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天識別性(次要意義)
核心要點
- 後天識別性(第二意義)是指原本不具識別性的標識,經由市場使用後,消費者已將其視為指示特定來源的標識
- 「第二」非次要之意,而是表示在原有含義之後產生的新意義——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
- 描述性標識、姓氏、標語等可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但通用名稱不能
- 證據類型包括:使用時間與範圍、營業額與市佔率、廣告量與宣傳範圍、消費者認知調查、媒體報導等
- 後天識別性的判斷因素:標識先天識別性的強弱、使用程度、同業使用情形、相關消費者認知
- 標識本身描述程度越高,所需的使用證據就越強——因為要克服消費者將之視為說明的既有認知
- 後天識別性的註冊會被加註記錄,日後如有爭議,可能需要面對識別性的再次檢驗
後天識別性的法律基礎
依商標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適用之。」這就是後天識別性的法律依據。
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意義」。「第二」並非次要或從屬的意思,只是表示該意義出現的時間是在原來固有的意義之後。當原本不具識別性的標識取得後天識別性後,對消費者而言,該標識的主要意義已轉變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指示。
可以取得後天識別性的標識類型
| 標識類型 | 可否取得後天識別性 | 說明 |
|---|---|---|
| 描述性標識 | 可以 | 最常見的後天識別性案例類型 |
| 姓氏 | 可以 | 如「呂 Ryo」用於洗髮精 |
| 標語/吉祥語 | 可以 | 如「今晚,我想來點」用於外送服務 |
| 簡單圖形 | 可以 | 經長期使用於特定物件後取得識別性 |
| 單一數字/字母 | 可以 | 如「V50」用於汽車 |
| 通用名稱 | 不可以 | 為同業表示商品本身所必須,不能專用 |
後天識別性的核准案例分析
- 「V50」用於汽車:「V50」給予消費者的印象僅為汽車型號,原不具識別性。但經 VOLVO 持續使用,已成為申請人商品的識別標識
- 「今晚,我想來點」用於食品遞送服務:為通俗口語,原不具識別性。但經申請人大量廣告行銷後,已產生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
- 「呂 Ryo」用於洗髮精:姓氏「呂」及對應英韓文組合,原不具識別性。經申請人廣告行銷使用後取得後天識別性
- 「台灣Pay」用於第三方支付:「台灣」與服務說明「PAY」的組合,經強力廣告行銷、長期廣泛使用後取得後天識別性
- 「用好心腸做好香腸」用於肉類製品:表示企業經營理念的廣告性用語,經檢送宣傳行銷事證後取得後天識別性
證明後天識別性的證據類型
| 證據類型 | 具體內容 | 注意事項 |
|---|---|---|
| 使用時間與範圍 | 商標使用歷史、地理涵蓋範圍、商品/服務項目 | 須證明在台灣市場的使用情形 |
| 營業額與市佔率 | 銷售金額、市場份額等量化數據 | 需提供具體數字,非僅概括描述 |
| 廣告與宣傳 | 廣告支出金額、媒體類型、涵蓋範圍 | 須標示日期,證明在申請前的使用 |
| 消費者認知調查 | 市場調查報告、消費者認知度調查 | 樣本須具代表性,調查方法須科學 |
| 媒體報導 | 新聞報導、雜誌專題、網路文章 | 第三方獨立報導比自家宣傳更有說服力 |
| 同業或公眾認知 | 業界獎項、排名、公眾知名度 | 須為客觀第三方的評價 |
後天識別性的判斷因素
審查人員在判斷標識是否已取得後天識別性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1)標識先天識別性的強弱
標識本身的描述程度越高,克服消費者既有認知所需的使用證據就越強。一個高度描述性的標識(如直接描述商品功效的詞彙)比一個弱描述性的標識需要更多、更有力的證據。
(2)使用程度
使用時間的長短、使用地域的範圍、銷售量與營業額、廣告投入的強度等,都是衡量使用程度的指標。
(3)同業使用情形
如果同業也普遍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識,消費者更難將其與特定來源連結,取得後天識別性的難度也更高。
(4)相關消費者的認知
最終的判斷標準是:相關消費者是否已將該標識視為指示特定來源的標識。這是最核心的考量。
證據蒐集的實務建議
從品牌建立之初就開始蒐集證據
如果您的品牌名稱可能被認定為描述性,建議從使用之初就系統性地蒐集以下資料:(1) 每年的銷售額與市佔率數據;(2) 廣告支出金額與投放紀錄(含媒體類型、日期、涵蓋範圍);(3) 媒體報導的剪報或截圖(標注日期);(4) 參展或活動紀錄;(5) 消費者反饋與口碑紀錄。這些資料在未來主張後天識別性時將是不可或缺的證據。
後天識別性的常見舉證不足問題
- 僅提供公司簡介:缺乏具體的銷售數據、廣告投入等量化資訊
- 廣告資料未標示日期:無法證明使用的時間點,特別是在申請日之前的使用
- 僅提供外國市場資料:未能證明在台灣市場的使用情形與知名度
- 消費者調查樣本不具代表性:調查對象、方法或規模不符合統計學要求
- 使用方式不一致:實際使用的標識與申請的商標圖樣差異過大
後天識別性註記與後續效果
經由後天識別性核准的商標,智慧財產局會在註冊資料中加註記錄。這表示該商標的識別性是基於使用事實而非先天固有,日後在異議、評定或侵權訴訟中,可能面臨對方質疑識別性是否仍然存在的挑戰。
因此,取得後天識別性的商標權人應持續維護品牌的市場使用與知名度,並定期更新使用證據的蒐集,以備未來可能的爭議。
常見問題
Q1:什麼是「後天識別性」?和「先天識別性」有何不同?
後天識別性是指原本不具識別性的標識(如描述性詞彙、姓氏等),透過在市場上長期使用後,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特定品牌的標識。先天識別性則是標識本身固有的識別能力,不需使用即可取得。最大差異在於:先天識別性可直接核准註冊,後天識別性需提出充分的使用證據。
Q2:要提出什麼證據才能證明後天識別性?
常見的證據類型包括:(1) 使用時間與地域範圍;(2) 銷售金額與市佔率;(3) 廣告支出與宣傳資料(含日期);(4) 消費者認知調查報告;(5) 第三方媒體報導;(6) 業界獎項與排名。證據越多元、越具體、越有量化數據,越有說服力。
Q3:使用多久才能取得後天識別性?
法律沒有規定固定的年限。取得後天識別性的關鍵不在於時間長度,而在於使用強度和消費者認知。如果廣告行銷力度極大且效果顯著,可能較短時間就能取得。但如果使用範圍有限、廣告投入不多,即使使用很久也可能不足以取得。一般而言,越是高度描述性的標識,需要的使用時間和強度越大。
Q4:所有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都可以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嗎?
不是。通用標章或名稱(如「隨身碟」用於快閃記憶體)是同業表示商品本身所必須使用者,基於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考量,不能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只有描述性標識、姓氏、標語、簡單圖形等其他不具先天識別性的類型可以。
Q5:同業也在使用相同的描述性詞彙,還能取得後天識別性嗎?
難度會大幅增加。如果同業普遍使用相同或類似的詞彙,消費者更難將該詞彙與特定來源連結。但並非不可能——如果您的使用強度遠超同業,消費者仍可能主要將該詞彙與您的品牌連結。但這需要非常有力的證據支持。
Q6:取得後天識別性後,識別性會不會再喪失?
會的。後天識別性是基於市場使用事實而存在的,如果商標權人停止使用或怠於維護,消費者的認知可能回到原來的狀態(僅視為說明性詞彙),識別性就會喪失。因此建議持續維護品牌使用、定期更新證據蒐集、注意防止泛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