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標章與通用名稱的定義

通用標章是業者就特定商品或服務所共同使用的標誌;通用名稱則是業者通常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包括其簡稱、縮寫及俗稱。對相關消費者而言,通用標章或名稱只是一般業者用來表示或指稱商品或服務本身,缺乏識別來源的功能。

核駁案例

標識指定商品/服務通用性原因
雪花石人造石、天然石材係一種石材名稱,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
TAPAS餐廳、啤酒屋係西班牙傳統酒前小菜,為服務內容的通用名稱
隨身碟快閃記憶體係可攜式儲存裝置,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
土牛混凝土攪拌機係水泥攪拌機的俗稱,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
開心果堅果類商品為阿月渾子果實的俗稱

通用名稱與描述性標識的關鍵區別

通用名稱與描述性標識最大的差異在於能否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描述性標識原不具識別性,但經申請人使用取得消費者認知後,可核准註冊。通用名稱則因為是同業表示商品或服務本身所必須使用者,基於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考量,絕對不能經由使用後核准特定申請人取得專用。

比較面向描述性標識通用名稱
性質描述商品/服務的品質、功用等特性就是商品/服務本身的名稱
消費者認知視為商品/服務的說明資訊直接視為商品/服務本身
後天識別性可以取得不可以取得
舉例「保濕」用於化妝品「隨身碟」用於快閃記憶體

通用名稱的判斷標準

判斷某標識是否為通用名稱,以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準。如果該產業領域的消費者普遍將某個詞彙理解為商品或服務本身的稱呼(而非特定品牌的名稱),該詞彙就是通用名稱。

需注意:通用名稱的認定具有時間性和地域性。某些詞彙可能在某個時期是品牌名稱,但隨著消費者認知改變而變成通用名稱。同時,某個詞彙在一個國家可能是通用名稱,在另一個國家可能仍具識別性。

通用名稱的多元來源

通用名稱可能來自多種管道:(1) 產業界自然形成的慣用稱呼(如「隨身碟」);(2) 某個品牌名稱被消費者泛用而退化(如「阿斯匹靈」在某些國家);(3) 技術用語或學名成為一般消費者的慣用說法(如「Arabica」咖啡);(4) 外來語進入本地市場後成為商品代稱(如「TAPAS」)。

商標泛用化的風險與成因

商標泛用化(genericide)是指原本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因消費者不再將其視為品牌名稱,而將其作為商品或服務本身通用名稱使用的現象。一旦商標泛用化成立,商標權可能被撤銷或無法主張權利。

泛用化的典型成因

  • 市場獨占:當某種新產品只有一家廠商製造時,消費者自然會用品牌名稱來稱呼產品本身
  • 權利人怠於維護:商標權人對他人將商標作為通用名稱使用的行為不加制止
  • 缺乏通用名稱:當產品沒有被廣泛接受的通用名稱時,消費者傾向使用品牌名稱代替
  • 媒體誤用:新聞媒體或網路文章將品牌名稱當作通用名稱使用(如將所有即時通訊軟體稱為「Line」)

防止商標泛用化的實務策略

策略具體做法說明
正確使用格式商標名稱 + 通用名稱如「Band-Aid 品牌的OK繃」而非僅稱「Band-Aid」
標示商標符號使用 R 或 TM 符號提醒公眾該名稱是受保護的商標
積極執法對侵權使用採取法律行動制止他人將商標作為通用名稱使用
教育媒體主動聯繫媒體要求更正防止媒體將商標當通用名稱報導
推廣通用名稱主動建立並推廣產品通用名稱提供消費者除商標以外的產品稱呼方式

通用名稱在商標組合中的處理

商標圖樣中如果包含通用名稱部分,但整體圖樣仍具有識別性時,通用名稱部分通常無須聲明不專用。因為通用名稱的不具識別性質顯而易見,業界有共識,不會產生商標權範圍的疑義。

例如「土地銀行」指定於銀行服務,「銀行」為通用名稱,但因其說明性質具體明確,無須聲明不專用即可核准。又如「福田真珠」指定於珍珠商品,「真珠」為通用名稱,同理無須聲明不專用。

國際視野:通用名稱的跨境問題

在進行跨國商標申請時,必須注意通用名稱的認定具有地域性。某個詞彙在台灣可能不是通用名稱,但在目標市場國家可能已是通用名稱,反之亦然。例如某些日文或韓文的商品名稱在台灣消費者眼中可能具有獨特性而具識別性,但在日本或韓國則為通用名稱。

此外,外國通用名稱的中文翻譯或音譯,如果在台灣消費者的認知中已成為商品代稱,同樣可能被認定為通用名稱。申請人在規劃全球品牌策略時,應逐一檢視各目標市場的通用名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