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稱與泛用化
核心要點
- 通用標章是業者就特定商品/服務所共同使用的標誌;通用名稱是業者通常用以表示商品/服務的名稱(含簡稱、縮寫、俗稱)
- 通用名稱只是指向商品/服務本身,消費者無法藉以識別來源,且為維護公平競爭不能由一人獨占
- 通用名稱是唯一不能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的標識類型——這是與描述性標識最關鍵的差異
- 商標泛用化(genericide)是指原本具識別性的商標,因權利人怠於維護而退化成通用名稱的現象
- 防止泛用化的核心策略:積極執法、正確使用商標(搭配通用名稱)、教育媒體與公眾
- 通用名稱的判斷以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準,而非學術或專業定義
- 對商標申請人而言,確認所選標識不是指定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是申請前最基本的檢查
通用標章與通用名稱的定義
通用標章是業者就特定商品或服務所共同使用的標誌;通用名稱則是業者通常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包括其簡稱、縮寫及俗稱。對相關消費者而言,通用標章或名稱只是一般業者用來表示或指稱商品或服務本身,缺乏識別來源的功能。
核駁案例
| 標識 | 指定商品/服務 | 通用性原因 |
|---|---|---|
| 雪花石 | 人造石、天然石材 | 係一種石材名稱,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 |
| TAPAS | 餐廳、啤酒屋 | 係西班牙傳統酒前小菜,為服務內容的通用名稱 |
| 隨身碟 | 快閃記憶體 | 係可攜式儲存裝置,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 |
| 土牛 | 混凝土攪拌機 | 係水泥攪拌機的俗稱,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 |
| 開心果 | 堅果類商品 | 為阿月渾子果實的俗稱 |
通用名稱與描述性標識的關鍵區別
通用名稱與描述性標識最大的差異在於能否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描述性標識原不具識別性,但經申請人使用取得消費者認知後,可核准註冊。通用名稱則因為是同業表示商品或服務本身所必須使用者,基於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考量,絕對不能經由使用後核准特定申請人取得專用。
| 比較面向 | 描述性標識 | 通用名稱 |
|---|---|---|
| 性質 | 描述商品/服務的品質、功用等特性 | 就是商品/服務本身的名稱 |
| 消費者認知 | 視為商品/服務的說明資訊 | 直接視為商品/服務本身 |
| 後天識別性 | 可以取得 | 不可以取得 |
| 舉例 | 「保濕」用於化妝品 | 「隨身碟」用於快閃記憶體 |
通用名稱的判斷標準
判斷某標識是否為通用名稱,以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準。如果該產業領域的消費者普遍將某個詞彙理解為商品或服務本身的稱呼(而非特定品牌的名稱),該詞彙就是通用名稱。
需注意:通用名稱的認定具有時間性和地域性。某些詞彙可能在某個時期是品牌名稱,但隨著消費者認知改變而變成通用名稱。同時,某個詞彙在一個國家可能是通用名稱,在另一個國家可能仍具識別性。
通用名稱的多元來源
通用名稱可能來自多種管道:(1) 產業界自然形成的慣用稱呼(如「隨身碟」);(2) 某個品牌名稱被消費者泛用而退化(如「阿斯匹靈」在某些國家);(3) 技術用語或學名成為一般消費者的慣用說法(如「Arabica」咖啡);(4) 外來語進入本地市場後成為商品代稱(如「TAPAS」)。
商標泛用化的風險與成因
商標泛用化(genericide)是指原本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因消費者不再將其視為品牌名稱,而將其作為商品或服務本身通用名稱使用的現象。一旦商標泛用化成立,商標權可能被撤銷或無法主張權利。
泛用化的典型成因
- 市場獨占:當某種新產品只有一家廠商製造時,消費者自然會用品牌名稱來稱呼產品本身
- 權利人怠於維護:商標權人對他人將商標作為通用名稱使用的行為不加制止
- 缺乏通用名稱:當產品沒有被廣泛接受的通用名稱時,消費者傾向使用品牌名稱代替
- 媒體誤用:新聞媒體或網路文章將品牌名稱當作通用名稱使用(如將所有即時通訊軟體稱為「Line」)
防止商標泛用化的實務策略
| 策略 | 具體做法 | 說明 |
|---|---|---|
| 正確使用格式 | 商標名稱 + 通用名稱 | 如「Band-Aid 品牌的OK繃」而非僅稱「Band-Aid」 |
| 標示商標符號 | 使用 R 或 TM 符號 | 提醒公眾該名稱是受保護的商標 |
| 積極執法 | 對侵權使用採取法律行動 | 制止他人將商標作為通用名稱使用 |
| 教育媒體 | 主動聯繫媒體要求更正 | 防止媒體將商標當通用名稱報導 |
| 推廣通用名稱 | 主動建立並推廣產品通用名稱 | 提供消費者除商標以外的產品稱呼方式 |
通用名稱在商標組合中的處理
商標圖樣中如果包含通用名稱部分,但整體圖樣仍具有識別性時,通用名稱部分通常無須聲明不專用。因為通用名稱的不具識別性質顯而易見,業界有共識,不會產生商標權範圍的疑義。
例如「土地銀行」指定於銀行服務,「銀行」為通用名稱,但因其說明性質具體明確,無須聲明不專用即可核准。又如「福田真珠」指定於珍珠商品,「真珠」為通用名稱,同理無須聲明不專用。
國際視野:通用名稱的跨境問題
在進行跨國商標申請時,必須注意通用名稱的認定具有地域性。某個詞彙在台灣可能不是通用名稱,但在目標市場國家可能已是通用名稱,反之亦然。例如某些日文或韓文的商品名稱在台灣消費者眼中可能具有獨特性而具識別性,但在日本或韓國則為通用名稱。
此外,外國通用名稱的中文翻譯或音譯,如果在台灣消費者的認知中已成為商品代稱,同樣可能被認定為通用名稱。申請人在規劃全球品牌策略時,應逐一檢視各目標市場的通用名稱情形。
常見問題
Q1:什麼是「通用名稱」?為什麼完全不能當商標?
通用名稱是業者通常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包括簡稱、縮寫和俗稱。例如「隨身碟」用於快閃記憶體、「TAPAS」用於西班牙小酒館。通用名稱完全不能當商標,因為它指的就是商品本身,消費者無法藉此辨識不同來源。而且,如果讓一家業者獨占通用名稱,其他同業就無法正常描述自己的商品,將嚴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
Q2:通用名稱可以透過長期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嗎?
不可以。這是通用名稱與描述性標識最關鍵的差異。描述性標識(如「保濕」用於化妝品)可透過大量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但通用名稱是同業表示商品本身所必須使用的,基於市場公平競爭的考量,無論使用多久、投入多少行銷資源,都不能由特定人取得專用。
Q3:什麼是「商標泛用化」?我的品牌有這個風險嗎?
商標泛用化是指原本具識別性的品牌名稱,因消費者普遍將其當作商品通用名稱使用而喪失識別性。如果您的品牌在市場上獨占或領先,消費者開始用您的品牌名稱來稱呼整個品類的產品(例如所有即時通訊都叫「Line」),就有泛用化風險。防範方式包括:始終搭配通用名稱使用、標示商標符號、對誤用行為積極糾正。
Q4:商品的俗稱也算通用名稱嗎?
是的。通用名稱包含正式名稱、簡稱、縮寫及俗稱。例如「土牛」是水泥攪拌機的俗稱,「開心果」是阿月渾子果實的俗稱,都屬於通用名稱。只要相關消費者普遍以該詞彙指稱商品本身,不論是正式名稱還是俗稱,都不具識別性。
Q5:商標圖樣中包含通用名稱,需要聲明不專用嗎?
原則上不需要。通用名稱的不具識別性質顯而易見,業界有共識,商標權人和同業都不會誤認商標權人就通用名稱部分取得專用權。例如「土地銀行」中的「銀行」、「福田真珠」中的「真珠」,因其通用名稱的性質明確,無須聲明不專用。但整體商標圖樣仍須具有識別性,才能核准註冊。
Q6:外國商品名稱在台灣算通用名稱嗎?
要視台灣消費者的認知而定。如果外國商品名稱已為台灣消費者普遍認知為該類商品的代稱,就可能被認定為通用名稱。例如「TAPAS」在台灣餐飲業已普遍用以指稱西班牙小菜。但對於台灣消費者不熟悉的外國語言名稱,即使在該語言中是通用名稱,在台灣也可能具有識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