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商標審查實務
核心要點
- 描述性標識是對商品/服務的品質、功用、成分、產地等特性作直接、明顯描述的標識,是商標申請被核駁的最常見原因
- 描述性判斷不以「同業已普遍使用」為必要,只要與商品/服務本身的說明有密切關連,即不具識別性
- 標榜性用語(如「金牌」「頂級」「極品」「正宗」等)也屬於描述性標識,因為是消費者喜愛的品質描述
- 描述性標識與暗示性標識的區分是最重要的實務判斷:暗示性可直接核准,描述性須取得後天識別性
- 描述性文字經過圖形化設計脫離原有說明意涵時,可能取得識別性,但僅施以顏色、簡單外框等低度設計不足以改變
- 即使為申請人首創的詞彙,只要是商品/服務最直接明顯的說明方式,仍屬描述性,不具識別性
- 虛偽描述可能另構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誤認誤信」的核駁事由,後果比單純不具識別性更嚴重
什麼是描述性標識?對申請人的影響
描述性標識是指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的成分、產地等特性,作直接、明顯描述的標識。消費者看到這類標識時,容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資訊,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
在商標申請實務中,描述性標識是被核駁的最常見原因。許多申請人傾向選擇能直接傳達商品特性的名稱(如化妝品取名「保濕極緻」、餐廳取名「燒烤」),認為這樣消費者更容易理解商品內容。然而,正是因為這些詞彙直接說明了商品特性,其他同業也需要使用來描述自己的商品,如果由一人取得排他專屬權,將影響市場公平競爭。
描述性標識的核駁案例
| 商標 | 指定商品/服務 | 描述性原因 |
|---|---|---|
| 紅利購 | 網路購物服務 | 直接描述購物可獲得紅利的服務特性 |
| 一鍵完成 | 電腦動畫設計服務 | 直接描述服務操作簡便的特性 |
| 貼身優品 | 內衣、內褲商品 | 直接描述商品貼身穿著的品質特性 |
| 記憶 | 枕頭、床墊商品 | 指記憶材質,為商品材料的說明 |
| HID | 車燈商品 | High Intensity Discharge(氣體放電式)為車燈技術規格說明 |
描述性判斷的核心原則
判斷一個標識是否為描述性,核心原則是:依一般社會通念,該標識是否與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說明有密切關連。特別要注意的是,這個判斷不以一般提供該商品或服務者所共同使用為必要。也就是說,即使市場上尚無其他業者使用相同的描述性詞彙,只要該詞彙客觀上是對商品/服務的直接明顯描述,就屬描述性標識。
描述性的判斷時點與動態性
標識是否為描述性,並非一成不變,可能隨著社會環境、消費者認知及市場實際使用情形等時空背景而產生變化。因此,判斷以審查時消費者的認知為考量。某些原本不被視為描述性的詞彙,可能因為產業發展或消費者認知改變而變成描述性。
標榜性用語也是描述性
業者常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優良品質的標榜性用語,例如「金牌」「頂級」「極品」「特優」「良品」「正宗」等,也屬於描述性標識。這些詞彙雖然不是在描述具體的商品成分或功能,但它們描述的是消費者喜愛的品質特性,同業也有使用的需要。
暗示性與描述性的四大區分因素
暗示性標識具有先天識別性,可直接核准;描述性標識則需取得後天識別性。兩者的區分是商標審查實務中最重要也最困難的判斷。審查基準列出四大區分因素:
| 區分因素 | 偏向暗示性 | 偏向描述性 |
|---|---|---|
| 消費者想像力程度 | 需要較多的想像、思考才能聯想 | 幾乎不需任何想像即可直接理解 |
| 辭典定義 | 定義與商品無直接說明關係 | 定義直接對應商品的說明 |
| 媒體與網路使用情形 | 業界少見以此方式使用 | 業界常見用以說明商品/服務 |
| 競爭者使用需求 | 同業不需使用此標識來說明商品 | 同業有使用此標識的高度需求 |
實例對比:「鮮烤鮮吃」vs「鮮烤鮮贏」
兩者都指定用於燒烤店服務。「鮮烤鮮吃」從文義可直接理解「新鮮烤新鮮吃」的說明意涵,消費者不需要任何想像力,且同業有使用此描述的需要,屬描述性標識。「鮮烤鮮贏」則以「鮮贏」諧音暗喻「先贏」的概念,隱含期待消費者盡快享用新鮮烤物贏得美味的寓意,消費者需要一定的聯想和推理,屬暗示性標識,具先天識別性。
描述性文字的設計與識別性
描述性文字如果經過特殊的圖形化設計,可能脫離原有的說明意涵而取得識別性。但設計程度必須達到一定水準:
設計程度足夠的情形(可核准)
- 「很好設計」用於工業設計服務:「很好」2字字體特殊,且與英文「GOODS DESIGN」作組合設計,整體已脫離單純文字描述(經聲明不專用後核准)
- 「ESSENTIA」用於化妝品:整體文字結合葉子作字母排列及字體設計,已脫離拉丁文「精華」的純文字描述
設計程度不足的情形(仍核駁)
- 僅施以顏色或加襯底區塊
- 僅結合簡單裝飾外框或花邊線條
- 僅使用習見的字體設計
- 外文字母僅有大小寫微小差異
例如「LiGHT LIFE」用於營養補充品,雖有大小寫不同的字母設計,但整體設計程度極低,消費者印象仍未脫離「輕生活」的說明含義,不具識別性。
首創詞彙的描述性爭議
市場上新開發產品的開發廠商所賦予的名稱,雖為首創,但若為商品或服務的直接明顯說明,仍不具識別性。審查基準明確指出:即使為申請人首創,若是最簡單、明顯、直接的表達方式,其他同業也有使用的需要,就屬描述性標識。
典型案例:
- 「影音看屋」用於房屋仲介服務:字面意思即「以影音的方式看房屋」,為新的房屋仲介方式最簡單直接的表達,即使為申請人首創仍屬描述性
- 「photo transport」用於圖檔傳輸商品:為將電腦中圖檔傳輸至相機的新技術最直接的表達
常見誤區:「沒有同業使用相同詞彙」不代表有識別性
許多申請人認為:既然市場上沒有其他業者使用相同的詞彙,那自己應該可以取得專用。但審查基準明確指出,描述性的判斷不以同業已共同使用為必要。當文字的意義是商品或服務的說明,即使其他同業無使用相同文字的事實,仍不能改變其為說明的本質。例如化妝品業使用「潤活極緻」「晶緻煥白」等文字,雖無同業使用相同用語,仍屬商品直接明顯的說明。
虛偽描述與誤認誤信
描述性標識如果描述的不是事實,可能引發更嚴重的法律問題。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
虛偽描述的兩種情形
| 情形 | 處理方式 | 案例 |
|---|---|---|
| 虛偽描述且可能誤導消費者 | 依第30條第1項第8款不得註冊 | 「LEATHER」用於合成皮家具,消費者可能誤認為皮革製品 |
| 虛偽描述但不致誤導 | 屬任意性使用,具識別性 | 「LEATHER」用於不含酒精飲料,消費者不會相信飲料由皮革製成 |
關鍵在於:虛偽描述是否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願或決定。如果消費者可能因此誤認商品的性質、品質或產地而購買,就屬不得註冊的誤認誤信。
描述性商標的因應策略
申請前的評估
- 識別性自我檢測:問自己——同業是否也需要使用這個詞彙來描述自己的商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很可能屬於描述性
- 添加獨創元素:在描述性詞彙基礎上增加獨創性或暗示性元素,使整體脫離純粹的說明
- 圖形化設計:對描述性文字進行充分的圖形化設計,但須達到使消費者印象脫離原有說明意涵的程度
被核駁後的因應
- 提出後天識別性證據:如果該標識已長期使用且消費者已建立品牌認知,可提出銷售數據、廣告資料、市場調查等證據主張後天識別性
- 調整商標圖樣:增加具有識別性的文字或圖形元素,透過聲明不專用保留描述性部分
- 變更指定商品/服務:同一標識在不同商品/服務的描述性程度不同,調整指定範圍可能改變識別性判斷
常見問題
Q1:什麼樣的商標會被認定為「描述性」而無法註冊?
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用、成分、產地等特性作直接明顯描述的標識,就屬描述性。例如「燒烤」用於餐廳、「保濕」用於化妝品、「有機」用於農產品。關鍵判斷是:消費者看到這個標識時,會把它當作商品說明還是品牌名稱?如果是前者,就屬描述性。但描述性標識並非完全不能註冊,可透過長期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
Q2:「金牌」「頂級」「極品」這類品質標榜用語可以當商標嗎?
原則上不行。這些是標榜性用語,屬於描述性標識的一種,因為是業者常用來表示商品優良品質的通用詞彙,同業也有使用需求。除非能證明透過長期使用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否則不得註冊。建議將這類標榜性用語結合獨創性元素使用,例如以獨創品牌名搭配「極品系列」字樣。
Q3:我的商標是自己發明的新詞彙,為什麼還會被認定為描述性?
即使是首創詞彙,只要是商品或服務最簡單、明顯、直接的說明方式,其他同業也有使用的需要,就屬描述性。審查基準明確規定:首創不能改變其為描述性的本質。例如「影音看屋」雖可能是首創,但「以影音方式看房屋」是最直接的表達,同業也需要使用。
Q4:把描述性文字做成藝術字體或加彩色設計,就能取得識別性嗎?
不一定。僅施以顏色、加襯底區塊、結合簡單裝飾外框或花邊線條、使用習見字體設計等低度設計,不足以讓消費者印象脫離原有的說明含義。設計必須達到使整體圖樣產生獨立的商業印象,不再僅停留在原始文字意涵的程度,才有可能取得識別性。
Q5:商標描述的內容不是事實,會怎麼處理?
要看虛偽描述是否會誤導消費者。如果消費者可能因此誤認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而影響購買決定(如「LEATHER」用於合成皮家具),會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不得註冊,這比單純描述性更嚴重。但如果虛偽描述明顯不會讓消費者誤信(如「北極」用於香蕉),反而成為任意性使用,具有識別性。
Q6:商標被以描述性核駁後,還有什麼補救方法?
主要有三種策略:(1) 提出後天識別性證據,包括銷售數據、廣告投入、消費者認知調查等,證明該標識已被消費者視為品牌;(2) 修改商標圖樣,增加具識別性的元素,再透過聲明不專用保留描述性部分;(3) 調整指定商品/服務範圍,因為同一標識在不同商品的描述性程度不同。建議優先考慮調整商標設計,因為後天識別性的舉證門檻相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