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加速審查申請指南
核心要點
- 加速審查依據商標法第 19 條第 8 項,適用於有即時取得權利必要的申請人
- 分兩種類型:類型一(全部商品已使用/準備使用)、類型二(部分使用且有商業急迫性)
- 須繳加速審查費,按類別數計算;文件齊備後約 2 個月內收到首次審查通知
- 申請時機:提出商標申請後至智慧局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前
- 使用證據須與申請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且對應指定的商品/服務
- 不適用於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涉及重大公益或政府政策者,另循優先審查管道處理
一、加速審查制度概述
一般商標申請案的審查期間約為 6~8 個月。對於確實有急迫需求的申請人,商標法第 19 條第 8 項提供了加速審查管道。經智慧局審核符合要件後,原則上可在立案後 2 個月內作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包含核准審定、程序補正通知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
1.1 適用範圍
加速審查僅適用於商標註冊申請案,不適用於:
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等爭議程序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的申請(因需審查使用規範書等事項)
1.2 重大公益優先審查
涉及重大公益或政府政策者(如颱風、地震、傳染病等重大災害後的經濟復興,或政府舉辦大型活動),不適用一般加速審查程序,而由智慧局另行優先審查。此類案件的申請人應檢附相關事證說明所涉的公益或政策。
二、兩種申請類型
2.1 類型一:全部商品/服務已使用或準備使用
申請商標所指定的全部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已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 類型一的核心要求
重點在「全部」二字。如果指定了 3 個類別的商品,必須每個類別都有使用或準備使用的事證。如果其中一個類別尚未使用,應先分割或減縮該類別後再申請加速審查。
實際使用(商標法第 5 條):
在台灣境內將商標用於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活動
包括:商品上標示商標、服務的招牌或廣告使用商標等
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接近商標預定投入市場使用的狀態
須具體指出:準備使用的時點、特定商品/服務、行銷管道或場所
佐證資料:標示商標的樣本、廣告訂單、宣傳印刷品、商業計畫書等
2.2 類型二:部分使用且有商業急迫性
指定的部分商品/服務已使用或準備使用,且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的必要性及急迫性。
必要性及急迫性的認定情形:
情形 | 說明 | 應附事證 |
|---|---|---|
遭第三人未授權使用 | 他人未經同意使用相同/近似商標 | 第三人使用的實物或照片 |
收到侵權警告 | 因使用該商標被第三人主張侵權 | 第三人的警告信函 |
第三人請求授權 | 有第三方希望取得商標使用授權 | 授權請求的證明文件 |
已規劃上市 | 與合作廠商簽訂銷售/經銷合約 | 銷售合約、經銷合約 |
已規劃參展 | 與參展單位簽訂參展合約 | 參展合約 |
其他急迫情形 | 其他足認有取得權利急迫性的情形 | 相關事證 |
⚠️ 類型二的類別限制
類型二的加速審查,僅限於已實際使用或準備使用的商品/服務所屬類別。其他未使用的類別,申請人應先分割或減縮。例如:一案多類申請涵蓋第 3 類口紅和第 5 類藥品,如果只有口紅在使用,不能連同藥品一起申請加速審查。
2.3 兩種類型比較
比較項目 | 類型一 | 類型二 |
|---|---|---|
使用範圍 | 全部指定商品/服務 | 部分指定商品/服務 |
急迫性要件 | 不需要 | 必須證明 |
準備門檻 | 較低(只需使用證據) | 較高(使用證據+急迫性事證) |
類別限制 | 不能包含未使用類別 | 僅限已使用類別 |
適用場景 | 所有商品都已上市 | 部分商品上市且遇侵權或商業急迫 |
三、申請流程
3.1 申請主體與時機
申請人:限商標申請案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共有商標得由任一共有人提出
時機:提出商標申請後至智慧局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前。如已收到程序補正通知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案件已進入審查,可直接來函催辦,無需再申請加速審查
一文一案:每件申請案號分別提出,不得概括主張
3.2 應備文件與證據
申請時應載明事實、理由,並檢附相應事證。證據準備的重要原則:
📋 證據準備四大重點
① 中文化: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為中文;必要時智慧局得要求完整中譯本
② 圖樣一致:使用證據上的商標須與申請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大小寫、顏色、組合方式不同者視為不同商標)
③ 商品對應:使用的商品/服務須與指定名稱相符(實質相同概念可接受,如「唇膏」與「口紅」)
④ 自己使用:使用證據限申請人自己或被授權人的使用,不得為第三人的使用;被授權人使用者應附授權證明
可接受的使用證據包括:
標示商標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
招牌訂購單、裝潢費收據、營業場所照片
出貨單、出口報單、統一發票、收據
廣告、型錄、海報、宣傳單
契約書、估價單
3.3 規費
加速審查費按指定商品/服務的類別數計算(與一般申請費分開計算)。每類加收新臺幣6,000元,未繳納者,加速審查之申請視為未提出。
退費規則:
不符合加速審查要件者:不予退費(但可補正改為其他類型)
申請人審定前書面撤回:原則不退費
例外可退費:已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後才提出加速審查(不應受理)、溢繳或誤繳
四、審查程序與時程
4.1 標準流程
📋 加速審查流程
步驟 1:申請人提出加速審查申請並繳費 → 規費齊備日立案
步驟 2:審查員審核是否符合加速審查要件
步驟 3a(符合):進入個案審查,立案後 2 個月內作出首次審查通知
步驟 3b(不符合):10 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未補正則不受理
步驟 4:如發核駁先行通知,申請人來文答辯後,原則上15 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
4.2 案件狀態公示
經准予加速審查的案件,會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的申請案件狀態中顯示「加速審查」標記,以利公眾周知。智慧局不會另行發文通知申請人已准予加速審查。
4.3 可能影響加速效益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能導致無法在短時間內作出審定,申請人應自行評估是否仍要申請加速:
商品/服務名稱涵義廣泛或不明確,需要補正
非傳統商標型態(立體、顏色、聲音等),補正機率較高
涉及商標爭議案件,需待爭議結果確定
五、實務建議
5.1 提高加速審查成功率的策略
策略 | 說明 |
|---|---|
精準指定商品/服務 | 使用智慧局系統參考名稱,避免名稱不明確導致補正 |
確保圖樣完全一致 | 使用證據上的商標須與申請圖樣100%相同 |
分割不符合的類別 | 只保留有使用證據的類別,先行申請加速 |
完整準備中文證據 | 外文文件事先翻譯,避免補正延誤 |
標註日期與使用人 | 所有證據須能辨識商標、日期及使用人 |
5.2 類型切換
提出加速審查後至第一次審查通知前,申請人可變更適用類型。例如原主張類型二但無法證明急迫性時,可補正減縮商品/服務範圍,改以類型一申請。此時無需重複繳納加速審查費。
實際成功案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113 年 6 月 13 日發布的新聞稿,該件首例成功核准案的相關資訊:
關鍵時程:
113 年 3 月 1 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113 年 6 月 4 日:正式向智慧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113 年 6 月 13 日:取得「核准審定書」。
113 年 7 月 16 日:正式取得註冊證書。
這件案例從提出加速申請到核准僅花費 9 天,充分展現了加速審查機制的效率。其成功的核心理由是申請人提出了「第三人請求授權」的具體事證,符合商業急迫性的法定要件。
資料來源: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15122
常見問題
Q1:加速審查費是多少?
加速審查費依商標規費收費標準,按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數計算。具體金額請查閱智慧局最新公告的規費標準。加速審查費與申請規費分開計算,兩者都需要繳納。
Q2:申請加速審查後,如果被核駁,一般審查程序會受影響嗎?
不會。加速審查的核駁結果與一般審查相同,申請人可在收到核駁審定後 30 天內提起訴願。加速審查只是縮短審查時間,不會影響審查標準或申請人的救濟權利。
Q3:已經收到補正通知了,還可以申請加速審查嗎?
不需要也不建議。如果已經收到程序補正通知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表示案件已進入審查程序。此時可以直接來函催辦,不需要再申請加速審查。即使提出申請也可能因時機不當而被退費。
Q4:使用的商標顏色與申請圖樣略有不同,可以作為加速審查的證據嗎?
不可以。加速審查要求使用證據上的商標與申請圖樣完全相同。大小寫字母不同、文字分行方式不同、顏色不同、結合其他元素等,都會被認定為非相同商標。這比一般使用證據的要求更嚴格。
Q5:加速審查適用於非傳統商標嗎?
法律上可以,但實務上不建議。非傳統商標(立體、顏色、聲音等)在程序上需要補正的機率較高,且通常需要大量使用證據來證明識別性。這些因素會大幅延長審查時間,可能讓加速審查失去意義。智慧局也明確提醒申請人應自行衡酌是否符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