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描述性標識?對申請人的影響

描述性標識是指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的成分、產地等特性,作直接、明顯描述的標識。消費者看到這類標識時,容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資訊,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

在商標申請實務中,描述性標識是被核駁的最常見原因。許多申請人傾向選擇能直接傳達商品特性的名稱(如化妝品取名「保濕極緻」、餐廳取名「燒烤」),認為這樣消費者更容易理解商品內容。然而,正是因為這些詞彙直接說明了商品特性,其他同業也需要使用來描述自己的商品,如果由一人取得排他專屬權,將影響市場公平競爭。

描述性標識的核駁案例

商標 指定商品/服務 描述性原因
紅利購 網路購物服務 直接描述購物可獲得紅利的服務特性
一鍵完成 電腦動畫設計服務 直接描述服務操作簡便的特性
貼身優品 內衣、內褲商品 直接描述商品貼身穿著的品質特性
記憶 枕頭、床墊商品 指記憶材質,為商品材料的說明
HID 車燈商品 High Intensity Discharge(氣體放電式)為車燈技術規格說明

描述性判斷的核心原則

判斷一個標識是否為描述性,核心原則是:依一般社會通念,該標識是否與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說明有密切關連。特別要注意的是,這個判斷不以一般提供該商品或服務者所共同使用為必要。也就是說,即使市場上尚無其他業者使用相同的描述性詞彙,只要該詞彙客觀上是對商品/服務的直接明顯描述,就屬描述性標識。

描述性的判斷時點與動態性

標識是否為描述性,並非一成不變,可能隨著社會環境、消費者認知及市場實際使用情形等時空背景而產生變化。因此,判斷以審查時消費者的認知為考量。某些原本不被視為描述性的詞彙,可能因為產業發展或消費者認知改變而變成描述性。

標榜性用語也是描述性

業者常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優良品質的標榜性用語,例如「金牌」「頂級」「極品」「特優」「良品」「正宗」等,也屬於描述性標識。這些詞彙雖然不是在描述具體的商品成分或功能,但它們描述的是消費者喜愛的品質特性,同業也有使用的需要。

暗示性與描述性的四大區分因素

暗示性標識具有先天識別性,可直接核准;描述性標識則需取得後天識別性。兩者的區分是商標審查實務中最重要也最困難的判斷。審查基準列出四大區分因素:

區分因素 偏向暗示性 偏向描述性
消費者想像力程度 需要較多的想像、思考才能聯想 幾乎不需任何想像即可直接理解
辭典定義 定義與商品無直接說明關係 定義直接對應商品的說明
媒體與網路使用情形 業界少見以此方式使用 業界常見用以說明商品/服務
競爭者使用需求 同業不需使用此標識來說明商品 同業有使用此標識的高度需求

實例對比:「鮮烤鮮吃」vs「鮮烤鮮贏」

兩者都指定用於燒烤店服務。「鮮烤鮮吃」從文義可直接理解「新鮮烤新鮮吃」的說明意涵,消費者不需要任何想像力,且同業有使用此描述的需要,屬描述性標識。「鮮烤鮮贏」則以「鮮贏」諧音暗喻「先贏」的概念,隱含期待消費者盡快享用新鮮烤物贏得美味的寓意,消費者需要一定的聯想和推理,屬暗示性標識,具先天識別性

描述性文字的設計與識別性

描述性文字如果經過特殊的圖形化設計,可能脫離原有的說明意涵而取得識別性。但設計程度必須達到一定水準:

設計程度足夠的情形(可核准)

  • 「很好設計」用於工業設計服務:「很好」2字字體特殊,且與英文「GOODS DESIGN」作組合設計,整體已脫離單純文字描述(經聲明不專用後核准)
  • 「ESSENTIA」用於化妝品:整體文字結合葉子作字母排列及字體設計,已脫離拉丁文「精華」的純文字描述

設計程度不足的情形(仍核駁)

  • 僅施以顏色或加襯底區塊
  • 僅結合簡單裝飾外框或花邊線條
  • 僅使用習見的字體設計
  • 外文字母僅有大小寫微小差異

例如「LiGHT LIFE」用於營養補充品,雖有大小寫不同的字母設計,但整體設計程度極低,消費者印象仍未脫離「輕生活」的說明含義,不具識別性。

首創詞彙的描述性爭議

市場上新開發產品的開發廠商所賦予的名稱,雖為首創,但若為商品或服務的直接明顯說明,仍不具識別性。審查基準明確指出:即使為申請人首創,若是最簡單、明顯、直接的表達方式,其他同業也有使用的需要,就屬描述性標識。

典型案例:

  • 「影音看屋」用於房屋仲介服務:字面意思即「以影音的方式看房屋」,為新的房屋仲介方式最簡單直接的表達,即使為申請人首創仍屬描述性
  • 「photo transport」用於圖檔傳輸商品:為將電腦中圖檔傳輸至相機的新技術最直接的表達

常見誤區:「沒有同業使用相同詞彙」不代表有識別性

許多申請人認為:既然市場上沒有其他業者使用相同的詞彙,那自己應該可以取得專用。但審查基準明確指出,描述性的判斷不以同業已共同使用為必要。當文字的意義是商品或服務的說明,即使其他同業無使用相同文字的事實,仍不能改變其為說明的本質。例如化妝品業使用「潤活極緻」「晶緻煥白」等文字,雖無同業使用相同用語,仍屬商品直接明顯的說明。

虛偽描述與誤認誤信

描述性標識如果描述的不是事實,可能引發更嚴重的法律問題。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

虛偽描述的兩種情形

情形 處理方式 案例
虛偽描述且可能誤導消費者 依第30條第1項第8款不得註冊 「LEATHER」用於合成皮家具,消費者可能誤認為皮革製品
虛偽描述但不致誤導 屬任意性使用,具識別性 「LEATHER」用於不含酒精飲料,消費者不會相信飲料由皮革製成

關鍵在於:虛偽描述是否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願或決定。如果消費者可能因此誤認商品的性質、品質或產地而購買,就屬不得註冊的誤認誤信。

描述性商標的因應策略

申請前的評估

  1. 識別性自我檢測:問自己——同業是否也需要使用這個詞彙來描述自己的商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很可能屬於描述性
  2. 添加獨創元素:在描述性詞彙基礎上增加獨創性或暗示性元素,使整體脫離純粹的說明
  3. 圖形化設計:對描述性文字進行充分的圖形化設計,但須達到使消費者印象脫離原有說明意涵的程度

被核駁後的因應

  1. 提出後天識別性證據:如果該標識已長期使用且消費者已建立品牌認知,可提出銷售數據、廣告資料、市場調查等證據主張後天識別性
  2. 調整商標圖樣:增加具有識別性的文字或圖形元素,透過聲明不專用保留描述性部分
  3. 變更指定商品/服務:同一標識在不同商品/服務的描述性程度不同,調整指定範圍可能改變識別性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