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概述

商標閱卷及影印制度,是保障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程序參與權的重要機制。透過閱覽案卷,申請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了解案件審查進度、對造主張內容、以及智慧局所掌握的證據資料,進而有效行使答辯或攻防權利。

1.1 法源依據

閱卷制度的法律基礎來自三部法律:

法源

規範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政府資訊公開法

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或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但涉及個人隱私、營業秘密者得限制之

檔案法

規範檔案之管理與應用,人民得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上述法律授權,於 106 年 7 月 28 日發布「商標閱卷及影印作業要點」,統一規範商標案件閱卷及影印的具體作業程序。

1.2 制度目的

閱卷制度的核心目的包括:

  • 保障程序參與權:讓當事人了解案件進行狀況及對造主張

  • 促進資訊透明:確保行政程序的公開公正

  • 維護攻防權利:使當事人能夠針對案卷內容進行有效答辯

  • 兼顧隱私保護:在公開與隱私之間取得平衡

二、申請資格三級制

商標閱卷的申請資格依案件狀態及申請人身分,劃分為三個層級。身分不同,可閱覽的範圍也不同。

申請人類別

適用情形

身分證明要求

任何人

案件經撤回、不受理或處分確定者

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可

當事人

審查中案件(包含申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身分證明 + 委任書(代理人)

利害關係人

審查中案件(與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身分證明 + 利害關係釋明文件

📌 三級制的核心邏輯

案件已確定:公眾利益優先,任何人可閱卷。案件審查中:保護申請人權益,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閱卷。涉及隱私/營業秘密:保護提供者利益,限原提供者閱卷。

2.1 當事人範圍

當事人包含:

  • 商標申請案的申請人本人

  • 經合法委任的代理人(需持委任書)

  • 爭議案件中的兩造當事人(異議人、被異議人、評定申請人、被評定人等)

2.2 特殊限制:隱私與營業秘密

案卷中涉及個人隱私營業秘密的資料,即使是當事人也不一定能閱覽。這類資料僅限原提供者申請閱卷。例如,對造提出的營業秘密相關資料,申請人本身無法閱覽該部分。

⚠️ 不予提供閱卷的法定事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檔案法第 18 條規定,下列情形智慧局得拒絕提供閱卷:

  •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

  •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經權衡公益後認不宜公開

  •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 依法律規定有保密必要者

三、利害關係人認定

利害關係人的認定是閱卷實務中最常遇到的問題。商標閱卷及影印作業要點列舉了七種類型的利害關係人,申請時須提出相對應的釋明文件。

3.1 七類利害關係人

類型

說明

應附釋明文件

① 涉訟當事人

與商標權有關的民事或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法院起訴狀、傳票或裁定書影本

② 假扣押債權人

對商標權聲請假扣押的債權人

法院假扣押裁定書影本

③ 爭議案件當事人

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

爭議案件申請書或受理通知書影本

④ 主張近似之人

主張自己的商標與閱卷標的商標近似者

自己的商標註冊證或申請案號,並具體說明近似理由

⑤ 受讓人/被授權人/質權人

商標權的受讓人、被授權使用人或質權人

移轉契約、授權契約或質權設定契約影本

⑥ 據以核駁商標之申請人

自己的商標被作為核駁他案之引據者

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或核駁審定書影本(載有自己商標為據駁引據)

⑦ 其他利害關係人

其他能證明與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具體釋明文件(由智慧局個案認定)

3.2 釋明文件的準備要點

📋 釋明文件準備原則

① 具體明確:釋明文件須明確指出與閱卷標的案件的關聯性,不能僅泛稱「有利害關係」

② 書面佐證:口頭主張不足,須附書面文件為證

③ 主張近似者須指明:須具體載明自己的商標與閱卷標的商標哪些部分近似

④ 文件時效:法院裁定或判決以最新版本為準

四、可閱覽的案卷範圍

可閱覽的案卷範圍隨案件狀態而異。以下依三種情形分別說明。

4.1 依案件狀態分類

案件狀態

可閱卷者

可閱覽範圍

限制事項

已確定案件(撤回/不受理/處分確定)

任何人

案卷全部內容

涉及隱私或營業秘密部分仍限原提供者

審查中案件(尚未處分確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與其權益相關的案卷內容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準備文件不予提供

涉隱私/營業秘密部分

限原提供者

僅限自己提供的資料

他方提供的隱私或營業秘密資料不得閱覽

4.2 常見可閱覽文件類型

  • 商標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商標圖樣、商品/服務指定清單)

  • 審查通知書(補正通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

  • 申請人的答辯書及補充證據

  • 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的申請書及答辯書

  • 移轉、授權或質權設定登記相關文件

  • 其他非屬保密範圍的案卷文件

4.3 不予提供的文件類型

  • 審查員的內部簽呈、擬稿或會議紀錄

  • 涉及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的資料(非原提供者申請時)

  • 依法有保密義務的文件

  • 提供後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的文件

五、申請流程

閱卷及影印的申請程序有明確的步驟與時程規定,以下依序說明。

5.1 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閱卷或影印申請:

  • 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送達智慧局

  • 傳真申請:將申請書傳真至智慧局指定號碼

  • 電子方式:透過智慧局電子申請系統線上提出

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聯絡方式、欲閱卷的案件案號、申請閱卷或影印的範圍,以及申請人的身分類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5.2 閱卷完整流程

📋 閱卷流程步驟

步驟 1:申請人以書面、傳真或電子方式提出閱卷申請,並附身分證明及利害關係釋明文件

步驟 2:智慧局受理後,於 10 日內指定閱卷的日期及地點,並通知申請人

步驟 3: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前往智慧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步驟 4: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

步驟 5:由局方人員取卷,申請人在指定場所閱覽

步驟 6:閱卷完畢後,局方人員點收案卷,確認無缺漏或毀損

5.3 影印作業流程

如需影印案卷資料,流程如下:

  • 申請人提出影印申請(可併同閱卷申請提出,亦可單獨申請)

  • 智慧局受理後,於 3 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件

  • 申請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地點領取影印文件

📌 時程小整理

閱卷:受理後 10 日內指定日期地點。影印:受理後 3 日內通知領件。影印時程明顯短於閱卷,適合僅需取得文件副本的情形。

六、閱卷注意事項

閱卷過程中有嚴格的行為規範,違反者智慧局得終止閱卷。

6.1 禁止事項

禁止行為

說明

不得攜出案卷

案卷須留在指定閱卷場所,不得帶離

不得添註、塗改

不得在案卷文件上加註、劃線、修改或撕毀

不得抽換、污損

不得抽換、增減或污損案卷內的文件

6.2 允許事項

允許行為

說明

得攝影

可以使用相機或手機拍攝案卷內容

得抄錄

可以手抄或筆記案卷內容

得協同一人

申請人可偕同一人一同進入閱卷(如助理或律師)

6.3 局方人員在場義務

閱卷全程須有智慧局承辦人員在場監督。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卷的完整性,防止案卷遭到不當修改或毀損。閱卷結束後,承辦人員會當場點收案卷,確認文件齊全、無缺漏或損壞。

⚠️ 協同人注意事項

協同人僅限一人。協同人同樣須遵守上述閱卷規範,不得攜出案卷或添註塗改。若協同人為代理人(如律師),則以代理人身分出席,不適用協同人規定,而是直接以當事人代理人身分申請閱卷。

七、電子閱卷與實務建議

7.1 電子閱卷制度

隨著行政數位化推進,智慧局已將部分案卷資料進行電子掃描儲存。經電子掃描儲存的案卷,申請人可以申請以電子方式閱卷,不必親赴智慧局閱覽紙本。

電子閱卷的優勢:

  • 不受地理限制,節省交通時間及成本

  • 可反覆查閱電子檔案,便於整理分析

  • 適合需要大量閱覽案卷的爭議案件

📌 電子閱卷的限制

並非所有案卷都已完成電子掃描。較早期的案件可能仍以紙本保存,須以傳統方式親赴閱卷。申請前可先向智慧局洽詢該案卷是否已電子化。

7.2 什麼情況適合申請閱卷

閱卷在以下情境中特別有價值:

情境

閱卷目的

建議

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

了解審查員引據的具體證據及論述

掌握對方論點後再撰寫答辯書

異議/評定/廢止案件

了解對造主張及證據

針對性地準備反駁證據

評估商標侵權風險

查看他人商標的申請細節及指定範圍

作為侵權風險評估的基礎資料

商標交易前盡職調查

確認商標權的真實狀態及負擔

發現潛在的質權或授權狀況

準備撤銷三年未使用案件

了解權利人過去的使用主張

評估對方可能提出的使用證據

7.3 實務策略建議

  • 先查案件狀態:透過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確認案件是否處分確定,以確認閱卷權限

  • 釋明文件充分準備:利害關係人閱卷時,釋明文件越具體越好,避免因釋明不足被退件

  • 閱卷前列清單:事先列出想了解的重點,避免到場後遺漏

  • 善用攝影權:重要文件以攝影方式保存,回去後仔細研究

  • 影印搭配閱卷:如確定需要某些文件的正式副本,可同時申請影印,節省來回時間

  • 委任代理人代辦:無法親自前往時,可委任商標代理人持委任書代為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