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日認定與優先權審查
核心要點
- 申請日是商標權優先順序的決定因素,台灣採先申請先註冊原則
- 取得申請日須同時記載:申請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 臨櫃以受理日、郵寄以郵戳日、電子以系統收受日為申請日;民間快遞以到達日計算
- 國際優先權:外國首次申請後 6 個月內向台灣申請,可回溯外國申請日
- 展覽會優先權:國際展覽會展出後 6 個月內申請,以展出日為優先權日
- 優先權未在申請時聲明或未在申請日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直接視為未主張,不可補救
- 同日申請相同/近似商標,由協議決定;協議不成以抽籤方式處理
一、申請日的重要性
在台灣商標法的「先申請先註冊」制度下,申請日是決定權利歸屬最關鍵的時間點。當兩件以上的申請涉及相同或近似商標且指定類似商品/服務時,原則上由申請日在先者取得註冊(商標法第 22 條、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
申請日不只影響與他人申請的優先順序,也是以下事項的基準點:
優先權主張的 6 個月期間計算
審查時引證商標的比較基準
延展、廢止等後續程序的起算參考
二、申請日認定的三大要件
依商標法第 19 條規定,備具申請書並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智慧局提出之日即為申請日。三項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 | 內容 | 欠缺時的處理 |
|---|---|---|
申請人 | 姓名/名稱、住居所/營業所、國籍 | 通知補正,補正日為申請日 |
商標圖樣 | 清晰完整的商標設計 | 通知補正,補正日為申請日 |
指定商品/服務 | 具體的中文商品/服務名稱及類別 | 通知補正,補正日為申請日 |
⚠️ 補正完成日才是申請日
如果最初送件時三項要件不齊備,即使後來補正成功,申請日也不是原始送件日,而是補正完成日。在搶先取得申請日的競爭中,差一天都可能決定勝負。因此送件前務必確認三項要件都已完整記載。
補正實際案例:

2.1 商品/服務名稱的特殊規則
指定商品/服務名稱是最常出問題的部分,以下情形都會導致無法立即取得申請日:
全部使用外文名稱:須補正中文後始取得申請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概括填寫:如「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服務」,範圍不明確,須指明具體品項
類別與名稱不對應:如餐廳服務歸在第 25 類(服飾),須更正類別
商品或服務名稱要求中譯的實際案例:

商品或服務名稱補正實際案例:

類別與名稱不對應實際案例:

2.2 商標圖樣提出後不得變更
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申請後原則上不得變更(商標法第 23 條)。可以接受的僅有:
指定商品/服務的減縮(刪除部分項目)
商標圖樣的非實質變更(不改變消費者對商標來源識別的整體印象)
商標圖樣非實質變更實際案例:

三、不同送件方式的申請日計算
送件方式 | 申請日認定 | 注意事項 |
|---|---|---|
臨櫃送件 | 本局受理文件之日 | 限上班時間至本局或各地服務處 |
中華郵政郵寄 | 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 |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限中華郵政 |
電子送件 | 本局資訊系統收受之日 | 24 小時可送件;系統故障時改紙本 |
民間快遞 | 到達本局之日 | DHL、FedEx、黑貓等均不適用郵戳日規則 |
💡 實務建議:電子送件最有彈性
電子送件不受本局上班時間限制,週末或深夜均可提交,適合需要趕在特定日期前取得申請日的情形。但須事先完成會員註冊及電子憑證設定,建議提早準備。如遇系統故障,可將電子申請表單列印成紙本改以臨櫃或郵寄方式送件。
四、國際優先權制度
4.1 優先權的概念
國際優先權源自巴黎公約,允許申請人在一個國家首次提出商標申請後,於 6 個月內向其他國家提出相同商標的申請,並以第一次申請日作為後續申請的優先權日。
在台灣,優先權制度規定於商標法第 20 條。其效果是:即使他人在我國的申請日早於您,但只要您的優先權日(外國第一次申請日)早於他人的台灣申請日,您仍可優先取得註冊。
4.2 主張優先權的條件
要件 | 說明 | 逾期效果 |
|---|---|---|
申請人資格 | WTO 會員國國民或互惠國國民 | 不符者不得主張 |
基礎案 | 須為外國第一次申請案 | 非首次申請不得據以主張 |
期間 | 第一次申請日後 6 個月內提出台灣申請 | 逾期視為未主張(不可補正) |
申請時聲明 | 在台灣申請書上同時載明外國申請日、國家及案號 | 未聲明視為未主張(不可補正) |
證明文件 | 申請日後 3 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 逾期視為未主張(不可補正) |
商標同一 | 與外國申請案的商標圖樣須相同 | 不同者不得主張 |
商品/服務範圍 | 須為外國申請案的同一部分或全部 | 超出部分不得主張 |
⚠️ 三個不可補正的法定期間
① 第一次申請日後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逾期無法主張
② 申請時未在申請書聲明 — 事後無法補聲明
③ 申請日後 3 個月內未附證明文件 — 逾期視為未主張
以上三者均屬法定期間,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能通知補正。
主張優先權逾期無法主張的實際案例
【商標】
【申請日】114/02/03
【申請號】114005719
【類別】001, 006, 007, 008, 009, 011, 017, 019, 021, 022, 031, 037, 040, 044
【申請人】德商德商崔更特商業公司
【優先權】113/08/02(歐盟)

逾期未附優先權證明文件的實際案例

4.3 優先權證明文件
優先權證明文件是指外國或 WTO 會員的商標主管機關所核發的受理證明。注意以下事項:
不包括各國官方網頁列印的申請案資訊或註冊證影印文件
歐盟、紐西蘭的官方網站下載含驗證碼的文件可被接受
可以影本代之,但須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以他人首次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須另附優先權受讓證明
4.4 複數優先權
一案多類的申請案可主張複數優先權。各類別可分別基於不同的外國申請案主張不同的優先權日。申請人應在各類別的商品/服務名稱前加註優先權日及對應的外國申請案資訊。
五、展覽會優先權
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可自展出日後 6 個月內主張展覽會優先權(商標法第 21 條)。
5.1 適用條件
展覽會資格:須為我國政府(中央或地方)主辦、委辦,或經政府認可的國際性展覽會
展出日認定:以商標實際展出使用於商品/服務的日期為準,不一定是開幕日
期間計算:自展出日次日起算至台灣申請日止,不得超過 6 個月
證明文件:須附展覽會主辦者發給的參展證明,包含展覽會名稱、地點、展出日、商品照片或目錄等
5.2 與國際優先權的比較
比較項目 | 國際優先權 | 展覽會優先權 |
|---|---|---|
法條依據 | 商標法第 20 條 | 商標法第 21 條 |
優先權日基礎 | 外國第一次申請日 | 展覽會展出日 |
期間 | 6 個月 | 6 個月 |
證明文件 | 外國受理證明 | 參展證明 |
適用場景 | 跨國佈局商標 | 展覽會新品首發 |
六、同日申請的處理
當兩件以上申請案在同一日提出,且涉及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類似商品/服務時,智慧局會通知各申請人限期協議,由何人取得註冊。
6.1 協議程序
本局通知各申請人進行協議
協議成功:由協議結果決定的申請人取得註冊
協議不成或逾期未回報:以抽籤方式決定
6.2 優先權日的影響
如其中一方主張優先權而優先權日早於另一方的申請日,即不構成「同日申請」,優先權日在先者可優先取得註冊。
常見問題
Q1:用 DHL 或 FedEx 寄件可以用交件日作為申請日嗎?
不行。商標法第 9 條的「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僅適用於中華郵政。透過民間快遞公司(DHL、FedEx、黑貓等)寄送者,一律以到達智慧局之日為申請日。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判字第 235 號判決已明確確認此規則。如需確保特定日期為申請日,建議使用臨櫃送件或電子送件。
Q2:忘記在申請書上聲明優先權,可以事後補聲明嗎?
不可以。商標法第 20 條第 5 項規定,未於申請時同時在申請書上載明優先權相關資訊,直接發生「視為未主張優先權」的法律效果。這屬於不可補正的法定期間要件。唯一的補救方式是放棄該申請案,並在國外第一次申請日後的6個月期間未屆滿前重新提出申請並正確聲明。
Q3:國外第一次申請案被駁回了,還可以用它主張優先權嗎?
可以。國外第一次申請案只要合法取得申請日即可據以主張優先權,其審查結果(核准或核駁)不影響在台灣的優先權主張。即使國外申請案被撤回、拋棄、不受理或核駁,台灣申請案的優先權仍然有效。
Q4:同日申請的抽籤是怎麼進行的?
智慧局會通知各申請人到場抽籤,抽中者取得註冊,未抽中者的申請案將被核駁。如果部分申請人未到場,仍會進行抽籤程序。建議在收到協議通知後儘早與對方聯繫,如能達成協議(如一方撤回或達成授權安排)可以避免抽籤的不確定性。
Q5:電子送件系統在半夜提交,申請日算哪一天?
電子送件的申請日以本局資訊系統收受之日為準。如果在 3 月 15 日凌晨 2 點提交並被系統成功接收,申請日即為 3 月 15 日。電子送件的優勢就在於不受上班時間限制,可在法定期限的最後一天透過電子方式送件。
Q6:可以同時主張國際優先權和展覽會優先權嗎?
理論上可以,但實務上意義不大,因為兩者都是將申請日回溯到較早的日期。如果國際優先權日早於展覽會展出日,主張國際優先權即可獲得最大保護。一案多類的申請案中,不同類別可分別基於不同基礎主張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