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速審查制度概述

一般商標申請案的審查期間約為 6~8 個月。對於確實有急迫需求的申請人,商標法第 19 條第 8 項提供了加速審查管道。經智慧局審核符合要件後,原則上可在立案後 2 個月內作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包含核准審定、程序補正通知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

1.1 適用範圍

加速審查僅適用於商標註冊申請案,不適用於:

  • 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等爭議程序

  •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的申請(因需審查使用規範書等事項)

1.2 重大公益優先審查

涉及重大公益或政府政策者(如颱風、地震、傳染病等重大災害後的經濟復興,或政府舉辦大型活動),不適用一般加速審查程序,而由智慧局另行優先審查。此類案件的申請人應檢附相關事證說明所涉的公益或政策。

二、兩種申請類型

2.1 類型一:全部商品/服務已使用或準備使用

申請商標所指定的全部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已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 類型一的核心要求

重點在「全部」二字。如果指定了 3 個類別的商品,必須每個類別都有使用或準備使用的事證。如果其中一個類別尚未使用,應先分割或減縮該類別後再申請加速審查。

實際使用(商標法第 5 條):

  • 在台灣境內將商標用於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活動

  • 包括:商品上標示商標、服務的招牌或廣告使用商標等

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 接近商標預定投入市場使用的狀態

  • 須具體指出:準備使用的時點、特定商品/服務、行銷管道或場所

  • 佐證資料:標示商標的樣本、廣告訂單、宣傳印刷品、商業計畫書等

2.2 類型二:部分使用且有商業急迫性

指定的部分商品/服務已使用或準備使用,且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的必要性及急迫性

必要性及急迫性的認定情形:

情形

說明

應附事證

遭第三人未授權使用

他人未經同意使用相同/近似商標

第三人使用的實物或照片

收到侵權警告

因使用該商標被第三人主張侵權

第三人的警告信函

第三人請求授權

有第三方希望取得商標使用授權

授權請求的證明文件

已規劃上市

與合作廠商簽訂銷售/經銷合約

銷售合約、經銷合約

已規劃參展

與參展單位簽訂參展合約

參展合約

其他急迫情形

其他足認有取得權利急迫性的情形

相關事證

⚠️ 類型二的類別限制

類型二的加速審查,僅限於已實際使用或準備使用的商品/服務所屬類別。其他未使用的類別,申請人應先分割或減縮。例如:一案多類申請涵蓋第 3 類口紅和第 5 類藥品,如果只有口紅在使用,不能連同藥品一起申請加速審查。

2.3 兩種類型比較

比較項目

類型一

類型二

使用範圍

全部指定商品/服務

部分指定商品/服務

急迫性要件

不需要

必須證明

準備門檻

較低(只需使用證據)

較高(使用證據+急迫性事證)

類別限制

不能包含未使用類別

僅限已使用類別

適用場景

所有商品都已上市

部分商品上市且遇侵權或商業急迫

三、申請流程

3.1 申請主體與時機

  • 申請人:限商標申請案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共有商標得由任一共有人提出

  • 時機:提出商標申請後至智慧局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前。如已收到程序補正通知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案件已進入審查,可直接來函催辦,無需再申請加速審查

  • 一文一案:每件申請案號分別提出,不得概括主張

3.2 應備文件與證據

申請時應載明事實、理由,並檢附相應事證。證據準備的重要原則:

📋 證據準備四大重點

① 中文化: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為中文;必要時智慧局得要求完整中譯本

② 圖樣一致:使用證據上的商標須與申請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大小寫、顏色、組合方式不同者視為不同商標)

③ 商品對應:使用的商品/服務須與指定名稱相符(實質相同概念可接受,如「唇膏」與「口紅」)

④ 自己使用:使用證據限申請人自己或被授權人的使用,不得為第三人的使用;被授權人使用者應附授權證明

可接受的使用證據包括:

  • 標示商標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

  • 招牌訂購單、裝潢費收據、營業場所照片

  • 出貨單、出口報單、統一發票、收據

  • 廣告、型錄、海報、宣傳單

  • 契約書、估價單

3.3 規費

加速審查費按指定商品/服務的類別數計算(與一般申請費分開計算)。每類加收新臺幣6,000元,未繳納者,加速審查之申請視為未提出。

退費規則:

  • 不符合加速審查要件者:不予退費(但可補正改為其他類型)

  • 申請人審定前書面撤回:原則不退費

  • 例外可退費:已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後才提出加速審查(不應受理)、溢繳或誤繳

四、審查程序與時程

4.1 標準流程

📋 加速審查流程

步驟 1:申請人提出加速審查申請並繳費 → 規費齊備日立案

步驟 2:審查員審核是否符合加速審查要件

步驟 3a(符合):進入個案審查,立案後 2 個月內作出首次審查通知

步驟 3b(不符合):10 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未補正則不受理

步驟 4:如發核駁先行通知,申請人來文答辯後,原則上15 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

4.2 案件狀態公示

經准予加速審查的案件,會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的申請案件狀態中顯示「加速審查」標記,以利公眾周知。智慧局不會另行發文通知申請人已准予加速審查。

4.3 可能影響加速效益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能導致無法在短時間內作出審定,申請人應自行評估是否仍要申請加速:

  • 商品/服務名稱涵義廣泛或不明確,需要補正

  • 非傳統商標型態(立體、顏色、聲音等),補正機率較高

  • 涉及商標爭議案件,需待爭議結果確定

五、實務建議

5.1 提高加速審查成功率的策略

策略

說明

精準指定商品/服務

使用智慧局系統參考名稱,避免名稱不明確導致補正

確保圖樣完全一致

使用證據上的商標須與申請圖樣100%相同

分割不符合的類別

只保留有使用證據的類別,先行申請加速

完整準備中文證據

外文文件事先翻譯,避免補正延誤

標註日期與使用人

所有證據須能辨識商標、日期及使用人

5.2 類型切換

提出加速審查後至第一次審查通知前,申請人可變更適用類型。例如原主張類型二但無法證明急迫性時,可補正減縮商品/服務範圍,改以類型一申請。此時無需重複繳納加速審查費。

實際成功案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113 年 6 月 13 日發布的新聞稿,該件首例成功核准案的相關資訊:

  • 關鍵時程:

    • 113 年 3 月 1 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 113 年 6 月 4 日:正式向智慧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 113 年 6 月 13 日:取得「核准審定書」。

    • 113 年 7 月 16 日:正式取得註冊證書。

這件案例從提出加速申請到核准僅花費 9 天,充分展現了加速審查機制的效率。其成功的核心理由是申請人提出了「第三人請求授權」的具體事證,符合商業急迫性的法定要件。

資料來源: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1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