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結構與規範目的

條文內容

商標法第4條第1項第9號規定:「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以下稱『政府等』)開設的博覽會,或政府等以外者開設的博覽會中符合特許廳長官所定基準者,或在外國由其政府等或經其許可者開設的國際博覽會之獎(賞),與之同一或類似的標章的商標(受賞者將其標章作為商標一部分使用者除外)」不得登錄。

保護的雙重目的

第9號的規範目的有兩個層面:

  • 獎章權威的維持:博覽會獎章代表產業界對產品品質的公正評價,其權威性不應被未受賞者不當利用
  • 商品品質/服務質量的誤認防止:若允許未受賞者使用類似獎章標章的商標,需要者可能誤認其商品曾獲得博覽會的品質認可,產生品質誤認

博覽會的定義與範圍

廣義的博覽會概念

審查基準明確指出,「博覽會」不限於冠以「博覽會」名稱者,以下各種名稱的活動均包含在內:

日文名稱 中文對應 典型例
博覽会 博覽會 國際博覽會(萬博)、地方博覽會
見本市 樣品展/展示會 東京ギフトショー等業界展示會
品評会 品評會 全國新酒品評會、和牛品評會
コレクション Collection 東京コレクション(時尚展)
トレードショー Trade Show 各種產業交易展
フェア Fair 食品フェア等
メッセ Messe 產業展(源自德語)

三類受保護的博覽會

第9號將受保護的博覽會分為三類:

第一類:政府等開設的博覽會

由政府(包含中央政府與地方公共團體)直接開設的博覽會。由於開設者為政府機關,其獎章自動受到保護,無須另行符合特許廳長官基準。

第二類:符合特許廳長官基準的民間博覽會

由政府以外者(民間團體、企業等)開設的博覽會,須符合特許廳長官所定的基準方受保護。詳見下節。

第三類:外國國際博覽會

在外國由其政府等或經其政府許可者開設的國際性博覽會。典型例如世界博覽會(World Expo)、各國政府主辦的國際產業展等。

特許廳長官基準的三要件

平成24年特許廳告示第6號

民間博覽會是否受第9號保護,取決於是否符合特許廳長官所定的基準(平成24年特許廳告示第6號)。該基準包含三項要件:

要件 內容 審查重點
要件一:產業發展目的 以產業發展為目的,不問名稱,進行產業相關物品等的公開及展示 是否屬於促進產業發展的展示活動,而非單純商業販售
要件二:規模適當 開設地、開設期間、出品者及入場者資格、出品者數、出品物種類及數量等須適當 規模是否足以體現博覽會的公益性質
要件三:政府等協贊或後援 須有政府等的協贊或後援,或相當於此者 是否獲得政府背書,體現公益性

不符合基準的具體例示

審查基準針對各要件列舉了不符合基準的具體情形:

要件一不符合的例:冠以「博覽會」名稱,但目的僅為百貨店或零售店的各種商品即賣會(販售會),或繪畫、美術品等的展示會。這些活動的主要目的是商品販售或藝術鑑賞,而非產業發展。

要件二不符合的例

  • 規模過小:會場收容人數極少、開催地交通極為不便、或雖非交通不便地區但位於山岳地等季節性交通不便的場所且在不便期間開催
  • 出品/入場限制不當:對出品者或入場者的資格設有不正當限制(但因正當理由的限制除外,如煙草/酒類展覽限制未成年入場、大型場館為安全考量限制入場人數等)
  • 出品規模過小:出品者數極少或受到限制,無法認為以一般公眾的公開展示為目的

出品料與入場料的收取

審查基準特別說明:向出品者收取出品料或向入場者收取入場料,不構成「限制」。換言之,收費行為不影響博覽會是否符合特許廳長官基準。這是合理的,因為大多數有規模的博覽會均會收取一定費用以維持營運。

類否判斷基準

判斷觀點

第9號的類否判斷從兩個觀點出發:

  • 獎章權威的維持:出願商標是否可能損害博覽會獎章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 商品品質/服務質量的誤認防止:需要者是否可能誤認出願商標所表示的商品/服務曾獲得博覽會的品質認可

具體判斷方式為:出願商標的構成整體或一部分是否含有與博覽會獎章「紛らわしい」(容易混淆)的標章。

「賞」的範圍

「賞」(獎)不限於獎盃、獎狀等實體獎品,泛指博覽會基於品質評審而授予的一切獎勵標章。包含金賞、銀賞、銅賞、特別賞、大賞(Grand Prize)等各種名目的獎項。需要者看到商標中含有類似標章時,可能誤認該商品曾在博覽會中獲獎,進而對商品品質產生不實的期待。

受賞者例外

例外的範圍

第9號設有受賞者例外:受賞者將獎章標章作為商標的一部分使用時,不受本號限制。此例外的設計合理地平衡了獎章保護與受賞者權益:受賞者有權宣傳其獲獎紀錄,因此可在商標中使用獎章標章,但僅限於作為商標的「一部分」,不得將獎章標章本身作為商標的全部。

「受賞者」的擴大解釋

審查基準規定,「受賞者」包含賞を受けた者の營業または事業の承繼人。即受賞者將其事業讓渡或繼承後,承繼人亦可繼續使用獎章標章。這避免了事業轉讓後獎章使用權中斷的不合理結果。

使用主體 使用方式 是否適用例外
受賞者本人 獎章標章作為商標一部分 適用(可登錄)
受賞者的事業承繼人 獎章標章作為商標一部分 適用(可登錄)
受賞者 獎章標章作為商標全部 不適用(條文要求「一部分」)
非受賞者 任何方式 不適用(拒絕登錄)

實務上的適用場景

食品、酒類產業的獎章保護

第9號在食品與酒類產業中的適用最為頻繁。日本各地的清酒品評會(如全國新酒鑑評會)、食品品評會、農產品品評會等均會授予金賞、銀賞等獎項。受賞的酒造或食品製造商通常會在產品標籤上標示獲獎紀錄。第9號確保了這些獎章標章不被未受賞者不當利用,維護了品質評審制度的公信力。

國際博覽會(萬博)的處理

外國政府等或經其許可者開設的國際博覽會(如World Expo),其獎章亦受第9號保護。但須注意,外國國際博覽會的「賞」種類繁多、形式各異,審查官須確認:

  • 該博覽會確為外國政府等或經其許可者開設
  • 該博覽會具有國際性質
  • 出願商標中的標章確實與該博覽會的獎章同一或類似

與其他條號的關係

第9號的保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某些邊界案例中可能與其他條號重疊或互補:

  • 第6號:若博覽會的主辦機關為公益團體且其標章著名,該標章亦可能受第6號保護
  • 第7號:若使用博覽會獎章標章的方式損害公序良俗(如偽造獎章),可透過第7號拒絕
  • 第16號:若商標中的獎章標章可能使需要者對商品品質產生誤認,亦可能觸及第16號(品質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