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日的重要性

在台灣商標法的「先申請先註冊」制度下,申請日是決定權利歸屬最關鍵的時間點。當兩件以上的申請涉及相同或近似商標且指定類似商品/服務時,原則上由申請日在先者取得註冊(商標法第 22 條、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

申請日不只影響與他人申請的優先順序,也是以下事項的基準點:

  • 優先權主張的 6 個月期間計算

  • 審查時引證商標的比較基準

  • 延展、廢止等後續程序的起算參考

二、申請日認定的三大要件

依商標法第 19 條規定,備具申請書並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智慧局提出之日即為申請日。三項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

內容

欠缺時的處理

申請人

姓名/名稱、住居所/營業所、國籍

通知補正,補正日為申請日

商標圖樣

清晰完整的商標設計

通知補正,補正日為申請日

指定商品/服務

具體的中文商品/服務名稱及類別

通知補正,補正日為申請日

⚠️ 補正完成日才是申請日

如果最初送件時三項要件不齊備,即使後來補正成功,申請日也不是原始送件日,而是補正完成日。在搶先取得申請日的競爭中,差一天都可能決定勝負。因此送件前務必確認三項要件都已完整記載。

補正實際案例:

補正實際案例:

2.1 商品/服務名稱的特殊規則

指定商品/服務名稱是最常出問題的部分,以下情形都會導致無法立即取得申請日:

  • 全部使用外文名稱:須補正中文後始取得申請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 概括填寫:如「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服務」,範圍不明確,須指明具體品項

  • 類別與名稱不對應:如餐廳服務歸在第 25 類(服飾),須更正類別

  • 商品或服務名稱要求中譯的實際案例:

  • 商品或服務名稱要求中譯的實際案例:

    商品或服務名稱補正實際案例:

  • 商品或服務名稱補正實際案例:

類別與名稱不對應實際案例:

類別與名稱不對應實際案例:

2.2 商標圖樣提出後不得變更

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申請後原則上不得變更(商標法第 23 條)。可以接受的僅有:

  • 指定商品/服務的減縮(刪除部分項目)

  • 商標圖樣的非實質變更(不改變消費者對商標來源識別的整體印象)

  • 商標圖樣非實質變更實際案例:

  • 商標圖樣非實質變更實際案例:

三、不同送件方式的申請日計算

送件方式

申請日認定

注意事項

臨櫃送件

本局受理文件之日

限上班時間至本局或各地服務處

中華郵政郵寄

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限中華郵政

電子送件

本局資訊系統收受之日

24 小時可送件;系統故障時改紙本

民間快遞

到達本局之日

DHL、FedEx、黑貓等均不適用郵戳日規則

💡 實務建議:電子送件最有彈性

電子送件不受本局上班時間限制,週末或深夜均可提交,適合需要趕在特定日期前取得申請日的情形。但須事先完成會員註冊及電子憑證設定,建議提早準備。如遇系統故障,可將電子申請表單列印成紙本改以臨櫃或郵寄方式送件。

四、國際優先權制度

4.1 優先權的概念

國際優先權源自巴黎公約,允許申請人在一個國家首次提出商標申請後,於 6 個月內向其他國家提出相同商標的申請,並以第一次申請日作為後續申請的優先權日。

在台灣,優先權制度規定於商標法第 20 條。其效果是:即使他人在我國的申請日早於您,但只要您的優先權日(外國第一次申請日)早於他人的台灣申請日,您仍可優先取得註冊。

4.2 主張優先權的條件

要件

說明

逾期效果

申請人資格

WTO 會員國國民或互惠國國民

不符者不得主張

基礎案

須為外國第一次申請案

非首次申請不得據以主張

期間

第一次申請日後 6 個月內提出台灣申請

逾期視為未主張(不可補正)

申請時聲明

在台灣申請書上同時載明外國申請日、國家及案號

未聲明視為未主張(不可補正)

證明文件

申請日後 3 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逾期視為未主張(不可補正)

商標同一

與外國申請案的商標圖樣須相同

不同者不得主張

商品/服務範圍

須為外國申請案的同一部分或全部

超出部分不得主張

⚠️ 三個不可補正的法定期間

① 第一次申請日後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逾期無法主張
② 申請時未在申請書聲明 — 事後無法補聲明
③ 申請日後 3 個月內未附證明文件 — 逾期視為未主張
以上三者均屬法定期間,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能通知補正。

主張優先權逾期無法主張的實際案例

【商標】

【申請日】114/02/03

【申請號】114005719

【類別】001, 006, 007, 008, 009, 011, 017, 019, 021, 022, 031, 037, 040, 044

【申請人】德商德商崔更特商業公司

【優先權】113/08/02(歐盟)

主張優先權逾期無法主張的實際案例

逾期未附優先權證明文件的實際案例

逾期未附優先權證明文件的實際案例:

4.3 優先權證明文件

優先權證明文件是指外國或 WTO 會員的商標主管機關所核發的受理證明。注意以下事項:

  • 不包括各國官方網頁列印的申請案資訊或註冊證影印文件

  • 歐盟、紐西蘭的官方網站下載含驗證碼的文件可被接受

  • 可以影本代之,但須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 以他人首次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須另附優先權受讓證明

4.4 複數優先權

一案多類的申請案可主張複數優先權。各類別可分別基於不同的外國申請案主張不同的優先權日。申請人應在各類別的商品/服務名稱前加註優先權日及對應的外國申請案資訊。

五、展覽會優先權

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可自展出日後 6 個月內主張展覽會優先權(商標法第 21 條)。

5.1 適用條件

  • 展覽會資格:須為我國政府(中央或地方)主辦、委辦,或經政府認可的國際性展覽會

  • 展出日認定:以商標實際展出使用於商品/服務的日期為準,不一定是開幕日

  • 期間計算:自展出日次日起算至台灣申請日止,不得超過 6 個月

  • 證明文件:須附展覽會主辦者發給的參展證明,包含展覽會名稱、地點、展出日、商品照片或目錄等

5.2 與國際優先權的比較

比較項目

國際優先權

展覽會優先權

法條依據

商標法第 20 條

商標法第 21 條

優先權日基礎

外國第一次申請日

展覽會展出日

期間

6 個月

6 個月

證明文件

外國受理證明

參展證明

適用場景

跨國佈局商標

展覽會新品首發

六、同日申請的處理

當兩件以上申請案在同一日提出,且涉及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類似商品/服務時,智慧局會通知各申請人限期協議,由何人取得註冊。

6.1 協議程序

  • 本局通知各申請人進行協議

  • 協議成功:由協議結果決定的申請人取得註冊

  • 協議不成或逾期未回報:以抽籤方式決定

6.2 優先權日的影響

如其中一方主張優先權而優先權日早於另一方的申請日,即不構成「同日申請」,優先權日在先者可優先取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