抗辯手段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最有力的抗辯手段之一就是挑戰專利的有效性。如果能成功證明原告的專利自始無效,則不存在侵權的問題。主要的無效事由包括:

8.1 欠缺專利要件

  • 欠缺新穎性:申請前已有相同技術被公開(先前技術)
  • 欠缺進步性: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該發明可由先前技術顯而易知地完成
  • 不具產業利用性:無法供產業上利用
  • 說明書記載不充分:說明書未充分揭露技術內容,使通常知識者無法據以實施

8.2 舉發程序

任何人均可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請求撤銷已核准的專利。舉發程序的流程如下:

  • 提出舉發:備齊舉發理由書和相關證據(先前技術文獻等),向智慧局提出
  • 審查階段:智慧局進行書面審查,雙方可提出攻防意見
  • 審定結果:智慧局作成「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或「舉發不成立」的審定
  • 救濟途徑:不服審定結果者可向經濟部訴願或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侵權訴訟中,被告也可以直接在訴訟中提出專利無效抗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有權自行判斷專利是否有效,不需等待舉發程序的結果。這大幅提升了被告在訴訟中的防禦能力。

抗辯策略適用情境成功關鍵
不侵權抗辯產品技術與專利範圍有差異精確的請求項解釋與逐一要件比對
專利無效抗辯找到影響專利性的先前技術充分的先前技術檢索與說理
先使用權抗辯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在國內實施能舉證證明先使用事實與時間點
權利耗盡抗辯產品係由專利權人或經其同意而流入市場證明合法取得管道

💡 實務建議:建立完整的應對體系

企業不應等到收到侵權警告函才開始重視專利風險。建議平時就建立「專利風險管理」體系: 在產品開發階段進行FTO分析; 建立專利監控機制; 培訓研發人員基本的專利意識; 與專利事務所建立長期合作關係,確保遇到問題時能快速取得專業意見。預防永遠勝於治療,投入預防成本遠低於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