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書記載要件(商標法第5條)
核心要點
- 日本商標登錄出願的願書須記載三大法定事項:出願人資訊(氏名/名稱及住所/居所)、欲取得登錄之商標、指定商品或指定役務及其區分
- 新型態商標(動態、立體、色彩、聲音、位置商標)須在願書中載明商標類型,未記載者以一般出願處理
- 標準文字制度允許以特許廳指定字體出願,30字以內、單行橫書、不含圖形或色彩者始得適用
- 特定商標類型須附商標詳細說明(商標の詳細な説明),且該說明須能特定商標的構成與態樣
- 願書得附「必要書面」,包括使用意思證明、商標記載欄色彩說明、指定商品說明書等,但非所有出願均須提出
- 商標記載欄中與欄位背景色同色的部分視為不構成商標之一部分,除非另行標示色彩範圍
-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馬德里議定書)之商標類型判斷、詳細說明及物件處理,另有特殊規定
願書的法定記載事項
第5條第1項的三大要件
依據日本商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欲取得商標登錄者,須向特許廳長官提出記載下列事項的願書,並附必要書面:
| 記載事項 | 具體內容 | 注意事項 |
|---|---|---|
| 出願人資訊 | 商標登錄出願人的氏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 | 法人須記載正式名稱;自然人須記載本名。外國人須依據代理人規定辦理 |
| 欲登錄之商標 | 商標登錄を受けようとする商標 | 須在商標記載欄中以明確方式表現。不同商標類型有不同記載規則 |
| 指定商品/役務及區分 | 指定商品或指定役務,並依政令所定之商品及役務區分記載 | 須依尼斯分類體系記載,區分不等於類似範圍 |
這三項為願書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任何一項將導致出願不成立或收到補正指令。其中,商標的記載方式與指定商品役務的記載,在實務上最容易發生問題,也是審查官重點審視的部分。
「必要書面」的範圍
第5條第1項所稱的「必要書面」,依審查基準第4第5條第1點的說明,並非所有出願都必須提出,而是在必要時才需附上。常見的必要書面包括:
- 商標使用或使用意思相關書類:證明出願人確有使用該商標的意思或已實際使用
- 商標記載欄色彩說明書面:當商標記載欄的背景色與商標中欲使用的色彩相同時,須以書面說明色彩範圍
- 指定商品說明書面:說明指定商品的材料、製法、構造、用法、用途等,或指定役務的品質、效能、用途等
重要提示:詳細說明與必要書面的關係
對於立體商標、動態商標、全像商標、色彩商標、聲音商標及位置商標,依第5條第4項規定所記載的「商標詳細說明」內容,不需要再以必要書面的形式重複提出相同內容。這是為了避免出願人重複提交相同資料,簡化手續流程。
新型態商標的類型宣告
第5條第2項的商標類型記載
日本自2015年起擴大保護新型態商標,第5條第2項規定,下列商標類型須在願書中載明「該商標屬於何種類型」:
| 條項 | 商標類型 | 定義說明 |
|---|---|---|
| 第2項第1號 | 動態商標(動き商標) | 文字、圖形、記號、立體形狀或色彩會隨時間變化,由變化前後的構成要素組合而成 |
| 第2項第2號 | 立體商標(立体商標) | 由立體形狀(含與文字、圖形等的結合)構成的商標,不包括動態商標 |
| 第2項第3號 | 色彩商標(色彩のみからなる商標) | 僅由色彩構成的商標,不包括動態商標 |
| 第2項第4號 | 聲音商標(音商標) | 由聲音構成的商標 |
| 第2項第5號 | 位置商標(位置商標) | 由經濟產業省令規定的商標類型,即標章附著於商品特定位置的商標 |
審查基準明確指出:願書中未記載第5條第2項各號商標類型的,以一般出願處理。這意味著如果出願人忘記勾選「立體商標」,即使商標記載欄中的圖樣明顯是立體形狀,審查官仍會將其作為平面商標處理。此一形式要件在實務上極為重要。
全像商標的特殊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全像商標(ホログラム商標)並未列入第5條第2項的商標類型中,但在施行規則第4條之8中被列為須附「商標詳細說明」的商標類型之一。全像商標的類型判斷,主要依據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Description of the mark」欄位記載中是否出現「hologram」等字樣來認定。
標準文字制度
標準文字的意義與適用
第5條第3項規定了「標準文字」制度。所謂標準文字,是指以特許廳長官指定的字體出願商標的方式。選擇標準文字出願時,須在願書中載明「以標準文字出願」的旨趣。其核心意義在於:以標準文字出願的商標,權利範圍不以願書中記載的特定字體為限,而是以標準文字所呈現的文字本身為準。
標準文字制度的適用有嚴格條件。審查基準列舉了可認定為標準文字出願的記載範例與不可認定的情形:
標準文字出願的適格要件
可認定為標準文字的情形:
- 文字大小不同但促音、拗音與一般文字的點數相同
- 漢字、平假名、字母等混合記載(大寫與小寫點數相同)
- 文字間使用空格(非連續空格即可)
不可認定為標準文字的情形(9大類):
- 僅由圖形構成的商標,或圖形與文字的結合商標
- 含有指定文字以外文字的商標
- 超過30字(含空格)的商標
- 縱書或兩段以上構成的商標
- 含不同大小字體(point)的商標
- 附加色彩的商標
- 文字的一部分經圖案化或使用不同書體的商標
- 花文字、草書體等特殊文字或書體的商標
- 上述以外但記載文字難以特定的商標
實務注意:標準文字宣告被否定的後果
即使出願人在願書中記載了「標準文字」的旨趣,但如果願書中記載的商標構成不符合標準文字的要件,審查官會將其作為一般出願處理,而非直接拒絕出願。此時,商標的保護範圍將以願書中實際記載的字體外觀為準,而非以標準文字為準。這對權利範圍的影響相當重大,出願人應特別注意。
商標詳細說明與物件
須附商標詳細說明的商標類型
依施行規則第4條之8規定,下列6種商標類型在出願時須附「商標詳細說明」(部分類型另須附物件):
| 商標類型 | 商標詳細說明 | 物件 | 說明內容重點 |
|---|---|---|---|
| 動態商標 | 必要 | 不要 | 標章的說明、時間經過伴隨的變化狀態(變化順序、所需時間等) |
| 全像商標 | 必要 | 不要 | 標章的說明、視覺效果(立體描寫、光線反射、角度變化等) |
| 立體商標 | 必要時 | 不要 | 僅在需要特定商標時才須記載 |
| 色彩商標 | 必要 | 不要 | 色彩名稱、RGB配合率、色見本號碼、色彩組合方式(各色配置與比例) |
| 聲音商標 | 必要時 | 必要 | 五線譜以外的音色等事項;物件為音聲檔案 |
| 位置商標 | 必要 | 不要 | 標章的說明、標章附著於商品的位置(部位名稱等) |
商標特定性的判斷基準
第5條第5項規定,商標詳細說明及物件必須能「特定」欲取得登錄的商標。判斷是否已特定的基準為:
- 一致性判斷:願書中記載的商標與商標詳細說明或物件所描述的商標構成及態樣是否一致
- 包含性判斷:即使不完全一致,只要願書中記載的商標構成及態樣的範圍內包含了商標詳細說明或物件的內容,即認為已特定
如果願書中記載的商標與詳細說明的記載不一致(例如願書圖樣未顯示的標章出現在詳細說明中,或願書圖樣中的標章未在詳細說明中記載),則認為商標未被特定,將成為拒絕理由。
商標記載欄的色彩規則
第5條第6項:背景色同色部分的處理
第5條第6項設有一項特殊規定:商標記載欄中,與欄位背景色(通常為白色)同一色彩的部分,視為不構成商標的一部分。此規定的目的在於明確商標的構成範圍——欄位背景色的部分被推定為「留白」,而非商標的構成要素。
但此規定設有但書:如果出願人明確標示色彩範圍,指明該與背景色同色的部分確實是商標的一部分,則不適用上述推定。例如,白色構成的商標在白色背景欄位中記載時,出願人可以透過說明書面標示白色的範圍,使該白色部分被認定為商標的構成要素。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特殊處理
standard characters 宣言的處理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中即使有「standard characters」的宣言,在日本審查中不作為第5條第3項標準文字處理。這是因為日本的標準文字制度與國際局的 standard characters 概念在字體指定上存在差異。
商標類型的判斷方法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的商標類型判斷,依下列優先順序進行:
- 「Indication relating to the nature or kind of marks」欄位:記載「three-dimensional mark」判斷為立體商標;記載「mark consisting exclusively of one or several colors」判斷為色彩商標;記載「sound mark」判斷為聲音商標
- 「Description of the mark」欄位:記載「moving」等判斷為動態商標;記載「hologram」等判斷為全像商標;記載「positioning of the mark」或「position mark」等判斷為位置商標
- 商標記載本身:上述欄位均無法判斷時,依據商標記載欄的實際記載內容判斷
商標詳細說明與物件的特殊處理
國際商標登錄出願在商標詳細說明與物件方面,有以下特殊處理:
| 商標類型 | 商標詳細說明的來源 | 物件處理 |
|---|---|---|
| 色彩商標 | 指定通報的「Colors claimed」+「Description of the mark」 | 不適用 |
| 立體/聲音/動態/全像/位置商標 | 指定通報的「Description of the mark」 | 國際登錄簿無附加物件之手續,因此領域指定時無物件,須依第5條第5項促請提出 |
實務建議:國際出願與國內出願的差異
透過馬德里議定書進行國際商標登錄出願時,出願人應特別注意日本特有的處理規則。例如,聲音商標的物件(音聲檔案)在國際登錄簿中不會附加,因此指定日本時,特許廳會另行要求提出。此外,standard characters 的宣言在日本不具標準文字的效力,如欲在日本取得標準文字的保護效果,應另行透過國內出願處理。
常見問題
Q1:日本商標出願的願書必須記載哪些事項?
依商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願書須記載三大事項:(1) 出願人的氏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2) 欲取得登錄的商標;(3) 指定商品或指定役務,以及依政令所定的商品及役務區分。此外,依出願商標的類型不同,可能還須記載商標類型(如立體商標、聲音商標等)、標準文字的旨趣、商標詳細說明等附加事項。
Q2:什麼是「標準文字」出願?有什麼好處?
標準文字出願是以特許廳長官指定的統一字體提出商標出願的制度。選擇標準文字出願的商標,其保護範圍不受特定字體外觀的限制,而是以文字本身為權利範圍。但適用條件嚴格:須為30字以內的單行橫書文字,不得含圖形、特殊書體、色彩或不同大小的字體。超出這些條件的,即使出願人宣告標準文字,也會被作為一般出願處理。
Q3:新型態商標(動態、色彩、聲音等)出願時有哪些額外要求?
新型態商標出願須滿足兩項額外要求:(1) 在願書中明確記載商標類型(例如記載「動態商標」「色彩商標」等);(2) 依規定附上「商標詳細說明」,部分類型(如聲音商標)還須附物件(音聲檔案)。商標詳細說明須能特定商標的構成與態樣,且須與願書中記載的商標一致。
Q4:商標記載欄中與背景色同色的部分如何處理?
依第5條第6項規定,商標記載欄中與欄位背景色(通常為白色)同一色彩的部分,原則上視為不構成商標的一部分。但如果出願人明確標示色彩範圍,指明該部分確實是商標的構成要素(例如白色商標在白色背景中),則該部分仍可被認定為商標的一部分。
Q5:透過馬德里議定書指定日本時,standard characters 是否等同標準文字?
不等同。日本審查基準明確規定,國際商標登錄出願中的「standard characters」宣言,在日本審查中不作為第5條第3項的標準文字處理。這是因為日本的標準文字制度與國際局的 standard characters 概念在字體規格上存在差異。如欲取得日本標準文字的保護效果,建議另行提出國內出願。
Q6:願書中記載的商標與商標詳細說明不一致時會怎樣?
當願書中記載的商標與商標詳細說明(或物件)的內容不一致時,審查官會認定商標未被特定,構成拒絕理由。具體不一致的情形包括:願書圖樣未顯示的標章出現在詳細說明中、願書圖樣中的標章未在詳細說明中記載、動態商標的變化順序不一致、色彩商標的各色配置比例不一致、位置商標的標章附著位置不一致等。出願人收到拒絕理由通知後,可透過補正修正不一致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