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識別性審查總覽
核心要點
- 識別性是商標取得註冊的最基本要件:商標必須能讓消費者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否則不得核准註冊(商標法第29條)
- 識別性分為先天識別性與後天識別性:先天識別性依強弱分為獨創性、任意性、暗示性三種;後天識別性(第二意義)則需經由市場使用取得
- 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包含描述性標識、通用名稱及其他不具識別性的標識(如姓氏、標語、簡單圖形等),原則上不得註冊
- 識別性判斷須綜合考量:商標與指定商品/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申請人實際使用方式等三大因素
- 通用名稱絕對不可能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而描述性標識則有機會經使用後取得註冊
- 商標識別性並非一成不變,可能隨市場使用情形與時間經過而增強或減弱
- 對商標申請人而言,選擇識別性較強的標識(獨創性或任意性),不僅通過審查機率高,保護範圍也最廣
什麼是商標識別性?對申請人的重要性
商標的核心功能在於「識別來源」——讓消費者看到某個標識時,能夠辨認出該商品或服務來自哪個事業主體,並與其他業者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這種讓標識具備指示及區別來源功能的特性,就是商標識別性。
依據商標法第18條及第29條規定,識別性是商標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換句話說,不論您的商標設計多精美、投入多少行銷費用,如果標識本身不具備識別性,智慧財產局就不會核准註冊。這也是實務上商標申請被核駁的最常見原因之一。
識別性的判斷基本邏輯
識別性的判斷並非抽象的概念操作,而是著重於消費者的實際認知。關鍵問題是:相關消費者看到這個標識時,會把它當作商品/服務的來源指示,還是僅僅視為商品/服務本身的相關資訊?
例如,「蘋果 APPLE」使用於電腦商品,消費者看到後會認為是一個品牌名稱(指示來源),而非電腦的成分或功能說明,所以具有識別性。但如果「蘋果」使用於新鮮水果,消費者只會把它當作商品本身的名稱,不具識別性。
識別性判斷的雙重面向
識別性的判斷同時涉及消費者面與競爭者面。從消費者的角度,標識是否能讓消費者認知為來源指示;從競爭者的角度,賦予一人排他專屬權是否會影響同業的公平競爭。兩者均須考量,這也是為什麼「描述性標識」即使消費者可能記住,仍不具先天識別性的原因——因為其他同業也需要使用這些詞彙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
先天識別性的三個層級
先天識別性是指標識本身固有的、無須經由使用即取得的識別能力。依據審查基準,先天識別性依強弱可分為三個層級:
類型 | 定義 | 識別性強度 | 核准案例 |
|---|---|---|---|
獨創性標識 | 運用智慧獨創而得,非沿用既有詞彙的全新設計,本身不具特定既有含義 | 最強 | 「GOOGLE」用於搜尋引擎、「普騰」用於電視機 |
任意性標識 | 由現有詞彙構成,但與指定商品/服務全然無關 | 強 | 「蘋果 APPLE」用於電腦、「春天」用於餐廳服務 |
暗示性標識 | 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服務特性,消費者需運用想像力才能理解 | 中等 | 「快譯通」用於電子辭典、「一匙靈」用於洗衣粉 |
對申請人的實務建議
選擇商標時,獨創性標識的保護範圍最廣、被他人仿冒時的勝訴機率最高。任意性標識次之。暗示性標識雖然有行銷上的優勢(消費者較容易聯想到商品特性),但在法律保護上會弱於前兩者。因此,在品牌命名策略上,建議優先考慮獨創性或任意性標識。
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類型
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原則上不能直接取得商標註冊,但部分類型可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依審查基準,主要分為以下三大類:
描述性標識
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用、成分、產地等特性作直接明顯描述的標識。例如「燒烤」用於餐廳服務、「記憶」用於枕頭/床墊、「霜降」用於肉類商品。描述性標識可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
通用標章或名稱
業者就特定商品或服務所共同使用的標誌或通常用以表示的名稱。例如「開心果」為阿月渾子果實的俗稱、「Arabica」為咖啡樹品種名。通用名稱不能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這是與描述性標識最大的區別。
其他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
包括:單一字母或數字、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單純姓氏、裝飾性圖案、標語、習見祝賀語/吉祥語/流行用語等。這些標識因其既定意涵或用途,消費者通常不會將其視為識別來源的標識。
類型 | 具體例示 | 不具識別性的原因 | 可否取得後天識別性 |
|---|---|---|---|
描述性標識 | 「保濕」用於化妝品、「HID」用於車燈 | 消費者視為商品/服務的說明資訊 | 可以 |
通用名稱 | 「隨身碟」用於快閃記憶體 | 僅指向商品本身,無法識別來源 | 不可以 |
姓氏 | 「曾」用於肉乾 | 僅指向業主姓氏,同業有使用需求 | 可以 |
單一字母/數字 | 「E」用於焊條、「9」用於雪茄 | 常見序列編號或特定說明代碼 | 可以(需特殊設計或使用事證) |
標語/吉祥語 | 「168」為一路發的諧音 | 消費者視為祈願或裝飾性文字 | 可以 |
識別性判斷的三大核心因素
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審查基準要求綜合考量以下三大因素:
(1)商標與指定商品/服務的關係
同一標識用於不同商品/服務,識別性判斷可能完全不同。例如「蘋果」用於電腦具有識別性(任意性),用於新鮮水果則不具識別性(通用名稱)。判斷時,關鍵在於消費者看到該標識時,是將其理解為來源指示,還是商品/服務本身的資訊。
(2)競爭同業使用情形
市場上是否已有一定數量的同業使用相同詞彙或事物,是判斷描述性程度的重要參考。同業使用頻率越高,表示描述性越強。但須注意:即使尚無同業使用,只要消費者可理解為直接說明含義,仍不具識別性。
(3)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
申請人在實際營業中如何使用該標識,也會影響識別性判斷。如果只是將標識作為商品說明(例如火鍋店在菜單標示「一人一鍋」),消費者不會將其認知為品牌名稱。
常見誤區:「我是第一個使用的」不代表有識別性
許多申請人認為自己是某詞彙的首創者,所以應該有識別性。但審查基準明確指出:即使為申請人首創,若該詞彙是商品或服務最簡單、明顯、直接的表達方式,其他同業也有使用的需要,仍屬描述性標識,不具識別性。例如「影音看屋」用於房屋仲介服務,雖然可能是申請人首創,但「以影音方式看房屋」是非常直接的說明,不具識別性。
描述性標識實際案例:

暗示性與描述性的關鍵區別
在商標審查實務中,暗示性與描述性的區分是最困難也最重要的判斷。暗示性標識具有先天識別性,可直接核准註冊;描述性標識則必須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才能註冊。兩者的區分具有重大法律意義。
區分的四大考量因素
判斷因素 | 暗示性標識 | 描述性標識 |
|---|---|---|
消費者想像力 | 需要較多的想像、思考才能聯想到商品特性 | 幾乎不需要任何想像即可理解 |
辭典定義 | 與商品/服務無直接關聯的定義 | 定義直接對應商品/服務的說明 |
媒體使用情形 | 業界少見以此方式使用 | 業界常見用以說明商品/服務 |
競爭者使用需求 | 同業不需要使用此標識來說明商品/服務 | 同業有使用此標識來說明商品/服務的需要 |
以實際案例說明:「鮮烤鮮吃」用於燒烤店服務,文義直接表達「新鮮烤新鮮吃」,屬描述性標識。但「鮮烤鮮贏」則暗喻「先贏」的概念,整體隱含期待消費者盡快享用新鮮烤物贏得美味的寓意,屬暗示性標識,具先天識別性。
後天識別性(第二意義)的概念與意義
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並非完全沒有取得商標註冊的可能。如果申請人能證明該標識在市場使用後,相關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就取得了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意義」。
所謂「第二」,並非次要或從屬的意思,而是表示該意義出現在原有意義之後。例如「今晚,我想來點」原本只是通俗口語,不具識別性,但經過 Uber Eats 的大量廣告行銷後,消費者看到這句話就會聯想到該品牌的外送服務,因此取得了後天識別性。
無法取得後天識別性的例外
通用標章或名稱是唯一不能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的類型。理由在於:通用名稱是同業表示商品或服務本身所必須使用者,基於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考量,不能由特定人取得排他專用。
後天識別性的核准案例
「V50」用於汽車:原本予人僅為車型型號的印象,經 VOLVO 持續使用後,成為識別特定車款來源的標識
「呂 Ryo」用於洗髮精:姓氏「呂」及對應英韓文組合,經申請人廣告行銷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
「台灣Pay」用於第三方支付:「台灣」加服務說明「Pay」的組合,經強力廣告行銷及長期廣泛使用後取得識別性
識別性審查的整體架構與實務提示
審查流程概覽
智慧財產局在審查商標識別性時,會先從商標整體觀察。即使商標中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如果整體圖樣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就具有識別性。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可能需要聲明不專用(詳見本章其他文章),但整體商標仍可核准註冊。
聲明不專用實際案例:

識別性的動態性
識別性並非一成不變的靜態概念。隨著市場環境、消費者認知、以及網路時代的快速變遷,標識的識別性可能增強或減弱:
增強:原本不具識別性的標識,透過大量使用及行銷,可取得後天識別性(例如 紅色為底的播放鍵圖示,原不具識別性。惟經申請人長期持續使用,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減弱:原本具有識別性的商標,若權利人怠於維護,可能逐漸泛用化而喪失識別性(例如「阿斯匹靈」從商標變成通用名稱)
對商標申請人的五大實務建議
優先選擇獨創性或任意性標識:識別性最強,通過審查機率最高,保護範圍最廣
避免使用純描述性詞彙:即使您是首創者,若該詞彙是商品/服務的直接說明,仍可能被核駁
暗示性標識是折衷選擇:既有行銷優勢(容易聯想),又具先天識別性,但須注意不要跨過描述性的界線
提早蒐集使用證據:若您的商標屬於描述性或其他不具先天識別性的類型,從使用之初就應系統性蒐集銷售、廣告、媒體報導等證據
注意指定商品/服務的搭配:同一標識在不同商品類別的識別性可能截然不同,申請前務必評估
常見問題
Q1:什麼是商標識別性?為什麼商標申請時一定要有識別性?
商標識別性是指標識能讓消費者辨認商品或服務來自哪個事業主體,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依據商標法第29條,識別性是商標註冊的「積極要件」,不具識別性的標識因為無法發揮商標的來源指示功能,所以不能核准註冊。簡單來說,如果消費者看到您的標識只會把它當作商品說明或裝飾圖案,而不是品牌名稱,那就不具識別性。
Q2:先天識別性的三種類型(獨創性、任意性、暗示性)有什麼差別?
獨創性標識是全新創造的詞彙,本身沒有任何既有含義(如 GOOGLE),識別性最強。任意性標識使用現有詞彙但與商品完全無關(如「蘋果」用於電腦),識別性也很強。暗示性標識則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特性,消費者需要想像才能聯想到關聯(如「快譯通」用於電子辭典)。三者都具有先天識別性,可直接核准註冊,差別在於保護強度:獨創性最強、暗示性最弱。
Q3:我想用描述性詞彙當商標,完全不可能註冊嗎?
不是完全不可能,但必須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您需要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該標識經過在市場上的使用,相關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特定來源的標識。常見的證據包括:長期使用的年限、廣告投入金額與範圍、銷售金額與市占率、消費者認知調查等。但要注意,通用名稱是絕對不可能取得後天識別性的。
Q4:如何判斷我的商標是「暗示性」還是「描述性」?
最關鍵的判斷在於:消費者需要多少想像力才能理解標識與商品的關聯。如果幾乎不需要思考就能直接理解(如「保濕」用於化妝品),是描述性。如果需要一定程度的想像和推理(如「一匙靈」用於洗衣粉,要聯想到一匙就能洗乾淨),是暗示性。此外,也要看競爭同業是否需要使用這個詞彙來說明自己的商品——如果同業有使用需求,偏向描述性。
Q5:商標只是一個單純的姓氏或簡單數字,可以註冊嗎?
原則上不行。單純姓氏(如「曾」、「陳」)不具先天識別性,因為消費者只會將其理解為業主的姓氏,同姓的競爭同業也有使用自己姓氏的需要。簡單數字或單一字母也因為常用於編號、規格等用途而不具識別性。但如果經過特殊設計(如姓氏結合獨特圖形),或經長期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如「呂 Ryo」洗髮精),仍有核准的可能。
Q6:什麼情況下已註冊的商標可能喪失識別性?
最典型的情況是「泛用化」(商標退化為通用名稱)。當商標權人怠於維護權利,任由消費者和競爭同業將商標名稱當作商品通用名稱使用時,商標就可能逐漸喪失識別性。例如國際上的「Aspirin」(阿斯匹靈)在某些國家已被認定為通用名稱。防止泛用化的方法包括:積極監控市場使用、對侵權行為即時採取法律行動、在廣告中明確標示商標符號等。