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標識別性?對申請人的重要性

商標的核心功能在於「識別來源」——讓消費者看到某個標識時,能夠辨認出該商品或服務來自哪個事業主體,並與其他業者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這種讓標識具備指示及區別來源功能的特性,就是商標識別性

依據商標法第18條及第29條規定,識別性是商標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換句話說,不論您的商標設計多精美、投入多少行銷費用,如果標識本身不具備識別性,智慧財產局就不會核准註冊。這也是實務上商標申請被核駁的最常見原因之一。

識別性的判斷基本邏輯

識別性的判斷並非抽象的概念操作,而是著重於消費者的實際認知。關鍵問題是:相關消費者看到這個標識時,會把它當作商品/服務的來源指示,還是僅僅視為商品/服務本身的相關資訊?

例如,「蘋果 APPLE」使用於電腦商品,消費者看到後會認為是一個品牌名稱(指示來源),而非電腦的成分或功能說明,所以具有識別性。但如果「蘋果」使用於新鮮水果,消費者只會把它當作商品本身的名稱,不具識別性。

識別性判斷的雙重面向

識別性的判斷同時涉及消費者面競爭者面。從消費者的角度,標識是否能讓消費者認知為來源指示;從競爭者的角度,賦予一人排他專屬權是否會影響同業的公平競爭。兩者均須考量,這也是為什麼「描述性標識」即使消費者可能記住,仍不具先天識別性的原因——因為其他同業也需要使用這些詞彙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

先天識別性的三個層級

先天識別性是指標識本身固有的、無須經由使用即取得的識別能力。依據審查基準,先天識別性依強弱可分為三個層級:

類型

定義

識別性強度

核准案例

獨創性標識

運用智慧獨創而得,非沿用既有詞彙的全新設計,本身不具特定既有含義

最強

「GOOGLE」用於搜尋引擎、「普騰」用於電視機

任意性標識

由現有詞彙構成,但與指定商品/服務全然無關

「蘋果 APPLE」用於電腦、「春天」用於餐廳服務

暗示性標識

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服務特性,消費者需運用想像力才能理解

中等

「快譯通」用於電子辭典、「一匙靈」用於洗衣粉

對申請人的實務建議

選擇商標時,獨創性標識的保護範圍最廣、被他人仿冒時的勝訴機率最高。任意性標識次之。暗示性標識雖然有行銷上的優勢(消費者較容易聯想到商品特性),但在法律保護上會弱於前兩者。因此,在品牌命名策略上,建議優先考慮獨創性或任意性標識。

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類型

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原則上不能直接取得商標註冊,但部分類型可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依審查基準,主要分為以下三大類:

描述性標識

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用、成分、產地等特性作直接明顯描述的標識。例如「燒烤」用於餐廳服務、「記憶」用於枕頭/床墊、「霜降」用於肉類商品。描述性標識可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

通用標章或名稱

業者就特定商品或服務所共同使用的標誌或通常用以表示的名稱。例如「開心果」為阿月渾子果實的俗稱、「Arabica」為咖啡樹品種名。通用名稱不能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這是與描述性標識最大的區別。

其他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

包括:單一字母或數字、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單純姓氏、裝飾性圖案、標語、習見祝賀語/吉祥語/流行用語等。這些標識因其既定意涵或用途,消費者通常不會將其視為識別來源的標識。

類型

具體例示

不具識別性的原因

可否取得後天識別性

描述性標識

「保濕」用於化妝品、「HID」用於車燈

消費者視為商品/服務的說明資訊

可以

通用名稱

「隨身碟」用於快閃記憶體

僅指向商品本身,無法識別來源

不可以

姓氏

「曾」用於肉乾

僅指向業主姓氏,同業有使用需求

可以

單一字母/數字

「E」用於焊條、「9」用於雪茄

常見序列編號或特定說明代碼

可以(需特殊設計或使用事證)

標語/吉祥語

「168」為一路發的諧音

消費者視為祈願或裝飾性文字

可以

識別性判斷的三大核心因素

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審查基準要求綜合考量以下三大因素:

(1)商標與指定商品/服務的關係

同一標識用於不同商品/服務,識別性判斷可能完全不同。例如「蘋果」用於電腦具有識別性(任意性),用於新鮮水果則不具識別性(通用名稱)。判斷時,關鍵在於消費者看到該標識時,是將其理解為來源指示,還是商品/服務本身的資訊。

(2)競爭同業使用情形

市場上是否已有一定數量的同業使用相同詞彙或事物,是判斷描述性程度的重要參考。同業使用頻率越高,表示描述性越強。但須注意:即使尚無同業使用,只要消費者可理解為直接說明含義,仍不具識別性。

(3)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

申請人在實際營業中如何使用該標識,也會影響識別性判斷。如果只是將標識作為商品說明(例如火鍋店在菜單標示「一人一鍋」),消費者不會將其認知為品牌名稱。

常見誤區:「我是第一個使用的」不代表有識別性

許多申請人認為自己是某詞彙的首創者,所以應該有識別性。但審查基準明確指出:即使為申請人首創,若該詞彙是商品或服務最簡單、明顯、直接的表達方式,其他同業也有使用的需要,仍屬描述性標識,不具識別性。例如「影音看屋」用於房屋仲介服務,雖然可能是申請人首創,但「以影音方式看房屋」是非常直接的說明,不具識別性。

描述性標識實際案例:

描述性標識實際案例:

暗示性與描述性的關鍵區別

在商標審查實務中,暗示性與描述性的區分是最困難也最重要的判斷。暗示性標識具有先天識別性,可直接核准註冊;描述性標識則必須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才能註冊。兩者的區分具有重大法律意義。

區分的四大考量因素

判斷因素

暗示性標識

描述性標識

消費者想像力

需要較多的想像、思考才能聯想到商品特性

幾乎不需要任何想像即可理解

辭典定義

與商品/服務無直接關聯的定義

定義直接對應商品/服務的說明

媒體使用情形

業界少見以此方式使用

業界常見用以說明商品/服務

競爭者使用需求

同業不需要使用此標識來說明商品/服務

同業有使用此標識來說明商品/服務的需要

以實際案例說明:「鮮烤鮮吃」用於燒烤店服務,文義直接表達「新鮮烤新鮮吃」,屬描述性標識。但「鮮烤鮮贏」則暗喻「先贏」的概念,整體隱含期待消費者盡快享用新鮮烤物贏得美味的寓意,屬暗示性標識,具先天識別性。

後天識別性(第二意義)的概念與意義

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並非完全沒有取得商標註冊的可能。如果申請人能證明該標識在市場使用後,相關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就取得了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意義」。

所謂「第二」,並非次要或從屬的意思,而是表示該意義出現在原有意義之後。例如「今晚,我想來點」原本只是通俗口語,不具識別性,但經過 Uber Eats 的大量廣告行銷後,消費者看到這句話就會聯想到該品牌的外送服務,因此取得了後天識別性。

無法取得後天識別性的例外

通用標章或名稱是唯一不能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的類型。理由在於:通用名稱是同業表示商品或服務本身所必須使用者,基於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考量,不能由特定人取得排他專用。

後天識別性的核准案例

  • 「V50」用於汽車:原本予人僅為車型型號的印象,經 VOLVO 持續使用後,成為識別特定車款來源的標識

  • 「呂 Ryo」用於洗髮精:姓氏「呂」及對應英韓文組合,經申請人廣告行銷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

  • 「台灣Pay」用於第三方支付:「台灣」加服務說明「Pay」的組合,經強力廣告行銷及長期廣泛使用後取得識別性

識別性審查的整體架構與實務提示

審查流程概覽

智慧財產局在審查商標識別性時,會先從商標整體觀察。即使商標中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如果整體圖樣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就具有識別性。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可能需要聲明不專用(詳見本章其他文章),但整體商標仍可核准註冊。

聲明不專用實際案例:

聲明不專用實際案例:

識別性的動態性

識別性並非一成不變的靜態概念。隨著市場環境、消費者認知、以及網路時代的快速變遷,標識的識別性可能增強或減弱:

  • 增強:原本不具識別性的標識,透過大量使用及行銷,可取得後天識別性(例如 紅色為底的播放鍵圖示,原不具識別性。惟經申請人長期持續使用,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 減弱:原本具有識別性的商標,若權利人怠於維護,可能逐漸泛用化而喪失識別性(例如「阿斯匹靈」從商標變成通用名稱)

對商標申請人的五大實務建議

  1. 優先選擇獨創性或任意性標識:識別性最強,通過審查機率最高,保護範圍最廣

  2. 避免使用純描述性詞彙:即使您是首創者,若該詞彙是商品/服務的直接說明,仍可能被核駁

  3. 暗示性標識是折衷選擇:既有行銷優勢(容易聯想),又具先天識別性,但須注意不要跨過描述性的界線

  4. 提早蒐集使用證據:若您的商標屬於描述性或其他不具先天識別性的類型,從使用之初就應系統性蒐集銷售、廣告、媒體報導等證據

  5. 注意指定商品/服務的搭配:同一標識在不同商品類別的識別性可能截然不同,申請前務必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