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加速審查申請指南的延伸,針對加速審查的具體要件認定標準進行深入分析。如果您已了解加速審查的基本制度與流程,本文將幫助您掌握實務上最容易出問題的「要件認定」與「證據準備」環節,並透過案例分析加深理解。

一、使用證據認定標準

無論申請類型一或類型二的加速審查,「使用證據」都是核心要件。智慧局對於「實際使用」與「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有明確的認定基準。

1.1 實際使用的認定

依商標法第 5 條,所謂「商標之使用」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素:

要素

內容

實務判斷

行銷目的

以行銷為目的

非自用、非實驗性質;須以交易對象為導向

使用行為

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相關物件

包含商品本體、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招牌、廣告等

識別來源

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非裝飾性使用、非描述性使用,須具備指示來源的功能

舉例:

實際使用的認定

📌 加速審查對「使用」的特殊要求

加速審查中的使用證據要求比一般商標維權或廢止答辯時更嚴格。關鍵差異在於:證據上的商標須與申請圖樣完全相同(非近似即可),且使用須在台灣境內(海外使用不算)。

符合「實際使用」的常見態樣:

  • 商品已上架銷售,並有統一發票或出貨單為佐證

  • 服務已開始提供,招牌已懸掛、官網已上線且可預約或消費

  • 商品已透過電商平台上架販售,有訂單紀錄或平台截圖

  • 商品已出口至海外,但出口前在台灣境內有包裝、標示等行為

  • 舉例:

    image.png

不符合「實際使用」的常見情形:

  • 僅在社群媒體發布「即將推出」的預告,尚未實際提供商品或服務

  • 僅完成商標設計稿,尚未印製於任何商品或行銷物件上

  • 僅在公司內部文件或會議簡報中出現商標圖樣

  • 商品僅在海外銷售,台灣境內完全未使用

舉例:

不符合「實際使用」的常見情形:

1.2 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的認定

「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是介於「尚未使用」與「已經使用」之間的狀態。智慧局要求申請人接近商標預定投入市場使用的狀態,且須具體說明三項資訊:

應說明事項

具體內容

可接受範例

準備使用的時點

預計何時開始使用

「預計 2026 年 6 月上市」、「預計 2026 年第三季開幕」

特定商品/服務

準備使用於哪些具體商品

「第 3 類之護手霜、身體乳液」

行銷管道或場所

透過什麼通路銷售

「透過 momo、蝦皮等電商平台販售」、「台北市信義區實體門市」

可接受的「相當準備」佐證資料:

  • 已印製標示商標的包裝材料、標籤樣品

  • 與廣告公司簽訂的行銷合約、廣告訂單

  • 已完成的宣傳印刷品(海報、DM、型錄)

  • 商業計畫書中載明商標使用的具體時程與通路規劃

  • 與通路商簽訂的經銷協議或上架合約

  • 店面裝潢合約、招牌製作訂單

舉例:

可接受的「相當準備」佐證資料

⚠️ 不構成「相當準備」的常見誤解

以下情形通常不被認定為「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 僅有構想或初步規劃,尚無具體執行動作(例如只有口頭計畫)

  • 僅委託商標代理人申請註冊,本身不算「使用準備」

  • 僅完成商標設計但尚未開始任何商品開發或行銷規劃

  • 準備使用的時點過於遙遠(例如「預計兩年後上市」),不符合「接近投入市場」的要求

  • 舉例:

  • 不構成「相當準備」的常見誤解

二、類型一要件詳析

類型一的核心邏輯是:申請人主張所有指定商品/服務都已使用或準備使用,因此不需要額外證明急迫性。但「全部」二字是最嚴格的門檻。

2.1 要件逐項解析

要件

說明

審查重點

全部商品/服務

指定名稱中的每一項都須有對應證據

逐項核對,不能有遺漏

已使用或準備使用

每項商品可分別主張「已使用」或「準備使用」

兩種狀態可混合,但都要有證據

使用人為申請人

使用者須為申請人本人或其被授權人

被授權人使用須附授權證明

商標圖樣一致

證據上的商標須與申請圖樣完全相同

不接受近似或略有差異的商標

2.2 常見不符合情形

情形一:指定商品過多,部分缺乏使用證據

申請人在第 25 類指定「衣服、帽子、鞋子、圍巾、手套」5 項商品,但只提出衣服與帽子的使用證據。由於類型一要求「全部」商品皆有證據,其餘 3 項缺乏證據即不符合要件。

解決方案:減縮指定商品僅保留有證據的項目,或補提其餘商品的使用證據。

實際案例:「Angelina」案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商更字第 5 號)

系爭商標圖樣

註冊第00650036號之指定商品

圖片6

蜜餞、糖果、餅乾、乾點、麵包、蛋糕

【指定商品】蜜餞、糖果、餅乾、乾點、麵包、蛋糕。

【爭點】主張商標真實使用之商品是否同性質之認定?

【商標法條文】第63條第1項第2款

【判決日】108.10.31【判決摘要】

1.「同性質」與「類似」之區別

l   不應混淆: 判斷是否「同性質」是為了放寬舉證責任,標準比判斷侵權時的「商品類似」更嚴格。

l   避免過擴: 不宜直接引用「類似」的概念,以免商標權人未實際使用卻能過度擴張保護範圍。

2. 「同性質」的判斷標準

l   應以實際使用情形為準。

l   考量因素:內容、專業技術、用途、功能是否相同。

l   認定依據:依商業交易習慣,一般大眾是否認定為相同商品。

3. 實務案例認定

l   屬同性質: 「餅乾、麵包」與「蛋糕」。

l   原因: 產製者、材料(麵粉)、製程及滿足之消費者需求均相近。

l   非同性質: 「蜜餞、糖果」與「蛋糕」。

l   原因: 材料(水果/糖類)、製程(醃漬/高溫熬煮)及產銷型態有顯著差異。

情形二:跨類申請但某類別完全無使用

一案多類申請涵蓋第 3 類(化妝品)與第 35 類(零售服務),但第 35 類尚未開始營業。此時不能以類型一申請加速審查。

解決方案:分割出第 35 類為獨立案件,僅以第 3 類申請加速審查;或改以類型二申請(需證明急迫性)。

情形三:使用證據的商品名稱與指定名稱不對應

指定商品為「營養補充品」,但使用證據上的產品標示為「維他命軟糖」。雖然兩者可能屬於同一類別,但名稱不直接對應,審查員可能要求補充說明或補正。

實際案件:因服務名稱涵義廣泛,審查員要求補正

實際案件:因服務名稱涵義廣泛,審查員要求補正

📌 實質相同概念

商品名稱不需要文字完全一樣,只要實質上屬於同一商品即可。例如「唇膏」與「口紅」、「手機」與「行動電話」屬於實質相同。但「營養補充品」與「維他命軟糖」之間,建議附上簡短說明釐清對應關係。

情形四:準備使用的證據過於薄弱

僅提出一份商業計畫書的封面頁,內容未載明具體上市時點、特定商品及行銷通路。這種程度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三、類型二要件詳析

類型二的核心邏輯是:申請人部分商品已使用,且存在商業上的急迫性,需要盡快取得商標權。類型二須同時滿足兩個層面的要件。

3.1 第一層:使用要件

與類型一相同,申請人須證明指定的部分商品/服務已使用或準備使用。差異在於不要求「全部」,但至少須有一部分商品確實在使用中。加速審查的範圍僅限於已使用的商品所屬類別。

3.2 第二層:急迫性六大情形

申請人須證明具有取得商標權利的「必要性及急迫性」,智慧局列舉了六大情形:

情形一:遭第三人未授權使用相同/近似商標

市場上出現他人未經授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導致消費者混淆或商譽受損。

  • 應附事證:第三人使用商標的商品實物、照片、網頁截圖、廣告等

  • 審查重點:第三人使用的商標是否確實與申請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服務是否類似

  • 實務提醒:建議附上公證書或存證信函佐證時間點

情形二:收到第三人侵權警告

申請人因使用該商標而收到第三人的侵權警告信函,需要盡快取得註冊以確認自身權利。

  • 應附事證:第三人的警告信函、存證信函、律師函等

  • 審查重點:警告信的內容是否確實涉及商標侵權主張

  • 實務提醒:警告信應有明確日期,且發信人須有合理的權利主張基礎

情形三:第三人請求授權

有第三方希望取得該商標的使用授權,申請人需要先取得註冊才能正式授權。

  • 應附事證:第三人的授權請求書面文件、往來信件、電子郵件等

  • 審查重點:授權請求是否具體明確、是否有商業合理性

  • 實務提醒:口頭請求難以舉證,建議取得書面文件

情形四:已規劃上市(銷售/經銷合約)

申請人已與合作廠商簽訂銷售合約或經銷合約,有具體的上市時程壓力。

  • 應附事證:銷售合約、經銷合約、代理合約等

  • 審查重點:合約是否載明具體的上市時間、合約標的是否涉及商標商品

  • 實務提醒:合約中最好明確載明商標名稱及預定上市日期

情形五:已規劃參展(參展合約)

申請人已與展覽單位簽訂參展合約,展覽日期迫近。

  • 應附事證:參展合約、展覽邀請函、攤位確認書等

  • 審查重點:展覽日期是否在合理的未來時間內、參展內容是否涉及商標商品

  • 實務提醒:大型國際展覽(如 Computex、美容展等)的參展證明通常較有說服力

情形六:其他足認有取得權利急迫性的情形

這是概括條款,給予智慧局個案判斷的彈性空間。

  • 可能的情形:即將進行大規模廣告投放、與投資人的協議要求取得商標權、即將進行品牌併購等

  • 審查重點:急迫性是否客觀存在、是否有具體事證支持

  • 實務提醒:此情形的認定彈性較大,建議盡量具體說明急迫原因並提供書面佐證

⚠️ 急迫性認定的常見誤區

以下情形通常不被認定為具有急迫性:

  • 「想盡快取得商標權」的單純主觀願望

  • 「擔心別人搶註」的假設性風險,但無具體搶註事證

  • 「公司政策要求」的內部需求,缺乏外部商業壓力

  • 「一般性的市場競爭」不構成特定急迫性

3.3 類型二的類別限制

類型二的加速審查僅限於已使用的商品/服務所屬類別。如果一案多類申請中有部分類別未使用,申請人須先分割或減縮未使用的類別,才能就已使用類別申請加速審查。

例如:申請涵蓋第 3 類(口紅)、第 5 類(藥品)、第 35 類(零售服務),但只有第 3 類口紅在使用中,且有遭仿冒的急迫性。申請人應先將第 5 類、第 35 類分割出去,僅以第 3 類申請類型二加速審查。

四、證據準備實務指引

證據瑕疵是加速審查申請被退回補正的首要原因。本節針對四大原則逐一說明常見瑕疵與正確做法。

4.1 圖樣一致原則

使用證據上的商標須與申請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以下差異都會被認定為「非相同商標」:

差異類型

舉例

判定結果

大小寫不同

申請「ABC」,使用「abc」或「Abc」

不符合

文字排列不同

申請橫排,使用直排

不符合

顏色差異

申請彩色圖樣,使用黑白版本

不符合

結合其他元素

申請單純文字,使用時加上圖案

不符合

字體明顯不同

申請特殊設計字體,使用標準字體

不符合

省略部分元素

申請「ABC 設計圖」,使用時僅用「ABC」

不符合

📌 與一般使用認定的差異

在商標廢止案件中,使用認定通常接受「社會通念上同一性」的判斷,容許些微差異。但在加速審查中,智慧局採取嚴格相同標準。這是因為加速審查是給予申請人優先處理的特別待遇,對證據的要求自然更高。申請人在準備使用證據時,務必確認與申請圖樣完全一致。

實際案例:商標圖樣不一致

【商標】

圖片9

【爭議商標】「活力及圖 HOLE-IN-ONE」 

【商標註冊號】第 1264126 號 

【法院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商訴字第 53 號判決 

案情摘要:

商標權人當初向智財局註冊了一個複合式商標,包含了中文「活力」、英文「HOLE-IN-ONE」以及高爾夫球圖案。然而,在實際販售機油產品以及開立給客戶的發票上,老闆把核心的中文「活力」兩個字整個拿掉,只印了英文和圖案。

敗訴理由:

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示,中文「活力」是該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之一,單獨拔除中文只用一半,這已經不是單純的大小或字體變化,而是「實質改變系爭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因為一般消費者根本認不出這是原本那個註冊商標,認定未合法使用,該商標依法遭到廢止。

4.2 商品對應原則

使用證據所呈現的商品/服務,須與指定名稱相符。實務上的判斷方式:

  • 完全相同:使用「洗髮精」,指定名稱也是「洗髮精」—— 無疑義

  • 實質相同:使用「洗髮乳」,指定名稱為「洗髮精」—— 可接受,兩者為同一商品的不同稱謂

  • 上下位概念:使用「綠茶」,指定名稱為「茶葉」—— 可接受,具體商品涵蓋於較廣泛的指定名稱中

  • 不對應:使用「手機殼」,指定名稱為「手機」—— 不可接受,這是不同商品

建議做法:在提出證據時,製作一份商品對照表,逐項列明每個指定商品對應的證據編號與說明,方便審查員核對。

4.3 中文化原則

外國申請人或使用外文的證據,須翻譯為中文。智慧局的要求:

  • 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翻譯為中文(至少摘譯關鍵內容)

  • 智慧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提供完整中譯本

  • 翻譯不需要經過公證,但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確認翻譯內容正確

⚠️ 中文化的常見疏忽

外國企業常見的錯誤是直接提交英文合約或發票作為證據,未附中文翻譯。即使內容完全符合要件,缺少中譯也會被通知補正,拖延審查進度。建議事先準備好中文摘譯。

外文證據摘譯重點:

證據種類

必須摘譯的核心欄位

舉證目的與注意事項

商業合約 /合作意向書 (MOU) /經銷協議

1. 合約名稱

2. 立約雙方 (Parties)

3. 標的條款 (Subject Matter)

4. 日期與期限 (Term/Date)

5. 引發急迫性的關鍵條款

目的:證明與外商簽約或上架海外平台之急迫性。

範例:

• 合約名稱:「獨家經銷合約 Exclusiv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 標的條款:「甲方授權乙方於台灣銷售標示 ABC 商標之化妝品」

⚠️ 重點提醒:若有「乙方必須於台灣取得商標註冊證,本合約始生效」或「若未能在某月某日前取得商標,甲方有權解約」等條款,絕對要一字不漏地精確翻譯。

商業發票 (Invoice) /出貨單 /訂單

1. 文件名稱

2. 日期 (Date)

3. 買賣雙方名稱 (Buyer/Seller)

4. 品名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目的:證明已經有實際交易或準備交易的事實。

範例:

• 文件名稱:「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或「訂購單 Purchase Order」

• 品名描述:原文 "ABC brand moisturizing lotion",需翻譯為「ABC商標 保濕乳液」

⚠️ 重點提醒:單價、總金額、付款條件(如 T/T、L/C)或冗長的運送條款,通常不需要翻譯。

外國平台上架規範 /補件通知信

1. 寄件人 / 發布單位

2. 收件人

3. 要求事項

目的:證明來自跨境電商平台(如 Amazon 等)的官方要求。

範例:摘譯出平台要求「必須提供商標註冊證」、「限期補正商標文件」或「否則將下架/不予開通權限」的關鍵句子。收件人須對應商標申請人。

參展合約 /廣告購買單據

1. 展覽名稱與日期

2. 參展人 / 購買人

3. 參展商品 / 廣告內容

目的:證明急迫性來自即將到來的大型商業活動。

範例:「2026年7月東京國際文具展」。

⚠️ 重點提醒:必須翻出該展覽或廣告將會主打「該申請商標」的相關字眼,且參展/購買人需為申請人。

4.4 使用人原則

使用證據限於申請人自己經授權的使用人的使用行為:

  • 申請人自己使用:證據上的使用者名稱須與申請人一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等可資辨識)

  • 被授權人使用:須額外檢附授權證明文件(授權契約、授權書等)

  • 關係企業使用:母公司申請但子公司使用,須有授權證明

  • 不可接受:第三人的獨立使用行為(如經銷商自行使用),除非有明確的授權關係

五、不符合要件的處理

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加速審查要件時,智慧局會在 10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有多種選擇。

5.1 補正文件

最常見的補正情形:

  • 補提遺漏的使用證據(例如某項商品缺乏證據)

  • 補提中文翻譯

  • 補充說明使用人與申請人的關係(附授權證明)

  • 補充說明商品對應關係

  • 補正急迫性事證(類型二)

5.2 切換適用類型

在第一次審查通知前,申請人可以變更加速審查的適用類型,且無需重複繳費。常見的切換情形:

原類型

切換為

原因

應同時辦理

類型一

類型二

部分商品無法補提證據

補提急迫性事證

類型二

類型一

無法證明急迫性

減縮至全部有證據的商品

5.3 減縮商品/服務範圍

如果部分商品確實無法提出使用證據,可以申請減縮商品/服務範圍,僅保留有使用事證的項目。減縮後若符合類型一要件,即可通過加速審查的要件審核。

5.4 不受理後的處理

如果補正期限屆滿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智慧局將不予受理加速審查申請。但這不影響原商標申請案的效力:

📌 不受理的影響範圍

  • 原商標申請案照常進行一般審查程序,不受影響

  • 已繳納的加速審查費不予退還

  • 申請人仍可在符合時機要件下(未收到第一次審查通知前)重新申請加速審查,但須重新繳費

  • 如認為不受理處分有誤,可循行政救濟管道提起訴願

六、案例分析

以下透過模擬案例,分析不同情境下加速審查要件的認定。

案例一:新創品牌全面上市

📋 案例背景

申請人:A 公司(台灣新創保養品品牌)

商標:「GREENLEAF 綠葉」(文字加圖形組合商標)

指定商品:第 3 類「洗面乳、化妝水、乳液」

現況:三項商品均已在 momo 購物網上架銷售 2 個月

證據:momo 商品頁截圖(可見商標圖樣)、出貨單、統一發票

分析:

  • 適用類型:類型一(全部商品已使用)

  • 使用要件:三項商品均有在台灣境內的銷售紀錄,符合「實際使用」

  • 圖樣一致:需確認 momo 頁面上的商標與申請圖樣完全相同(含圖形部分)

  • 商品對應:三項商品逐一有對應的銷售紀錄

  • 結論符合類型一要件,建議製作商品對照表方便審查

案例二:遭仿冒的部分使用品牌

📋 案例背景

申請人:B 公司(台灣茶飲品牌)

商標:「好茶道」(特殊設計字體)

指定商品/服務:第 30 類「茶葉、茶包」、第 43 類「飲料店服務」

現況:已有 3 家飲料店營業中(第 43 類已使用),茶葉零售業務尚在籌備中(第 30 類未使用);發現某夜市攤位使用「好茶道」名稱販售手搖飲

證據:營業登記、店面照片、發現仿冒的拍照與錄影

分析:

  • 適用類型:類型二(部分使用且有急迫性)

  • 使用要件:第 43 類飲料店服務已使用,但第 30 類茶葉未使用

  • 急迫性:遭第三人未授權使用相同商標(情形一),有仿冒照片為證

  • 類別限制:應分割或減縮第 30 類,僅以第 43 類申請加速審查

  • 圖樣注意:店面招牌上的字體須與申請的特殊設計字體完全相同

  • 結論符合類型二要件,但須先處理類別問題;建議仿冒證據附上拍攝日期與地點說明

案例三:外商進軍台灣市場

📋 案例背景

申請人:C 公司(日本服飾品牌)

商標:「SAKURA STYLE」(標準字)

指定商品:第 25 類「衣服、鞋子、帽子」

現況:已與台灣代理商簽訂經銷合約,預計 3 個月後在百貨公司開設專櫃;商品尚未進入台灣

證據:經銷合約(日文,未附中譯)、日本門市的商品照片、百貨公司專櫃租約

分析:

  • 適用類型:可考慮類型一(全部商品準備使用)或類型二(搭配急迫性事證)

  • 使用要件:尚未在台灣境內實際使用,須以「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主張

  • 準備使用的評估:有經銷合約與專櫃租約,且預計 3 個月內上市,可認定為「接近投入市場」狀態

  • 證據瑕疵

    • 經銷合約為日文,須補中文翻譯

    • 日本門市照片屬於海外使用,不能作為台灣使用證據;但可輔助說明商品確實存在

    • 須補充說明三項商品(衣服、鞋子、帽子)都會在專櫃販售

  • 結論:要件上可能符合,但須補正中文翻譯,並補充具體說明三項商品的銷售計畫。建議同時準備商業計畫書載明上市時程

案例四:證據不符的失敗案例

📋 案例背景

申請人:D 先生(個人創業者)

商標:「D's Kitchen」(特殊手寫字體,含一個廚師帽圖案)

指定服務:第 43 類「餐廳服務、外燴服務」

現況:經營一間小餐館,招牌使用「D's Kitchen」標準印刷字體(無廚師帽圖案);同時在社群媒體預告即將推出外燴服務

證據:餐廳招牌照片、營業登記、Facebook 貼文截圖

分析:

  • 問題一 —— 圖樣不一致:招牌使用標準印刷字體且無廚師帽,與申請的手寫字體加廚師帽圖案不同。此使用證據不符合「圖樣一致」要求

  • 問題二 —— 外燴服務未使用:Facebook 上的「即將推出」預告不構成「實際使用」,也難以認定為「相當準備」(缺乏具體時點、通路等資訊)

  • 問題三 —— 類型選擇:即使改以類型二申請,也需要急迫性事證,但本案並無遭仿冒或簽約上市等情形

  • 結論不符合加速審查要件。建議 D 先生先更換招牌使其與申請圖樣一致,或重新以標準字體申請商標;外燴服務部分須等到有具體營業計畫後再行主張

⚠️ 案例四的教訓

此案例顯示一個常見錯誤:申請人實際營業中使用的商標,與送件申請的商標圖樣不同。在申請商標時,應以實際使用的樣態作為申請圖樣,而非設計一個「理想版本」的商標。否則不僅加速審查會被駁回,未來維權或商標使用證明也會遇到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